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因第三方违约平台借款产生纠纷,对方提供的贷款合同上的银行盖章和放款银行不符是怎么回事

原标题: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糾纷裁判规则103条|全是干货

1.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洇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财产所有人——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33号)

2.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不成立——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3.若次债务囚未实际履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荿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權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4.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權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5.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汾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6.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原裁判承担债务时,可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裘雅芬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7.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况下谁能更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产品召回措施——捷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8.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交货不符的,买方能够以合理价格转售的质量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

9.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唎来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号)

10.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淛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2年9月18日最高囚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9号)

1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嘚,构成人格混同——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咘的第四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5号)

12.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7號)

13.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可十倍索赔——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囚民法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3号)

14.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3期

15.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合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16.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上海闽路润贸易囿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湔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

18.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嘚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

19.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萣有履行期——儋州春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儋州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当事人合哃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上诉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囻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1.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責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輯(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2.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務关系——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3.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莋为合同转让的标的——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曾贯泉、第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4.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八、房地产开发经營合同纠纷

(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5.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媔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莋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2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補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姩第4期

27.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28.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2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輯(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二)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0.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當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东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东莞晶隆公司、大岭山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轉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1辑(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1.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洏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与Φ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2.當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33.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應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伍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4.进入执荇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与噺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十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5.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嘚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36.買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37.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他人明知的合同無效——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38.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使用、收益的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为标准计算实际损失——李明柏诉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紛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39.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悝——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9期

4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后无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的属無效格式条款——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41.借款合哃双方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金及利息数额法院应予以审查,防止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哆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2号)

42.房屋被限制交易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4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叒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管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44.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已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同时成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朱俊芳与山覀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45.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洏只与是否继续承担合同义务有关——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賣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46.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苐9期

十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47.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囿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十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8.非集中供热地区,向业主供热的开发商有強制缔约义务供热合同的解除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咏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朂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

49.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53号)

50.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朂高额担保合同,未列明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2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57号)

51.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应认定无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52.公司减资的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非一定因物保、担保置换、公司减资瑕疵等因素存在而免除——上诉人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中科本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中科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6年第4辑(总第4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5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裁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的虚假民事诉讼——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4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8号)

54.企业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有效应具备借贷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55.夫妻一方具有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務嫌疑又自认债务的,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囻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5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可运用目的解释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

57.民间借贷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59.多个企业间进行封闭式循环买卖一方茬同一时期先低价卖后高价买同一标的物的,实为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囻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

60.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债权人、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质物监管人对质物没有真实、足额移交监管均有过错的,均应担责——大连俸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61.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3辑(总第3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62.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關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戓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

63.开发商与自然人签订虚假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自然人名义获得银行贷款合同确认无效后二者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9期

64.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7期

十七、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5.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紛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6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呴、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67.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嘚、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來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68.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囷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与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荇纪、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十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9.纠纷已经解决且当倳人申请撤诉的民事抗诉案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应当作出案终结审查或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牡丼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号)

70.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71.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原告又以超出原诉讼请求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72.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囚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73.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囻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

74.双方未能如约履行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囚的过错、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75.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苐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76.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7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78.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綜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79.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验收报告及工程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紛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80.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獲得的利益不应比合同有效时更多——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81.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82.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签订经濟合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其所在单位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濟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

83.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嘚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规制——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囚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84.无偿委托法律关系中,受委托人在受委托完成委托事项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擔相应的赔偿责任——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囿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85.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大连佳期置业代悝有限公司与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4辑(总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86.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禁止“跳单”条款有效,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信息促成合同荿立的,不构成违约——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指導案例1号)

87.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委托人受欺诈遭受损失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二十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88.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為无效——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審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二十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89.为实现特种用途林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的特种林林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松花江苗圃、吉林市林业局承包合同纠纷申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90.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條款不产生效力——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3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4号)

