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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安行(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您介绍北京市汽车牌照出租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rDhgwI】

北京市汽车牌照出租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

  京牌租赁的流程是怎样的?找到合适的京牌后,在京牌租赁车务公司的帮助下,和京牌出租人会面,谈妥细节,分析评估安全及性价比;在确认无风险的情况下,确认合作的流程和细节,在京牌租赁车务公司的帮助下签订双方约束协议;签订约束协议后,办理手续,备份相关资料,到车管所备案。北京市汽车牌照出租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租车时到北京办理手续:很多租车公司,要求客户提供户口本、、行驶证、担保人和房产证明,手续复杂。只要提供两证一卡(、驾驶证、)即可办理租车手续,使租车过程更方便快捷:北京租车时的签约:签订租赁合同时。在该平台上,很多人都会对此平台进行出售或转租,了解相关内容对用户来说很重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通过正规平台,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得到更多的参考,在重新进行销售和转租指标的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多的知识。申请车号是很重要的一环,也许在某些人口密集的城市里,买车也能获得车牌申请,但在北京这座大城市中,摇号可能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怎样才能很好地得到解决和优化,租车指标能否实现一个很好的办理,看每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要求。影响北京租车牌价格有很多,但是一般根据不同年限、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中介公司统计大部分价格还是在3-20万不等。针对北京车牌而言,愿意出租出去的人本身也少,北京车牌也越来越严。所以小牛京牌建议,如过您也有北京租车牌的想法,应当早日找一家正规的北京租车牌中介公司早日完成。

  鉴于目前北京车牌租赁市场尚未规范同时更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北京车牌租赁过程中存在众多猫腻,花样百出。关于租北京车牌首先要了解当前车牌转让方式和每种方式的潜在风险,然后思考并确认适合自身的合作方式。下来再寻求意向合作方并审核其资质是否值得信赖,达成合作意向并推进合作。

  1、北京车牌短期租赁

  指标人将闲置车牌指标出租给需要北京车牌的人,一般租期是1-5年,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承租方以指标所有人的上牌资格去购买车辆并上牌。基本要求:承租人需全款提车其次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 租赁周期:1年起租,1年、2年、3年、5年

  2、北京车牌租赁年限选择

  需要大家结合自身情况做选择,如果家里多人参加摇号2到3年即可。如果只是个人摇号建议租3到5年。(提示:有朋友想的是先租一年,如果没摇到号再续租,这当然是的结果,但指标人一年到期后是有可能不再续签的哦。这样一来,要么找到新指标要么就得外迁了。而且,这当中车辆过户费用、转手带来的车辆贬值、市场价格上涨以及还能不能再找到合适的指标人,成本还是挺高的。所以请大家核算一下成本再租也不迟)

  对于指标人又该如何选择出租的年限呢?这个就相对简单了,看看家里有几个指标,自己够不够用?短期内有无再购车计划?对于外省市的朋友来说,自己不在北京发展了,闲置的指标用不上,那也要想到以后自己的孩子会不会用到指标?这几方面要考虑清楚再做选择。

  北京车牌号如何判断是哪个区农用三轮车车牌号:北京01、北京02、北京A、北京B。车牌号可自主挑选,除前2个按规定外,别的均可能够随意选择。现阶段的民用型车牌是92型,从2020年7月逐渐在全国各地范畴内应用。车牌的个标识符是汉字:代表车辆备案所属的省部级行政区。车牌第二位数据是英语字母:代表车辆账户所属的地市级行政区坐落于。它是每一个(地市,地域,自治区,联盟)的字母编码。一般是以省部级车辆安全管理为基本的省级行政单位。影响力归类排行:(字母“A”为省会城市、省会城市或中间市辖区的编码,事后字母不区分依次);北京市汽车牌照出租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明确车牌租赁事实:约定违章的处理时效性。随着近两年将违章处理纳入个人考核系统之后,如果车牌租用方不即时处理,那车牌主的个人名下将会有不良的信息记录,对于后续申请银行贷款将会有一定的影响。五、归还牌照的违约责任:这个是在牌照租赁中最常见的纠纷,车牌承租方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迟迟不愿意将牌照从车辆上退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明确约定,如果车牌未按照约定时间退回,将按照每日X元的价格支付违约费用。2021北京新能源摇号倾向于以家庭为单位,具体如下:1、“无车家庭”新能源指标以积分多少排序;2、新能源指标:80%优先向“无车家庭”配置;3、指标配置频次变化,由每两月配置一次,改为每年5月配置新能源指标,6月和12月配置普通指标。北京为提高中签率在摇号上做出改变,比如阶梯中签进阶规则,参加摇号6次以内的申请人为阶梯,中签率为基准中签率。每参加摇号6次进阶一级,中签率为基准中签率的相应倍数。也就是说参加摇号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

  3、车辆所有权的确认

  无论是短期租赁还是背户买断,实际都是承租方拿着指标人的指标上得北京车牌,所以行驶证、登记证都会挂在指标人名下。针对承租方非常关心的就是该车辆的产权确认,毕竟租用他人牌照,其车辆是在他人名下的。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说清楚啊。其实大家不必担心,通过几个方面是完全可以保证车辆安全的,首先一份严谨的租赁合同、购车的细节、出款凭证、实际驾驶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等这些都可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或者可以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4、租赁协议的有效性

  北京车牌租赁是由于地方特殊性衍生出的一个产业,地方不允许车牌交易,但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车牌租赁违法也没有法律条款保护车牌交易,但协议部分条款涉及到相应的法律范畴,属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可以受到保护,如车辆所有权和用车责任划分分别受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保护(举个例子,高利贷合同所规定的利息高于规定不受保护,但所借本金事实成立又予以保护)法律人士给的参考意见是协议部分条款可以得到有效保护,至少可以作为证据出现,所以,严谨的协议条款还是很有必要的。另外强调一点,市面上所提及的公证处公证,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车牌租赁本身就与北京地方性相冲突,所以不会有哪个部门或是有公信力的机构可以做公证。所谓的公证其实就是车辆抵押登记。(这只是部分中介变向的宣传手段)。

  5、车牌指标租期内违约

  一份严谨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在租期内,如果租赁双方中途单方违约怎么办?如承租方摇上号不想租了?指标人特殊情况不想出租了。首先这些问题在签订的合同相应条款里都有体现。一般租赁两方通过协商就把问题解决了。

  6、指标租期内配合问题

  首先承租人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指标人配合?如车手续丢失补办(机动车登记证、行驶本)、车牌照丢失补办、车牌被套用、租期内车辆过户(换新车)、车辆抵押以及抵押状态的解除;结合综上情况一般短期出租,指标人后续肯定是想着要收回车牌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肯定是能够配合(但因配合您办事情,是不是应该请人家吃顿饭或是报销一下往返交通费呢)。

