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完了签字全部签好还丙方还可以起诉吗?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护理费19512元、交通费116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伤残赔偿金167520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护理费是否合理采取双重标准。上诉人住院期间一审法院以护理费发票为依据,支持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出院后一直雇佣护工,依然提供护理费发票,一审法院却认定过高,明显标准不统一且认定错误。护理费用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因已实际发生且为上诉人的合理损失,应当赔付。二、交通费,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正规票据,因已实际发生且为上诉人的合理损失,应当赔付。三、伤残赔偿金,上诉人因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伤,且两处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应按上一等级伤残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应为167520(41880元/年×20年×0.2)元,应当赔付。四、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因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伤,且两处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不超过10000元,因此两处应合并计算为20000元。五、本案上诉人受伤后治疗并未终结,尚有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一审判决第四页认定上诉人受伤后治疗终结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辽高法(2020)167号文件错误。167号文件于2020年12月31日颁布,其适用的时间效力应为2020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年**月**日,上诉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鉴定意见出具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立案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因此,本案涉及的实体审理仍应适用“旧法”,不适用167号文件的规定。

*****辩称,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遵从法院判决。 阳光保险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同意按一审判决进行赔偿。 太平洋保险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于护理费部分住院期间护理费过高,不符合相关护理费标准,一审法院已酌情支持,同时一审法院判令出院后按每天150元计算,因此一审判决结果合理。对于交通费用,上诉人住院18天,诉请1150元交通费用,且无法证明和本案有关联性,住院期间无法产生交通费,一审法院判决800元合理。关于伤残赔偿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南伤残系数应当分为主系数和副系数,一审鉴定为两处伤残,一处伤残为主系数,另一处伤残为副系数,一审判决并无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也适用于辽高法167号文件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万元高于标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不成立。辽高法167号文件适用于所有省内交通案件,该文件已将交通各项赔偿标准进行细化,我市根据该文件并无不当,体现的是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公平公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与民法典内容相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出现分歧,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人保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原告医疗费81613.01元、住院伙食费1800元、营养费9000元(90日*100元/天)、护理费19512元,6120元(住院18天*340元/天)+5580元(30天,护工护理)+5580(30天,护工护理)+2232元【5580元/30日*(90-18-30-30)】,鉴定意见为护理90日、伤残赔偿金167520元,41880*20年*20%,原告受伤定残两个十级,可以按照上一个等级计算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0000元等共计305421元,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阳光保险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18日15时36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辽B×××××号小型轿车,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山街路口左转弯时闯黄灯,未让行,车辆右前部与被告*****驾驶的沿胜利路由东向西闯黄灯超速行驶的辽B×××××号小型轿车左前部相撞,后辽B×××××号小型轿车前部与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辽B×××××号小型轿车前部与胜利路北侧的交通监控信号灯杆和路名标志杆相撞后,造成两车受损,辽B×××××号小型轿车前部又将在人行步道上的行人赵惠东和原告*****撞倒,致使二人受伤,经西岗区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惠东、*****无责任。原告受伤当日被送至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3月7日出院,共住院18天,主要诊断:多发性骨盆骨折,其他诊断为:髋臼骨折、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仅腓骨骨折、胸部挫伤、肋骨骨折、趾骨骨折、肺挫伤、创伤性胸腔积液。因治疗伤情,原告还多次到医院门诊就诊,另行自购药品及住院用品、购买伤残辅助器具,原告共花费医疗费合计81613.01元,其中住院花费67688.35元,门诊检查费11784.66元,用血互助金1600元,外购药540元。原告住院期间聘请护工,共支付护理费6120元。原告出院期间自行聘请护工花费13392元,原告共计主张护理费19512元。 原告*****受伤后治疗终结,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二处;伤后总误工时间建议为180日,1人护理90日、外伤后90日加强营养;外伤后住院治疗期间的用药、检查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按照医生的医嘱认定属合理;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左右或以实际发生合理医疗费用为准。 另查,被告*****驾驶的辽B×××××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以及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韩大龙。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又查,2020年度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88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按照过错程度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驾驶车辆与被告*****驾驶的车辆相撞,后该车前部又将在人行步道上的行人赵惠东和原告*****撞倒,致使二人受伤,经西岗区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惠东、*****无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人保公司作为被告*****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以及被告太平洋保险作为*****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其两个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照比例予以赔偿。被告*****驾驶的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以及不计免赔,被保险人虽为韩大龙。但因车主韩大龙无过错,因此阳光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和被告*****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 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一节,原告主张医疗费81613.01元,原告提供了相应医疗费收据,其中住院费67688.35元,门诊检查11784.66元,用血互助金1600元,外购药540元,该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外购药540元,属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由被告*****、*****负责赔偿。住院伙食费1800元属合理,各被告均同意赔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9000元属合理,各被告均同意赔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19512元一节,依据鉴定结论为一人护理90日,原告住院18天,每日按340元计算,有护理费发票为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剩余合理天数72天×150元/天=10800元合理,护理费合计为16920元,该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伤残赔偿金167520元,依据大连市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标准41880元/年为依据。因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两处,根据辽高法(2020)167号文件,一级伤残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系数应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等级伤残为基础,依次增加伤残系数的1/10。