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暂不支持自助业务会对卡里面的钱有影响吗?

  一、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一)到银行网点申领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未成年人可凭户口簿)和一寸白底的彩色证件照片到选定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各属下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二)手机自助申领

  下载并安装“智慧五邑”APP或者微信关注“五邑人社”微信公众号。登录“智慧五邑”APP或在微信公众号,点击“智慧人社”应用,点击“我要办卡”功能按钮,进入“申请社保卡”功能模块,按提示操作即可。

  (三)单位集中申领

  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填写附件《江门市社会保障卡单位代理人备案登记表》(在人社服务平台上下载)加盖单位公章交到选择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经银行网点确认盖章后,由用人单位或银行传真交至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传真号码:3873737),也可以扫描发送至邮箱(dwdianziyouxiang@/Jmqyfwpt/),在平台上按要求补充员工相关资料,即可提交社会保障卡申领申请,并进入相应办卡流程。卡片制好后,合作银行将通知申领人或经办人到网点领取,员工也可以通过个人申领的方式申领。

  五、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退保是否强制注销社会保障卡?

  凡在我市常住的居民都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退保后不强制注销社会保障卡,以后参加社保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障卡。

  六、从未申领社会保障卡,但急需用卡,怎么办?

  答:江门市部分银行网点已开通已开通社会保障卡即办即取服务(详细网点可参阅市人社局网站:/szdwzt/srlzyshbzj/wsfw/bmjd/sbksy/181114_/Jmqyfwpt/index.do)、“五邑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社会保障卡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交易流水和社保缴费记录。

  七、参加了职工医保,激活了社会保障卡,医保为何没有到账?

  职工医保待遇会在社会保障卡激活的次月底前统一发放,如未按期划入,可能是以下原因导致:

  1.社会保障卡的个人信息与参保信息不一致或参保人在社保系统有多个参保号;

  2.查询渠道不正确;

  3.社会保障卡状态异常、银行锁卡;

  5.2018年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6.银行系统账户问题等其他原因。

  系统将会定期对社保系统存在多个参保号导致医保待遇无法划入的持卡人,通过短信形式告知参保人到社保经办机构更新参保信息。

  市民可咨询属地社保局或社会保障卡咨询服务热线3873716、3873767。

  八、社会保障卡跨行取现需要手续费吗?

  我省社会保障卡实施省内跨行取现免收手续费的银行包括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农信社、广发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16家,每月免收持卡人不少于3笔省内跨行ATM取款交易手续费。

  九、老人家不会使用银行终端设备,如何查看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收支明细?

  市民可到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任意银行网点免费申请社会保障卡对账簿或者存折用于查账对账。

  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可以使用吗?

  我市社会保障卡芯片采用的是国家统一的标准,社会保障卡的人社功能可在江门三区四市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机等设备上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可以全国通用,我市已实现本地和跨地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符合江门市跨省异地就医规定的参保人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异地就医申请表到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参保人在所备案医院住院治疗,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资料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和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我市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余额支持在省内实时结算定点医院消费使用。

  十一、社会保障卡办理回执单丢失怎么办?

  如遗失社会保障卡办理回执,可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到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机或办卡银行网点柜台免费打印办理回执。社会保障卡制好后,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办卡网点即可正常领卡激活。

  十二、2013年前的原广发医保IC卡医保账户里面还有余额,如何办理划转?

  激活本市新社会保障卡后,原广发医保IC卡医保账户余额将于激活的次月自动划入新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如未按期到账,可能是由于原医保IC卡身份信息与新社会保障卡身份信息不一致导致,需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广发医保IC卡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信息和并到广发银行任意网点核改信息)。

  因参保人在外地参保或死亡需终止本市社保关系,原广发医保IC卡余额尚未结转的,可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账户提清或销户手续,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划转通知单》到广发银行任意网点办理原医保IC卡资金提清。

  十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参保人,是否有医保待遇划入社保卡?

  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参保人是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的,也就是说是没有待遇划入到社保卡中的医保个人账户的,但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待遇。

  一、遗失或损坏社保卡,补换需要怎么办?需多长时间?