  对于长期背户来说就要拼人品了!其实背户对于租赁双方都有一定风险,指标人后续很难保证能把车牌收回来,因为若干年后找不找得到人都不一定。还有今后每年的保险也不一定足额上够100万,这样看来,真的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指标人也是有连带责任的。承租方更是一样,后续配合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在签定协议时说配合配合。若干年后还能不能找到人,即便找到是不是无偿的配合,还是趁机要些好处费。大家都换位思考一下,该收的钱已经落入口袋,即便不配合也没所谓啊。

  外地北京车牌所有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依据车辆搬迁(二手车市场销售及出让)1、二手车贸易市场申请办理:一般很有可能包含买卖产权过户、检车、车辆置换办理手续,随后偿还原车牌(审签临牌),最终到市车辆管理所提文档。提前准备:买车人、顾客件及影印件、车辆登记证书、驾驶证、大票(购车正本)人死后的北京车牌怎么处理。 留意:车辆产权过户前务必整洁;改裝后的车辆务必恢复原样。车牌号出让的方式。2、驾车回家,携带文档直到本地车辆管理所领到车牌(提早掌握本地车牌的环保,不合格是拿不上的)。3、去车险公司申请办理商业保险变动办理手续。4、车辆拆迁后,北京原买车人可修复购车信用额度。外省人有北京车牌是永恒性的吗?原车牌只有转让给车主的新汽车信息内容,不可以转让给别人。换句话说,即便 将车牌号转让给别的车子,大半年内该车牌号仍为原车主全部,大半年后该车牌将列入车牌资料库.租车牌谁担负的风险性大。北京市汽车牌照出租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北京租车牌年限选择。需要大家结合自身情况做选择,如果里多人参加摇号2到3年即可。如果只是个人摇号建议租3到5年。(提示:有朋友想的是先租一年,如果没摇到号再续租,这当然是的结果,但指标人一年到期后是有可能不再续签的哦。这样一来,要么找到新指标要么就得外迁了。而且,这当中车辆过户费用、转手带来的车辆贬值、市场价格上涨以及还能不能再找到合适的指标人,成本还是挺高的。如何正确解决出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常在北京车牌租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 遇到这些情况时,消费者首先应该知道此时该找谁。 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当北京车牌租赁受到时,这些细节应在合同中提及,以便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从中介机构获得更多服务和帮助。

  7. 关于压绿本交押金问题

  北京市汽车牌照出租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所谓的绿本就是机动车登记记。相当于车辆的,对车辆所属权处置权意义很大。现在市面上很多小的放贷公司,只要提供绿本就可以贷出钱来。所以对于承租方来说,绿本交给别人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但对于部分资质偏弱的承租方来说,要是不缴纳押金或是绿本就很难租到车指标。那么“压绿本”对于指标人就真的很有保障吗?首先,压绿本并不能保证承租方用车安全不出事故。其次,如果没有指标人提供,承租方是没办法将车过户的,更没办法导致车指标空闲太久作废。压绿本无非是给自己的一个心理安慰,实际意义不大。之所以市面上有很多压绿本的现象,我想还是在指标资源缺乏条件下,某些中介为了获取到更多的指标资源提出的条件吧,其实大多数指标人都不知道压绿本有什么用的。另外《车牌之家网》特别提示:无论是押金还是绿本一定要压在指标人手里,这样才合理。有个别商家要求押金交给第三方,这里是存在风险的。假如第三方公司哪天不在了对于租赁双方后续合同的解除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有部分伪4S店以指标人名义收取押金然后落入自己口袋,这里也要小心。

  8、关于租赁车牌价格

  京牌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是由市场等众多因素决定。市场跟租赁年限有关和个人资质情况:如北京人名下有房、央企国企单位工作、此条件即便什么都不压也会有指标人愿意出租。其次跟合作方有关:陌生个人间交易、亲朋间交易、通过第三方中介交易。各有利弊主要看自身更在意的点是什么?单纯考虑价格就选前两者。价格贵些想得到保障就选后者。(注:遇到不靠谱的中介还不如跟前两者交易)

  9、车牌指标所有人的风险

  自己闲置下来的京牌用不到,租给需要的人,既帮助了他人自己也又得到了收益。想想都是一件美好的事情。真的有那么简单吗?那么问题来了,承租方不认识?所租车牌是干什么用啊?会不会做违法的事情?出现交通事故了怎么办啊?有没有理赔能力啊?签订的租赁合同能有保障吗?租赁到期后能不能顺利的把车牌收回来?承租人是做什么工作的?哪里人?买什么车?车辆用途等等。这都是摆在出租人面前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就会决定以后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不可小视。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次租车牌,流程、细节、风险把控都不知道怎么处理。所以很多人会想到找专业的公司帮忙办理以规避风险。而自己随意找来的中介又是否值得信赖呢?这就需要出租人多做功课调研了。如个人中介(贩子)无公司背景,专业性不高,对承租人也不会做过多的资质背景审核。首先对承租人背景都不清楚,又何谈接下来的保障呢。所以为了安全起见,建议大家尽量选择正规且有担当的服务机构来帮忙办理。

