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中的存款协议用签吗?

我在银行存了三年大额存款,现在一年多,银行让签个补充协议,把原有的提前取出的利息一年的按一年定期利率算这种协议可以不签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在银行存了三年大额存款,现在一年多,银行让签个补充协议,把原有的提前取出的利息一年的按一年定期利率算,两年的按照两年改为提前出去按照活期存款计算,这种协议可以不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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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大家很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但是现实中却常常发生这种事情。相信有不少人,去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时,银行告诉的你的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10%(即5.39%),然后开始排队等待放款,结果等来的不是下柜放款,而是等来通知利率要变为基准上浮20%(即5.88%),如果想要放款,那么大家只能无奈接受。

要想起诉当然可以,不过你胜诉的概率极低。有以下2个因素:(1)首先我们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在贷款未实际下柜放款前,正常你是拿不到按揭合同的,所以就算你想起诉银行也没有证据;(2)其次,就算你当时有拿到一份贷款的按揭合同,在放款前,银行是不会在贷款合同加盖银行的公章和私章的,所以这份合同并未算实际生效,此时银行要推倒重签当然可以了。你根本没有胜诉的可能。

现实中为什么实际放款时的利率相对于签定贷款合同时的利率只有升却没有降的呢?银行签订按揭合同时,如果信贷资金充足,正常都是直接下柜的,时间一般在两个礼拜以内,那什么时候信贷资金才会紧张呢?短期内房贷申请的人员过多的时候。

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对于各行业的投放一般都有一个行业限额设置,当该行业投放的信贷资金接近或者超过了行业限额,那么就要控制对该行业的信贷投放,等该行业的借款人有归还贷款资金释放出额度时,再继续下贷。

所以当申请人过多,超过行业限额之后,剩余的人只能慢慢排队等待额度,这也是为什么长长时一个月放一批,一个月放一批(每个月归还房贷的人会释放出相应的额度)。这种情况下,银行的信贷资金供不应求,提高利率也就理所当然了,这就跟市面上卖东西一样。

当供大于求(银行信贷资金充足,申请贷款人数不足),此时有申请贷款的一般都是直接下柜了,当然不会在出现签到合同后下调利率的情况(其实就算可以下调,银行也不一定会去做,毕竟利率越高,银行越有利)。

在贷款方面,银行一直处于强势方,我们基本上无从反抗。如果说银行在下柜前要求你提高利率,唯一有可能解决的方式就是你购买部分银行的理财产品或者保险产品,为其创造业绩,有可能免于继续提高贷款利率。如果说贷款的金额不大,其实利息成本相差不大,以100万元以为,贷款20年,基准上浮10%(5.39%)和基准上浮20%(5.88%)两者仅相差6万多元,折合每期还款金额相差两百多元。




这个问题不好说合理不合理,具体问题和纠纷,肯定要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来执行。

第一,房贷利率基本上不会是固定利率,一般是跟央行基准利率挂钩的浮动利率。

比如题主所说的5.39,就是比基准利率4.9上浮了10%;5.88就是上浮了20%。

第二,房贷利率到底如何执行,在房贷合同中应该由相应条款约定。

比如,有的约定死上浮比例数,有的约定以银行审批盖章(或者放贷)当日的浮动利率执行,或者有其他方式的约定。

房贷合同一般由银行提供,这个条款肯定会从有利于银行的角度进行约定。

针对题主的这种情况,我估计是房贷合同中约定了以银行放贷日的浮动利率执行。

签合同时上浮比例为10%,现在行情变化了,审批后放贷时银行调整了上浮比例为20%。按照合同条款,银行就执行5.88。这个问题,银行对客户是统一的政策,不会针对具体的个人。

具体情况,必须要看看题主拿没拿到银行盖章的房贷合同,以及房贷合同中是不是约定死了比央行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利率是5.39%。

如果是黑纸白字写得明明白白,题主完全可以要求银行按照5.39执行。否则的话,只能按照银行说的执行(其实,银行应该就是严格执行房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




这个问题,飞刀专门写过文章…现在发给大家看看。

正在“还房贷”的“房奴”做好准备,每个月的按揭还款又要增加了

最近住房按揭贷款普遍出现审批慢、放款慢,部分银行停贷的情况。有的申贷人纷纷反映,银行要求提高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已经还房贷几年的“房奴”们心里窃喜:“的亏我房贷做的早”!——你高兴的太早了。

目前各家银行纷纷开始要求正在偿还房贷的借款人,来银行签订借款补充协议,提高原按揭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少借款人已经接到银行电话了,大部分还没有接到通知,不过通知正在路上。

