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和绿色信贷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已有热门问题)

【政策概览第5期】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的起步与发展

发表时间: 03:01:33 文章来源:广州区域低碳经济研究基地

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等一道构建了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将项目及其运作公司与环境相关的信息作为考察标准纳入审核机制中,绿色信贷不仅能够有效帮助银行更好地识别企业的环境风险,还有助于全社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绿色信贷在国外起步较早,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命名为“生态银行”,专门负责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1980年,美国颁布了《超级基金法案》,该部法律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对其发放信贷资金的项目环境污染负责。目前“绿色信贷”已经在国际上变成一种潮流,得到越来越多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重视,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著名的“赤道原则”。

PrinciplesEPs)是指2002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制定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指南要求根据融资项目面临的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分为ABC三类,并对A类和B类中融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见表1)。

1赤道原则中对绿色项目的分类及管理要求

(表格来源:殷红,全球绿色分类标准及发展,2020

2 我国绿色信贷相关政策汇总

(表格来源:作者整理)

绿色信贷政策引导下,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绿色信贷余额稳步上升,截至202012月,根据央行统计口径,我国绿色信贷余额已由 2013年的5.2万亿增长到12万亿,复合增速达到12.7%。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2020年底占比达到6.9%,较2018年底提升0.8个百分点。从投放行业分布来看,绿色信贷投放主要集中在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

1 绿色信贷余额稳步提升

(图片来源:WIND,平安证券研究所)

2 绿色信贷比例稳步提升

(图片来源:WIND,平安证券研究所)

虽然国内绿色债券发行量巨大,但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国外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首先,信息披露方法的定性与定量存在差距,国外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而我国更多的是定性描述,定量极少;其次,绿色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大多明确表明要具备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报告,而我国《绿色信贷指引》关于第三方鉴证不是强制的,使得信息披露质量较低,可信度较差。这些是未来我国绿色信贷相关制度需要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理想经济发展形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降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碳金融是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和碳指标交易等。碳金融是在国际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体来讲就是两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议定书》)。

《议定书》主要是设定发达国家的具体减排目标,提出三种利用经济原理建立的碳配额贸易机制,其中前两种机制主要涉及发达国家,本文重点分析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它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其作用有二:一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向更环保的方向改造升级,二是降低发达国家实现减排义务的成本,因而cdm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机制。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催生出了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而它则构成了碳金融发展的基础。

碳排放交易已经起步。我国碳金融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中以cdm交易为主要内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我国已经在联合国成功注册了1250个清洁发展机制计划,预计年减排二氧化碳2.68亿吨,注册的计划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发达国家为了达到其在《议定书》中的承诺,在2012年之前每年要通过cdm项目购买大量的'减排量,据估计大约每年2亿到4亿吨。基于这个前提条件,我国巨大的碳交易潜力就得以显现,从而使得当前cdm交易成为促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

碳排放交易平台初步建立。如表1所示,目前,我国已经在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山西吕梁、武汉、杭州、昆明建立了几个碳排放权交易所,这些交易所构成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平台。除此之外,江西、广东、四川、河北等地也在筹建碳交易平台。

表1 我国已经建立的碳交易所

绿色信贷发展迅速。所谓绿色信贷是指2017年7月30日由中国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目的是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这标志着信贷全面进入节能减排的主战场。国内有些银行已经开展了绿色信贷,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低碳银行逐步兴起。所谓低碳银行是指接受了赤道原则,并将其纳入自己业务原则的银行。当前的低碳银行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由兴业银行开始,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接受赤道原则。

我国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碳金融业务虽已起步,但相对于全球碳金融的发展依然较为落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环境风险管理尚不完善。发展碳金融过程中,环境风险控制是重要一环。在国际上,一些先进的银行已经把环境风险管理嵌入信贷管理体系中。虽然我国大部分银行都接受了绿色信贷的概念,但是在项目融资上的环境风险控制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一般只是对于企业的环境污染指标进行是否合法合规的简单调查,不能把环境风险管理嵌入到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去,不利于我国碳金融的发展。

我国碳金融发展缺乏主动权。首先是中介市场的缺失。在cdm机制下,首先需要第三方核准机构对项目能否切实减少碳排放进行评估核准,然后还需要专业中介机构媒介境内项目持有者和境外项目购买者。目前联合国委任的第三方机构总共有52家,其中中国大陆只有3家。其次是碳交易定价权缺失。由于没有自己的交易体系,所以没有相应的定价权。

