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股票期权买了红色的车以后部分能不能买

按揭15w买的商铺(总价35w)未还完贷款能否将其抵押再购买一套?手续怎么办能贷出来多少?谢谢

  • 您好您如果银行贷款没有还完是不能在做抵押的,如果您还需要钱买商铺不妨可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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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期权的若干硬知识知道这些就不那么担心了。

近期丁香园的关于期权的纷争对创业环境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让创业团队对于期权的担心快赶上食品安铨了。连以前多次表示不感兴趣的小排同学都开始到处找期权文件看所以现在写一篇文章,帮创始人和团队理一理期权的事情尽一点創业社区里应尽的义务。

本文先按照境外架构来讲就是期权发放主体在开曼群岛或者BVI的公司,因为法律简单清晰而且现在还是主要的方式国内的期权晚些再说(都卡在公司和个人你情我愿的约定法律却不允许上面)。

date);分4年行权;工作满1vest全额的1/4,剩下的每个月可鉯vest剩余部分的1/36;离职后90天内有权利按行权价向公司支付已经vest的股票价值获得股票未vest的部分取消。(当然法律文件有严格得多的表述)

我嘚建议:大家一切按照常用方案设计没有特殊的原因不要改动。

现行的股票期权制度在硅谷和全球造就了很多伟大的公司无数的律师,风险投资家创业者不断改良,通用的条款已经比较成熟vest时间长短的选择,vest的过程设置还有很多时间和比例的细节都已经很多次推敲了。最重要的是这是他们是在经历了无数创业故事愉快或者痛苦的结局以后反推过来设计的,很多的安排并非在刚刚创立公司的时候嘚创始人可以预料得到的

人的精力有限,选择不在期权方案上面创新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现要是你亲身经历了太多的创业故事嘚全过程从中发现了什么原来的设计不合理的地方,那就另当别论了

股票期权落实到纸面上需要几份文件。一份是《Share Incentive Plan》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期权文件。百姓网VIE时期的期权计划是36320个段落,10万多个字符在加上一份十几页的常见问题回答,很显然不是专业律师写不来的我建议大家如果还没有这份东西,一定要找好的律师事务所写一遍我以前合作过的美国几个大的律师事务所都很不错,比如O'Melveny Orrick等(他们夶多有中国办公室)他们的几个合伙人做的文件都很棒,毕竟这事情对于他们来说轻车熟路虽然看起来几万美金的费用对于A轮融资的公司看起来很高,但对于公司的长久发展这是期权领域的法律基石这个钱不能省。这个钱不能省这个钱不能省。

有一个靠谱的律师参與期权设置自然会很干净。基本上之后不再会出现太大的纠纷以后哪怕一个黑天鹅事件发生了,律师基本上都会在这份文档里面找到楿应的条款我们只要按照这个条款规定的进行就好了。

这份股票计划不需要被授予人签署只需要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通过。只要通過了公司就有了董事会(代表股东)的授权,就可以发期权也就是说,之后再以董事会不同意做挡箭牌说事儿可以省省了

另外一份昰公司和被授予人签的《Share Option Agreement》。这个每个人的文档都不一样这个就是写明股数,行权价开始日就好了。基本上就是一页A4纸双方签字。這个拿好可以压箱底了。除此以外大家是有权力去要求拿到一份前面所述的很长很长的员工期权计划的文档的。

我开玩笑说看一个期权文件里面对于期权被授予人死亡的情形的规定的详细程度答题可以看出这个文件的严谨程度。

若是连死亡离婚,伤残这样的低概率倳件都做了规定就更不要说离职(主动离职,被动离职)公司控制权转移(被收购,破产上市,重大重组)这样的大概率事件了

莋为经历过创业公司的10年,并且对与法律还有一些兴趣的人来说这些文档有点像悬疑片一样,从前往后看是看不出什么玄妙的看了大結局之后往前再看一遍才能理解很多情节设置的必要性。举个例子:签署期权协议的时候需要被授予人的配偶也签署一份同意函以避免被授予人以另外一半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不合理抗辩。像这样的事情不是过来人是很难想到的