早年按揭贷款发放利率一般是基准(对应4.9%)或者上浮10%(对应5.39%),首套房按揭利率基准下浮10%(对应4.41%)。这些贷款利率已经低于对应的存款利率,银行开始不赚钱。随着存款利率不断上行,银行开始赔钱。

远方不断传来存款利息提高的消息:

4月13日下午,银行业传来消息: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限行业自律约定将放开——银行不会一次性提高存款利率,但是趋势不可避免,速度有望加速。

某电商平台代销的某银行“定期储蓄存款产品”,产品包括1年期限,储蓄存款利率为5%,起存金额分别为50000。在安全性上,作为存款,保本保收益;流动性上,随时可以取(提前取按活期利率和实际持有天数计算收益),无需评估可以直接购买。——类似产品各家银行都有推出。

存量的按揭贷款利率调整也就成为必然了。

因此,正在“还房贷”的房奴请做好准备,每个月的房贷肯定又要增加了。

最后说一句,如果客户认为自己已经签订合同,绝对拒绝变更也可以…!未来你在需要银行配合你做相关贷款工作时候,估计就很难了…!

注…本人银行信贷工作二十年,炒股韭菜二十年。欢迎加关注,多交流。经常会发“脑洞新闻”…好心情,才有好收益。




这个房贷利率可以和银行多沟通一下,看能不能按照贷款合同利率来执行。我贷款的时候,当利率从15%要上浮到20%的时候,当时放贷专员跟我讲,尽量帮我申请15%,但也有可能20%,我是那不行,你尽快和领导确认一下,如果不行我就从其他银行贷。后来虽没有书面存诺,但口头上存诺按15%放款。所有说有时银行为了做生意,也会妥协的。

以前问过银行如果放贷的时候,市场利率上浮超过签合同得时候怎么解决,银行回复如果市场上浮超过之前订好的25%,那银行会想办法在市场还没上浮30的时候,帮你完成25放贷,就不知道你那里有没有这么人性化。




这个问题不止题主一个遇到,不少人到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会发现申请的利率与放款的利率不符,这主要有两方面因素:

第一,贷款利率、额度以审批放款结果为准。

我们到银行去申请房贷,签订的合同在银行没有签字盖章之前都是意向合同,贷款的业务员与你约定的只是口头利率,一切都要以审批结果为主。就是说,光你签字了没有用,银行签字盖章了这份合同才会生效。

第二,合同约定了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

一般银行房贷都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者下折一定比例,而签订了协议后利率就不会发生变化,除非央行的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房贷利率也会随着变化。

比如题主原本签订5.39%的利率,就是在基准利率4.9%的基础上上浮10%,而现在被要求执行5.88%则是上浮了20%。这可能是因为在原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浮动利率以放款当日银行的浮动利率为准,就是说虽然你签合同那天银行上浮10%,但是到了放款日市场资金紧张,银行已经执行上浮20%的房贷利率。这个时候你就需要认真审视一下自己的贷款合同所约定条款了,毕竟房贷通常都不是一笔小数目,房贷利率提高10个百分点要多还好几万的利息。

以贷款100万还20年为例,基准利率上浮10%,每月月供6817元,总利息63.6万;

如果基准利率上浮20%,那么月供7095,总利息70.28万,不但月供多还278,还要多还66807元。

一切以合同为主,如果银行在签订合同生效后提高利率,题主完全可以起诉银行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通常银行不会留下这么明显的漏洞。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种:题主和银行签订的是浮动贷款利率,当货币政策银行贷款有所改变时就会按照最新规定的银行贷款合同利率执行。

也就是题主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时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的标准,如果是固定利率就没有这么麻烦,当时签订的合约贷款利率5.39%那么一直执行的就是5.39%的贷款利率。但是浮动利率呢?就不同了,当贷款利率水平有所上升时就会执行最新的贷款利率,就想题主所说到的签订的5.39%的利率而需要执行最新的5.88%的利率。

这方面就需要题主重新翻看一下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是浮动利率那就需要执行最新贷款利率,如果是固定利率,那么就需要与银行说清楚,自己合同内是固定利率不是浮动的。

第二种:尚未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才签订未放款而被银行执行最新贷款利率。

这方面就认了吧,毕竟你是需要钱的一方。如果还没有与银行签订合同,只是意向说明为5.39%的贷款利率,而在这期间贷款利率有所改变。这样的情况也很难说,既然没有真正签订,那么只能是执行最新5.88%的最新贷款利率。

如果签订合同而未放款,这种情况最复杂,但是我建议还是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吧,就按照最新的贷款利率5.88%的执行,毕竟你需要资金,没必要弄得那么僵。当然,借此机会也可以重新审视一下合同,将其签订为固定利率,那么以后再浮动也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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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的,很多人房贷也出现这种情况。在商业银行未正式放贷之前,房贷利率都是不可确定的,甚至贷款首付比例都不可确定。