碳金融业务缺乏创新。我国目前碳金融业务主要是cdm交易方面,在直接融资和碳衍生品交易方面还较为落后。首先是直接融资。在我国,无论是通过a股市场募集还是发型企业债券,拥有节能减排概念的上市企业很少,直接融资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是严重不足。其次是碳衍生品发展缓慢。碳衍生产品包括掉期交易、证券、期货和基金等形式,目前碳衍生品创新是由发达国家领导的,其主要交平台也在发达国家,我国碳衍生产品发展比较缓慢。

信贷结构不合理。在碳金融领域,银行主要是为节能减排的企业提供贷款,但是我国银行都面临着信贷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调整信贷结构又是非常难的,各地需要把信贷重点从两高一资行业真正转变到节能减排行业上来。我国信贷资源投入呈现区域和行业的严重不平衡。一方面各银行偏好支持有实物形态资产的行业;另一方面现代服务业和新兴工业都明显呈现技术聚集的特点,相对来说实物资产比较少。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各行都提高了放贷的门槛,严格控制贷款。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信贷成本和难度,使节能减排企业申请贷款难上加难。

促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

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健全监管和法律框架。政府首先要认识到发展碳金融的重要性,即发展碳金融才能有效推进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是要看到我国面临的碳风险和机遇。一方面,欧盟希望自2017年起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部门也要达到发达国家的效率标准;同时美国主张“大国减排”,即所有大国都应该承受义务减排,而不是只有发达国家,并有可能在未来实施碳关税政策;加之国内低碳政策的实施和国际低碳政策的压力,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碳风险。另一方面,作为经济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这也是一次绝佳的发展碳金融的机会。碳金融体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政府应该通过对相关产业进行规划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来统筹和导向碳金融的发展,除此之外,迅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且有利于该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准则是当务之急。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讲,面对碳金融这类新鲜事务,监管当局也应该创新监管思路,包括服务理念的转变,监管方式的更新。需要多借鉴外国的先进监管经验,针对我国的碳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

建立银行环境风险业务管理体系。为适应当前发展碳金融的需要,银行应尽快建立自己的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首先是要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对我国相关政策理解清晰,对环境风险控制方法掌握熟练,能够胜任并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碳金融需要的人才。其次要在银行内部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向国际先进银行学习,建立包括环境风险评估、项目风险分类、项目风险决策和全面审查监督项目等环节。

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务,掌握碳交易定价权。要打造碳金融市场,就需要有金融中介机构。可以通过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允许其向项目买卖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如项目融资和顾问。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加强同联合国的合作,争取在中国建立更多的第三方授权核准机构,这也是为接下来获得国家碳交易定价权打下基础。国内目前交易所比较多,这样即不利于执行统一的标准,也会形成互相竞争压价的情况。为了获得国际碳交易定价权,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首先要形成区域性的交易和信息平台,再将它们统一起来,最终形成统一的市场。

创新和发展多样化的碳金融工具。由于碳金融产品相对于传统金融产品来讲更加复杂,所涉及的因素比较多。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国家宏观政策、环境因素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一个与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产业升级相适应的碳金融创新机制。首先要充分利用期货、期权交易的基础设施、交易结算系统上的互补性,开展碳金融衍生品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和流动性,实现交易的规模效应;其次要加强对进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机构的资金支持,建立生态环保等产业投资基金,也可开发针对绿色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项目的信贷业务和保险产品;再次要通过协同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机构投资者等方面,共同努力,创新碳证券、碳期货、碳掉期交易等多种碳金融衍生产品。

【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相关文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9〕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中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绿色金融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确定绿色产业发展重点,明确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制定支持目录,将政策和资金聚焦到对推动绿色发展最重要、最关键、最紧迫的方向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绿色项目库建设。建立绿色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新能源、新材料、绿色交通、节能环保、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绿色制造、绿色物流、绿色农业、绿色建筑等绿色企业和项目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搭建绿色项目建设投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披露项目和企业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入库项目提供绿色信贷支持、基金支持和融资对接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

