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 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 发的机构,包括国务院部门所属转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转制科研院所。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的转制科研院所实行清单制管 理,具体名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制定。

  四、转制科研院所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比照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 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转制科研 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2022223日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

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

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更好地在我市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已授权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分割确权协议,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占比例不低于70%;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共同所有;对非专利形式的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新品种、技术服务以及国外知识产权等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协议约定,共享成果。

对已授权的专利,成果主要完成人(团队)递交《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表》,经过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签订分割协议,对收益分配、费用分担等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共同所有,按照约定签订分割确权协议,对收益分配、费用分担等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信息公示15天。

二、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对不宜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及其他多种技术许可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经单位审批并公示后,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进展良好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延长不低于10年的科研人员使用权期限。

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制度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成果转化净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其中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现金奖励支出部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核实,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科研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70%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愿意领取现金奖励或不具备给予现金奖励的,可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代持科研团队的股权,通过技术入股项目公司,待项目公司成立3年内或在项目公司进行首轮融资前进行工商变更到位,作为激励科研团队与项目公司发展的中长期动力。市管、省管干部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参与人的,由所在单位代持其股份,收益权归个人。

四、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支持和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孵化服务等内容纳入职称评定体系,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龄连续计算。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激励赋权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  

激励赋权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鼓励市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和实施。对在市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1%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市外科技成果。对本市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在新乡转化、产业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2%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奖励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 

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1%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积极引进市外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户新乡,新引进来的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享受我市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同等政策支持。 

七、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

除涉密技术、成果外,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其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相关情况。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定期统计和年度报告、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跟进和掌握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改革进展情况。按照《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办20201号)》有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经过市科技局审查后提交市科创委研究,单位领导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八、探索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模式

对于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重大科研成果,限于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自身条件限制,无法通过市场手段解决的,可申请政府协调,通过“4+N模式4即技术入股、政府平台、下游企业、应用市场,N即各种社会资本),加速科技成果在新落地转化。待项目达产或项目公司进行首轮融资前,政府资本退出,由投资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投资。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联合相关市直部门对赋权成果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结合国家、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情况和我市实际,选出10家单位(河师大、新乡医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新乡学院、河南工学院、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电池研究院、中电科22所、农灌所、农科院)作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前五条政策在试点单位试行。

各试点单位要将科技成果转化结果纳入其相关考核指标,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决策机制,可结合若干政策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相关操作流程,也可直接执行。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细化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组织、人事、税务、审计等操作办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确权、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本文所列各项支持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件:1拟赋权科技成果国家安全审查表

2科技成果赋权确权审批表(试行)

3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

4.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审批表

5.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协议

6.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7.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股权奖励方案审批表

8科技成果收益现金奖励申请表

11新乡市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12科技成果转化奖补申请表

1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备案表

拟赋权科技成果国家安全审查表

备注:根据相关要求,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成果研究团队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报告。

科技成果赋权确权审批表(试行)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确权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授权证书、植物新品种种权证书等。)

成果摘要及转化应用前景


1. 保证审批表中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2. 保证其他成果完成人已授权本人代表所有参与完成该成果的成员办理该成果确权全部事宜。

3. 保证确权的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4. 保证确权的成果转化不损害学校相关利益。

成果完成人代表签字

成果完成人代表签字:  

           注:建议格式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分割确权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信息及转化形式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及风险承担

3.1甲方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与乙方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乙方科技成果所有权。

3.2对已授权的专利,甲方与乙方通过签订本协议进行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分割与确权,乙方所有权所占比例为      

3.3对准备申请或申请中的专利,甲方与乙方共同申请、共同所有,共有比例约定为甲方%,乙方%

3.4对非专利形式的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新品种、技术服务以及国外知识产权等职务科技成果,甲乙双方共享成果,乙方所有权所占比例为      

4.1本职务科技成果及职务科技成果申请权由双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单独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无需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许可他人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时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按照共有份额比例分配。

4.2任何一方转让其对本职务科技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份额,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费用分担

5.1共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使用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

5.2权属变更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变更后知识产权维持费用、成果转化费用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所有权比例进行承担,其他具体费用可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5.3乙方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确权变更相关费用。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6.2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第七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7.1.1 甲方为本协议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有利的物质条件与技术条件。

7.1.2甲方有权结合实际情况授权相关机构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乙方赋权申请、对赋权事项进行初审等具体工作。

7.1.3 甲方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成果管理、财务、技术领域等方面负责人组成赋权认定工作组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赋权认定工作。

7.2.1乙方有权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于甲方给予乙方的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2.2乙方应将记录和保留所有与本职务科技成果有关的信息,并随时向甲方披露发明创造内容和进展。

7.2.3乙方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期间制作和获得一切文件资料、图纸、手册、报告、记录、信件、照片、电子文件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都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甲方要求持有、保管、登记、向甲方交存。

7.2.4乙方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合作的特殊约定:

7.2.5乙方应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证确权的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保证确权的成果转化不损害甲方相关利益。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程序

对于未确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甲方赋予乙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8.1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向甲方受理机构递交《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表》;

8.2甲方受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与筛查;

8.3由甲方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研究、审核通过;

8.4签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及本协议;

8.5进行确权信息公示,公示期为15天;

8.6对公式内容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说明。甲方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九条  保密及竞业禁止

9.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9.2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侵犯本协议所涉知识产权和职务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将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9.3乙方声明,此前未曾与第三方签署过任何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或者其已与曾经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的第三方以适当方式解除了该等竞业限制义务。前款所谓竞业限制条款,是指任何第三方限定乙方不得从事甲方现有工作的条款。