  你签订的只是意向合同,或者5.39%只是银行业务员口头利率,而非你和银行双方都签字盖章的银行贷款合同。如果是正式放贷,签订了正式合同,利率是不会更改的,更改的话就是银行违约,可以进行起诉。

  还有的就是房贷利率是在基准利率上上浮或下折,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利率,不变的是上浮或下折的比率,总体执行利率会随基准利率的变化而变化。

  比如如五年期及以上的基准利率为4.9%,而如果是5.39%的话,则是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0%(5.39%=4.9%*110%),那么这10%的比例是固定不变的。

  如果今年五年期及以上期限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为5%,那么明年1月1日起将执行5%的利率,该贷款利率就会变为5%*110%=5.5%,而非原先的5.39%。

  显然该笔贷款5.88%是上浮了20%,20%的比例作为常数,不会因央行基准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基准利率调整为5%,则贷款利率不再是5.88%,而是5%*120%=6%了。

  如果未签订正式合同,作为贷款人也可以更换其他银行,但是如今房贷出现20%的上浮也是较为正常的,更换其他银行贷款利率同样不确定。




这种情况是有一定合理性的。银行贷款利率的执行是有一定规定的。

央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是一成不变的。最初1996年的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是很高的,五年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15.12%(可以百度搜索一下),到2015年10月24日调整到5年以上基准利率为4.90%,并沿用至今。

再者,房屋按揭贷款的利率执行的是浮动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然后每个银行根据业务需要或者客户资质上下浮动。

其实,很好说明的。以前很多人购房贷款利率很高,随着央行利率调整降低,月供降低了。

现在市场主要的购房人群多,贷款额度有限,银行也要多赚点,自然而然的利率上浮了。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也有银行主动给还款能力和资质好的客户降低贷款利率。这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的。




首席投资官评论员董岩:

笔者非常理解您的遭遇,曾经笔者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只是笔者买房的时候贷款利率还是打折的,当时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当时也是签了一堆的东西,放贷的工作人员说给你申请利率7折,后来贷款实际下来的时候是8.5折。其实您的情况和小编遇到的是一样的,开始告诉你一个可能的上浮额度,但是后来批下来可能是另外一回事。

在签合同的时候这个利率水平其实当场的办公人员是做不了主的,贷款的发放还要经过审批、符合很多到程序,所以当时现场办公人员说的利率贷款人只能看做是一种意向利率,并不是最后的实际利率,实际利率最后要结合政策,今年的放贷额度等多方面因素都会有一定的调整。就比如您的当时可能给您说的是5.39%那就是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0%,后来批下来的时候变成了5.88%那么就是在基准利率上上浮了20%。这个在银行放贷过程中属于正常操作,在合理范围之内,无可厚非。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影响就很大了,笔者在知道最后没有批下来7折的时候也是心里郁闷了好一阵子,但是后来时间长了也就淡忘了。

还有一点就是,一般住房贷款时间较长,贷款合同中都会写明是浮动利率,利率水平会每过一段时间根据人民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一般调整时间为1年1次,调整时间点有的银行是每年的1月1号,有的根据客户的具体放款日期进行。那么很多人说了,我可以选择固定利率不选择调整,那么利率调整的饿时候我的利率不就不跟着调高了吗?这样理解就太片面了,利率再一定时期内可能会上调,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经济情况也会下调,那么如果你选择固定利率就可能会错过利率下调。所以还房贷的各位过了一定时期发现自己还款金额发生变化了也不要太担心,可以查一查是不是基准利率调整造成的结果。

题主描述的虽然没有说明白是那种情况,但根据判断应该是审批过程中利率的上浮,不得不提就是上浮的这个20%会伴随你真个的还款周期,就算你选择的是浮动利率制,以后央行下调了基准贷款利率,但是你的利率还是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乘1.2倍。这个真的是很无奈,只能说选择贷款的时机不对,没有赶上好时候。




这个要看你与银行合同是否是正式有效合同了。

如果是正式有效合同,即双方都有签字盖章了,那么合同约定5.39%的贷款利率一定有效,如果银行反悔,你完全可以凭你手上的正式合同起诉银行违约。但是记住,起诉依据是你和银行双方都签字盖章的银行贷款合同!

不过据我所知,银行不会干这种白纸黑字违约,给你起诉机会的傻事。银行一般的操作是:让你先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而这个贷款合同有些地方是空白的(比如说执行利率),银行人员解释说是等审批下来后填上去。这样,银行工作人员嘴上跟你约定的利率是没用的,在真正发放贷款时,银行才会填上最终执行利率,也就是5.88%。贷款放完后,银行才会盖章确认,这样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就合同完成了。——你拿这份合同去起诉,法院也帮不了你!