因此,原告本次伤残的计算方式应该为10%+1%=11%,92136元属合理,该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依据辽高法(2020)167号文件,该文件指出,每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考虑到原告的伤情,以10000元属合理,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1165元过高,酌定为800元,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伤残辅助器具费1148.99元,原告已提供购买发票证实该费用实际发生,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复印费54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被告*****、*****同意赔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后续治疗费,原告并未在本次诉请中主张,原告要求待实际发生时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应追加韩大龙为被告进行诉讼一节,因原告不同意追加韩大龙为被告进行诉讼,且该车辆是韩大龙将车辆借给被告*****使用,*****是韩大龙认可指定的驾驶员,因此*****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保险责任,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用追加韩大龙为被告进行诉讼。 综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81613.01元,住院伙食费18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6920元,伤残赔偿金9213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1148.99元,复印费54元,合计213472元。上述一审法院确认的原告合理损失,由被告人保公司、被告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各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剩余限额预留此次事故其他伤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55502.49元,合计为元。剩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1873.01元,因本次事故二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阳光保险为被告*****所驾驶车辆商业第三者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81873.01元×50%)=40936.5元,被告*****所驾驶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险,因此应当承担除交强险外50%的赔偿责任(81873.01元×50%)=40936.5元,合计为81873.01元。复印费54元,外购药540元,由被告*****、*****各赔偿原告297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各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合计10000元;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各赔偿原告*****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60502.49元,合计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0936.5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除交强险外应赔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0936.5元;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复印费、外购药297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9元、鉴定费3240元,合计61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被告*****、被告*****各负担2824.5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家政服务居间协议书一份,拟证明上诉人与志玲家政之间签订聘用护工护理合同,同时支出了不高于行业标准的护理费,故其主张的护理费应按照发票金额支付。 阳光保险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6日,早于一审开庭时间,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认可。 太平洋保险质证认为,同意阳光保险的意见。 *****质证认为,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该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与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发票互相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应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受伤后治疗终结”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2020年3月6日,上诉人*****作为甲方(雇主)与乙方案外人左桂霞(家政服务员)及丙方(居间方)签订家政服务居间协议书,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半年,服务时间24小时,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 上诉人*****在一审提供出具的护理费发票三张,分别为:2020年4月10日开具的发票记载护工护理费5580元(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2020年5月25日开具的发票记载护工护理费5580元(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2020年7月1日开具的发票记载护工护理费5580元(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 一审卷宗诉前调解案件管理信息表记载的收到诉讼材料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诉前调解立案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本案立案日期为2021年2月3日。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家政服务居间协议书、发票以及诉前调解案件管理信息表、立案管理登记、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出院后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关于上诉人出院后的护理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外伤后护理期限为90日,上诉人因伤住院18天,该部分期间的护理费用一审法院已经按照上诉人提供的护理费用票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而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上诉人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72天,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家政服务居间协议书、护理费发票记载的护理费用,本院确认上诉人出院后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为186元/天(5580元/月÷30天),故出院后护理费用计算为72天×186元/天=13392元,一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关于护理费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上诉人护理费总额为19512元(6120元+13392元)。关于残疾赔偿金,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20年11月12日,该日期在《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0]167号)和本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之前,故本案不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辽高法[2009]120号文件的规定,上诉人构成十级伤残两处,可按20%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上诉人的伤残赔偿金计算为167520元(41880元/年×20年×20%),一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为800元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关于交通费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受伤状况和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如下:医疗费81613.01元、住院伙食费18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9512元、伤残赔偿金1675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1148.99元、复印费54元,合计291448元,由被上诉人人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各赔偿上诉人医疗费5000元,剩余限额预留此次事故其他伤者;由被上诉人人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元,合计为元;剩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1873.01元,因本次事故二被上诉人*****、*****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上诉人阳光保险为被上诉人*****所驾驶车辆商业第三者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81873.01元×50%)=40936.5元,被上诉人*****所驾驶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险,因此应当承担除交强险外50%的赔偿责任(81873.01元×50%)=40936.5元,合计为81873.01元。复印费54元,外购药540元,由被上诉人*****、*****各赔偿上诉人29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各赔偿上诉人*****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共计元,合计元; 四、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9元、鉴定费3240元,合计6149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77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上诉人*****、*****各负担30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9元(上诉人*****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甲方:李(受害人的妻子)乙方:钱(司机)丙方:一家公司(车主)因受害人王与钱的车相撞造成王死亡。经过充分协商,甲、乙、丙三方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如下共识:一、三方确认乙、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232,224.57元

