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计提了100万的收入也计提了销项13万,二月实际收到10万,实际开出销项1.3万,二月做帐?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对2021年年报问询函提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相关内容如下: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2019年至2021年,你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不存在其他《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所”)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仍然积极与管理人及相关债权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11、年报显示,你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为49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款项具体情况(包括应收对象名称、具体的关联关系、形成原因、账龄、预计收回时间等),并自查是否构成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关联方财务资助,以及你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中兴财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款项具体情况

  另:由于上市公司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弘高设计”)的子公司北京弘高泰合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中:弘高设计出资10万元,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出资49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弘高设计、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以上均视同关联方。

  在确定关联方关系时,母子公司是一个整体。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少数股东,可以认为是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关联方,但在集团合并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时,当该少数东与其可施加重大影响的该组成部分(即该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和往来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重要性原则,从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考虑,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属于弘高创意的关联方。

  二、是否构成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关联方财务资助

  由于应收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的款项,属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注册资本金的出资款,且该公司不属于《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不构成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关联方财务资助。

  三、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法人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披露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回复:

  2021年12月31日弘高创意应收关联方款项490万元,系应收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490万元。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弘高设计”)的子公司北京弘高泰合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中:弘高设计出资10万元,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出资49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弘高设计、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截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弘高设计及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均未对新增注册资本部分实际出资,该部分未出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以上均视同关联方。

  在确定关联方关系时,母子公司是一个整体。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少数股东,可以认为是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关联方,但在集团合并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时,当该少数股东与其可施加重大影响的该组成部分(即该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和往来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重要性原则,从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考虑,我们认为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属于弘高创意的关联方。

  由于应收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的款项属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出资款,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关联方财务资助。

  弘高创意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北京弘高泰合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增资事项进行了披露:北京弘高泰合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年度注册资本增加500万元,其中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增资10万元,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增资490万元。增资后,北京弘高泰合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其中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江苏中联奥特莱斯石材城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认为该事项不构成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关联方财务资助,弘高创意已经履行恰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弘高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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