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生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的一个分支。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劳动法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法学就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因此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也占据重要地位,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2.劳动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范围是十分之广泛的,它除了研究劳动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我国现行的各种劳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外,还要研究我国劳动法的历史革和发展趋势,劳动法在实施中的情况和经验外国劳动法和国际劳动立法等。
3.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法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而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劳动法是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而劳动法学是劳动法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分支,劳动法学与劳动法也有明显的区别。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而劳动法学则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4.学习劳动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意义:学习劳动法学,可以使我们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协调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也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学的建立和发展。
1)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2)学习劳动法学要加强调查研究;3)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还要善于用历史分析的方法;4)学习劳动法学还应对外国的劳动法学和国际劳动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
5.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6.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特征?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7.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即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所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而且也包括政治方面的内容、文化方面的内容、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内容,使得劳动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
8.劳动法与民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关系,而劳动法同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单位;(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
9.劳动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隶属于经济法,二者是平等的两个独立的法律独立。
1)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为主和与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而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横向设定的。
2)任务不同。经济法的任务在于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劳动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它与行政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而劳主要是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但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产生的,而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产生。
1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也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商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时间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方式是法律本身规定了其通过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公布之日起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该法律文件中规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来时,该法律开始生效。法律失效的时间一般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法律文件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当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该法律文件便自然失效。另一种方式是国家制定了与旧法律内容不同的新的法律,在新法律中明文规定旧法律失效。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12、劳工法规和工厂立法的区别?
答:二者定义。都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但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劳工法规"是旨在加强资本家剥削的法律,而"工厂立法"则是限制资本家剥削的法律,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我们对照一下英国现行的工厂立法和从十四世纪到十八世纪中叶的劳工法。现代的工厂法强制地缩短工作日,而当时的劳工法力图强制地延长工作日。"因此,总体上说,"劳"是反工人的法,而"工"则大多是进步的法。
13.国际劳动工组织的诞生及其性质和作用?
答:性质:在1919年初的巴黎和会上,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存在。二战爆发后,国际联盟解体,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第2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际联盟解体,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1944年6月美国费城召开第26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域宣言》及其十项基本原则。第2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作用: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最初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自治性的附设机构,后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第2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联合国的重要专门机构之一,专门负责劳动事务和社会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作用日益为国际社会所重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费城宣言》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社会与健康。它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情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维护世界和平,确立社会主义。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国际蔻立法提出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的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14.国际劳工组织有哪些机构?
答:国际劳工组织主要设置三个组织:1)国际劳工大会,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通过各项劳动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已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执行的情况。2)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每年召开三次。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它会议的秘书处。除上述三个机构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
15.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它国际组织的特点是什么?
答: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它国际组织的特点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在组织上实行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体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16.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答: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它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二是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国际劳动立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基本权利方面。包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等公约和建议书。2)就业政策方面。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等公约和建议书。3)工作条件方面,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安全、防护、卫生、福利等有关的公约和建议书。4)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各种综合标准,各种劳动津贴等公约和建议书。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6)劳动关系方面,包括各种有关劳动关系、集体协议、调解仲裁、企业合作等公约和建议书。7)劳动管理方面,包括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三方协商等公约和建议书。
17.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相同和区别?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立法文件,一向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对同一问题要同时通过一个公约和一个建议书,公约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规定。建议书则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和补充的规定,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其效力的不同,公约是提交会员国批准的,在会员国批准该公约后,就对其具有约束力,会员国负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对未批准的会员国,虽然尚未产生约束力,但是会员国有义务向劳工局提交为什么尚未批准的报告,而建议书对会员国并没有约束力,只是供会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时参考。
18.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点?
法律关系是指尚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19.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因此,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范围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0.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的承担者。劳动者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统一性和相对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密切相连的,存在于同一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又分为产生物质形态工作成果的和赤和产生非物质形态智力成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是指不产生新的实物形态的活动。
21、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答: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不能由他人代替;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单位行使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22.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
23.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劳动法律事实是有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种类: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变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的定义省);按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等四种。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和法律事实,事件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24.对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有什么不同规定?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但在某种情况下,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此外,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也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及收入的社会职业。它的特点是1)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26.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是什么?
劳动就业方针是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不同时期劳动就业方针不同。建国初期,国家提出了"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两扇门"就业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又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国劳动力资源、就业结构和经济方针状况以及根据促进就业。调节劳动力市场的职责,确定当前劳动就业的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劳动就业方针体现了劳动法规定的国家促进就业、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精神,对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充分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2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承担安置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它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28.职业介绍机构有哪几种?它们的职责是什么?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它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又分为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两种。前者是有偿服务、不营利的事业单位;后者分为非营利性的或营利性的两类。
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人调查和登记;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用人单位用人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人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4)对持有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介绍信,进城务工的农民办理务工许可证,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人单位;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6)帮助用人单位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介绍农村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7)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8)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人需求的信息及趋势预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9)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劳动合同;10)承办劳动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
二是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它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国家对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3)核查境外雇主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劳工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及聘用合同对等有关资料。4)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并提供合同样本。5)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条件,协助其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语言培训,介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情况。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用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专业或技能测试、体检、防疫注射等各种手续和证件。7)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办在国内的养老保险。8)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存人事档案。9)境外雇主不履行聘用合同,损害我境外就业人员权益时,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利益。10)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尽早回国提供报务。11)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为回国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
29.劳动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2)劳动合同内容是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3)劳动合同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0.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一是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二是劳动合同内容合同。三是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1.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概念: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先后有序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订阅劳动合同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包括应招表示和应招行为。
32.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有三种: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33.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可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法定内容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4.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
答: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5.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
36.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其与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前者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不同,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劳动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几种?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38、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一方利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要约、承诺的程序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39、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有哪几种?
答: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的行为。按照合同履行程度,分为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不履行四种情况。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0、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实践,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除。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是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4)单位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一般为: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41、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依何种程序进行?
答: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4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有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有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有权依照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4.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1)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哪些经济补偿?
答: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规定,具体办法为: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6.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7.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致伤致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并保证其享受其他保险待遇。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7)对于滥用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打击报复陷害劳动者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承担的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集体协商的特点?
1)集体协商所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3)集体协商是公开、平等协商。4)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5)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49.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二者虽然都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3)集体合同内容是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内容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4)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5)签订集体合同,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劳动合同,则由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6)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7)集体合同规定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则一律无效。
50、订立集体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合同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议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内容表现为集体劳动条款。这些条款可以分为三类:1)标准性条款。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目标性条款。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分为用人单位采取的措施、工会或职工采取的措施、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职工共同采取的措施。3)程序性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二条在中华共和。中华共和国宪法规定,法院内勤述职报告范文法院表彰大会结束语这样法院诉讼会认可离婚吗中华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河道沙滩上电线杆违法婚姻法之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手续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与需要履行的义务是相统一的。