总之,在贷款时银行是强势方,借款人往往都是只能屈就的,这就是现实!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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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业务管理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规范是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负债管理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银监会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4、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3)存款人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5、存款人哪些情形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6、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哪些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7、办理挂失手续的操作手续
储户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申请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时一般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储蓄机构留存,凭以登记挂失登记簿;第二联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三联加盖公章后交储户,凭以领取新存单、存折,领取新存单、存折后由储户在该联签章后,交事后监督部门,作档案永久保管。经办员受理挂失,应在各联挂失申请书上盖章,并根据挂失申请书在该存款账页上用红字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挂失止付”字样。挂失七天后,根据存款人的意愿,储蓄机构可以重新开出新存单、存折,或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人不能及时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可以受理电报、电话、信函挂失,但须在挂失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若储户要求撤销挂失时,应出示原挂失证明,由储户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某年某月某日注销挂失”字样,并收回挂失申请书;挂失用函电形式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不予受理。
8、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居民,应出具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中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9、存款人结算账户的名称确定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单位预留银行印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预留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及其身份证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
10、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实际操作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的,应在授权书中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作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银行应加强对办理开户的被授权人的身份审查,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提倡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但申请开立使用支票、银行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因存款人需要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预留签字或名章等开户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越权代理,防止假冒他人名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耳恭听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存款人应邓以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11、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的原因
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对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或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因事先对存款人的身份等进行了审核,帮不受生效日制度限制。
12、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期限后的处理
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使用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包括已展期)。办法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可以申请展期。具体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的申请,帖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对账户使用期需要超过两年的,存款人可以在账户两年期满后,撤销原账户,重新出具开户依据,申请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13、对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为确保存款人验资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存款人假借验资,进行逃废债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还规定,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存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将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期满后,应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为了保证出资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盗用、骗取出资人资金的行为,对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款人账户。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14、基本存款账户“转户”的手续
基本存款账户“转户”,是指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
15、撤销结算账户的处理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作如下处理:(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或关闭或者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3)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时,应在其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署名章,同时在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4)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银行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16、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双人临柜。(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17、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特点
活期存款的特点:(1)存取无一定期限。(2)存户一律使用支票提取存款,所以又称支票账户,支票还可以背书转让。(3)无论期限长短一律不记息或利息微薄。(4)食用良好的往来客户必要时,可以向银行申请透支额。定期存款的特点:(1)存款有期限,期限越长,利率越高。(2)取款时使用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存款单,存款单不能像支票一样流通转让。(3)存款未到期一般不得提前支取。(4)定期存款虽然不能透支,但可以作为动产抵押品取得银行或信用社贷款。
通知存款的特点:(1)存户在取款前事先通知银行取款的时间和金额,由银行在通知到期日支付存户本金和利息。期限有提前5天、7天、10天、15天、1个月、3个月不等。到期才能提款。(2)整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单,存户必须预留印鉴,到时银行核对印鉴,一次将本息支取。(3)零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折,以后可以随时续存。需要取款时,将准备支取的金额,按约定日数事先通知银行。到期在存款余额内支取。存款全部提清即销户。如果不全部提清,以后还可以继续存取。
18、活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结息日
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是每年的6月30日。活期存款的结息日是每季末的20日。
19、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的原则
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0、中间业务及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条件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2)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3)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4)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6)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21、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内部控制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22、适用审批制、备案制和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
(1)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有: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2)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贷款承诺、各类汇兑业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委托贷款业务、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咨询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3)适用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代理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的分类:(1)按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2)按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4)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24、代理类中间业务及范围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或信用社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一定时间内利息额与存入贷出本金的比率。利息又称“利金”,是指债务人为取得货币的使用权而向债权人支付的超过本金(母金)的部分。
26、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活期储蓄存款自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为一计息年度,全年按360天计算,每年结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中途销户,不论存期长短,一律计付利息。计算方法:(1)积数法。(2)查表计息法。
27、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到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计算公式:储蓄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该存款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28、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月积数计算法。按每笔余额在储蓄机构存储的日数计算出计算积数称日积数。日积数的总和称为计息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即得到利息数。应付利息=(第一月存款余额+最后一个月存款余额)×存入次数/2×月利率或应付利息=每月固定存款余额×(第一次存款月数+1)×存入次数/2×月利率,如中途漏存,应先算出漏存月数,并在累计月数中扣减,得到实际累计月数,再乘以月利率,即算出应付利息。漏存月数的计算公式:漏存月数=约定存期内次数+1-漏存期次
(2)采用每元存款计息基数计算。这种计息方式是把先算出的每月存款到期时应付的利息作为计息基数,到期支取时,以最后存款余额乘以每元存款计息基数,即求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每元存款平均月数=(第一次存款月数+1)×存入次数/2/存款次数;每元存款计息基数=每元存款平均月数×月利率;应付利息=最后存款余额×每元存款计息基数
29、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每次付息的计算公式:每次支取利息=本金×每次取息间隔月数×利率(2)如提前支取,应将已分次付给的利息,照原数收回,并按实际存期的活期利率计付提前支取利息。其计算公式:提前支取应付的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3)如已付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利息,共超过部分应从本金中扣回。其计算公式:应扣回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数×活期利率
30、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一次计付利息,其计算公式:到期应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本金)/2×支取本金次数×每次取本时期×利率
31、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账册,只能提供复印件。(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冻结)存款时,必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通知,方可办理暂停支付(冻结)手续。停止支付(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冻结)手续。(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扣划)储蓄存款时,储蓄机构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招待时,由法院向储蓄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储蓄机构凭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当事人的原存单(折)作废,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4)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由地(市)以上公安厅(局)和安全厅(局)依照上述手续办理;法院、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32、储蓄机构营业终了结账工作的程序
记账员:(1)登记开销户登记簿。(2)核对发生额和轧准活期储蓄。(3)核对利息数,按账卡分别加总付息笔数和金额,填制营业支出科目各类储蓄利息付出传票,与出纳复核员留存的利息清单核对,将清单作利息付出传票的附件。(4)登记空白重要凭证的登记簿,核对实物与账是否相符。(5)整理变动户账卡、变动的账卡,按规定的手续核对后,需分类进行整理,还入有关账箱、档次,对结清账卡和记满换下的账页,分别进行妥善保管。复核、出纳员:(1)填制科目日结单。(2)轧记库存现金。(3)编制营业日报表。(4)复核轧准活期储蓄变动户六平,复核当天定活期储蓄利息是否全部正确,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结存数是否与实物相符,核对有价单证存数是否与实物相符。
