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开办校外托管机构能行吗?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行署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家长)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住宿和接送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

  第三条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为学生人身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安全负责,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和家长监督。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对本辖区校外托管机构负总责,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本辖区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联合执法的原则,教育、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或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职责,并对校外托管机构施行联合执法。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中小学对在校学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向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违法经营案件的跟踪调查;督促学校加强学生校外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消防、治安、交通等方面安全防范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安全有保障的校外托管机构,学校不鼓励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住宿;禁止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2.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核发营业执照,负责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工作,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开展日常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卫健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消毒措施、营养健康、传染病预防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对校外托管机构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管;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

  4.住建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涉及房屋内部墙体结构改造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5.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对消防救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6.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负责对300㎡以上的校外托管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场所火灾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对校外托管单位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7.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有精神疾患、吸毒史、性犯罪史等其他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了解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侵害工作人员、托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查处;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除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管以外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提供住宿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监督其规范住宿登记、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宣传教育,依法惩办侵犯被托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8.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置、噪声、油烟污染等进行监督检查。

  9.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建立完善校外托管机构联动机制、加大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事件的防控力度;部署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行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居委会(社区)安全管理范围,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已有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及时将排查情况通报教育部门。

第三章校外托管机构基本要求

  第七条选址基本要求

  1.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应选择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2.选址尽量不在居民楼,如选择居民楼,原则上要在三层以下;选择四层以上的要有出入双通道;严禁设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建筑、仓库、违法建筑内。

  3.有住宿要求的,住宿面积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且不能与家庭混用;托管学生人均室内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

  4.严格实行男、女学生分寝居住制度,应保证一人一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以上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第八条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1.经营场所不得对原承重结构进行拆改,确需拆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方案。

  2.居民住宅楼内的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或者在外墙上开门、窗。

  (以上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第九条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吸毒史、性犯罪史、其他犯罪记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或因素。(由卫健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别负责监管)

  2.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掌握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由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监管)

  3.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1名(有女生住宿的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女性主管),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10的比例配备。(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4.开办者应当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学生在托管机构及周边喧闹,避免噪声扰民等情形,并及时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排放油烟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免出现油烟扰民情形。(由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管)

  第十条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见附件),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2.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落实学生托管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经营场所公示。(由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监管)

  3.校外托管机构应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有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由卫健部门负责监管)

  4.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保障被托管学生人身安全,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管)

  (1)根据托管服务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在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之间,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2)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3)建立学生交接制度和外来人员进出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4)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身心不受到伤害。出现突发事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5)校外托管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接送,如必须使用学生接送车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2〕144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实地演练,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2.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疏散设施、应急标志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参照GB50016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要求设置,灭火器配置参照GB50140中关于学校的标准执行,托管学生数量在100名及以上的场所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以下的按中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3.燃油、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燃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用燃气时,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设施维护。

  4.电气产品的标准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穿管,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检测。

  5.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以上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2.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厨房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分开独立设置。厨房面积与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不小于8㎡(居民楼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厨房面积不小于5㎡)。

  4.厨房须设在室内,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于清洁的材料,设有通风排烟、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厨房有上下水设施,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5.厨房分别设有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食品原料和餐饮具清洗水池,不得混用。就餐场所通风、采光、照明良好,有流水洗手设施。

  6.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食品加工用刀具、砧板、容器须生熟分开并有明显区分标识,设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7.建立落实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并按要求贮存食品。

  8.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存放灭鼠、灭蝇、灭蟑等有毒有害物质。

  9.实行分餐制供餐,餐具每餐前应当经过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当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当分开存放,保洁柜上有明显标志,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经营者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必须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11.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留样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以备查验,用于留样的容器在使用前要彻底清洗消毒。

  12.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以上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13.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相关要求。(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三条公共卫生及饮用水安全

  1.要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防疫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洗漱用品、床上用品、拖鞋由学生自备,有标识,不得混用;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枕套)每周至少清洗更换1次;每日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3.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室内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三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4.经营场所内设水冲式卫生间。

  5.落实病媒生物防制,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6.建立托管学生晨、午检和因病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发现疑似传染病情况早报告、早隔离。

  7.校外托管机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以上由卫健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并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由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2.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由卫健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3.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应急、消防救援、公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4.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时,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取得《营业执照》,供餐的应经许可或备案后方可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食品安全许可(备案)管理,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房屋安全、餐厨废弃物处置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学后一周内将在校学生所在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详细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实施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坚守安全底线。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校外托管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并于每学期开学前后将校外托管机构许可(备案)情况反馈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在校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和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十八条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合执法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后,各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教育、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城市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应下达取缔意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联合予以取缔。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锡林郭勒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锡食药安办字〔201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后,如国家、自治区有相关文件出台,相应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环节。开学后是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高峰期,为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安全,近日由大东街来穗中心牵头,联合大东街派出所、街综治办、城管科、城管执法队、市场监管及所属辖区居委,开展了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行动通过开展筛查摸底,对排查出来存在问题的托管机构,明确管控措施和整治措施,对能即时整改的,要求即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落实动态管理措施,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力度。

同时,大东街来穗中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责任自负、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提升校外托管机构服务水平,保障各类托管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联合整治行动共整治5间校外托管机构,派发宣传资料20份。

信息来源 大东街来穗中心

[ 编辑: 【记者 郭仲然】【编辑 楚韵】 ]

端州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

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

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端州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托管

【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托管机构,是指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举办,

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

提供接送、餐饮、看管、休息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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