  北京车牌什么价格?一般北京车牌的使用价值在5万-15.5万左右。也恰好是在那样的自然环境下,激发了一批以交易北京品牌为生的公司。大家都知道的合理合法获得方法北京品牌只不过是止赎和摇号申请。但在这种企业中,有很多不法的北京牌照买卖,在其中最活跃性的便是倒账和婚姻生活出让。招回便是租牌照车牌号。出租方和承租方签署《车牌租约》协议书”,沒有法律认可,有效期限各自为三年。年、5年、20年等,相匹配的价钱各自在5万、6.5万、11.5万左右。一般北京车牌的使用价值在5万-15.5万左右。 恰好是在这类自然环境下,创造了一批以交易北京品牌为生的公司,是大家都知道的得到北京品牌的合理合法方式。他们只不过是止赎和抽奖活动。13万买一个北京车牌贵吗。可是,这种企业中存有着许多不法的北京品牌交易规则,在其中更为活跃性的便是户籍的迁移和婚姻生活的迁移。北京市汽车牌照出租2022已更新(今日/咨询)京牌过户转让流程是什么?标主应配合办理车辆上牌相关手续,配合补办车务手续,配合办理责任分离(抵押),安全,这样双方都有好处,有什么事拖累不到对方。如果想把闲置京牌租出去,那么就要把旧车迁出或者本市过户,指标就可以腾出来了,需要三个工作日即可。关于车辆指标过户转让问题,目前车辆上牌指标可以过户的,只能夫妻之间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变更,和法拍,或者继承过户。京牌指标,新能源指标,优质的承租方资源,配合面签,承租方一般都是北京本地户口或者有房,有稳定工作的,不租跑出租的,安全稳定,每天代步开,办完手续,绿本放标主那。表面看北京车牌背户和京牌出租1-5年都是求租京牌的人将车登记在京牌出租方名下,为什么还说背户卖北京车牌号风险更大呢?简单说,虽然两种京牌转让方式的风险点大体相同,但风险数量也有差异,更大的区别是两种京牌转让方式下转让风险发生的概率会有很大很大的区别。北京车牌背户出售的风险更容易发生的多。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伙同其妻*****,以投资矿产、医院大楼改建、高速公路、房地产项目等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利2分至1角不等的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在溆浦县、以及直接或通过被告人*****、石华英在南岳等地,向戴某2等51名被害人(被害人戴某2在溆浦和南岳重合)及*****、石华英本身吸收资金1415万元,用于投资、放高利贷和家庭开支消费。其中,(一)*****、*****直接在溆浦吸收资金840万元,包括龚某18.5万元、戴某36.5万元、向某222万元、罗某18万元、向某730万元、梁某157万元、梁爱莲60万元、李某214万元、朱某220万元、贺某245万元、何某150万元、戴云18万元、黄某28万元、向某813万元、朱某123万元、舒某25万元、段某1、向某3两人14万元、向某936万元、夏某410万元、黄素连7万元、李某315万元、苏某120万元、向某106万元、金某1、向某11两人5万元、金某28万元、武某210万元、夏某320万元、扶某210万元、戴某248万元、张某19万元、刘娟5万元、向某122万元、向某526万元、武某183万元、舒某381万元、唐某110万元、刘某32万元、李某45万元;(二)*****、*****从*****、石华英处吸收资金104.5万元;(三)*****、*****通过被告人*****、石华英以借钱投资、周转为由,以支付利息2分至6分不等,向南岳等地的皮某1、文某1等14名被害人吸收资金470.5万元,包括皮某1175万元、文某133万元、何某230万元、谭某150万元、宋某215万元、彭某1、旷某1两人26万元、旷某25万元、刘某414万元、汤某1、罗文锋两人20万元、李某524.8万元、朱某310万元、阳某12.7万元、胡某15万元、戴某260万元。*****、石华英从中赚取利息差价,所吸收资金全部转给*****、*****。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向南岳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夫妻被*****、*****骗了575万元。同年4月20日,该局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同年7月10日,逃至浙江余姚的*****、*****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日,*****、石华英也被南岳公安机关立案,案发后,*****、石华英先后偿还被害人胡某15万元、汤某114.9万元、旷某17.5万元、李某51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手机一台;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通知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石华英、*****夫妻提供的账本资料五本、被害人提供的借款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石某1出具的证明、取款凭证、被告人*****提供的盖有溆浦县人民医院财物专用章的借条、入股协议书、部分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材料及判决情况、“扣押、发还、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部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账户交易明细、四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1、宋某1、舒某1、荆某1、贺某1、曾某1、刘某1、戴某1、石某1、夏某1、夏某2的证言;4.被害人皮某1、文某1、龚某1等46人的陈述;5、被告人*****、*****、*****、石华英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提取笔录;8.电子数据:手机短信。公诉机关认为,*****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15万元;被告人*****、石华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0.5万元,均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特此提起公诉,请予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没有犯罪,是民间借贷,借钱打了借条付了利息;是老婆在做,自己不知情;自己和亲友都被害了,愿意还钱。其辩护人吕强的辩护意见是,*****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对象不特定,而本案对象是特定的亲友,此外对指控犯罪金额有异议,指控的575万元中应减去入股协议中的100万元。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自己做错了,自己是法盲,对不起家人和孩子,对不起亲友。其辩护人高少雄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事实不持异议;2、关于本案定性,本案事实是被告人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借款,出具了借据,同意还款,也没有公开宣传,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该罪定罪条件;也定不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集资诈骗罪等罪;3、关于量刑,*****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愿意还款以取得受害人谅解,家里上有老母亲下有3个未成年幼童,建议量刑上予以人道主义考虑,且本案与当地非法集资成风的不正之风有关,请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称,自己不是同伙,自己也受了骗,也不想骗他们,是真心实意想帮他们赚钱,没想到反害了他们,愿意还钱。其辩护人邓裕浩的辩护意见是:1、*****、石华英只是非法吸收资金90.7万元,指控*****、石华英的数额470.5万元中,应核减特定对象亲友347.8万元和旷某25万元,此类借款不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性”条件,*****只是向亲友借,亲友又向亲友借,故不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且还有阳某1的2.7万元是石华英出具借条,还应从*****头上减去,*****参与的是88万元;2、*****是向*****、*****提供帮助,不是主犯,应从轻处罚;还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减少当事人损失等从轻、减轻情节,请予对其量刑在一年以内或者适用拘役,也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石华英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意见,愿意还钱。