  (三)完善绿色信贷管理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绿色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符合赤道原则的管理模式,积极拓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行或绿色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提供有特色、专业化的绿色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建立绿色银行评价、奖励机制。依据全省各监管机构履职中形成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业务相关考评结果,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奖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基于知识产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节能收益、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收益权等抵质押品的绿色信贷产品,拓展绿色企业和项目抵质押品范围,降低绿色企业和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绿色信贷资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理财产品、碳项目收益债等投行类产品、清洁发展机制融资综合解决方案等新产品,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绿色项目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对涉及落后产能项目、节能环保不达标、安全生产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严禁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坚决压缩退出存量贷款。积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上公示。探索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集绿色信用服务、绿色金融服务等为一体的金融云平台,实现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为银行机构及时、准确查询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信息提供便利。(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对绿色信贷进行奖补或贴息。对金融机构向绿色项目库中的优质项目发放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投融资行为予以奖励、补贴或风险补偿。研究完善绿色信贷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进行适当贴息。支持商业银行对生态环保项目贷款执行较低利率,鼓励政策性银行降低准入门槛,开展贴息贷款服务。(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线上线下银企对接。根据绿色发展领域融资需求,利用省融资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融资平台,积极向银行推荐绿色项目和企业,与银行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向大型绿色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对辽河流域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生态环保领域项目提供开发性贷款、政策性贷款,将信贷资源向绿色产业倾斜。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银团合作,对重大绿色项目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贷赠款,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工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发展绿色直接融资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充实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支持和鼓励绿色环保企业入库。支持符合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的绿色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支持吉林股权交易所设立绿色板块,探索发行绿色可转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重点支持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和生态环保等绿色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我省企业和金融机构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绿色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创新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充分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产业、生态环保等领域的子基金,落实引导基金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进行奖励让利。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鼓励子基金加大对绿色产业领域企业的投资力度,并鼓励引导基金进行跟进投资,支持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绿色中小型企业发展,促进省内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环保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扩大绿色投资。积极争取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的资金支持。支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土地、水、大气等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引入PPP模式,采取合理捆绑打包、上下游联动等方式,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探索将城市绿地建设、生态湖泊治理、矿山修复等生态类项目与符合要求的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包装、合理匹配的方式,通过产业项目收入补贴生态环保项目,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提高。将符合要求的绿色投资PPP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部PPP项目储备库,优先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合理运用政府债券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地政府债券限额,用于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一步争取扩大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对有一定收益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利用专项债券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四、大力发展绿色保险

  (十六)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拓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对企业开展风险评估,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省生态环境厅、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继续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完善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吉林银保监局、省林草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绿色保险创新。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五、建立绿色融资担保体系

  (十九)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绿色信贷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绿色事业部,为绿色债券提供增信服务,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担保资源,对符合要求的绿色环保项目、绿色创业创新企业和绿色农牧业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企业绿色债券提供担保。(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对为中小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为中小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按其中小企业绿色信贷担保贷款平均在保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绿色金融创新

  (二十一)支持申报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持长春市发挥区位、产业、资源、生态优势,以环保科技为主题申报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现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的深度对接。支持其他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相关申报创建工作,成熟一家,申报一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二)推动绿色物流体系建设。针对绿色物流的融资需求,利用绿色信贷、绿色融资租赁、绿色债券以及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产品,有针对性地为绿色物流发展提供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探索环境权益交易制度建设。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不同类型的环境权益交易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包括用水权、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在内的资源开发利用权益管理制度,为环境权益交易及融资活动提供法律支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用能权交易。建设绿色产业“数据银行”,为绿色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为政府提供污染治理、节能减排、低碳转型等综合投融资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效防控绿色金融风险

  (二十四)建立完善绿色投资风险监管体系。结合推动企业节能减排、防范环境污染和授信政策,加强对与绿色投资相关的金融风险监管,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信息收集机制、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有效防范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绿色信贷的监督指导,将绿色信贷理念、标准、方法贯穿到信贷服务的全流程。督促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项目的资金用途、环境效益、项目进展和经济可持续性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将绿色金融纳入我省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战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研究解决推进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绿色金融统计监测体系。在现有绿色信贷专项统计的基础上,加强对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依托现有金融统计信息交流机制,扩大统计监测范围,补充完善相关统计指标,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等相关业务数据纳入统计范围,探索建立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的绿色金融指标体系和绿色金融统计工作制度。(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责任监督。各地要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的重要工作目标,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对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绿色金融资金的后续监督审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奖优罚劣,对依规高效使用专项资金的地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对违规使用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防范绿色金融风险,促进形成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模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九)着力提升绿色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绿色金融人才发展战略,坚持内培和外引相结合,与专业机构合作,对现有员工进行专业性培训,并积极引进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尤其是加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金融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为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支持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绿色环保企业共同设立绿色金融新型智库,开展绿色金融战略研究。组织绿色金融论坛,推进绿色金融开放合作交流。发挥吉林省金融学会作用,加强绿色金融研究,积极争取加入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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