33、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处理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护照、居住证到原存储蓄机构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储蓄机构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对致,以确认无挂失情况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34、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哪些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7)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8)经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具体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36、信贷资金来源及组成部分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也称之为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哪些方式筹集其发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等三个部分。
37、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贷款的“三性”原则,从根本上讲三者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可能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展开;效益性是经营的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有时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会受到影响。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的组合状态。
38、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有以下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有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促使措施。
39、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并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人承担以下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40、《巴塞尔协议》及目的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亦称“库克委员会”)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了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是:(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资产间的比例,制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和稳定的目的;(2)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4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中的一种管理方法,是指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组合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协调,通过建立各类比例指标体系以约束资金营运的管理方式。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一般分为三类,即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
42、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哪些?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1)规模对称原理;(2)结构对称原理;(3)偿还对称原理(也称速度对称原理);(4)目标对称原理(也称目标互补原理)。
43、农村信用社资产风险中权数为零、10%、50%和100%的资产
(1)风险权数为零的资产有: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长期投资。(2)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有: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3)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有: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贴现。(4)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有:除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44、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户贷款、备付金比例等主要指标规定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2)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3)单户贷款指标: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4)备付金比例指标: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的比例不得低于3%。
(1)按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2)按贷款方式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三种,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按贷款的经济责任分: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
46、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凭借款人、保证人的双重信誉,或者借款人用某种财产作为抵(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合未能承兑票据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47、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48、贷款操作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2)贷款调查。(3)贷款审批。(4)签订借款合同。(5)贷款发放。(6)贷后检查。(7)贷款归还。
49、借款合同的内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要求
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经过审批,并办理必要的保证或抵押、质押手续后,就可以根据《借款合同》文本和双方协定的特别条款,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单齐全无误。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办理担保手续的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贷、保三方各执一份。
50、贷款经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调查失真、审查失误和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经营管理不严的具体经办责任。
51、贷款管理责任制内容
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1)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3)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6)建立离岗审计制。
52、对借款人的限制性规定
对借款人的限制有:(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贷款项目评估是对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或年度贷款计划正式批复之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合理性、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效益的可行性所进行的论证分析评价工作。
55、贷款项目评估的步骤和内容
步骤有:(1)制订计划;(2)搜集资料;(3)审查分析;(4)编写评估报告。对新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分析;(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3)项目建设条件评估;(4)生产条件评估;(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6)工艺技术评估;(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8)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9)国民经济评估;(10)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11)社会效益评估;(12)不确定性分析;(13)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对于项目业主已经研究的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的上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对项目业主的资信状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审查。
56、流动比例的计算公式和分析
流动比例是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但是,流动比率也不能过高,过高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过多,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按照国际公认比例,一般为2:1最佳。
57、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内容
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包括:(1)借款品格。即分析借款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意愿,是否有良好的经营记录;(2)借款人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3)借款人资本。分析借款人资本金质量及雄厚程度;(4)借款人担保。分析担保对贷款债权的保证程度;(5)借款人经营环境。
58、确定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到票据贴现到期日。
59、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规定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60、客户提前归还贷款的利息计算
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6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抵押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6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63、农户联保贷款及基本条件
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由信用社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91)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生产资金;(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农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协;(4)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5)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借款金额5%的活期存款。
64、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原则
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是由居住在信用社营业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65、农户如何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如何申请使用联保贷款?
已经持有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的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无需再层层办理审批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还了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周转使用。对没有“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先向信用社提出使用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信用社在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应当先组织对该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数额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布“贷款证”,农户凭此“贷款证”,可以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贷款。以后该农户再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只要持证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即可。一般来讲,凡是农户较大额度的生产和经营贷款,生产有保障、产品有市场、风险可控制的,都可以采取农户联保的方式。申请办理联保贷款,必须由3至5户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农户之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中某一个成员无法归还其贷款时,其他成员有责任代为偿还。农户联保贷款可以一次授信、周转使用,也可采取逐笔核贷的办法。
66、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操作程序
(1)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①抵债资产接收前的调查:信贷人员收对低债对象进行调查,收集其经营、财务、财产情况,原借款人结欠本息情况,初步了解抵债方的意向,预测拟抵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理事会讨论;②理事会形成书面决议后,由信用社贷委会主任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复查,一是与借款人、抵押或担保人谈判,并由其出具抵债承诺书,抵债物属共同财产的须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并签名认可;二是进行抵债物现场勘验,对动产抵债物审查其新旧程度,并详细登录抵债物清单;对不动产抵债物要现场测绘平面示意图,标明所在位置、结构及质量状况等;对无形资产抵债的要审查其所有权的归属和是否能够进行合法的有偿转让,前述工作须取得对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并作为抵债协议的附件;三是委托双方认可的评估机关对抵债物进行评估,签订抵债意向协议;四是填制抵债资产责任卡,明确调查、审批、入账审核等相关人员对接收抵债资产可能形成风险的责任;③填制抵债资产审批表连同此前已获取的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批准后由信用社指定人员办理产权手续,通知会计部门入账并登记抵债资产登记(簿)卡;④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的必须严格按法律文书规定要求处理,但相关材料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抵债资产的处置:①委托拍卖的抵债资产,拍卖前信用社必须征得接收抵债资产的批准机构同意,并经有权定价的中介机构确定拍卖抵债资产的起折价。②信用社自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首先经本社职代会讨论,信用社贷委会研究并报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机构同意,按有权机构评估价处置抵债物。无论是委托拍卖还是自行处置抵债资产,都须取得批准接收机构准予处置的批复和权威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书后方可实施。③处置抵债资产报批材料要求: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其中需附件:一是信用社职代会经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录;二是信用社贷委会意见书;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权部门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卡;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包括认购抵债物方的资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④信用社报批自行处置抵债资产,认购方在处置日不能一次付清购物款的,由其将欠款立据贷款支会购物款,对贷款金额超过信用贷款规定额度的,借款方还需向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抵押作为还款保证。