其辩护人廖炀谷的辩护意见是:石华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理由如下:1石华英只是通过借贷手续,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条,未建立吸资金融平台,也未利用媒体、散发传单、开推介会或发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条件;2、石华英吸收存款对象特定,不构成指控罪名,其行为系借贷行为,谈不上犯罪;3、石华英的行为未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后果,指控犯罪客体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和*****、被告人*****和石华英均系夫妻关系,石华英和*****系姐妹关系。据*****供述其初中毕业后开过三轮出租车,1993年与人合伙开过煤矿,1994年抵父职进入溆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曾在江口、低庄信用社等地上班,至2006年前后很少上班。*****之妻*****曾于1996年至1999年间在溆浦县招待所上班,离职后开过鞋店、酒店,据*****供述,*****喜赌。约2005年前后,受当时溆浦、湘西等地非法集资、放贷之风影响,*****、*****夫妻也开始借钱、吸存、放高利贷,采取月利率1分、2分借进,2分至6分借出,赚取利息差价。在此期间约2005年开始,*****、*****要在南岳的石华英夫妻一起“做生意赚钱”,据*****供述,首次筹2万元即月赚五、六千元,后受*****及其母亲戴某1唆使,及高利贷诱惑,*****、石华英夫妇开始增加筹款投资。 2008年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伙同被告人*****以投资矿产、医院大楼改建、高速公路、房地产项目等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月利率2分至1角不等的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石华英向湖南省溆浦县、衡阳市南岳区、衡山县、衡东县等地的51名被害人(被害人戴某2在溆浦和南岳重合)及*****、石华英本身吸收资金1415万元,用于投资、放高利贷和家庭消费。其中在溆浦吸资数额为840万元,在南岳的为575万元。被告人*****、石华英以帮被告人*****、*****借钱投资、周转为由,以支付2分至6分不等的月息,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衡阳市南岳区、衡山县、衡东县的皮某1、文某1等14名被害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70.5万元,从中赚取利息差价,所吸收资金大部转给*****、*****。 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在溆浦以立据借款形式吸收资金840万元: (一)2008年左右开始向李某2、向某1等朋友、邻居吸资122万元: 1、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向李某2借14万元,李某2系龚某1、向某2的朋友; 2、2008年9月至2014年8月,向段某1、向某3借14万元,二人系*****牌友; 3、2009年至2014年间,从长乐村4组邻居外号“三毛”(即向某4)的家人借款53万元: (1)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从向某5(又称向某5,系向某4叔叔)借26万元; (2)2010年9月至2014年1月,从向某1(向某4之父)借22万元; (3)2013年1月,从向某4之妻刘娟借5万元; 4、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向*****称“婶婶”的朱某1借23万元;2014年5月至9月,又向某6(朱某1表亲)借18万元,以上两笔合计41万元; (二)2012年左右以来,向邻居李某3、舒某2等借款20万元: 1、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向邻居李某3(长乐村4组)借15万元;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4组为被告人*****娘家(下同); 2、2012年11月,向舒某2借5万; (三)2012年左右以来,向邻居向某2借款、或经向某2介绍借款210万元: 1、2010年8月至2014年7月,梁某1(向某2朋友)借57万元; 2、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梁某1之妹梁某2借60万元; 3、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向某7(向某2侄子)借30万元; 4、2013年5月,罗某1(向某2哥哥的女婿即向某2的侄郞)借8万元; 5、2013年10月至12月,向某2本人借22万元; 6、2013年11月,向某8(向某2堂妹)13万元; 7、2014年6月,朱某2(向某2侄女)20万元; (四)2013年以来,向苏某1等其他人借款107万元: 1、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苏某1(长乐村4组)借20万元; 2、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贺某2(前妻韩某1)45万元; 3、2014年3月至9月,向某9(长乐村4组邻居)36万元; 4、2014年7月,向某10(包括其子肖某1的款项,其侄媳为苏某1)6万元; (五)向*****在信用社的同事武某1等相关人员借款224万元: 1、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向何某1(*****同事杨某1的朋友)借50万元;何某1款中又与嫂陆某1、刘某2、邹某1有关; 2、2013年6月,唐某1(*****在低庄信用社的同事)借10万元; 3、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向武某1(*****同事)借83万元,武某1于2015年2月12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裁判事实见下文); 4、2014年3月,舒某381万元,舒某3于2014年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裁判事实见下文); (六)2013年左右以来,向*****亲友戴某2等人借款110万元: 1、2013年2月至6月,戴某2(长乐村4组,*****舅舅女儿即其表妹)48万元; 2、2014年8月,张某1(戴某2的婆婆、住长乐村4组)9万元; 3、2012年11月,黄某1(*****表姨、长乐村11组)7万元; 4、2014年4月,金某1、向某11夫妻(金某1系*****远亲、长乐村4组)5万元; 5、2014年7月,金某2(向某11姑姑,娘家长乐村4组)8万元; 6、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武某2(金某2女婿)10万元; 7、2014年3月至10月,黄某2(*****嫂子亲戚)8万元; 8、2014年3月至10月,龚某1(*****母亲的表妹即*****表姨)8.5万元; 9、2014年9月至10月,戴某3(龚某1儿子)6.5万元; (七)2014年以来向夏某3等*****亲友借款30万元: 1、2014年3月至4月,夏某320万元,夏某3娘家长乐村4组,丈夫扶某1,长女扶云; 2、2014年7月,扶某210万元,扶某2是夏某3次女; (八)2013年以来向夏某4等其他人借款17万元; 1、2014年6月,夏某4(县农科所,长乐村人)10万元; 2、2014年7月,李某4(长乐村敬老院职工)5万元; 3、2014年8月,刘某3(长乐村敬老院职工)2万元; 二、*****、*****直接或通过*****、石华英在南岳吸资575万元: 2009年以来,*****、石华英夫妻开始增加在南岳筹款吸资规模,2010年左右,*****表弟谭某1即开始参与投资赚利息。2011年,被告人*****、*****从谭某1、何某2、皮某1及被告人*****等人处吸资75万元投入所谓的怀化市中方县蒋家村锰矿项目以分红赚息。该75万元包括皮某140万元(无借条)何某25万元(已归还)、谭某110万元(已归还)及*****夫妻自己筹借20万元。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乙方)与被告人*****(甲方)签订所谓的“入股协议书”,约定:“甲方自愿出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入资溆浦县人民医院改造新住院大楼,若医院在以后经营风险与甲方无关。”(注:其中语句不通者因原文如此)。2014年3月8日至9月25日间,*****、*****向*****出具借条金额共计475万元,包括*****借条3张:2014年3月8日269万元、5月4日70万元、5月25日40万元,*****借条2张:均为2014年9月25日出具,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46万元。上述“入股协议书”与借条总数合计575万元。为了取得南岳借款人员的信任,并向*****夫妇“抵押”借款50万元,*****、*****伪造“溆浦县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加盖到*****伪造的该医院院长舒某1签字的“借条”上,伪造的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的“借条”称“借款人舒某1今借到石某1人民币玖佰万元整()。”