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什么风险

摘要: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

  第七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批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指引、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一)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五)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 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整改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六章 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指引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国有控股股东严格落实本指引要求。对违反本指引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指引的,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移交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工作中发现的相关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指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指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类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7日施行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2005年11月14日施行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2005年6月6日施行的《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同步废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现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经梳理涉及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的相关规则,存在部分规定已不执行、部分要求互相矛盾等情况,有必要进行全面整合。据此,结合近年监管实践,本次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和《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三份规范性文件内容梳理归并,整合形成《8号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发文。

  《8号指引》共七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行为提出总体要求;第二章资金往来,主要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第三章对外担保,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批,主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第五章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整改,主要明确清欠解保、以资抵债要求;第六章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处置,为罚则章节,内容包括证监会、国资委、银保监会、公安机关的监管执法;第七章附则。

  从内容看,《8号指引》内容主要基于《16号文》和《120号文》,本次重点整合归并存在矛盾或重复的内容。

  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结合监管实践,将《16号文》要求所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要求,限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

  三是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将占用担保监管作为一项持续工作推进,同时保留《16号文》关于以资抵债的要求。

  四是在罚则部分整合关于证监会、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并新增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

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大力强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年报披露期间,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年报编制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切实提升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充分揭示相关经营和治理风险,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年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充分、必要的财务资料。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对财务报告履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切实承担起中介机构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年报披露期间重点关注事项工作要求

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在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18年年度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也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

上市公司提前或者推迟已预约的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同时提供相关的说明并视情况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将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本次年报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第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可能出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第14.1.2条的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在披露本次年报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报,可能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条的规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如果公司本次年报披露显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债券将被实施暂停上市交易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报的内容。

本次年报编制期间至披露之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三、年报重点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合理判断并识别资产减值的迹象,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审慎评估进行减值测试的合理性,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商誉减值测试中应重点关注测算过程和相关会计处理,包括商誉减值测试的规定步骤、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认定、可回收金额的估计、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等。同时,上市公司应做好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相关信息、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减值测试的影响(如适用)等。上市公司应当会同年报审计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商誉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核实。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相关事项

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应分阶段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下列符合情况的上市公司可提前采用新准则外,其他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采用新准则

1、上市公司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2、上市公司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3、上市公司拟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新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申报期财务报表的。

符合上述情况、选择提前执行新准则的上市公司,须同时采用新收入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不得只提前采用其中一项准则。

(三)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事项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证监会和本所相关工作备忘录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中详细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事项。若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充分披露有关情况,尽快彻底解决。对存在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本所将从严依规采取相关纪律处分措施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剥离亏损资产或出售非经营性资产等交易、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重要关联交易、突击性销售等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高度关注相关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及披露,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报中进行说明,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期间,存在财务信息更正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审计或专项鉴证等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本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公司应当自披露本次年报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19年半年报披露之日止,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年审会计师及相关评估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商誉减值、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年末突击交易等事项,严格遵循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遵循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要求,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或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发表恰当意见。

四、年报重点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冻结情况

    上市公司应按照《年报准则》要求核实并准确披露股东质押及冻结相关信息。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高比例质押或冻结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信用、资金以及相关纾困安排等情况,评估股份质押冻结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事项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公司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及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根据《年报准则》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若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管理层频繁变更,规范运作基础较差,公司内控存在缺陷等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章节中的“其他”项下特别予以说明,全面反映和披露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当前及潜在影响,并明确相关整改措施。

(三)分行业信息披露事宜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本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本所相关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关于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在本次年报的“公司业务摘要”“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等章节中充分披露

(四)并购重组持续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并购重组实施进展,确保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在年报中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工作。前期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对标的资产控制、整合详细计划和具体措施的,应持续披露标的资产后续整合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具体实施进展,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项下特别予以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对公司或置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8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中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补偿进展、及上市公司已经或拟采取的督促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

本次年报披露的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本次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当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单独、重点披露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并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

根据《年报准则》,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环境信息,若不披露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发行公司债券并已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年报“公司债券相关情况”章节中披露相关内容。

五、报备披露文件和报送要求

(一)报备并上网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正确选择公告类别,向本所报备并上网披露以下文件: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适用);

(3)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4)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相关依据材料(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6)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7)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8)独立董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9)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10)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11)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12)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6)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适用)。

3.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如适用)。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仅报备非上网披露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18年年报全文和摘要。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18年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报的书面审核意见。

4.与商誉等相关的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5.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关于“Word报送系统”编制与报送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Word报送系统”模板要求,及时做好年报的填报和披露工作,填报应当准确完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原标题::公司与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日出具的《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地数码”、“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会同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同时按照问
询函的要求对《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说明,现回复如下,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本回复中所列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

三、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如下含义:

问询和所列的问题黑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修改、补充楷体(加粗)

1: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下滑,主要受条码碳带价格下降、原材料价
格波动和期间费用增加影响。根据发行人半年报,
2021年上半年条码碳带毛利
/)查询,截至《证明》出具日,案涉发明专利
熔涂布的混合基热转印色带及其生产方法”(/)查询发行人截至

30日取得的专利情况及涉案专利无效请求审查的最新进展;
3、了解涉案专利无效请求审查的最新进展;
4、取得并查阅了关于涉案专利诉讼及无效请求审查的过程和进展相关文件;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案文件;
6、取得发行人关于其技术、研发相关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相关风险。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

6:发行人主营热转印碳带相关产品,主营业务范围涉及化工原料,生
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报告期内曾因废弃物处置、安全生产、
职业健康等相关的违规行为多次被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半年报,上半年公司
8.2万元。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的相关批复,项目一无需
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支出的具体情况,该处罚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相关的安全隐患、环境保护等问
题是否已整改完成,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注册办法》
2)结合新旧设备相关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
破坏的具体措施、同类可比案例等说明项目一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
3)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
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
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

政策。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半年罚款支出的具体情况,该处罚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相关的安全
隐患、环境保护等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
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上半年罚款支出的具体情况

6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天浩数码出具了
2020〕69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天浩数码安装的
属管道(属于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合格检验,该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
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兴市

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天浩数码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

前述罚款天浩数码分两笔进行缴纳,
13.8万元,本期缴纳了剩

(二)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相关安全隐患、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涉及安全、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安全隐患、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情况如下:
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经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行为进

行了规范整改。2020年
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证明》,1-92

确认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该分局督察,已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并已整改完毕,上述案件已结案。

2、天浩数码“(南)安监管案〔2018〕22号”行政处罚
天浩数码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经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行为进

行了规范整改。2020年
7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

认确认天浩数码已经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整改。

3、天浩数码“南卫职罚[号”行政处罚
天浩数码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经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对上述行为进

行了规范整改。2021年
18日,嘉兴市南湖区卫生健康局出具《证明》,确

认天浩数码已经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整改。

4、天浩数码“(南)应急管罚[2020]1号”行政处罚
天浩数码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对《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指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逐一排查和整改;
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南应急复查[2020]5号),确
认经现场复查,天浩数码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同意即日起恢复生产。2020年
7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浩数码已对违法行为进

5、天浩数码“嘉南市监处字〔2020〕69649号”行政处罚
天浩数码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经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对上述行为进

6、广州健硕“(穗埔开)安监罚〔2018〕U001号”行政处罚
广州健硕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经建立了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并缴纳了全部罚款。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公司已制定了《集团环安管理制度》、《安全消防制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等制度,已取得了经浙江省环科环境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建设项目严格执行
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固废、危废处理,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厂区废水、废气
排放等进行自行监测并保持达标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该处罚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相关的安全隐患、环境保护等问题均已整
改完成,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

(四)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一)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2、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三)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
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
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四)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公司目前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
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已建立了专门的财
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
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
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号),认为公司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5、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五)
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6、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六)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30日,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30%,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

二、结合新旧设备相关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具体措施、
同类可比案例等说明项目一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合理性,是否存

(一)项目一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合理性分析

1、主管部门认定项目一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
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

根据前述规定,因项目一不涉及新增规模,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于
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5.47亿平方米热转印成像材料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环评批复

5.47亿平方米热转印成像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比未发生重大变
动,故公司向主管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请示,以确认项目一是否需要
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

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于发行人就募投项目环
评事项提交的请示作出批复,确认以下情况属实:公司拟投资建设的
布装备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
”不涉及新增规模,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
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于
27日出具的《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热转印成像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环评批复[号)
5.47亿平方米热转印成像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书》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项目一新旧设备相关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具体措施、
以及同类可比案例对比分析

(1)新旧设备相关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方面对比情

3分切机低速分切机分切
4特制融蜡罐废弃融蜡罐热熔
8融蜡输送泵拉缸管道输送
10特制砂磨机篮式研磨机研磨水喷淋收集否
11特制输送泵拉缸过滤
15储料罐废弃储料罐中间储罐

由上表可见,项目一拟投入的新设备系部分老旧设备的更新,以及新增的提
高生产线自动化和智能化的相关设备,不涉及生产工艺的重大变化,且相关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涉及项目项目名称未办理环评手续原因
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
局对于发行人就募投项目环评事项提交的请示
作出批复,确认以下情况属实:公司拟投资建设
的“热转印涂布装备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
及新增规模,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的《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5.47亿平方米热转印成像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环评批复
5.47亿平方米热转印成
像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比未发
生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于
《关于江西永冠智能制造产业升级一期技改项
目免于环评的说明函》,江西永冠对生产线进行
智能制造产业化升级转型,引进智能化设备替代
人工工位,由于其采用的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均
未发生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无需重新办理环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回复意见及本项目的
专家评审意见,本设备更新项目因不属于重大变
动,故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纳