  若持卡人因卡片遗失或者资料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补换社会保障卡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办卡银行的任意网点办理补换卡。遗失社会保障卡建议及时致电办卡银行进行临时挂失,并尽快到办卡银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和补卡。

  在银行网点办理补换卡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制卡完成后,本人凭补换卡回执和有效证件到办理补卡的网点领取新卡(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江门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部分网点已开通即时补换卡服务,挂失补卡同时即可领卡启用)。

  二、社会保障卡有效期过期需要补换吗?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要求,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可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合作银行任意网点申请换发社会保障卡。逾有效期换卡按照《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和行政事业收费要求收取换卡工本费20元/张。

  三、在旧公司购买社保并办理本市社会保障卡,现在换了新公司参保,请问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

  不需要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障卡。

  四、通过社会保障卡代缴职工医保等社保费用的持卡人,补换社会保障卡后需要变更缴费账户吗?

  目前广发银行社会保障卡支持金融账号“换卡不换号”,其他银行社会保障卡金融账号补换卡后将更变。因此持卡人如果通过社会保障卡代缴职工医保等社保费用,请与银行确认新卡的金融账号是否与旧卡一致。如不一致,请及时到缴费单位更改扣费账号。

  五、如何更换社会保障卡办卡银行?办理更换银行后原社会保障卡可否正常使用?

  更换社会保障卡办卡银行流程如下:

  (一)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新选择的办卡银行申请更换社会保障卡;

  (二)新卡制卡期间,旧卡未注销前仍可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消费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但由于换行业务受理后,社会保障卡系统将以新服务银行的新卡作为唯一社会保障卡记录,旧卡不可以在社会保障卡终端机继续使用,旧卡余额和交易明细需到原服务银行柜台查询。

  (三)新银行社会保障卡制卡完成后,到新办卡银行网点激活新社会保障卡并领取《医保个人账户划转通知单》;

  (四)本人凭《医保个人账户划转通知单》、原社会保障卡(遗失的除外)到原办卡银行任意网点,办理金融账户余额提清和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划转至新社会保障卡手续,注销原社会保障卡。

  (五)注销原社会保障卡后,原社会保障卡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将以银行转账形式划入新社会保障卡。

  六、市民办理社会保障卡换行过程中,丢失原社会保障卡,应该怎么办?

  换行业务受理后,社会保障卡系统将以新服务银行的新卡作为唯一社会保障卡记录,如持卡人原社会保障卡丢失的,需马上到原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处办理正式挂失,但旧卡不可以办理补换业务,需待新社会保障卡制卡成功办理激活后,凭新银行开具的医保资金划转通知单到原银行办理销卡和资金划账。

  七、原社会保障卡丢失,该卡绑定了每月扣缴医保费用,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医保费用应如何扣缴?

  市民需到退休所在地的地税经办机构办理变更使用其他银行卡扣缴医保费用,如果已经欠费,可以咨询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缴。

  八、如何注销社会保障卡?

  因社保关系转移市外、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需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医保账户提清通知单,本人凭通知单、有效证件、社会保障卡到所属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业务。持卡人死亡或失踪的,由持卡人监护人或户籍内家庭成员办理。

  九、我市哪些银行网点开通了社会保障卡即办即取服务?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行银行、广发银行、江门农商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已开通社会保障卡即时补换卡服务,市民本人凭身份证前往开通该服务的银行网点办理补换卡,可立等可取。

  其中部分银行网点已开通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即办即取服务,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一张一寸白底彩照到服务网点,现场办卡现场即可领卡激活。

江门社保卡快速发卡网点(截至2019年11月)

(指在江门首次办理社保卡)

(指在江门本银行曾办理社保卡需补换卡)

中国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怡路36号

江门市迎宾大道东17号

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37号102-104

中国银行江门新会支行营业部

新会区冈州大道东73号

中国银行江门冈州支行营业部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新桥路8号

中国银行江门开平支行营业部

开平市三埠祥龙中银路一号

中国银行江门台山支行营业部

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46号

中国银行江门鹤山支行营业部

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228号

中国银行江门恩平支行营业部

邮储银行江门市分行营业部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6、18号

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9号

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66号

江门市外海中华大道138号首层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0号  

恩平市新平北路飞鹅塘路口

开平农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开平市曙光东路166号

鹤山农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420号

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

江门市荷塘镇民兴路5号(业宝楼)首层商铺自南向北1-8卡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棠下大道21号首层

江门市蓬江区海逸城邦3号

建设银行高新科技营业室

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8号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三路204号101室

建设银行会城支行营业室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一路30号127-131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中84号

