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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股票代码:601288)

本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本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年1月,本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本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行是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致力于建设经营特色明显、服务高效便捷、功能齐全协同、价值创造能力突出的国际一流商业银行集团。本行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截至2018年6月末,本行总资产219,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登载A股半年度报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登载H股中期报告的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cn)以及香港联交所网站(.cn)以及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重大非股权投资。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已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7.11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受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没有被有权机关调查,被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被市场禁入、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环保、安监、税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发生。

7.12本行及控股股东诚信情况

本行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等情况。

7.13股份的买卖及赎回

报告期内,本行及子公司均未购买、出售或赎回本行的任何上市股份。

7.14员工激励措施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未实施任何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7.15董事及监事的证券交易

本行已就董事及监事的证券交易采纳一套不低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所规定标准的行为守则。本行各位董事、监事确认报告期内均遵守了上述守则。

7.16董事及监事认购股份或债券之权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并无发给本行董事及监事任何认购股份或债券之权利,亦没有任何该等权利被行使;本行或本行的子公司亦无订立任何使董事及监事可因购买本行或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债券而获利的协议或安排。

7.17董事及监事于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的权益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概无任何董事或监事在本行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知会本行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任何权益或淡仓(包括他们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该等规定被视为拥有的权益及淡仓),又或须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载入有关条例所述登记册内的权益或淡仓,又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行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权益或淡仓。本行主要股东及其他人士的权益及淡仓请参见 “股份变动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7.18半年度审阅情况

本行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18年中期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和国际审阅准则审阅。

本行中期报告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7.19 外部审计师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未变更外部审计师。

7.20 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行秉承“客户至上,始终如一”的服务理念,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建设。制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长效机制。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等专项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深入推进零售业务战略转型,开展“客户体验提升年”活动,全面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客户体验。启动“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优化”项目,进一步完善全行客服联动网络和客服联动系统功能,提高对客户诉求的响应效率,改善客户体验。

7.21 精准扶贫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精准扶贫工作情况请参见 “讨论与分析―县域金融业务―金融扶贫工作情况”。

7.22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情况

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情况,请参见“股份变动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证券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 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工作副行长、财会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二) 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阅报告原件。(三)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四) 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报告。

附录一:2018年半年度资本充足率信息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 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等监管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2018年6月30日,考虑并行期规则后,本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的资本充足率14.77%,一级资本充足率11.7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1.19%,满足监管要求。与2017年12月31日相比,本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提高1.03、0.53、0.56个百分点。2018年上半年,本行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募集

资金人民币1,000亿元,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人民币400亿元,主动优化调整资产结构,资本净额增速高于风险加权资产增速,资本充足率大幅提升。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本行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本行以及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的本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本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本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三、资本充足率及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监管核准的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范围,本行采用非零售内部评级初级法、零售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计量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标准法计量内部模型法未覆盖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的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率如下表所示。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因应用资本底线而导致的额外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应同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11号)计量并披露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结果如下表所示。

四、风险暴露(一)信用风险

本行按照非零售内部评级初级法、零售内部评级法以及权重法计量的信用风险暴露情况如下表所示。

内部评级法覆盖的信用风险1

注:1.未包含监管校准部分。

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

本行逾期及不良贷款情况、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参见 “讨论与分析――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本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对内部模型法未覆盖部分采用标准法计量。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各类型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如下表所示。

本行采用历史模拟法计算风险价值(VaR)和压力风险价值(压力VaR),历史观察期均为1 年,持有期10天,置信度99%。风险价值(VaR)和压力风险价值(压力VaR)分别反映了根据最近的历史情景和对本行资产构成显著压力的一年的历史情景计算的一定概率下的最大损失。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下风险价值和压力风险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压力风险价值 (压力VaR)

本行银行帐户股权风险暴露如下表所示。

公开交易股权风险暴露1 非公开交易股权风险暴露1

注:1.公开交易股权风险暴露指被投资机构为上市公司的股权风险暴露,非公开交易股权风险暴露指被投资机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风险暴露。2.未实现潜在风险损益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已确认但在利润表中尚未确认的收益或损失。