67、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是指在借款人确实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为原则。
68、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
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有:(1)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2)信用社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3)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折价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4)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惩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信用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69、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有:(1)担保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是物权的一项基本职能。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拥有质物所有权,但不直接控制质物,而质权人取得质物占有权,却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也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占有权。(2)担保物的种类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包括抵押的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也可以为权利或动产,如土地使用权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在质物担保中,质物一般具有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但不动产不能成为质物。(3)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质押合同一般从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提单、存款单等债权出质的,合同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如以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抵押合同中,以不动产以及大部分动产作为抵押物时,都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就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即抵押权重复设置。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不可能存在就同一质物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70、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1、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单位
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72、一般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责任承担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公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招待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3、连带责任保证及其保证责任的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24日法(研)复[1998]17号《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1)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2)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5、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6、同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77、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一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债权担保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以该质押物为贷款债权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形式。
78、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方式
抵押物的占管有抵押人占管和抵押权人占管两种方式。抵押物的处分有拍卖、转让和兑现三种方式。
79、抵押期间对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限制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即转让不成立,抵押人有权追回抵押物,因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80、不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不明、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81、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2)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82、权利质押、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以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交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83、代位权及其行使时注意问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和权利。农村信用社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债权人是否有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2)该债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如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则无法行使代位权;(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贷后检查的内容有:(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营效益;(2)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3)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4)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投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客户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社。检查中发现的客户重大变化要及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由于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金融企业贷款不能有效增值和安全归流,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称之为贷款风险。
86、贷款风险分类法的贷款分类及其实施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
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三类。
87、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
呆账贷款: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88、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
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不改变法人机构和核算单位以及隶属关系的原则。二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债权人的原则。三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原则。四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89、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借据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呆账贷款)。(2)贷款展期后未到期,不作为逾期贷款。(3)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90、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2)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或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应作为呆滞贷款。
91、呆账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贷款,可作为呆账贷款,相关证明材料可由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7)助学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8)由于上述7种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92、以改制为名,逃废信用社债务的类型有哪些?信贷制裁有哪些具体措施?
(1)分立型。(2)承包、租赁型。(3)资产重组型。(4)破产型。(5)拍卖型。(6)政府背债型。
农村信用社对那些不执行合同、违反财经纪律和信贷制度、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信贷手段予以一定的制裁。措施主要有:(1)按信贷制度规定加罚利息;(2)强制收回违约贷款本息;(3)提前收回用途不正当的贷款;(4)停止发放新贷款;(5)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6)按合同规定处理抵押物;(7)其他临时性制裁措施。
93、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贷款监测制度,通过对借款人各方面情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贷款风险的信号,并迅速反馈到有关部门,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减少贷款风险造成的损失。
94、不良贷款的监测内容
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不良贷款的监测包括:(1)不良贷款的登记;(2)不良贷款的考核;(3)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95、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
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有:(1)催告;(2)扣收;(3)变更债务人;(4)签订还款协议;(5)执行担保合同;(6)申请“支付令”;(7)提起诉讼;(8)申请借款人破产。
96、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购销双方根据合法的购销合同发生商品交易,出现延期付款时,由收款人开出并经过付款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发生商品交易,出现延期付款时,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签发,由债务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承兑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而代理发放,监督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垫资金。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是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2)是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3)是受托人(农村信用社)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是受托人(农村信用社)负责监督借款单位用款。
98、如何办理委托贷款?
农村信用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委托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同意后,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规定,由委托人将其资金存入委托存款账户作为委托存款(该存款可以一次集中存入也可分次交存)。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委托贷款时,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指定借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进行认真审查,指定的借款对象和用途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并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其他要求必须与《委托贷款协议书》相符。经审查相符后,农村信用社应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认为可行,即与借款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填写借据,办妥转账手续。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进行检查。
99、如何办理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取得现款,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以指定票据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发放的一种贷款。可贴现的票据,大致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银行票据(含银行本票和汇票)和政府债券五种。银行对票据贴现审查的要点:(1)贴现申请人必须在本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贴现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通过供货合同、发货票和运单的审查,核实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票据的真伪;(3)审查贴现凭证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申请贴现金额是否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符;(4)审查贴现票据的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分析贴现贷款到期能否足额收回。经审查同意发放贴现贷款时,由票据持有人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核定实付贴现贷款金额,由信贷员和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转账。实付贴现贷款的计算公式:实付贴现贷款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贴现票据到期,信用社即可作为收款人,按有关结息手续收回贴现票据金额。
100、票据贴现与其他贷款方式的区别
首先,以持票人作为贷款的直接对象。其次,以票据承兑人是票据的第一付款人,并且银行对贴现人和出票人保有追索权。再次,以票据的剩余期限为贷款期限,即贴现期限是从贴现日到付款日(票据到期日)的时间。最后,实行预收利息的方法,利率(贴现率)一般较同期限其他贷款利率低。