江门市新会区新会碧桂园凤凰商业一街1183、1186、号商铺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圩首层及镇前路首层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大泽开发综合楼镇政府办公楼101、102、201、202号

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北面首、二层

开平市水口镇大福西路20号首层7-16铺位

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332号

台山市台城侨雅花苑御院雅悦轩1-5号商铺

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120、122、124号,裕民路28、30号

鹤山市沙坪凤亭路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

恩平市恩城恩新东路2号

恩平市君堂镇平安大龙朗3号之一波顿商城Q1-U2卡位

广发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49号之五

广发银行新会支行营业部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28号

广发银行开平支行营业部

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号6幢

广发银行台山环北大道支行

台山市台城镇环北大道76号

广发银行鹤山支行营业部

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313号

工商银行港口支行营业部

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一路之一

工商银行开平支行营业部

工商银行台山支行营业部

台山市台城镇环北大道48号

工商银行鹤山支行营业部

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228号

工商银行恩平支行营业部

恩平市恩城镇大道晋江国际新城C区6号

注:服务网点情况视各银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变动,详询具体银行网点

  一、电子社保卡是什么?

  电子社保卡的全称为“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的线上形态和电子证照,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等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由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统一认证、统一管理,全国通用。

  二、电子社保卡与实体社保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电子社保卡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持卡人可根据应用场景和个人偏好选择使用实体社保卡或电子社保卡。

手机使用(线上、扫码)


  三、电子社保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能做什么?

  实体社保卡102项功能的基础上,向更多公共服务领域拓展。

  线上身份认证:电子办事凭证、线上待遇资格认证、快速登录服务(网站、手机APP、自助一体机)

  个人信息查询:社保参保信息、就业人才服务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资格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信息、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信息

  业务申办:就业创业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用工服务、人才服务、调解仲裁服务

  移动支付:参保缴费、考试缴费、培训缴费、工伤医疗费

  四、江门市电子社保卡目前实现了哪些功能?

  (一)扫码支付功能:社保卡持卡人在消费医保个账时出示电子社保卡二维码,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使用智能POS机扫描该二维码,即可完成医保个账消费。

  (二)线上身份认证:可以代替实体社保卡在互联网上实现身份认证。电子社保卡可通过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实现持卡人的线上待遇资格认证。

  (三)个人信息查询: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医保账户交易明细、社保缴费信息、人才服务信息、个人就业信息、招聘信息、职业培训信息、技能证书信息、人事档案信息、人事考试信息、优惠补贴信息等。

  (四)办理线上业务:可以通过手机办理养老待遇年审、失业待遇签到、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求职登记、培训报名、优惠补贴申请等多类人社业务。

  未来电子社保卡在江门市的服务及应用领域仍将不断拓展,实现电子社保卡全业务应用场景,实现扫码认证和办事,获得更为广泛、细致、贴心的服务,让市民无需再带实体卡出门。

  五、电子社保卡安全可靠吗?

  l  通过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统一验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共建,安全权威可靠。

  l  基于社保卡安全体系,健全电子社保卡安全机制。

  l  规范线上业务流程和先进技术手段,全面保障安全。

  l  基于电子社保卡实现个人授权访问。

  u 人人使用电子社保卡

  u 可证明我是我”“是我在操作”“是我查询”“是我办事

  u 有效避免非授权APP仿冒个人线上操作的风险

  六、电子社保卡在哪里领?

  电子社保卡可在官方授权的多个渠道APP上申领和使用。

  目前江门市已开通“五邑人社”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广东人社APP、云闪付、各大银行手机APP等渠道签发申领,建议首选通过“五邑人社”微信小程序申领,该渠道应用场景最丰富(包括社保信息查询、扫码支付、亲情卡关联等)

  注:在某一渠道解除关联后,不影响其他渠道上电子社保卡使用。

  七、“五邑人社”电子社保卡签领如何操作?

  (一)扫描二维码启动“五邑人社”微信小程序,点击“立即注册”按钮授权登录。

  (二)按提示输入相关信息,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完成注册或领取已经注册的电子社保卡。

  (三)电子社保卡签发成功后,点击“电子社保卡二维码”在我市已开通扫码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出示个人二维码,通过收费POS机、医院自助服务机扫码,即可“码”上享受预约挂号、看病检验、打印检查报告、住院登记、结算缴费、购药支付等功能。(目前仅支持部分已开通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今后将逐步在其他医疗机构和药店铺开)。

  八、如果电子社保卡申领失败,怎么处理?