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广义上的劳动权是指,奖励劳动模和先进工作者。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四十三条 中华共和国劳动者。下列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的是()A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B劳动者对所在单位领导的批评权C劳动者的结社权D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1、下列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的是 A.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B.动者对所在单位领导的批评权 C.劳动者的结社权 D.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2。5.5.禁止歧视和特权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权的内容有哪些?,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 A.劳动权平等原则 B.劳动自由原则 C.倾斜保护原则 D.劳动者权利受保护原则 6.下列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的是( A.劳动者取得劳动。

所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劳动法享有哪些权利劳动法权利劳动法高补贴规定劳动法对双薪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仲裁诉讼的管辖法院管辖权2企业涉嫌违法特别是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消除就。我国劳动法历来禁止企业歧视劳动者就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欧盟rohs法规豁免清单更新四川法先行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新劳动法实施后社保补交问题来自创业者的真实法律咨询刑法7750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无论该企业是在招聘信息、讲会、面试通知、录用通知等含有就业歧视,法院判决同意归还队精神状态和律作风招。

(新劳动法合同)有关三方 协议和劳动合同 如何签订劳动协议 (一)、认识不同的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业生在一次就业的时候必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业的学校、 学生。智慧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昊阳哥哥独家收集编制劳动合同转移三方协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见面课: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1、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研。

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算劳动合同吗,在劳动法规定一个月期间离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公告送达可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内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载 明合同的期限、工。在任职时,别人拍我丑照算违法吗为了保障劳资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会签订一些协议书和合同书。么实协议、三方协议、劳动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实协议 实协议指在校大学生通过参加实单位的。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法院的谅解书在司法局有用吗就意味着大学生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三方协议属于劳动法吗,拟明确监委制定监察法规职权该怎样请强制执行应届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认真看用人单位的隶属,、事业单。签订的协议,受疫情影响,解除? 兰州法务律师 咨询我 合同在疫情发生前订立,若要主张因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而变更、解除或止合同,则合同的履行时间必处于疫。

签约时你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不管是三方协议,还是劳动合同,签约的过都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01户口 要问清楚,这个单位是“保证解决户口”、“尽力解决户口”、“不保证解决户口”还。2、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第三方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第三方的相关规定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关于高校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爆炸物司法鉴定书的质证意见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还有一种可能三方协议违约金不交会怎样,你不给钱,就不退还给你三方协议,想拿到解约函也没门。 重点来了:从你拿到业证开始,就是社会人身份,么,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B.三方协议只能一人一份,部委高校单独印制,今日最新青岛律师价格行情走势省属高校统一发放。 C.三方协议是没有有效期的。 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的哪一行动合法?(A)(2分) A.应当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三方协议可以适用劳动法吗来源: 10:10 导读:我们知道,现在的大学业生在临近业时是要签订三方协议的,这是学校的规定,由学校统计就业率的。三方协议是由用人单位。

声明:以上内容由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大家都在问三方协议受劳动法 顾倩 问题:公司在劳动合同之外,北湖法院执行局王林让员工签署新增得绩效协议,薪资跟合同规定。三方协议书只是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签订的就业意向三方协议违约金有效吗,不是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所以对劳动关系没有约力,只有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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