9.4如因乙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甲方被第三方指控连带侵权,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9.5乙方不得参与甲方有竞争性的本职工作以外的活动(事先得到甲方许可的除外),竞争性活动指从事与甲方现从事的业务相同/类似业务活动,或在与甲方从事相同/类似业务的任何单位任职,包括但不限于以兼职、顾问、股东、董事、监事、合伙人、投资人、提供劳务/咨询/服务等任何形式。

10.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10.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向他人披露职务科技成果之内容,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或无法申请专利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0.3甲方有权从乙方在违约事由发生时应得的报酬或其他应得收入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如上述扣除的金额低于违约金数额,乙方应予以补足不足部分。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则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11.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甲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确认的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系双方来往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及发生争议时的司法文书约定送达方式。若联系人、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或司法机关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通讯地址邮寄相关书面文件资料的,自文件交寄日起的第七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方。

1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审批表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成果摘要及转化应用前景


1.保证表中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2.保证其他成果完成人已授权本人代表所有参与完成该成果的成员办理相关全部事宜。

3.保证该项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成果完成人代表签字

成果完成人代表签字: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协议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相关规定,对于不宜确权分割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信息

第三条  长期使用权许可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长期使用权期限

4.2在乙方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进展良好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可就延长使用权期限进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长期使用权进行延长。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5.2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第六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技术资料为本合同的附件1部分的内容,随本合同的生效同时交付给乙方。

7.1.1 甲方为本协议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有利的物质条件与技术条件

7.1.2甲方有权结合实际情况授权相关机构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乙方被赋予长期使用权申请、对赋权事项进行初审等具体工作。

7.1.3 甲方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成果管理、财务、技术领域等方面负责人组成赋权认定工作组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赋权认定工作。

7.2.1乙方有权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于甲方给予乙方的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2.2乙方应将记录和保留所有与本职务科技成果有关的信息,并随时向甲方披露发明创造内容和进展。

7.2.3乙方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期间制作和获得一切文件资料、图纸、手册、报告、记录、信件、照片、电子文件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都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甲方要求持有、保管、登记、向甲方交存。

7.2.4乙方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与甲方终止合作的特殊约定:

7.2.5乙方应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证该项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7.3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职务科技成果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甲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应予协助。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程序

对不宜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甲方赋予乙方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8.1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乡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长期使用权申请表》(参考样式),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具体阐 明是单独转化还是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资料。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应在团队成员内部就赋权对象、赋权期限、收益分配等事项协商一致;

8.2甲方受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与筛查;

8.3甲方对提请赋予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有关事项,结合单位实际采取党组(委)会、院(校、所)长办公会、院(校、所)务会等形式进行集 体研究决策,作出明确意见;

8.4甲方应将拟赋予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事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若有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说明。甲方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8.5签署长期使用权赋权协议。由甲方与乙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使用权赋权期限、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宜,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需要进行备案管理的,按照规定将协议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九条  保密及竞业禁止

9.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9.2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侵犯本协议所涉知识产权和职务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将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9.3乙方声明,此前未曾与第三方签署过任何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或者其已与曾经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的第三方以适当方式解除了该等竞业限制义务。前款所谓竞业限制条款,是指任何第三方限定乙方不得从事甲方现有工作的条款。

9.4如因乙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甲方被第三方指控连带侵权,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9.5乙方不得参与甲方有竞争性的本职工作以外的活动(事先得到甲方许可的除外),竞争性活动指从事与甲方现从事的业务相同/类似业务活动,或在与甲方从事相同/类似业务的任何单位任职,包括但不限于以兼职、顾问、股东、董事、监事、合伙人、投资人、提供劳务/咨询/服务等任何形式。

10.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10.2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甲方的损失,支付违约赔偿金         元,并有权终止合同。

10.3甲方有权从乙方在违约事由发生时应得的报酬或其他应得收入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如上述扣除的金额低于违约金数额,乙方应予以补足不足部分。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则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11.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11.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甲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确认的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系双方来往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及发生争议时的司法文书约定送达方式。若联系人、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或司法机关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通讯地址邮寄相关书面文件资料的,自文件交寄日起的第七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方。

1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民办非营利性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及现金奖励公示情况

转让  许可使用








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基本情况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股权奖励方案审批表



涉及的专利等科技成果:



(成立时间、股本组成、主营业务、目前资产状况,新成立公司仅填写主营业务即可)




注:单位意见是指经单位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形成的意见,或经院长、书记、分管院领导会签的意见。

科技成果收益现金奖励申请表







注:单位意见可以根据金额大小按级别审批








注:单位意见是指经单位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形成的意见,或经院长、书记、分管院领导会签的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新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新转化的若干政策》等,为加快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单位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出资设立该公司、在该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该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1.甲方作为作价入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参与人,应享有相应的股权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股份收益;同时在技术入股到公司后,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向公司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文档,并提供协议要求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服务。

2.甲方需保证作价入股技术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如技术入股后不按相关合作协议履行或推进实施等,导致单位声誉、经济受损的,甲方要承担相应责任,或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

3.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自甲方负担的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日30内,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银行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股权收益等中扣除。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参与    入股公司    的经营管理或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代持股权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同时有权要求甲方对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履行相关协议义务,有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甲方通过相关申请审批后30天内全部划转给甲方。

4.在甲方条件具备时,拟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入股公司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1.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委托代表)(签字、盖章):

新乡市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聘用(任)岗位等级





科技成果转化奖补申请表






注: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技术合同),一式四份。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备案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 植物新品种权

(请注明项目所属的类别,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自筹”等)











(请说明拟受让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拟受让成果主要完成人是否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关系)


           注:本表需附成果证书、转化合同、受让企业营业执照、到款凭证、税务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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