  确认是否已领取实体社保卡。

  如已领取,请确认社保卡是否有以下情况。

  未启用、已挂失、已注销、已锁定。

  请检查社保卡个人相片是否与本人当前面貌差异较大。

  联系当地人社部门或拨打当地12333电话咨询。

  九、实体社保卡挂失、锁定后,电子社保卡能否继续使用?

  实体社保卡无效,电子社保卡也不可用,只能解除关联。

  实体社保卡无效或不可用的情况:

  封存、挂失、锁定、注销。

  十、实体社保卡进行了补换卡,电子卡怎么处理?

  第一步:解除原有电子社保卡的关联。

  第二步:申领新的电子社保卡。

  十一、电子社保卡的申领和开通缴费结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开通电子社保卡缴费结算

实体社保卡银行账户已激活,且在银行端预留在使用的手机号码

办事凭证、业务查询、结算身份认证

缴费、自费结算、组合支付

注:各地开通的具体功能有一定差异,以当地线上服务项目清单为准。

  十二、如果缴费结算功能无法开通,怎么处理?

  请检查实体社保卡银行账户和关联手机号,可能存在的问题:

  实体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未激活

  手机号码在银行未预留或手机号码不正确

  十三、临时社保卡可以申领电子社保卡吗?

  临时社保卡无法申领电子社保卡。

  十四、“五邑人社”微信公众号能否签领非江门地区的电子社保卡?

  “五邑人社”微信公众号目前仅支持江门市电子社保卡的签领服务,其他非江门地区的社保卡暂不能通过“五邑人社”微信公众号签领江门市电子社保卡。

  十五、可不可以多渠道领取多张电子社保卡?

  每名社保卡持卡人仅可签发一张电子社保卡。已通过其他渠道(支付宝、微信等)成功签发电子社保卡的持卡人,关注“五邑人社”微信公众号通过认证(电子社保卡密码、人脸识别、短信等认证方式三选一)后,可领取江门市电子社保卡;从未签发电子社保卡的持卡人,关注“五邑人社”微信公众号可直接签发江门市电子社保卡。

  在“五邑人社”微信公众号签发或领取江门市电子社保卡后均可享受医院就诊、医保个账消费等便捷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全文见下条)。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自2015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打击治理工作。9月23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做好打击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9月23日,中央综治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打击治理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和《通告》,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人民银行深入分析了其中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了《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二、人民银行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方面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做了哪些工作?

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力度,前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展大量工作。

一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建成运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有利于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涉案账户进行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快速查询、封停业务等。截至2016年9月20日,全国共有1253家银行、28个省市公安机关接入平台,累计处理业务11.86万笔。

二是强化银行卡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了对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具)受理环境安全性和标准符合性进行检查,从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软硬件安全等方面严查终端非法改装、信息泄露问题,并从控制信息泄露源头和防范风险传导入手,督促相关机构进一步提升支付业务系统、客户端软件的敏感信息保护能力和交易风险防控水平。同时,组织开展支付业务系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排查上述机构支付业务系统的敏感信息和资金安全隐患。

三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

四是加强支付机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防止支付机构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对无证机构非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整治。

三、《通知》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反映,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法分子诱骗一些群众出售本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有的甚至直接组织个人到银行批量开户后出售。二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二)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由于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有些银行也以发卡数量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同时,个人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公用事业费用,往往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导致个人有大量闲置不用的账户。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7.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银行管理资源浪费,长期不动的账户还成为了银行内部风险点。

(三)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和现代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托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为个人远程开立账户,账户的开立越来越方便。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突出,因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的账户资金被窃事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亟需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为此,人民银行作出了相关制度安排,2016年4月1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同时,2016年7月1日,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同样,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仅需要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开户便捷性最高,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较低;Ⅱ、Ⅲ类户分别需通过至少三个、五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或者通过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具有更高的余额付款限额;Ⅲ类户的余额除了消费和转账外,还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安排,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得到有效兼顾,个人可以更好地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

四、个人如何利用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来合理安排使用银行账户?