(注:石某1系*****之弟) 上述资金中,*****、石华英通过立据借款方式主要从以下人员中吸资470.5万元: (一)向*****的亲友借款363万元: 1、2010年至2013年1月,向南岳谭家桥的表弟谭某1借款50万元,该款入资所谓的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项目,借条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另据*****供述和谭某1陈述,均称2010年的5万元和2011年的10万元(锰矿项目)已归还; 2、2011年至2014年2月,向枫木桥老表何某2借款30万元,该款入资人民医院项目,借条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另据何某2陈述和*****供述,均称2011年的5万元(锰矿项目)和2013年7月的2万元合计7万元已归还; 3、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向衡山县永和乡的姐夫皮某1借款175万元,该款中包括2011年的锰矿项目40万元(无借条),其余135万元均有借条,其中2013年1月28日借条30万元入资人民医院项目; 4、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向衡山县祝融石门的姐姐文某1借款33万元;文某1系*****亲姐,*****系小时候从文家抱养至曾家; 5、2013年至2014年9月,向衡东县高湖镇的*****做石匠的徒弟宋某2借款15万元; 6、2014年初,向石华英在溆浦县的表妹戴某2借款60万元; (二)向*****村组邻居或在南岳街上租房居住的房东及邻居等人借款107.5万元; 1、2012年至2014年9月,向泗塘村邻居朱某3借款10万元; 2、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向朱某3前妻李某5借款24.8万元;该款案发后以物抵债还款1万元; 3、2012年12月至2014年,向房东彭某1、旷某1夫妇借款26万元,彭某1、旷某1的款项中又包括李某1、旷某2等人的款项;该款案发后以物抵债还款7.5万元; 4、2014年,向租房邻居刘某4借款14万元,刘某4于2014年5月份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石华英供述案发后以摩托车1辆作价5千元、现金3.5万元抵债还款4万元,但刘某4陈述中虽承认还款4万元,但称该4万元系另外未出具借条的借款,不包括在上述14万元借款之内); 5、2014年5月,向租房邻居、已离婚的胡某1、阳某1夫妻借款7.7万元,其中胡某15万元、阳某12.7万元;案发后以物抵债归还胡某15万元; 6、2014年8月,向罗某1、汤某1(娘家泗塘村)夫妻借款20万元;该款案发后用车库抵债还款14.9万元,下欠5.1万元; 7、2014年9月,经房东旷某1介绍向旷某2借款5万元。 2013年开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开始断裂。2014年11月3日左右,*****夫妇、皮某1夫妇和谭某1等人到溆浦找*****夫妇要求还款,双方发生争吵。2014年11月5日晚,*****、*****带着子女等人逃至浙江省余姚市夏灵芝处躲避。2015年1月26日,*****、石华英出具《控告信》书面向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同年2月4日,*****又口头报案。该局于2015年4月20日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同年7月2日,南岳公安局发出拘留证,并上网追逃。同年7月10日,逃至浙江的*****、*****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寄押送押至余姚看守所,7月13日被提押回南岳,并于7月14日分别送押于衡阳市南岳区看守所和衡阳市女子看守所。同年11月2日南岳公安局对*****、石华英亦予以立案。为查明案情,同年11月16日,南岳公安局向溆浦县公安局发公函请求协助对该案向当地社会公示15天。同年11月17日,南岳公安局通知溆浦县房产管理局协助查封*****之母戴某1的位于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四组的房产(产权证号7140030**)。同年11月26日,南岳公安局通知衡阳市南岳区房产管理处协助查封了*****、石华英购买的位于衡阳市南岳区东环路名人苑度假公寓8号楼275幢404室商品房一套,该房系*****、石华英于2013年11月15日与签约购买,总价款60.744万元,首期付款207440元,尾款40万元由南岳工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支付。2014年6月29日,*****、石华英曾以14.9万元从欣鑫盛公司购买了名人苑8栋负一层车库。 在本案刑事案发前,还产生过系列民事借贷纠纷案件。2015年2月12日,溆浦县的武某1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归还武某1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20202元;诉讼中该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溆民二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在溆浦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82984.96元及在的职工股金3.3万元。2015年3月31日,该院就舒某3于2014年提起的另一民事诉讼当庭缺席判决*****、*****返还舒某3借款本金81万元;诉讼中该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在的工资收入83.6万元;查封*****在溆浦县江口镇金明村2组自建房屋1栋(权证号为溆浦县房产证江口镇字第7120012**);查封*****所有的奥迪A4车1辆(车牌号为湘N5G4**)。2014年5月5日,南岳的刘某4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归还刘某4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华英通过以物抵债方式退返部分人员款项计28.4万元,包括以床1张、洗衣机1台、现金2千元抵还李某51万元;以床3张、电视机1台、冰箱1台折价4.9万元抵还胡某15万元;以旧家具电器折价3万元、新家具电器折价4.5万元合计抵还旷某17.5万元;以名人苑8栋负一层车库车位购买价14.9万元抵还汤某1部分借款。 2015年9月8日,南岳公安局出具《鉴定聘请书》聘请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涉案金额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同年10月15日受理。2016年3月28日,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6)鉴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附借款清单,鉴定意见认为:1、*****、*****借款金额为1413万元;2、*****、石华英从皮某1等人处借款355.6万元,减去案发后以物抵偿债务13.5万元(其中胡某15万元、李某51万元、旷某17.5万元),借款余额为342.1万元。同时,鉴定意见书在“鉴定过程”部分中认为,*****、*****资金用途和去向主要为:(1)放贷出去未收回资金为189万元,(2)支付借款人资金利息,因未提供资料,具体数据无法统计,(3)支付建房及装修大约为300-400万元,(4)购车3辆金额大约80万元。*****、石华英向皮某1等14人借款本金538万元,已还87.4万元,尚欠450.6万元;对资金利息收入因账目资料问题无法统计,根据讯问笔录估计约付息三、四百万元;资金去向主要为:(1)借给*****、*****的资金据入股协议书及借条统计为575万元,该数据与据“记事本”(账本)统计金额564万元存在差异(*****解释为可能记账不全),(2)支付对外借款资金利息167.38万元,(3)用于购置房产、轿车合计105.9万元,其中房产总价款607440元已付25万元,房子装修及购买家具电器花约30万元,名人苑地下车库车位14.9万元(已抵给汤某1),花36万元支付奥迪Q3轿车款(车牌号湘NXX1**,已被“车主”武艳扣走);案发后还款情况:抵偿胡某15万元系以电视机1台、冰箱1台、床3张折价4.9万元作低,抵偿李某51万元系以洗衣机1台、床1张、折价1万元作低,抵偿旷某17.5万元系以旧家具电器折价3万元、新家具电器折价4.5万元合计7.5万元作低。此外,鉴定意见在“分析说明”部分中申明,有些亲戚朋友借款给4被告人,但因相关资料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完备,在该次鉴定中未予确认。 