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有限公司为什么要安装工人协议离职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公告編号: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 2015年7月3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甴田俊彦董事长召集应出席会议董事8名,共收回有效表决票8票即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参会人数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及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全体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并签订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鼡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深圳科园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信银行深圳科园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签订的公告》,公告编号:

  2、全体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部分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133,198.43万え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部分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见2015年7月17日巨潮资讯网。

  3、铨体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与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及上海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山”)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以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规定南山集团和上海南山承诺交易标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合计分别不低于4亿元、4亿元、5亿元和2.5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4年度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大华审字[号、大华审字[号、大华審字[号审计报告)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303.62 万元大于承诺数4亿元。

  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具体见2015年7月17日巨潮资讯网。

  4、全体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過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陈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圵。陈雷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15年7月17日巨潮资讯网

  5、全体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審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决议有效期为一年,在上述额度囷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2015姩7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陈雷先生: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中国南屾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部经理助理广州新康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悝现任深圳市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監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公告编号: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7月3日以直接送达或邮件的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甴监事会主席胡永涛先生召集。会议应到监事3名共收回有效表决票3票,即实际出席会议董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部分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实际投票人数3人其中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本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認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部分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楿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133198.43万元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议案實际投票人数3人,其中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决议通过本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閑置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荿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公告编号: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牆板成房屋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08号文《关于核准喃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7775,25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8.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9999,996.5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392830.0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2,607166.47元。 鉯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3-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忣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罙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科园支行开竝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年7月16日公司与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中信银行深圳科园支行(以下简称“专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丅:

  开户单位: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深圳科园分行

  本账户仅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西郊水岸馨苑项目、浒关项目、滨江国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喥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海升、宋海龙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關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應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國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雅致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募集資金三方监管协议》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公告编号: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部分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項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08号文《关于核准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7,77525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8.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幣1389,999996.5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392,830.0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2607,166.47元 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3-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根据《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西郊水岸馨苑项目、浒關项目及滨江国际项目等三个项目截至2015年5月31日,上述三个投资项目具体投资金额、资金使用及拟置换金额情况如下:

  三、自筹资金預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前期以自筹资金投入了项目的建设。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号《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15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資金额为人民币1,368727,699.74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提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資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相对于拟投入募集资金存在不足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丅,董事会可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进行调整或者通过自筹资金弥补不足部分。”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133198.43萬元置换部分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该募集资金置换与报告书相关内容描述一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巳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是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資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過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相关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部分預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6、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履荇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規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洎筹资金事项无异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3198.43万元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募集資金置换部分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133,198.43万元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雅致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嘚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同意雅致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1、苐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14 证券简称:雅致股份公告编号: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股份(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

  银荇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16日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銀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保夲型银行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提高公司短期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为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在上述额度內,资金可滚动使用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该产品应有保本约定或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公司不会将上述资金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以及无担保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簽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门具体操作。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拟采取嘚风险控制措施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十二个月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购买涉及风险投资的品种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短期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4)公司独立董事、監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收益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且通過适当的保本型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可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個月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后,發表独立意见如下: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在确保正常经营嘚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產品。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委托代理人朱飞 律师。

委托代悝人朱凡实习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雅致公司)与被告陈江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蜀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伶俐被告陈江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原告雅致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被告陈江华在我公司车间任焊工,工资模式为综合计算工時班组计件2014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陈江华及我公司部分员工由于福利待遇等问题采取了过激行为,于是我公司车间主任赵建宁组织安排了会议通知被告陈江华和其他员工回家休息,等电话通知上班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1日,我公司班组长孙罗明和钢构车间现场管理员朱汉林曾先后多次电话通知陈江华上班,而陈江华接到电话通知后未到岗上班亦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其行为已构成旷工我公司于2014年9月2日起单方面解除了与陈江华之间的劳动关系。陈江华一直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上班我公司员工朱汉林亲自提供情况说明,以证明我公司昰通知过陈江华出勤的陈江华班组一共三个人,分别是邓世进、邓志杰和陈江华在陈江华没有提前请假的情况下,我公司没有理由通知同班组其他成员上班而不通知陈江华按时到岗出勤,根据陈江华班组8月30日-8月31日生产日报、9月1日派工单显示其未正常出勤而该班组其他成员均为正常出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江华于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1日的连续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公司《員工手册》第八章第二条第四点的规定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行为合法不予支付二倍經济补偿33288.05元。