《通知》实施后,个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Ⅱ类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以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上述制度设计,涉及对以前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为此,人民银行近期将下发通知,对《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的Ⅱ、Ⅲ类户的功能进行进一步明确和改进。

五、个人已经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

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不法分子通常以一个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进行作案,大大超出了个人对账户数量的正常需求。同时,银行也反映目前银行系统中存在大量长期闲置不用的账户。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对2016年12月1日前同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个人开户数量较多的,银行应该要求个人作出相应说明。个人无法说明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个人归并冗余的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帮助个人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银行客户的主动配合。我们希望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六、买卖账户、假冒开户有什么后果?

账户实名制是一项基础性金融制度安排,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多年来从制度保障、系统建设、专项治理和部门协作等多个方面不断强化账户实名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账户实名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账户实名率逐年提升,有效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尤其是随着2007年6月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共同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成运行,以及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鉴别机具的推广,不法分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这已经成为了当前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中的难点。单位和个人不良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一些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购他人账户、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用于实施诈骗。

为提升不法分子和相关单位、个人的违规成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该项措施将限制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和违规单位、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七、《通知》为什么要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法分子通常利用个人出售或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开立大量账户,用于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过分散资金、迅速转移等手法打乱资金交易路径,阻碍公安机关追查。除涉案账户外,不法分子通常还掌握大量同一开户人名下的多个账户,一旦涉案账户被冻结,还可以继续使用其他账户实施诈骗,这对于社会公众以及开户人本人都存在较大的威胁,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能够及时阻断不法分子继续转移资金。另一方面,这项措施对个人也是一种保护,提醒其身份已经被不法分子冒用于违法犯罪,有必要及时与银行主动确认、停止相关账户的使用,避免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其权益或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为此,《通知》规定,对于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他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未在3日内到银行柜面或者向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银行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账户使用恢复正常。

为减少对因身份证件遗失而被不法分子冒名开户的个人的影响,《通知》保留了个人通过银行柜面办理业务的渠道,且个人向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后即可恢复账户使用。同时,《通知》规定如个人确认被冒名开户的,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后即可销户。

此外,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因此,《通知》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八、《通知》为什么要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拒绝可疑开户?

根据公安机关和银行反映的情况,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时,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律,银行工作人员如严格把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识别并堵截。现行制度由于没有明确银行可以拒绝为个人开户,对于一些可疑情形,银行和支付机构为降低投诉率往往就办理了开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现行法规制度,《通知》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存在疑义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证件、组织他人开户、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通知》严格限定了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以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随意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

九、《通知》为什么规定被工商部门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以及经核实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中明确建立的企业信息约束和信用惩戒机制。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印发)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主体,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

为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通知》规定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令〔2007〕第2号)明确指出,单位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因此,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应视作身份不明客户,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为其开户。

十、《通知》为什么要强调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和重要事项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往往将同一个手机号码作为多个作案账户的预留银行联系电话号码,以便操控这些账户。通常而言,一个手机号码由一个人使用,应当对应同一个人的账户。为此,《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建立账户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的情况进行排查。考虑到现实情况中,成年人为老人或孩子代理开户时,会预留自己的联系电话号码,《通知》特别规定,对于合理情形,由当事人说明情况后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可以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无合理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措施。

要强调的是,现实情况中,单位在批量为个人办理工资卡、社保卡、医保卡、公积金卡等时,可能统一预留了单位财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号码。对于这种情况,银行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变更为预留个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号码。

十一、《通知》对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提出了更高的实名制审核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目前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账户有从个人账户向单位账户转移、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对个人支付账户实名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对单位支付账户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够完善。为此,《通知》针对单位支付账户进一步强化了客户身份核实措施,旨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单位账户从事洗钱、欺诈、套现、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通知》规定,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既可以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也可以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远程交叉验证客户身份,在加强实名制管理的同时为支付机构提供了灵活的选择空间,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考虑到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存量单位客户较多,《通知》为支付机构加强单位客户实名制管理预留了充足的时间。下一步,人民银行还将继续引导支付机构不断强化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

十二、《通知》为什么要提供转账时间选择?