在诉讼过程中,2016年10月11日,受害人皮某1、谭某1、文某1分别向本院提交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石华英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二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受本院委托,衡阳市南岳区司法局于2016年11月18日对被告人*****、石华英两人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石华英慎用社区矫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公安侦办文书、物证、书证材料,证明案发、侦破、抓获、到案经过: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通知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到案经过; 3、《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公示的函》; 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发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协助查询、查封(房产)通知书; 6、提取(证据)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短信; 二、物证兼书证: 1、被告人*****手机一台; 2、*****、石华英的记账本5本; 三、被告人*****、*****为了吸存放贷,伪造借条,虚构投资项目、开公司等方面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1、伪造的2014年7月30日溆浦县人民医院院长舒某1借石某1的900万元的借条; 2、证人证言: (1)舒某1,证明900万元借条系伪造; (2)荆某1,证明*****、*****并未入股其任负责人的溆浦县人民医院改建工程项目; (3)贺某1,证明虽然*****于2013年借给其60万元用于放帐,但并未入伙其开的鲲鹏投资公司; (4)曾某1、刘某1,证明*****并未借钱投资其夫妻开的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溆浦华天宾馆; (5)*****弟弟石某1,证明*****、*****低进高出,赚利差; (6)*****母亲戴某1,证明*****、*****带其投资过煤矿; 四、被告人*****、*****在溆浦吸资840万元的证据: (一)借条、借据、存折、银行凭证等书证: 1、*****单独出具借条:(1)何某1借条4张(含刘某2、邹某1、陆某1,有存折、银行凭证印证)60万元,何某1“控告材料”中承认已还本10万元,故认定50万元;(2)戴云3张18万元;(3)黄某22张10万元;(4)向某813万元;(5)李某315万元;(6)向某106万元(工行、邮储凭条印证);(7)金某1、向某11夫妻5万元;(8)金某28万元及其女婿武某210万计18万元;(9)刘某32万元; 2、*****单独出具借条:(1)向某222万元;(2)向某73张借条及银行凭单印证30万元;(3)梁某157万元、梁爱莲60万元;(4)舒某25万元;(5)段某1、向某34张14万元(存折印证);(6)黄某1(连)7万元;(7)戴某26张48万元、张某19万元;(8)向某57张26万元、刘娟5万元; 3、*****、*****共同或分别出具:(1)龚某1、戴某3母子15万元(包括*****向龚某1出具7.5万元、*****分别向龚某1出具1万元、向戴某3出具2张6.5万元);(2)罗某18万元(借条20万元,备注还10万元,但罗某1笔录和“简要说明”中均承认分4次还本12万元,故认定8万元);(3)李某214万元(*****2张、**********共同出具1张);(4)朱某220万元(工行转账清单印证);(5)贺某22张45万元(中银客户回单印证);(6)朱某14张23万元;(7)向某96张36万元;(8)夏某410万元;(9)苏某13张20万元(*****2张、*****1张);(10)夏某320万元(*****、*****各1张,另共同出具1张);(11)向某122万(*****2张、*****3张);(12)唐某110万元;(13)李某45万元;(14)武某183万元和舒某381万元已通过民事诉讼裁判; (二)受害人陈述(询问笔录)、“说明”、“书面材料”、“经过”、“控告材料”、“证明”等: 1、询问笔录:龚某1、向某2、罗某1、向某7、梁爱莲、朱某2、贺某2、戴云、黄某2、向某8、朱某1、段某1、向某9、夏某4、黄素连(莲)、李某3、苏某1、向某10、向某11、金某2及女婿武某2、夏某3及女儿扶某2、戴某2及婆婆张某1、刘娟丈夫向某4、李某4、刘某3、向某5(强)妻夏清云、向忠(中)胜妻宋林桂、向某1、李某2、唐某1; 2、其他材料:罗某1的“简要说明”、向某7、梁爱莲、贺某2、戴云、向某8、段某1等人的“书面材料”、朱某2的“经过”材料、何某1的“控告材料“、朱某1的“证明”材料、以及李某2等24人的“刑事控告书”; 五、被告人*****、*****直接或通过被告人*****、石华英在南岳等地吸资470.5万元的证据材料: (二)“入股”方面的书证,2013年1月28日*****与*****签订的“入股协议书”载称*****以100万元入资所谓的溆浦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改建工程;同日,*****、石华英夫妻向皮某1出具“入股”条子载称皮某1入股人民医院30万元; (三)借条,系*****、石华英向皮某1等人出具: 1、皮某1135万元(包括入股人民医院30万元);谭某150万元;何某230万元(另有杨建辉借条、银行记录印证);文某12张33万元;宋某215万元; 2、旷某126万元;刘某414万元(已通过民事诉讼判决);罗某1、汤某1夫妻5.1万元;李某524.8万元及前夫朱某310万元;阳某12.7万元及前夫胡某15万元;旷某25万元; (四)受害人陈述,包括上述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旷某1丈夫彭某1、李某1等人的笔录; 六、民事诉讼材料,含溆浦的武某1、舒某3及南岳的刘某4: 1、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诉讼材料)缺席判决*****、*****偿还武某1借款本金83万元、利息20202元;该院就该案还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在溆浦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82984.96元以及*****在的职工股金3.3万元; 2、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诉讼材料对舒某3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裁判;其中于2015年3月31日当庭缺席判决*****、*****返还舒某3借款本金81万元,另裁定冻结*****在的工资收入83.6万元,并查封*****在溆浦县江口镇金明村2组自建房屋1栋,查封*****所有的奥迪A4车1辆(车牌号为湘N5G4**); 3、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归还刘某4借款14万元; 七、金融机构交易记录、凭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之间及与其他人员资金往来: 5、工商银行账号*****1914********、*****1914****3102的资金交易; 6、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56********等4个账号的资金交易; 7、向某7、贺某2、邹某1、陆某1、段某1、向某10、杨建辉、宋某2等人的存折账号、卡号等账号的资金交易; 8、*****信用社存款凭证,向*****账号6221********等账号的卡存、转账交易,证明*****于2011年至2014年间通过信用社账号向*****转存款达242.47万元; 八、被告人*****、石华英及相关人员的房产购买及查封事实: 1、2015年11月17日,岳公(经)封通字(2015)0001号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溆浦县房产管理局协助南岳公安局查封*****之母戴某1位于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四组住房,产权证号,面积1010.86平方米; 2、在民事诉讼中,溆浦县人民法院已查封*****在溆浦县江口镇金明村2组房屋1栋(见前述证据); 3、《商品房买卖合同》、《负一层煤房、车位、车库认购协议》及“证明”,证明2013年11月15日,(出卖人)与*****、石华英(买受人)签订买房合同,约定买受人以60.744万元购买位于南岳区名人苑度假公寓8号楼275幢404室,该房建筑面积151.86平方米,首期付款20.744万元,尾款40万元南岳工商银行按揭贷款;2014年6月29日,欣鑫盛公司(甲方)又与*****、石华英(乙方)签订《煤房、车位、或车库认购协议》,约定乙方以14.9万元购买位于名人苑8栋负一层建筑面积56.15平方米的配套设施车位-138,从而证明*****、石华英部分资金用途。2015年11月26日,岳公(经)封通字(2015)0002号,证明衡阳市南岳区房产管理处协助南岳公安局查封了南岳区名人苑度假公寓8号楼275幢404室; 九、《司法鉴定意见书》 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金泰诚司鉴定(2016)鉴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主要内容在前述事实部分中已详细引用,此处不再赘述。