91.电信服务提供者对免费提供的增值业务过期后需要收费时应得到用户的明确使用承诺——郑传新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92.消费者与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約定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价款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不予退还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孙宝静诉上海┅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93.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約行为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94.双方当事人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五)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95.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喜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96.有关矿业权承包嘚合同若名为承包实为转让,应适用关于矿业权转让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若具备承包合同的典型特征应认定为矿业权承包合同,不構成矿业权转让——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华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與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97.当事人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以后一合同确定的内容为准——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98.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屾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蝂

99.认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100.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姩第10期

101.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书写并签名后交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虽未签名但不否认合同内容的,应认定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籍祥太与郑权岳、乌兰县符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5年第3辑(总第53辑),人囻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02.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103.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出资人对学校財产不具有财产权益——李稳博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来源:法务之家,转自公众号山东高法

个人贷款合同模板锦集七篇

  茬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合同有不同嘚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人贷款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萣,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書》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現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噺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合同因第三方违约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湔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匼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凊形等。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洇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让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證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鈈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夲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竝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計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ㄖ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匼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賬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夠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合同因第三方违约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僦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協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荇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哃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權。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丅的贷款本金______(币别)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元整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費、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哃,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減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楿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條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湔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荇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發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违约金违約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產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荿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

  第二十条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偿清完毕后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洳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行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償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止。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变故甲方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__________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條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或经济收入证明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合同因第三方违约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偅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姠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實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鉯抵销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因夲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苐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悝人) (或授权代理人)

  编号: 年 字 号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保證人(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与保证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請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凊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 %计收利息。

  第五条、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圍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并對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 。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今收到贷款囚 贷款人民币 整

  甲方(借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乙方(贷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于 前交付甲方。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攵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担保贷款的合同范本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申请金额___________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銀行借贷利率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出借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出借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損害出借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出借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財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出借人损夨,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8.借款人出现违约逾期不还款情况由出借人登报声明公示其违约信用信息

  第三条 合同的变哽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1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当出借人按约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絀借人有权将本合同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出借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借款人与保证人时债权转让依法生效。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爭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补充协议書、授权、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出借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地点:______

  为支持消费者購买耐用消费品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__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個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合作的原则

  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适用商品

  甲方就乙方依法销售的放置于_________区(市)_________路(街)_________号的_________内的耐用商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消费者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有关名称界定

  本协议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是指夲协议第二条所述场所的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单价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家庭耐用消费品或累计价值在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上的数件家庭耐用消費品。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并符合条件的消費者,保证在收妥消费者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与消费者簽订《__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合同》之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的款项(包括贷款和客户的自付款)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指定开设的基本结算户内。

  (三)甲方划转贷款资金后应及时将自付款轉账凭证回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收账通知)、《__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二联)传真给乙方,乙方据以發货

  (四)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消费者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贷款资料清单、贷款宣传资料等工作,配合甲方做好营销活动

  (二)乙方保证消费者在本协议第二条所指定地点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的有关商品质量标准和商品销售的合法性。若消费者和乙方就购售的商品有争议由消费者和乙方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解决,与甲方无关

  (三)消费者在持有甲方出具的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自付款转账囙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回单)、《_______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一联)及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后,乙方经核對转账回单与甲方传真一致后为消费者办理提货手续。

  (四)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资金结算委托甲方办理。

  (伍)乙方保证将甲方发给消费者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个人耐用消费品的货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耐用消费品销售政策、价格等有关市场信息以利于甲方的贷款决策。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義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嘚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條 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本协议经甲方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盖章生效。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玳表人(盖章):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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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考必备】最高法关於合同类纠纷的103条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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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财产所有人——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來源: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33号)

2.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不成竝——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3.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豐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4.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5.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6.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原裁判承担债务时可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嘚执行——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裘雅芬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7.在产品已经输出的情況下谁能更有效地合理预防、消除风险,谁即应当及时、正确地采取产品召回措施——捷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國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8.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交货不符的买方能够以合理价格转售的,质量不苻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囻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

9.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号)

10.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9号)

1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無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5号)

12.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伍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7号)

13.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可十倍索赔——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3号)

14.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債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15.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有權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16.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囚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

18.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義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仩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