为提高社会资金周转效率,让单位和个人享受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普遍提供转账实时到账服务,但实时到账也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既保证单位和个人正常资金转账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层次支付服务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以供选择。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资金到账方式和时间,对于急需资金的,可以选择实时到账;对于不太紧急的资金需求,可以选择普通到账或者次日到账。

十三、《通知》为什么将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

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自助设备,下同)向诈骗账户转账,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柜员机具的英文界面中进行转账操作。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针对此种情况,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这一措施是特定阶段、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将资金阻截在被诈骗分子转移之前,但的确也会对一些个人正常业务产生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大银行柜面工作量。对此,我们将充分考虑支付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平衡,要求银行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进一步积极研究提高自助柜员机转账安全性的技术措施,为下一步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创造条件。

《通知》还要求银行在自助柜员机具办理转账业务中增加汉语语音提示,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在非汉语操作界面中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字段必须提供汉语提示。

十四、《通知》在哪些方面加强了非柜面转账管理?

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支付机构网站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在诈骗得逞后,往往通过非柜面转账方式将大量赃款快速拆分、跨地跨境转移。银行和支付机构虽然按照反洗钱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异常的转账交易,但却缺乏相应措施对异常交易进行事前阻断。因此,《通知》要求银行加强非柜面转账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采取了三项管理措施:一是兼顾安全和便利,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支付限额和笔数。对非柜面渠道办理的非同名账户转账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和个人就限额和笔数进行事先约定,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当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交易特点,个人可以根据自身交易习惯,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限额和笔数。二是强化安全验证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三是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以提醒单位和个人识别潜在交易风险,审慎做出大额资金转账决定。

这三项管理措施在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转账需求和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阻断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转账大量转移资金,还能对账户信息泄露后不法分子通过非柜面转账窃取资金起到防范作用,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

十五、《通知》针对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

在开展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过程中,一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存在商户资质审核不严、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通知》对银行、支付机构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等相关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商户资质审核、风险管理、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管理等责任,确保商户为依法设立且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严防虚假商户申领受理终端或开通网络支付接口、违规移机使用受理终端、违规布放移动受理终端等问题。

二是鉴于银行卡受理终端属于金融服务专用设备,其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防护等级直接关系到客户信息安全、资金安全和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网上随意买卖银行卡受理终端可能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被非法改装过的终端流入市场,继而引发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风险。因此,《通知》禁止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三是银行和支付机构要确保布放在商户的受理终端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全部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防止受理终端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十六、《通知》采取哪些措施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强对账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将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快进快出等多种可疑特征的交易列为可疑交易。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无证机构支付业务主要存在哪些危害?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仍有许多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支付业务。与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资金安全、业务合规、信息安全、反洗钱责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拓展业务没有门槛,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黄赌毒、洗钱等违法违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二是消费者资金安全缺乏必要保障。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三是在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件。四是无底线竞争,严重扰乱支付服务市场秩序。

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印发),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印发)。人民银行将会同各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整治措施包括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示、风险警示,对违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对无证机构依法查处等。

十八、《通知》建立了怎样的黑名单制度?

为加大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通知》建立了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开户或者拓展为特约商户,黑名单信息也将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此也提醒广大公众,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出售给他人。一方面这种行为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个人也可能会因此承担违法犯罪的连带法律责任,并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自己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社会公众需要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通知》规定的管理措施将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但不可避免也会对社会公众已有的一些支付习惯产生影响,需要广大公众理解和配合。

希望广大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加强资金管理,能够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按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对于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的,相关个人获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根据自己的支出、消费实际需要,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限额和笔数,并根据资金到账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以及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柜员机等资金划转渠道。

此外,有两点需要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注意:一是在《通知》实施过程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二是由于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发起的转账业务,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可撤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请大家收款时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2.个人支付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二)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三)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五)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个人支付账户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资金交易监测和持续性客户管理。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七)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八)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2.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3.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九)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十)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十一)加强交易背景调查。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十二)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三、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

(十三)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十四)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十五)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9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制度规定,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按照网络支付报文相关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完成系统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暂停有关业务。

(十六)加强账户监测。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详见附件1),应当列入可疑交易。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五、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十八)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机构应当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账户止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银行、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核心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六、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

(十九)依法处置无证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出具相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行政认定意见,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尽快依法处置一批无证经营机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按月填制《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见附件2),将辖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总行。

(二十)严格处罚,实行责任追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履职尽责,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凡是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相关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暂停1个月至6个月新开立账户和办理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

凡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未有效履职尽责,公众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遭受严重资金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支付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填报有关统计表(具体报送方式及内容见附件3)。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下载查看):