货币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
102、利率在经济中的作用
在宏观经济方面:(1)利率能够调节社会资本供给。(2)利率可以调节投资。(3)利率可以调节社会总供求。
在微观经济方面:(1)利率可以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2)利率可以影响个人的经济行为。
通货膨胀是指由于货币供应过多而引起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货币现象。
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借贷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其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因此称为资本市场。
105、县级联社委托营运资金的收益分配方式
一是给付保底利率,利率按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按季结息,超额收益省联社与县(市、区)联社按4:6分成;二是签订协议,约定利率,一次性确定固定收益。
106、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回购业务的类型
分三种类型:一是质押式回购业务;二是买断式回购业务;三是开放式回购业务。
107、质押式回购及交易的步骤
质押式回购是指持券方有资金需求时将手中的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的一种资金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109、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质押式回购不改变债券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买断式回购可以看成是两次现券买卖,在回购过程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两次转移即在回购开始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在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又从逆回购方买入相同数量及品种的债券。
110、开放式回购业务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区别与联系
开放式回购业务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质押式回购业务是通过网上交易办理,而开放式回购是针对不能在网上交易但又托管在国债登记公司的一些企业债券开办的一项业务,回购双方通过纸质的合同在网下进行交易。
111、经济发展与货币市场的关系
货币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发展为货币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对融资便产生了迫切的要求,货币市场在这种要求中应运而生;货币市场的产生为融资需求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通道,又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货币市场和经济发展又存在着着制约的关系,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对融资的需求,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是有限的,过高的资金需求迫使融资成本升高,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经济发展放缓时,对资金的需求是有限的,而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是充分的,这种情况将迫使融资成本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又刺激经济快速发展,如此反复的制约与刺激促进货币市场和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完善发达的货币市场是现代国家用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手段。
112、货币市场的子市场
货币市场包括:(1)资金拆借市场;(2)票据市场;(3)外汇交易市场;(4)短期债券市场等。
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融资债券以及其他债券。
114、银行间拆借市场及交易品种
银行间拆借市场亦称“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115、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两者都是资金融通市场,为融资提供一个平台。
区别: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融通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市场。