由上表可见,公司本次拟投资的募投项目
“热转印涂布装备及产品技术升级
项目”与可比案例相似,均为设备的更新、替换,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保
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故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热转印涂布装备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具备合理性,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

三、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环境污染环节及相应处理措施如下:

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环节主要为喷淋废水、冷却塔循环冷却水和员工生活污
水等。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冷却塔纳管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
后纳管排放,最终由污水厂集中处理。

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气环节主要为投料粉尘、石蜡废气、背涂废气、食堂油烟
等。公司采用密闭投料方式投料从而杜绝粉尘产生;石蜡废气经水喷淋
电处理设施处理后由高排气筒空排放;背涂配料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
后由高排气筒空排放;背涂涂布废气经沸石转筒浓缩
+RTO装置处理后由高排气
筒空排放;背涂废气(烘干)经配套的
RTO燃烧装置处理后由高排气筒空排放;

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附壁式排气筒食堂屋顶排放。

公司生产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环节主要为过滤废渣、废玻璃珠及废干料、废边
角料、废原料包装桶、废包装袋、废抹布、废活性炭、废沸石、废油渣、废导热
油、实验废液及生活垃圾等。其中废边角料、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卖给废品回收单
位;危险固废收集后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包装桶由原来供应商回收;生
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卫生填埋处置。

公司生产产生的噪声环节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公司生产车间门窗为隔声门
窗,作业时间门窗紧闭;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
产噪声,避免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二)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报告期内,公司本部生产涉及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子公司天浩数码生产涉及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三)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环保设施处理能力情况如下:

2018年底新上环保设施。

四、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
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

(一)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

(二)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

RTO装置、沸石浓缩装置、水喷淋
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日,前述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如

公司环保设施数量运行情况

(三)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

报告期公司的环保投入和支出情况如下:

报告期公司的环保投入主要是
RTO设备的升级改造,以

及湿式静电相关设备的改造等,环保支出主要为危险废物处置费、一般固体废物
处置费、环保检测费等。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投资和环保费用支出合计分别为

89.04万元。发行人不属于环保主管部
门认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公司的产品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少量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环保投资和环保费用支出与发行人生产
经营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涉及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24日,原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对出具了
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导热油
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杭州宏杰润滑油有限公司处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杭州市余杭区环
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

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经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对上述行为进
行了规范整改。2020年
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证明》,
确认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该分局督察,已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并已整改完毕,上述案件已结案。综上,的
上述行为不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
项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
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公
司上述环保领域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是导致严重环境
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六、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一)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公司主营业务为热转印碳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
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参见本
题回复之“三、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相关内容。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述污染物的排放
量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1项环保行政处罚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
的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上
述环保处罚具体情况参见本题回复之“五、发行人最近
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
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相关内容,该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亦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国
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
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
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

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
定并公布。另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原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类别和环评要求如下:

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于
30日收到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余杭分局就项目建设环评事项请示作出的批复,确认公司拟投资建设的
”、“安全环保升级项目
”未纳入须申报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
可审批的范围,无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司拟投资建设的
”不涉及新增规模,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于
27日出具的《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5.47亿平方米热转印
成像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环评批复[号)批准的
5.47亿平方米热转印成像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比
未发生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所述,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1、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单位能耗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耗能主要集中在碳带产品生
产方面。公司生产所需能源主要为电力,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能源消耗水平较低,电费金额较小,占营业成本比例在
GDP能耗低于《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中“十四
五”节能降耗主要目标(单位
/万元),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募投项目为
“热转印涂布装备及产品
技术升级项目”。根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主要能耗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热转印涂布装备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的能耗相对较低,单位
GDP能耗低于《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中“十四
五”节能降耗主要目标(单位
/万元),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2、公司生产经营已制定相关节能减排措施

报告期内,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公司由生产运营中心负责制定并
组织实施落实公司节能工作管理措施,对耗电较大的工艺及设备进行逐步淘汰,
并采取相应节能减排措施。公司要求相关人员在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和改良时有义
务考虑资源能源的节约、减少不可再生材料的使用。公司各部门有责任对本部人
员进行节约资源能源的教育。综上,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

3、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涉及节能环保设施升级

根据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案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亦涉及
节能环保相关设施升级,具体情况如下:

“热转印涂布装备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
”系本项目对现有使用年限较长的制
墨系统和涂布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包括将老旧设备更新为自动化程度更高和更
节能环保的生产设备,提升产品品质和环保处理水平。

