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系统录入的儿童分类有哪些?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任城区现执行农村低保最低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救助金额实行补差发放。

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成员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如果贫困户家中有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订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通过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如未通过批准,镇街要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0】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镇街确认,自收入或财产超过低保标准的当月开始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并在低保行政文书中记录。另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通知要求,将低保对象中的已脱贫享受政策贫困户享受3-6个月渐退期政策延期至2020年底,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低保审批自2019年11月起委托下放至镇街。

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镇街审批通过后,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如申请未通过,镇街要向贫困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任城区执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自2019年11月起委托下放至镇街。

临时救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贫困户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第二种是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符合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困难情况、造成困难的原因、是否加入商业保险等,任城区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6000元。任城区已建立小额临时救助金镇(街道)直接审批制度,3000元以下临时救助由镇街直接审批发钱,元临时救助由镇街审批民政局发钱。

临时救助审批自2019年11月起委托下放至镇街。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具有任城区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1-4级残疾人,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如果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补贴:具有任城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代办人(代办人需要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填写《济宁市任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一门受理”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并且按时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为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三、四残疾人每人每月85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的,由残疾人本人或代办人(代办人需要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填写《济宁市任城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并且按时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5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自2019年1月起实行镇街审批。

1、申请条件: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2、补贴标准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5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审批自2019年1月起实行镇街审批。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社会上需要关爱的困难弱小群体。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92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 1400元。

2019年7月民政部开始“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对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且年龄18周岁以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自2019年下半年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2、事实无人抚养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每人每月920元。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四)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五)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3、困境儿童: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并享受“五免一享”政策(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免费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免费推荐就业岗位,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年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范围,按月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贫困户家中有想学技术的,请帮扶责任人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帮助其参加免费培训。贫困劳动力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服务科(济宁市建设路42号南楼406房间)报名,工作人员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后,根据培训计划安排其参加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天数确定,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培训工种目录:茶艺师、评茶员、保安员、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育婴员、保育员、美容师、美发师、眼镜定配工、眼睛验光员、西式烹调师、中式烹调师、电工、汽车维修工、焊工等

如果在申请免费培训中遇到问题的,请第一时间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服务科反映并予以记录。

贫困户家中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并且有就业意愿的,请帮扶责任人协助贫困户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到各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站申请免费就业指导、免费推荐就业岗位的“双免费”服务。贫困户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济宁市建设路42号南楼403房间)即时申请,或每周三、周五上午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济宁市车站西路28号)参加公益性招聘会。

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口,帮扶责任人要帮助其对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济宁市建设路42号)或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方式附后)咨询,根据其创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免费创业能力培训、免费创业指导服务、免费创业项目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进驻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等创业扶持政策。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2)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达川童联发〔2017〕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力争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特困供养儿童16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分类施保原则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重病、重残和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逐步取消起付线。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鼓励和支持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优先做好困境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和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和辅具专项补贴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优先保障残疾儿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中残疾人康复等服务。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困境儿童应按照“应读尽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

(四)健全监督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对于父母(含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应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的兜底作用,对其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当地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依托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畅通与区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至少设立1名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对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作用,适时将困境儿童纳入服务范围。教育局、卫计局、民政局等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健全服务机构。进一步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在保障困境儿童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困境儿童服务网络。加强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依法为收留抚养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监护。

(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利用自身优势,依托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广泛组织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维权等服务活动,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区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康复训练机构和康复服务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区关工委要积极动员各行业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五)鼓励社会参与。要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儿童福利事业领域。鼓励政府购买有关儿童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儿童服务项目所占比重。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通过承接服务、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途径,共同关爱服务困境儿童。推动“阳光少年之家”、“快乐学校”等公益项目深入开展。鼓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利用专业优势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区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资金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的教师和医护人员分别纳入教育、卫计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养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强统筹规划。要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当前脱贫攻坚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整体规划,深入推进,结合实际,进一步整合资源,聚焦重点,综合利用产业、金融等专项扶贫项目和政策,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家庭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全面提高困境儿童综合保障水平。同时,相关工作要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多种形式,推动政策措施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 你好,若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 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1、社会医疗保险;2、住院保险;3、手术医疗险;4、重大疾病医疗险。具体情况可咨询社保局。

  • 买了社保可以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吗?社保中的医保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种类,一般如果您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属于农村户口,那么可以再办理农合,但如果您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那么便不可以再办理农合,因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针对的是城镇非从业居民,而农合针对的农村居民人士,所以两者只能办理其一。另外,在可以办理的情况下,您只需拿是户口本和,带上两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民政部门医保办办理即可。它的缴费模式采用的是用一次性付清当年所有保费的方式。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缴费期限,各地一般是每年的11月至12月为缴费期间,1月1日起新一年度新型合作医疗的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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