需要分析说明的是,1、对于*****、石华英向罗某1、汤某1夫妻的借款与以物抵债还款问题,鉴定书的355.6万元借款数额中虽只计算了汤某1的5.1万元,但鉴定书附件“借款明细表”的备注中已说明原借款20万元,减去了车库抵还款14.9万元;2、南岳的欠款额450.6万元(538-87.4=450.6),其中已还款87.4万元中已计入了汤某114.9万元和胡某15万元合计19.9万元,若不计入,总数即为470.5万元(450.6+19.9=470.5);3、575万元中包括*****、*****借条数额475万元和入股协议书中的100万元(575=475+100),但皮某1借条135万元中入股医院30万元,谭某1借条50万元与何某2借条30万元均为入资医院,皮某1等三人的借条系向*****夫妻出具,与*****同*****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中的100万元数额存在区别; 十、被告人*****、石华英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 1、自首,《控告书》、报案、受案登记表、通知立案决定书、抓获、到案经过,证明*****、石华英书面及口头报案举报*****、*****致二人被抓获归案,以及*****、石华英到案经过; 2、受害人证言,证明*****、石华英主动以物抵债,积极退赃: (1)汤某1证言,证明2015年3月,*****、石华英将在名人苑的车库以14.9万元作抵,办好手续后将以前的欠条换成5.1万元条子; (2)李某5证言,证明石华英于2014年底归还2千元,2015年下半年以洗衣机1台、床1张折抵1万元; (3)胡某1证言,证明石华英家于2015年10月左右以电视机1台、冰箱1台、床3张作价4.9万元抵还欠款5万元; (4)刘某4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石华英归还现金3.5万元,并以新大洲本田摩托车1台作价5千元,共计归还未打欠条的4万元借款;但不包括在打欠条的14万元之内; (5)旷某1证言,证明2015年10月左右,石华英以旧家具、电器折价3万元、新家具电器折价4.5万元,共7.5万元抵还部分欠款; 3、刑事谅解书3份,证明受害人皮某1、谭某1、文某1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刑事谅解书,对*****、石华英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十一、衡阳市南岳区司法局出具的(2016)衡岳司矫评估字第9号和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两份,证明当地村委会愿意接受*****、石华英适用社区矫正,该局因二人犯罪金额巨大建议对二人慎用社区矫正; 十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供述7次,主要内容:(1)家庭情况及工作经历;(2)受湘西、溆浦民间融资风行影响,2004年下半年以来其未上班,2005年以来与妻*****融资、放贷(又称“放数”),吸收资金事实,但认为是*****为主;(3)融资形式是低息借进高息借出,口头承诺利息,赚利差,有借条无账目实行账户管理,“按我们设定的模式是很赚钱的”;(4)自己找项目并负责考察,再与妻子商量融资;(5)人员规模方面,做私人融资十年,圈子人员多,名声大,金额累计千多万元;(6)指认确定自己向以下人员出具过借条:溆浦的龚某1、罗某1、朱某2、贺某2、何某1、刘某2、邹某1、戴云、黄某2、向某8、朱某1、向某9、夏某4、李某3、苏某1、向某10、武某2、金某1、金某2、夏某3、扶某2、南岳的*****等22人;(7)找人私刻财务公章,伪造溆浦县人民医院借石某1款900万元的假欠条,向*****夫妇抵押借款,还带南岳的*****、皮某1等人到溆浦考察过几次,通过*****夫妇在南岳融资500多万元;(8)借的钱大部分用于支付高息,有些投资亏了,有些建房买车,建了两栋房子(金明村、长乐村各一栋),买过3辆车,第一辆变卖了,后二辆因自己在银行可能有不良记录而以在木溪信用社上班的阳昌勇为车主按揭买的,其中包括帮*****买的奥迪Q3,这两辆车已被银行收回; 2、被告人*****供述10次,主要内容:(1)2005年左右开始以放帐为业,又称放高利贷、“放数”,借钱赚利差,月息最低5分、6分、8分、1角也有,不直接出面放数给赌场,先跟妈、弟做,后跟老公*****做;(2)*****在银行做的工作就是放帐,他对这块业务比较熟,夫妻放贷生意是他在做;(3)*****赌博在溆浦是出了名的,经常在赌场,放给开赌场的大概一两百万收不回,自己放小赌债,*****放大赌债;(4)除了2011年投资过中方县蒋家村的锰矿外,没有任何实业投资;(5)大点的钱是舅舅戴永茂的女儿即表妹戴某2帮其转帐;(6)欠别人两千多万元,和*****在溆浦借了1082.6万元,欠南岳575万元,付息也有500多万元;(7)石华英他们2005年就知道*****、*****借钱用于民间放贷,在南岳只跟姐姐石华英发生关系,自己告诉他们说借钱是在外面放高利贷;(8)2006年,石华英放2万元,月息6分,每月收息1200元,3个月后石华英投资20万元,月息8分,最高日息1万元中每天有500元,最高一个月汇过80万元给石华英;(9)到2013年已无法按月向姐姐付高息,就以签入股协议形式向姐借钱,并虚构了投资人民医院办公大楼工程项目,为了借50万元,伪造人民医院欠石某1900万元的欠条,*****说:“我们先自己打了一张借条,把钱借过来,然后再想办法把钱还上,把借条赎回来。”石华英他们50万元中实付46万元,余4万元是利息,提前算在欠条里,50万元中用于归还夏某215万元、爸爸的朋友武举5万元、刘仁爱5万元、“三毛”即向某45万元、“好风景”家具店老板向某98万元,剩8万元付了息;(10)向*****夫妇出具的欠条里,2014年3月28日欠269万中包括以投资为名借*****夫妇70万元、皮某140万元、夏某230万元;(11)付息方式是把所有利息付给*****、石华英,让他们再分给其他人;(12)2014年石华英、*****搬家来南岳喝酒付礼金6万元;2014年9月将姐姐石华英叫到家里,当时父母、弟弟、弟媳都在场,跟姐说:投资生意做不下去了,债收不回,听*****说借其钱的人要么逃跑了,要么抓到看守所去了;(13)借其钱的人员有严长省(县地税局家属房建筑老板)37万元(月息5分)、徐明(长乐村社会人员)37万元、刘成21万元、刘成妻子谢华5万元、罗钰程(溆浦北斗溪人)27万元(月息4分)、黄佳10万元、张忠英5万元、向李飞32万元、张晓敏(溆浦人民医院保卫科)5万元、肖剑涛(加洲红宾馆老板)10万元,共计189万元,还有*****借给向英军120万元,只还了本;借钱的人里朱某2、梁某2、李某2、梁某1经常在外面“放数”;(14)从2013年开始亏本,就四处求人以8分甚至更高利息借钱,到后来只有以借1万元支付日息50元到100元不等的利息到高利贷市场借钱;(15)房子两栋,江口镇金明村1栋2层,长乐村1栋6层主体工程花200多万元,装修100多万元,由*****、*****管材料采购,是其母出的钱;(16)2014年11月5日晚,*****带*****及女儿夏某1、儿子夏梓渊与侄儿夏苗开车出逃,到江西后夏苗开车回溆浦,*****、*****及子女换乘大巴车逃至浙江省余姚市夏灵芝处躲藏; 3、被告人*****供述,主要内容如下:(1)2005年筹资2万元给*****,每月赚五、六百元,后来*****要其多投,要其夫妻去借钱投资,到了2011年累计投20多万元,相信他们说是在投资矿产、房地产、工程等,那几年每年能赚好几万,别人慢慢知道其是在与姨妹做生意发了财,姐夫皮某1、表弟谭某1等人多次跟其讲有好项目要带他们一起赚钱;(2)2011年,*****告诉其妻石华英说要投资一个锰矿,其将消息告诉皮某1、谭某1,并陪他们一起去考察了中方县的锰矿,回来后共投75万元,其中皮某140万元、谭某110万元、何某25万元,自己20万元(跟人借的),分红一直分到2014年,其自己一共分10多万元,约一年后,自己就把谭某1、何某2的钱还了,75万元就变成了自己35万元、皮某140万元,这钱至今没还;(3)投资锰矿后,*****又说继续投资高速公路、绿化、工地、人民医院改造等项目,承诺给更高利息,自己就四处帮他借钱筹集资金,借款投资及利息都记录在本子上;(4)*****、*****按欠条、协议共计吸资575万元,包括人民医院入股100万元,*****3张欠条379万元(269+70+40)、*****两张欠条96万元(46+50);按汇款数计算,汇*****、*****590万元,已还40万元,欠550万元;(5)吸资来源方面,其夫妻在南岳共借款筹资478万元,另加上溆浦戴永茂、戴某2父女60万元,共计538万元,还本87.4万元,欠本金450.6万元,分红付息约167.38万元,每月收到妹妹、妹夫打过来的利息几十万元,最多时有20多万元;自己获利200多万元,买了房,并装修,添置家具、电器,买了奥迪Q轿车(已被武艳扣走);(6)大约2013年,妻从溆浦回来说,*****和母亲讲是在放高利贷,从那时就知道是放高利贷,还跟妻说过这事是犯法的,出了事要坐牢; 4、被告人石华英供述,主要内容如下:(1)帮*****、*****筹款每次都是*****联系,说*****有工程项目需借钱,由他们向其夫妻打借条;(2)自己夫妻赚了钱,一传十,十传百,就都知道了,平时也会告知其他人投资信息,锰矿、溆浦县人民医院工程等项目借款入股,其夫妻在南岳共借538万元,具体数字由其夫*****在账本上记了账,账本上记载的“日息”是10天或者15天拿一次钱,“月息”是一个月一次,“利息”是已付的息;(3)2010年之前就听妹妹、母亲说是在外面“放数”,后来才知道是放高利贷;筹款后由*****转账给*****,妹妹付息过来,到后来每两个月能收到几十万元利息,最多时一个月就有40多万元,自己再按投资户头分发;*****怕出事,自己跟他说没关系;到了2014年7月妹妹说生意亏了,其实在之前就听她讲过资金紧张问题;现在尽量想办法还钱; 十三、四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等4名被告人的年龄等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对其中的书证、物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4名被告人的吸资总数,根据借条、入股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并根据证据的关联性分析,综合认定为1310.5万元(840+470.5=1310.5)。对*****、石华英案发后以物抵债还款数,综合证据分析认定为28.4万元,因石华英供述退刘某4的4万元虽得到刘某4陈述认可,但刘某4认为不包括在借条14万元之内,故未予认定,但可作为对*****、石华英从轻处罚的情节证据予以认定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控辩各方争议焦点为:1、定罪:(1)是否构罪,(2)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量刑;3、犯罪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2010年解释】第一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定罪条件:“(第一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解释第二条中列举11类犯罪情形,第三条中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此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2014年意见)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等方面又作了规定。