1.涉电信诈骗犯罪可疑特征报送指引

2.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

  个人银行卡新政后天起实施

  同一银行一人只能开立Ⅰ类户一个,央行发文再明确实施细则

  电信网络诈骗一直是市民深恶痛绝的顽疾,不仅直接“谋财”,还可能间接“害命”。在12月1日个人银行账户新政正式实施前,央行在9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261号文”)基础上,紧急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简称“302号文”),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相关要求,包括增加账户功能、身份验证途径,提升额度、拓展移动支付领域功能等,业界认为更有操作性、更落地。

  同一银行只能开一个Ⅰ类账户

  早在去年12月25日,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简称“392号文”),银行升级账户管理正式启幕。今年9月30日,央行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予以重拳打击,从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等七大方面提出20条监管要求。11月25日,又下发特急文件再次重申账户管理形式,对账户分类管理内容作出更详细解释与改进。新政后天正式实施。

  根据央行规定,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功能与权限。央行在最新下发的《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对个人账户分类进行补充与完善。其中,针对去年通知仅对Ⅱ、Ⅲ类户规定了开设条件与管理,而没有相应变更与销户流程的不足,进行了明确。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说,紧急下发的管理内容进一步细化,涉及到Ⅱ类、Ⅲ类户,除开设条件的变更与销户要求,还对Ⅱ类、Ⅲ类账户的一些具体功能,如Ⅱ类账户一年内累计金额是多少,Ⅲ类账户累计金额是多少等作出详细规定。

  所谓I类账户是全功能大额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与金额不受限制;II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及限定金额的消费等;III类账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只能进行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不同此前通知要求的Ⅱ类账户不能用于取现,也不能绑定账户转账,“302号文”新增规定,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302号文”还对Ⅱ、Ⅲ类户新增了限额。其中,Ⅱ类户资金转入转出日限额均为1万元、年限额均为20万元;Ⅲ类户上前述限额则分别调升至5000元和10万元,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对于Ⅲ类账户,原先通知要求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而“302号文”新增可用渠道及提高额度,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302号文”还要求,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明确账户开通的身份验证要素

  与此前规定相比,“302号文”进一步强调三个方面。其中,明确开户的身份验证要素,并将“以卡开卡”身份验证的途径从绑定借记卡扩大到信用卡,同时明确不得以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为身份验证要素。Ⅰ类户的开户条件与此前一致,主要分为传统柜面开户以及银行自助机具开户两种方式,强调必须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核验开户人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

  根据“302号文”规定,Ⅱ类户的开户身份验证要素进一步明确,首先柜面开户渠道仅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但通过电子渠道或自助机具开立Ⅱ类户,至少需要验证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而不能作为验证要素。

  相对而言,开立Ⅲ类户的身份验证要素有所放宽,对绑定账户的账户级别并不做要求,进而减少为4个验证要素,即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

  “302号文”对手机号码这一要素的要求也更严格,无论Ⅱ类或Ⅲ类户,新开户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必须使用原有的绑定账户的手机号码,两者必须保持一致。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的,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

  分析师张颖说,传统模式下,银行账户需到线下网点开户,而互联网银行、民营银行不设网点或者缺乏网点,在开户业务中一直受到政策限制。这次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细则的出台,使得互联网银行通过电子渠道为Ⅱ类、Ⅲ类账户成为可能。

  此外,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与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银行应当在下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对有多个Ⅰ类账户用户排查清理

  随着实施期临近,南都记者注意到,包括农行、工行、邮储以及招行、等多家银行在内均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号等渠道对新政进行了提醒。昨日,在官网公告,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客户在该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含借记卡、个人人民币活期结算存折,下同)。2016年10月1日起,若新开立的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银行将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待核实身份后再恢复账户功能。

  “但是,如果客户注册电子银行、签订代缴费协议等,就不会因无交易记录而被暂停非柜面业务,对于以前有多张卡的存量客户,银行会逐步进行核查,确认是否保留账户、开户原因及合理用途,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会引导客户撤销、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表示。

  “对于已经持有多个Ⅰ类户的客户,银行将进行排查清理,具有合理用途的账户将不受影响。”民生银行相关负责人说,虽然I类账户的开户数量有所限制,但客户可根据发工资、理财、消费等实际需求,开立II、III类账户,既能满足消费需求,又可以安全方便地使用资金。对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将进行排查清理;对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将按照规定暂停相关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对于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多家银行均建议客户根据需要予以撤销。例如,农行建议在该行已开立5个及以上Ⅰ类账户(借记卡或存折)的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尽快到网点进行账户信息确认,以归并账户与注销无效账户,提高账户使用效率。