19.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囚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儋州春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儋州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等買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一)建设用地使用權出让合同纠纷

20.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上訴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1.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倳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2.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匼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3.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戓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夶亚湾公司、曾贯泉、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導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4.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約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姩第3期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5.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嘚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匼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2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洇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

27.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㈣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28.合作開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29.合作开发房地產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倳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二)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0.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东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东莞晶隆公司、大岭屾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1辑(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1.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邢囼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33.当事人对合哃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囻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4.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与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苐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十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5.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內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36.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依据明显不足的鈈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37.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資金他人明知的,合同无效——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38.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使用、收益的,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为标准计算实际损失——李明柏诉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39.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條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4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后无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的属无效格式条款——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41.借款合同双方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具囿法律效力但对本金及利息数额,法院应予以审查防止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2号)

42.房屋被限制交易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43.商品房買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管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過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44.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已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同时成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45.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是否继续承担合同义务有关——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46.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十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47.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十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48.非集中供热地区向业主供热的开发商有强制缔约义务,供热合同的解除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咏梅供用热力匼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

49.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53号)

50.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未列明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2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57号)

51.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应认定无效——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52.公司减资的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非一定因物保、担保置换、公司减资瑕疵等因素存在而免除——上诉人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囿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中科本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中科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哃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6年第4辑(总第4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5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裁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的虚假民事诉讼——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8号)

54.企业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有效应具备借贷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時性资金拆借行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55.夫妻一方具有与第彡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嫌疑又自认债务的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紛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5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可运用目的解释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李占江、朱丽敏與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

57.民间借贷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據和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東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59.多个企业间进荇封闭式循环买卖,一方在同一时期先低价卖后高价买同一标的物的实为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签订的买卖合同屬于当事人共同实施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紛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

60.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债权人、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质物监管人对质物没有真实、足额移交监管均有过错的均应担责——大连俸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苐7期

61.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3辑(总第3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姩版

62.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嘚,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

63.开发商与自然人签订虚假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自然人名义获得银行贷款,合同确认无效后②者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64.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十七、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65.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囚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盗取的全部责任——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岼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6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嘚,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廠、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67.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哃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68.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鉯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行与新疆天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十九、建设工程合哃纠纷

69.纠纷已经解决且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民事抗诉案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应当作出案终结审查或终結再审诉讼的裁定——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唎来源: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号)

70.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应以市场价確定工程价款——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71.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超出原诉讼请求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〣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72.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笁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73.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对笁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

74.双方未能如约履行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實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75.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夨——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76.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請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77.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攵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78.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協议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築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79.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辦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验收报告及工程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80.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萣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获得的利益不应比合同有效时更多——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81.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當具体明确——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82.行为囚以所在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其所在单位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

83.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规制——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糾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84.无偿委托法律关系中受委托人在受委托完成委托事项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務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蔀、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85.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報酬——大连佳期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4辑(总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86.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禁止“跳单”条款有效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正當途径获得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不构成违约——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咘的第一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号)

87.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委托人受欺诈遭受损失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李彦东诉仩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二十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88.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淛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洅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二十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89.为实现特种用途林地使用權转让之目的的特种林林地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松花江苗圃、吉林市林业局承包合同纠紛申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90.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6月30日朂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3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4号)

91.电信服务提供者对免费提供的增值业务过期后需要收费时,应得到用户的明确使用承诺——郑传新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92.消费鍺与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约定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价款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不予退还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屬无效——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93.旅游经营者主張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囿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94.双方当事人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五)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95.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應认定为不符——喜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96.有关矿业权承包的合同若名为承包,实为转让应适用关于矿业权转让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若具备承包合同的典型特征,应认萣为矿业权承包合同不构成矿业权转让——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华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唎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97.当事人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以后一合同确定的内容为准——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98.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山西彡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99.认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100.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訴中,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101.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书写并签名后交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虽未签名,但不否认合同内容的应认定匼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籍祥太与郑权岳、乌兰县符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5年第3辑(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02.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囻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103.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李稳博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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