本行利率风险的情况参见 “讨论与分析――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三)操作风险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按照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729.95

操作风险管理情况参见 “讨论与分析――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五、监管资本项目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编制了监管并表口径下的集团资产负债表。监管资本项目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投资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监管资本构成如下表所示。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和公开储备
过渡期内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数额(仅适用于非股份公司,股份制公司的银行填0即可)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监管调整前的核心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监管调整
商誉(扣除递延税负债)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扣除递延税负债)
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对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现金流套期形成的储备
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扣除递延税项负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普通股
银行间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中应扣除金额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中应扣除金额
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应扣除金额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

资产的未扣除 部分超过核心一级资本15%的应扣除金额

资产的未扣除 部分超过核心一级资本15%的应扣除金额
其中:在对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扣除的金额
其中:抵押贷款服务权应扣除的金额
其中:应在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中扣除的金额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缺口
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合计
应从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扣除的未扣缺口
核心一级资本监管调整总和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过渡期后不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中:过渡期后不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部分
监管调整前的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监管调整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银行间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其他一级资本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应扣除部分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缺口
其他应在其他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
应从二级资本中扣除的未扣缺口
其他一级资本监管调整总和
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
其中:过渡期后不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中:过渡期结束后不可计入的部分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银行的二级资本
银行间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二级资本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应扣除部分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
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
其他应在二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
总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
资本充足率和储备资本要求
其中: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满足缓冲区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门槛扣除项中未扣除部分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未扣除部分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未扣除部分
抵押贷款服务权(扣除递延税负债)
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扣除递延税负债)
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限额
权重法下,实际计提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额
权重法下,可计入二级资本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限额
内部评级法下,实际计提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额
内部评级法下,可计入二级资本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限额
符合退出安排的资本工具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当期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的数额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不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的数额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当期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数额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不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数额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当期可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额
因过渡期安排造成的当期不可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额

七、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合格资本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及二级资本工具。2010年7月,本行A股和H股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14年11月和2015年3月,本行分两次发行8亿股优先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800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计入其他一级资本。2018年,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5,188,916,873股,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2009年至2012年期间,本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人民币1,500亿元的次级债券,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旧式次级债自2013年起可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量需逐年递减,截至2018年6月30日,可计入二级资本数额为600亿元。2014年8月,本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人民币30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全部计入二级资本;2017年10月,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人民币40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扣

除发行费用后全部计入二级资本;2018年4月,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人民币400亿元的二级资本债,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本行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如下表所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 《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等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等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等
其中: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规则
其中: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结束后规则
其中:适用法人/集团层面
可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单位为百万,最近一期报告日)
是否存在期限(存在期限或永续)
发行人赎回(须经监管审批)
其中:赎回日期(或有时间赎回日期)及额度
其中:后续赎回日期(如果有)
其中:固定或浮动派息/分红 股息率每5年调整一次,每个股息率调整周期内每年以约定的相同票面股息率支付
其中:票面利率及相关指标 一期优先股首个股息率调整周期的股息率为6%;二期优先股首个股息率调整周期的股息率为5.5%。
其中:是否存在股息制动机制
其中:是否可自主取消分红或派息
其中:是否有赎回激励机制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 (1)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降至5.125%(或以下),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或部分转为A股普通股,促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所有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 (2)在以下两种情形中较早者发生时,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转为A股普通股:①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本行发生本次发行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全部转股还是部分转股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转换价格确定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初始转股价格为审议通
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2.43元人民币/股)。 在董事会决议日后,当本行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n为该次普通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次增发

新股或配股已经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发行结果公告刊登前一交易日收盘价,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不因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行为而进行调整。2018年,农行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筹集资金1,000亿元,根据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中一期优先股、二期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计算,本行发行的一期优先股、二期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由2.43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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