其中第二条中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第五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其付息分红回报以及好处费、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第六条中还规定了根据证据综合认定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本案四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利用民间借贷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口口相传让周围人、“圈子里的人”都知道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对吸资信息向社会扩散予以放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人民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以分红等方式给付回报,向不仅包括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而且包括邻居、熟人及其他人员等社会不特定公众,以直接借款投资入股或借款周转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再转放高利贷,赚取利息差,数额在20万元以上,对象人员在30人以上,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2010年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八)项、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扰乱了国家与存贷款相关的金融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超过100万元,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其行为符合2010年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一)、(三)项有关数额巨大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应当对在溆浦、南岳等地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对全部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1415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身为信用社(农商银行)职员,明知或应当知道吸收资金(存款)收付利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仍然筹划、组织并实施非法吸收资金的活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为主或协助丈夫*****实施犯罪行为,亦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石华英帮助*****、*****在南岳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对二人在南岳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对南岳及附近区域的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42.1万元(470.5万元减去案发后退还款28.4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石华英二人在南岳的犯罪系主犯,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构罪要件或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对此作如下分析:1、关于对象人员的非特定性问题,主要应从不确定性上理解,本案人员范围不确定,人员类型也不确定,不仅包括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还有邻居,不单是本县本镇本村,还有外县外镇外村,单位也不单是*****信用社同事,还有农科所、敬老院人员,即便是亲戚也不单是直系、旁系亲属,还有远亲,正如*****、*****供述其夫妻“名气大”,即便对于*****、石华英而言其对象人员也有亲戚、徒弟、邻居、本村人外村人等;2、宣传方式本案中主要是人员之间口口相传公开宣传的传统方式;3、关于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本案虽是以出具借条借据进行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而且刑事案发前也有个别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处理,但人员、数额等总体规模已超过2010年司法解释中限定条件,已构成犯罪;4、关于构成何罪问题,虽然整个案件中出现过被告人*****、*****伪造借条“抵押”借款等诈骗方式,但其全部人员对象均具有共性,即吸收资金,以利息低进高出方式赚取利差,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普遍性特征;5、关于是否扰乱金融秩序问题,四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甚至受害人赚利息差的功能性特征与金融机构的存贷功能相同,应当认定为构成扰乱国家金融秩序;6、关于*****、石华英是否是共同犯罪问题,*****主观上“想帮他们赚钱”,但其赚利息差的方式在客观上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规模已触犯刑法规范,其方式是以向*****、*****“投资”方式,并将大部分资金转给二人,在南岳区域的受害人“赚钱”的目的和动机及去溆浦“考察”等行为均说明*****、石华英无论主观上是想向*****、*****“投资”赚钱,还是客观上实施的转帐等行为均与*****、*****一起构成共同犯罪。综上,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关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但是被告人*****、石华英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石华英报案后,公安机关得以侦破*****、*****罪案,并将二人抓获,*****、石华英二人对此均有立功表现,但该情节事实与自首情节事实属同一事实,故不另行单独作为从轻、减轻处罚事实;*****、石华英还通过以物抵债方式积极退赔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华英相对*****、*****而言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慎用社区矫正,当地村组社区亦同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对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宣告缓刑。被告人*****、*****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四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此外,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四被告人负责退赔,其中被告人*****、*****对溆浦、南岳等地的全部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石华英对南岳及周边范围的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石华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衡阳市南岳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石华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限石华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衡阳市南岳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受害人包括溆浦的龚某1等人及南岳的皮某1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1415万元,被告人*****、石华英共同对其中南岳的442.1万元承担退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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