“安全环保升级项目”主要系针对公司排污、消防和环保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包括:(1)雨污分流项目:对现有生活污水和雨水分流管道进行改造;(2)智慧
消防平台项目:进行消防水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智慧消防预警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智慧消防平台建设;(3)环保废气处理项目:对
现有涂布机涂布工段进行密闭改造,同时对现有废气治理措施进行改造。项目建
设完成后,能够优化雨污管网系统,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有利于提升公司消
防信息化水平,实现生产与消防的信息互联,降低消防风险,提高生产安全系数;
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废气处理水平,大幅改善公司的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所述,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节能减排”政策。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支出缴款凭证、相关事项整改记

录或主管部门的整改认定;
2、查阅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内控制度,查阅安全、环保方面第三方认证
3、了解项目一新旧设备相关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具体
措施,查阅同类可比案例;
4、获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
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查看主要环保设施的

运行情况,获取主要环保设施近期运行记录;
6、获取主管部门对相关行政处罚的认定说明;
7、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

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

8、查阅了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
“节能减排”相关政策;
9、取得公司关于生产营业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
“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说明;
10、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文件及环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8.2万元的罚款支出系根据“嘉南市监处字〔2020〕6964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的
剩余部分,该处罚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相关的安全隐患、环境保护等问题已整改
完成,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2、热转印涂布装备及产品技术升级项目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
备合理性,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

3、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正常,报告期内
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4日,原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对出具了
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98,000元的行政处罚。

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
分局出具《证明》,确认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该分
局督察,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并已整改完毕,上述案件已结案。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
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上
述环保领域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是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5、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

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

3月末,发行人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1,971.40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港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认购和拟认购的
万美元金份额,已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扣除。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最近一期情况说明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
务及具体情况。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最近一期情况说明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

(一)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认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
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一)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二)围绕产业
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
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
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三)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
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
务的投资金额)。(四)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
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
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
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30日,公司相关资产情况如下:

14,903.10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否
短期限、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
216.01押金保证金、应收出口退税否
674.48留抵及预缴税额否
59.69对斯泰博环保的投资否
775.21对外投资认购的基金份额是

14,903.10万元,主要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
币资金,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1,699.44万元,为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
理财产品及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衍生金融资产。

30日,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如下:

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系出于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目的,旨在不影响
其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上述理财产品均为中低风险、利率可预期、
预期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分行
签订协议,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截至
6月末,公司尚未到期,且具有
交割义务的美元结售汇金额为
480万美金,公司根据持有的远期结售汇锁定汇率
和银行挂牌的与交割期限最接近的远期结售汇挂牌价之间的差额确认衍生金融

8.44万元。发行人购买远期结售汇产品主要目的为对冲美元汇率变动对美

元计价的货币性项目的影响,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16.01万元,主要为因日常经营中开展业务产生的
押金保证金、应收暂付款及应收出口退税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674.48万元,为公司留待抵扣的增值税款,不属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59.69万元,为公司持有斯泰博环保
权而产生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斯泰博环保的第一大股东北京首铁科技
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控股的子公司,公司通过参
股斯泰博环保,有助于公司产品进入铁路系统供应体系,实现在铁路系统的销售。

同时,斯泰博环保具有碳带分切产能,公司为满足客户对小卷产品的需求,委托
斯泰博进行分切加工。该项投资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渠道或业务合作为
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公司全资子公司港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田香港)拟使用自
该基金主要投资于物联网与人工智能行业的底层传感器、芯片、算法、数据和存
储等行业,港田香港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该项投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公司资
金投资收益水平。该项投资的相关议案已经
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该项投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0万美元的基金份额认购款。截至
30日,该项投资形成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
775.21万元,属于财务性投资。

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640.84万元,为预付的设备的采购款,不属于

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余额为
775.21万元,公司未来计

180万美元的基金份额,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
3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
6.4601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
1,162.82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30%。因此,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符合《创业板再融资审核问答》问题

二、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及类金融业务及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议案已经
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
资子公司港田香港使用自有资金出资
万美元的基金份额认购款。该基金设立时间为
亿美元,主要投资于物联网与人工智能行业的底层传感器、芯片、算法、数据和
存储等行业,港田香港担任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该项投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公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和首笔
120万美元投资款支付均发生在本
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六个月之前。出于谨慎性考虑,将未来计划的
资款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扣除,扣除后,本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审核问答》第

2、获取了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报告、相关科目明细账、对外投资合同等相
关文件资料,对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甄别;

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获取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以及其他非流
动资产等相关资产科目的明细,并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进行了甄别;

金对外投资报告,了解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根据设立目的及投资方向、投资决策
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等,判断公司是否实际控制产业基金并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创业板再融资审核问答》问题

2、公司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
资及类金融业务为拟持有的
美元,已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扣除,扣除后,本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

发行人会计师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详见《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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