这些都交给律师起草就好了。这些情形嘚处理也都是有章可循的因为没有发生而且大家都认为是小概率,所以事先约定的时候就好像看别人的事情一样比较容易按照合理的方式约定。

如果是股票期权离职的时候已经vest的怎么办?离职的时候只要在规定的时间(一般90天)把已经vest的期权数乘以行权价对应的钱茭给公司就可以获得股票。这个不需要签署其他的什么文件的期权的事情都是在入职的时候谈好的,离职的时候不需要谈期权照约定進行就好。

离职的时候单方面重新谈期权的事儿就是耍流氓

对。通常离职之后的90天期权被授予人是需要决定对于vest的部分是行权还是不行權期权是“买”股票的权利,不是“卖”股票的权利期权协议只保证大家可以一个固定的价格买到公司的股票,不承诺能卖掉或者按什么价格卖掉这个的确需要纠结一下。基于对于公司的未来的判断行权价,期权总数量等等可以综合考量

可以不给钱吗?这个回到叻期权设置的基本原则里面就是公平。期权的授予价格就是公允市场价既不偏向公司也不偏向员工。从美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如果创始人和最初的创始团队把公司第一天的价值认定为零还说得过去的话,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经历了一轮融资以后还认为公司的公尣价是零就不合适了。

在中国的确有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原来叫做外管局75号文我真的是一字不差的把这个文的名字背了下来,叫做

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

它的确让人陷入即便成为境外公司股东也无法在外管局登记的窘境所以我们原来外籍的员工就出现在开曼的股东名录里,而中国籍的员工就因为这个规定的限制就没有办法这时常用的做法,是在离职的时候公司给员工一个延期授权把期权从90忝延期到10年,并且保证在任何未来的变化使称为真正股东的条件允许的时候立刻变更这也就是实质上保证了员工的期权的长期拥有。

现茬的75号文被37号文替代了规定了期权被授予人而不仅仅是境外公司的创立人也可以做外汇登记了。实际上法律规定了而实际规定因各地执荇不同还不确定但公司是有义务在中国的现实框架下完成自己的承诺的。在这一点上期权被授予人是可以放心的: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昰不能通过一个决议或者做一个决定就剥夺这部分权力,或者以外部环境不支持为由减少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跟某公司董事会开会通过决議把隔壁老王家的房子认定为自己公司的房子一样不被法律支持。

曾经和帮我们撰写期权文件的律师讨论过公司可以以员工的过错为由取消员工期权吗?答案是按照我们的期权文件不能。发的期权就好像工资一样没有权利随意的宣布,因为员工的过错前面两年的工資无效,限你三天内退还全部或部分工资若是真的员工有过错,也要经过法律流程证明需要赔偿然后走赔偿流程,但发出去的期权就洳泼出去的水不可回收。我其实了解到这一点是很开心的当公司就算是有收回的心也无收回的法律支撑,这才是真正的保证我建议創业者都按照这样的条款来规定期权。

当然如果期权文件里面写道:董事会任何时候随时可以没有成本的没有理由的取消任何人的期权那也就得按这个办,但很少有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就这么写的若真是这样想,别折腾期权这事儿就好了

期权是你的。你可以很强势

对于期权所有者我还是希望给大家一些信心,不用过于担心中国的法制问题因为VIE结构的期权都是按照开曼或者BVI的法律框架和诉讼流程,和Φ国法律无关所有的股票方面的纷争的保护是很国际化的一件事情。既然签署了协议就按照协议去办就好了。违反协议的结果可确定性相当大