  部分银行还暂停部分非柜面转账功能。比如暂停自助查询终端的转账功能、暂停电话银行平安易人工转账功能。以及在2016年11月29日,关闭电话银行定向汇款和不定向汇款服务;暂停英文版个人网上银行对外转账汇款服务;暂停自助设备英文版转账汇款服务。

  此外,银行应当按照新规要求规范存量Ⅱ、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302号文”通知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账户,明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对于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及各商业银行落地具体要求,南都记者做出梳理,依据“261号文”、“392号文”以及“302号文”逐一解读市民有可能遭遇的以下四种情况。

  在同一银行已开三个I类账户有何影响?

  ●假如小王的工资卡、社保卡及之前的学费卡均是A银行的,按照现行办法,小王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三个I类账户,12月1日后会有影响吗?

  依据:央行负责人在“261号文”答记者问时说,此次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而“302号文”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管理事项另行通知。

  解读:像小王这样在12月1日之前在同一银行已开立多个I类账户的,不会受上述规定限制,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但12月1日过后,小王就不能在A银行再开I类账户,只能开立Ⅱ、Ⅲ类账户。小王的学费卡若已经没有使用,可以去银行网点办理账户归并或账户注销,社保卡还需等央行接下来的通知。

  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直接清理怎么理解?

  ●小王之前开了张银行卡办理一年以上定存,但通知要求“6个月之内无交易记录直接清理”,这张卡是否会被清理?

  依据:“261号文”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

  解读:不用担心,需要直接清理的是“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小王既然办了定存,意味着有了交易记录,账户不属于被清理的范畴。

  每月房贷超II类限额怎么解决缴费问题?

  ●小王平常用于缴费支付的是银行II类账户,但每月房贷超过II类户的1万元限额,再加上煤气水电物业等费用,要怎么解决缴费问题?

  依据:“261号文”规定,II类支持与其绑定的同名Ⅰ类户进行资金划转,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并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办理单日10000元以内的消费和缴费支付。而“392号文”明确,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解读:鉴于小王的每月房贷超过1万元,那么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绑定I类账户,没有限额限制;二是把II类账户升级为I类账户,原有的II类账户可以继续缴纳煤气水电物业的费用。对于每月房贷低于1万元,但与其他缴费合计则超限额的,可以将房贷还款日与煤气水电物业的扣费日错开,不要安排在同一日缴费,则能实现不更换账户就满足缴费支付需求。

  支付宝微信支付绑定Ⅰ类户如何降风险?

  ●小王此前对支付宝、微信支付进行身份核验时,绑定的是管理主要收入的工资卡(柜面开立的Ⅰ类账户银行卡),小王的账户是否存在风险、应该怎么进行账户管理?

  依据:“302号文”规定,银行应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在移动支付中便捷应用,建立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保护机制。

  解读:目前情况来看,小王将重要的工资卡与支付账号绑定,风险确实不小。出于防风险角度考虑,小王可将手上不常用的同一银行卡进行销户,每一家银行保留一个I类账户,如工资卡账户这类属于I类账户。再根据需求,通过I类账户绑定Ⅱ类或Ⅲ类账户,用于线上小额消费、缴费,其他资金仍然存放在工资卡的I类账户,从而通过Ⅱ类、Ⅲ类账户实现账户风险隔离,彻底保证工资账户资金安全。同时,Ⅱ类、Ⅲ类账户线上消费、缴费具有一定限额,万一出现风险,损失也能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个人银行账户将分三类建议微信支付宝别绑I类

  (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

  功能: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安全等级最高,可存取现金、理财、转账、缴费、支付等,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相当于总管家:主要的家底在里面,具备最高的安全性,不用日常拿出来用。

  功能:具备“理财+支付”功能,可以购买理财产品、消费支付。

  额度:单日支付最高不超过1万元,购买理财除外。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20万元。

  相当于小钱柜:主要负责日常较大开支,或者购买理财产品、周转投资金等。

  功能:只能进行小额消费与缴费支付。

  额度:Ⅲ类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5000元,年累计限额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10万元。

  相当于零钱包:各类金融小、频率高的支付,如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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