116、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117、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十三条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3)相关性原则;(4)可比性原则;(5)一贯性原则;(6)及时性原则;(7)明晰性原则;(8)权责发生制原则;(9)配比原则;(10)谨慎性原则;(11)历史成本原则;(12)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13)重要性原则。
118、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指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个方面的内容。
账务组织是指账簿设置、记账程序、核对方法等相互配合的账务体系。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
凡是相互联结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格式,用来记载各种经济业务的动态和结果的账页叫账簿。按其用途可分为总账和分户账。
121、借贷记账法及其记账规则
借贷记账法就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会计科目为记账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其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122、分户账一般分类
分户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1)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2)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4)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
123、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分类
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损益类。
124、会计核算“五无”、“八相符”
“五无”是指: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
“八相符”是指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簿、账卡(折)、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125、信用社会计要素及之间的关系
信用社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共六项。
资产负债之间的关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类之间的关系:利润=收入-费用
126、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之间的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月利率/30(天)=年利率/360(天)
127、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
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1)年、月、日;(2)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3)收、付款人开户社的名称和社号;(4)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5)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6)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7)客户签章;(8)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128、会计凭证传递的基本程序
会计凭证在本社内传递的基本程序是:在手工操作的情况下,对单位提交的各项业务凭证,先由经办人员接柜或填制、审查、记账,然后交复核员复核;本社内部自行编制的凭证有关人员记账签章后,亦交复核员复核;使用电子计算机的,经办员受理审查凭证后,交由机房操作员将数据及时或分批输入计算机处理。
129、重要空白凭证及核算方法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支票、汇票、存单、存折、收回贷款凭证、报单、股金证、借款依据、贷款证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
130、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农村信用社裁撤、转移隶属关系及会计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均应办理交接手续,任何会计人员在工作移交办妥前不得离职。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应由社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监交,一般会计员的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131、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会计报表
基本会计报表共有三种: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32、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的权限
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程序和数据。
133、信用社会计年度
信用社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34、信用社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信用社年终前的工作包括:(1)及时清理资金,认真核对账务;(2)认真清查和核实各项财产;(3)核实财务收支;(4)编制年度试算平衡表;(5)做好与年终决算有关的其他准备工作。
135、信用社年终决算日的工作
(1)决算日工作。当日要处理当天对外营业的账务和当月月结及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
①计算提留和纳税,对应提的定期储蓄应付利息和应缴的营业税款等要按规定计算提留缴纳。
②全面处理和核对账务,由决算日受理的各种业务及收到的联行报单,均应当日及时转账。同城金融企业间相互代收、代付款项,应及时交换,纳入当日核算,不得跨年处理,以减少未达账务。对税款的解交必须在决算日入库。对人民银行往来科目的存、贷款账户余额及同业往来账户余额,必须核对相符。营业终了,按平日结账办法细心结平账务,将各科目总账与有关明细分类账全面核对,使两者完全相符,保证账务的绝对正确。③检查各项库存,决算日营业终了,对库存现金、有价物证,应由主管领导同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进行检查核对,相符后,由参加人员在账簿上签字证明,保证账款、账实相符。④结转损益,决算日营业终了,各项收入和支出均登记入账,待内部账务全部处理完毕后,将损益类各收入支出科目的总余额与分户账余额核对相符,再按损益类科目明细分户账余额,逐户填制反方向转账传票结平余额后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其余额在贷方为全年纯益,在借方为全年纯损。(2)编制决算报表。按规定编制决算报表并审核报表,审核要特别注意报表之间有关科目的数字是否衔接一致,科目是否用错,保证决算报表的正确性。(3)决算后的工作。决算后的工作是决算工作的继续,首先按规定搞好新旧账务的结转,为新年度启用新账作好准备。其次按规定做好利润分配工作。
136、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
编制会计报表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按时报送。
137、信用社的年终决算会计报表
信用社的年终决算会计报表主要有: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决算附表。
138、年终决算时结转收入的会计分录
结转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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