在下一轮融资,尤其是IPO的时候创始人,还有公司需要对新的投资人做大量的保证和陈述(这部分的长度和详细程度不亚于期權文档)那个时候这个对于你所持有的期权的归属的纷争是必须做陈述的,否则就是虚假陈述这事儿很大。被授予人IPO的时候也是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所以合理的解决期权纠纷的责任和压力全在公司身上。有时候很小的瑕疵就会导致上市前功尽弃更不用說发了期权不兑现这种算是极为重大的事件了。

期权是需要定价的有两个时候需要期权的价格。一个是授予的时候一个是回购的时候(当然美国还有IRS 408a规定的交税的时候)。这个基本上会依据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FMV)。授予的时候就是行权价,一般是在上一次融资的时候的價格上打一个折打折是为了反映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权利不同的差价,毕竟优先股在清算的时候是最后拿钱的这对价值的差异影响还是佷大的。这个是董事会定的折扣越大,对员工越好但是对于美元架构,低于2折未来上市就会有问题(Cheap Stock Problem)因为2折是公司可以合理的争辩这個的确是普通股的最低公允价,再低就比较难解释了

公司回购价格又看是强制回购还是自愿回购。我们历史上做过几次自愿回购就是鈈定期的按照一个价格买回股票期权,大家可以选择卖或者不卖只要是自愿的,价格还好嫌低就可以不卖再等等。但是强制回购要看期权文件里面有没有这个条款了。即便是有对于公允价的设定就变得非常的复杂。要是期权被授予人提出异议要求第三方出具意见昰常用的办法,而非董事会定价

注意:这个中间有很多财务和审计上的问题,一旦出现过一次普通股回购(哪怕只是一股)这个价格僦被认定为普通股的新的市场公允价,公司再也不能按照以前的较低的价格发放期权了否则将来审计上会有很大的问题(公司需要补足差价)。这也就是回购需要小心处理的原因

回购按我的理解是公司给员工提供一些些流动性的努力。员工离职公司强行回购所有股票昰不明智的做法。1)价格很难确定的确不能按照优先股的价格(也就是上一轮估值)定价,但是打多少折太难界定强行定价有很多的費用和麻烦。2)提前支付现金对于创业公司,尤其是在寒冬将到的时候消耗现金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且是不通过不合理手段强迫人镓先富)对于公司也是没有好处的3)就算是这部分股票现在价值100万,将来价值一个亿那也是人家用汗水作为投资换来的,一旦vest了就是投资者了不要眼红人家所得。没见过谁觉得投资者赚的钱太多了股票一涨就要强制回购的。

如上都是些实操层面的讨论但真正重要嘚是这背后的恒久的原则。我希望我们在制定规则(就是那些法律文件)和遵循规则的时候思考制定这些文件的背后的原则。

在看了这麼多的法律文档和期权设计的原则以后我最深的感触就是对于公平的追求。很多很好的律师在具体条款的拟定的时候也在尽量的追求公岼这就像两人分蛋糕,一个负责切一个负责挑一样。创始人在切蛋糕期权文件怎么写由你说了算,但是期权被授予人是在挑蛋糕的不能保护人家的期权权利的法律文件,或者不履行法律文件迟早会被发现的。员工可以不再选你这家公司

制度设计的根本是平衡通过不断的调整利益双方的平衡,达到最大化的共赢若是有人对这个方案做了过多的偏向一方的安排,最终对于核心成员的积极性的打擊会导致双输的结果。我看到越是有经验的VCA轮的投资条款(Termsheet)越是简单,因为他们知道这里为投资者(也就是自己)争取越多的權利,在后面的B轮里面B轮就会继承这些条款,而A轮就变成弱势的优先股C轮进来B轮和A轮投资者相对弱势。在这个条款上面耍小聪明最終伤害的是包括自己的整体。

一个团队往前走什么约定都好过没有约定,怕就怕没有约定所以期权文件就是对各种事件进行约定。这需要一些专业的帮助来起草一些自己也想不到的情形。

如上是我按照自己经验的理解我不是律师也不是审计师出身。若有常识性错误歡迎留言指出以便修正毕竟这不是件小事儿,不能把大家带沟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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