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银行卡转账已到账可以撤回吗?

1、一般情况是可以的。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能否撤诉。赋予了法院对撤诉的实质审查决定权,法院应对当事人撤诉的原...

   2018年4月11日,申请人以被保护人冯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且随时有转账付款的可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官立即审查了保全材料,并于第二天决定冻结冯的一个银行账户。冻结过程中,发现该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687.41元,与查询余额58712.41元相差较大。   

  为慎重起见,法官查询了上述被冻结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冯某于2018年4月11日晚、2018年4月12日中午通过银行ATM提交了两笔转账交易,且两笔交易均在转出方冯某的转账可撤销期内。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资金应当归转账收款人所有,法院不能在可撤销期间冻结转让人冯的转账金额。冯通过ATM向他人转账,是指转账款项除非受到转让方行使撤销权的影响,否则会按正常程序顺利转入收款方账户,该款项的所有权应属于收款方。故法院不能在“转让犹豫期”内冻结转让方冯的转让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资金应归原转让方所有,法院可以在可撤销期间冻结转让方冯的转让款。冯有权撤销该笔款项的转让,即冯行使撤销权后,该笔款项将按规定程序返还至冯账户,转让可撤销期间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自然本金也归转让方所有。因此,根据冯在可撤销期间对转让款的权属情况,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可撤销期间的转账资金所有权人应为转账人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冯通过ATM机发起转账交易,是对其全部存款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也是取款自由的延伸。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作为服务商,没有具体原因,必须及时办理转账申请。   

  2016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的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异地账户转账的,24小时资金到账。也就是说,任何自然人通过ATM向他人账户转账的,银行应当在收到转账申请24小时后发起交易指令,按照申请的要求向指定账户转账。由于款项是在银行收到转账申请24小时后转入指定账户的,因此转账可撤销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仍会支付到转让方账户。

  由于转让可撤销期的收益利息属于转让方,因此转让可撤销期的本金也属于转让方。因此,在可撤销期内转出资金的所有权应归转让方冯所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银行作为协助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冻结转账可撤销期间的转账资金于法有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个人通过ATM机在银行与他人之间转账的,发卡行在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可在受理后24小时内申请撤销转账。”因此,转让方可以在可撤销期内撤销转让。一旦交易被取消,转出资金仍将退回转出方的交易账户。   

  根据银行的上述规定,转账交易将在   

  综上,冯对可撤销期间转移的资金拥有所有权,法院有权依申请对被保险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保险人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不得拒绝协助法院作出生效的冻结裁定。银行拒绝协助执行,造成资金损失的,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1月1日 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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