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南京雅致集團集成墙板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湖区径河办事处径河路**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423G
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國都建设(集团)有限公,住所地**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20D。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發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②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736.9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201,736.9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當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