甲方:李(受害人的妻子)

丙方:一家公司(业主)

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受害人王与钱发生碰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三方确认,乙方和丙方应赔偿甲方共计人民币232,224.57元,包括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项目(甲方总损失为人民币464,449.14元,因双方责任相同减半)。

二.乙方和丙方同意太平洋保险公司将直接向甲方支付所有赔偿.

三.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余款(具体金额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计算)由乙方和丙方共同向甲方赔付,并在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4.除上述赔偿外,乙方和丙方出于人道主义原因自愿额外赔偿甲方人民币2万元,在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丙方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退还乙方和丙方额外赔偿2万元,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

不及物动词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一份。

  现如今,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赔偿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乙方地址: 市(县) 镇(乡) 村 组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以下统称“地上物”)的一次性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权范围内各项地上物的所有补偿款。乙方代表乙方家庭所有成员签订本协议。

  二、在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以上青苗等补偿款合计(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元。乙方签字:(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进行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乙方的

  家庭代表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行后,其地上物的所有权归甲方。由甲方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树木种植区域内的土地再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证明其对相关土地耕作经营权利的书面文件),建筑物产权证明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地上物的所有权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和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2XX年2月25日早晨,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现有一块地已经丢荒多年,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将该地块终身给乙方使用,该地块四至;东:XX二队鱼塘,西:XX橡胶地,南:XX鱼塘,北:XX橡胶地;面积约为1亩,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该地块xxxx年12月1日起归乙方终生使用,甲方及家属不得有异议及反悔。

  二、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壹万元整(¥:10000.00元),赔偿款一次性付清。

  三、该地方如果国家或开发征收,所得的赔偿由乙方所得,甲方不得有异议。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如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乙方 (被申请人)

  上列双方因 年 月 日发生的 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争议,甲方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调解请求。现经主持调解,双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患者基本情况:

  第二条、 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 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姓名、 住址、 身份信息;

  乙方: 姓名、 住址、 身份信息;

  甲、乙双方就于20xx年5月13日发生的医疗过错事故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二、乙方指定XXX银行帐号为接受本次医疗过错赔偿损失的帐户,甲方的赔偿款项到达乙方指定帐户,视为乙方己收取该赔偿款,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医疗过错事故造成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相关人员及单位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三、乙方收取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甲方不得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本医疗纠纷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四、乙方收取赔偿款项后,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并保证不再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五、本协议条款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定,是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六、签本协议后,甲、乙双方保证不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 岁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 岁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 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宁夏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方雇用乙方高伟军的汽车运送化学物品,行到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时,和丙方汪兴国驾驶的汽车相撞,货物散落外泄,给甲方造成约十五万元损失。经贺兰县交警队现场认定,乙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丙方负主要责任。在此情况下,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现就损失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由乙方和丙方共同赔偿甲方货物损失80000元。其中乙方赔偿30000元,丙方赔偿50000元。

