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造成公司损失谁承担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怎么处理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怎么处理

滥用职权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或者损害到自己利

益的,请求公司提出诉讼,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

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

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所享有

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

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

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

第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未作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

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

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只有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

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

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公司法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失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

表人主张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所获取的收入归入公司。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前诉规定,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法人自身利益,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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