  2、以上赔偿费由乙方和丙方在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付清,甲方无论损失多大,今后都不得因本事件再次向乙方、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

  3、甲方原和乙方协商此次运费为 元,因此事故发生,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此次货物运费。

  4、此次交通事故中乙方和丙方的损失由乙、丙双方自行解决,于甲方无任何关系。

  5、因甲方已向贺兰县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持本协议书和撤诉申请书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办理撤诉手续,法院不予退还的诉讼费由乙方、丙方按赔偿比例承担。即乙方承担 元,丙方承担 元。

  6、本协议在乙、丙两方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全部偿付给甲方后,由三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各方均不反悔。

  甲方:宁夏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虎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我公司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于20xx年8月日,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现由于原告中卫金伦纸业公司和被告汪兴国、高伟军三方就赔偿事宜已庭外和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现我公司申请撤诉,请予以审查批准。

  申请人: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xx,(性别)xx,(民族)xx,身份证号码:xx,系xx的xx(亲属关系)。

  李元浩,于20xx年8月日在工作时发生事故,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李元浩于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妻子:姓名xx年龄xx出生日期xx

  家庭住址: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为妥善处理李元浩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补助金,元人民币;

  二、甲方愿一次性补偿乙方元人民币作为补助金;

  三、乙方在提出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支助李元浩长女完成学业。

  四、乙方保证于20xx年8月日前对李元浩遗体进行火葬。

  五、甲方履行义务后,乙方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李元浩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六、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证码:

  家庭住址: 电话:

  乙方: 石家庄 公司住所地:

  鉴于甲方于 年 月 日在石家庄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石家庄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20xx年6月1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 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 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人民币 ;20xx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币 ;余款人民币 于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旅行社 (具体写明地址、法人、电话)。

  乙方: 受伤者 (具体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地址、身份证号、电话) 。

  ****年***月***日在****游玩时,不慎将右脚肌健受伤,现就乙方补偿事宜双方达成协议为下协议:

  1、乙方在**(景点当地)医疗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误工费;如10天×20元=200元整;

  3、甲方一次性支付 治疗费(换药费)如100元整

  4、本协议得双方签字生效,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5、本协议得双方签字生效。

  见证人: 年 月 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 (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

  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光伏系列产品,由于甲方提供的部分产品与乙方的具体要求有偏差,且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之间存在的争议,减少双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根据诚实信用、公平互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 合同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甲方因 产品质量问题,同意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质量赔偿金后,对于《》项下产品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免去甲方因该产品所产生质量问题的一切责任。

  三、甲方赔偿乙方后,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维修、检查、排除危险等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乙方同时应当为甲方提供切实、有效的协助义务。

  四、本协议具体最终法律效力,如之前有与本协议相抵触的约定,按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有关或执行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甲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2、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XXX,男,汉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西贤里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系“粤EXXX”号小货车驾驶员。

  乙方:XXX,女,汉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小货车在佛山禅城区亲仁路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右肋骨折断三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佛山中医院紧急救治。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后续治疗费XX元、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以后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份协议,是车主与第三者之间的赔偿协议,车主赔付完毕后,再拿这些材料去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调解,将保险

  公司作为丙方,三方达成赔偿协议。

  赔 偿 协 议 书

  甲方: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甲方在丽都家园2号楼2单元12层购买小复式房屋一套,乙方承揽了该房的贴瓷砖工作。乙方请其妻协助完成该工作。甲方在房屋上下楼层装有一木梯,贴砖至木梯附近时,乙方拆除了固定木梯的铁丝。乙方于20xx年4月8日从木梯上下楼时不慎滑倒发生伤害事故,造成脚腕骨折。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乙方治疗所需费用,同时积极并妥善处理与乙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现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伤害赔偿费用,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照 : 承担责任。即甲方承担 %的责任,乙方承担 %的责任;

  三、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人身损害所实

  际发生的和其他由甲方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已由甲方全部垫付;待乙方新合疗报销后,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结算支付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二次手术费、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由甲、乙双方签字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乃为乙方自愿对之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

  六、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并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决定此费用的分配方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等方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等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赔偿协议书】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对方不签字保险公司不理赔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