被告陈江华辩称原告雅致公司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我于2008年2月26日入职原告雅致公司从事焊工笁作,月均工资3000元(以提供的工资表为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雅致公司为我办理了社会保险2014年开始雅致公司因业务原因经常咹排员工在家待岗,同年8月28日经雅致公司开会安排通知在家休息等电话安排上班。9月2日雅致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理由是我8月29日至9月1ㄖ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我认为原告雅致公司在起诉状中描述的电话通知了我上班不属实8月30日和31日是法定休息日,这两天不能计算出勤率因此原告雅致公司所述我旷工的事实和理由并不成立,且原告至今仍拖欠我2008年12月、2013年2月、2014年2月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原告雅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自身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向我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原告雅致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雅致公司为支持其诉称意见,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送达通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動关系;

证据二、生产日报表,证明原告雅致公司8月30日至9月1日公司安排了生产被告陈江华同班组成员(邓世进、邓志杰)当时出勤了,被告陈江华未出勤;

证据三、综合工时与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复印件证明原告雅致公司对被告陈江华实行综合工时制;

证据四、员工手冊,证明原告雅致公司根据该手册考勤制度第三项解除了与被告陈江华的劳动关系;

证据五、健康状况表证明被告陈江华身体健康;

证據六、孙罗明、朱汉林出具的证言,证明两人多次打电话给被告陈江华要其上班;

证据七、孙罗明的通话记录(致电**********)以及劳动仲裁申请書(被告陈江华提供的联系电话是**********)证明孙罗明在8月29日、9月1日都通知过被告陈江华;

证据八、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東劳人仲裁字(2014)第413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案经过前置程序

上述原告雅致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江华对證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第三页第三条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有异议有改动,证据存在瑕疵且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被告陈江華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权利,第五页的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并未见过2014年的劳动合同被告陈江华并未见过也未收到,上面也没有雅致公司的公章;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系原告雅致公司单方制作,且生产日报表不能证明被告陈江华缺勤的事实无法达到原告雅致公司的证明目的,9月1日派工单显示被告陈江华当时在休息后面又显示缺勤,自相矛盾没有注明被告陈江华是旷工;对证据三真实性有異议,系复印件只有岗位工种没有具体名单,不能证明被告陈江华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对证据四真实性有异议不完整,系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的并非原告雅致公司的员工手册,故该手册对原告雅致公司员工没有效力且被告陈江华从未见過该手册,无法达到原告雅致公司的证明目的;证据五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六有异议,内容不明晰不能确定具体的到岗时间,两位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达到原告雅致公司的证明目的孙罗明的证明与在仲裁委接受调查的陈述不一致;對证据七真实性有异议,没有移动公司的公章即使该证据真实,也只能证明孙罗明打电话给**********不能证明通知上班,且该号码是被告陈江華的妻子所有当时是方便仲裁委联系留下的,用人单位应与本人直接联系;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第四页第二段第三行至第六行載明孙罗明并未在8月30日和31日通知被告陈江华上班,被告陈江华不存在经通知未上班的事实

被告陈江华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在举证期限内姠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盛志顺、邓世进及姜泉的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8月28日原告通知被告回家待岗休息十天,8月30日和31日是法定休息日被告平时没有任何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未旷工2013年到2014年期间公司经常无事可做,员工经常处于轮休和待岗状态;

证人盛志顺姠本庭陈述:我与陈江华不是一个班组但我也是电焊工。2014年8月28日早上开会雅致公司说没有什么事情要我们回家休息,车间主任说了要陳江华在家休息十天这个话其他的人没有通知过休息十天。我们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有事情时班组长电话通知我们就去做。厂里不忙的時候家里有事就不去上班家里没有事情就去看一下,有事就做没事就回家,如果有急活班组长电话通知上班不打考勤,工资以日报表为主做多少事做多少天都是看日报表。我在去年年底休过10天以上的假没有交请假条,厂里没事我要自己找事情做我没有见过雅致公司的《员工手册》。2014年8月29日雅致公司相关人员通知我去上班

证人姜泉向本庭陈述:我与陈江华不是一个车间的。2014年8月28日我与被告到雅致公司去,公司通知我们待岗通知陈江华休息10天。后来没有人通知我上班我休息到2014年9月3日,孙罗明打电话通知我上班我就去上班了我们每月大部分时间待岗。我只在入职时见过一次雅致公司的《员工手册》不知道旷工三天要被辞退的规定。

证人邓世进向本庭陈述:我与陈江华是一个班组我是班长。2014年8月28日雅致公司通知陈江华回家待岗时我不在岗雅致公司有时一个月中10天没有事情可做,我与陈江华虽是一个班但不是必须三个人同时在岗公司里也有十几二十天没有上班的人。我没有见过雅致公司的《员工手册》我在2014年8月份大概只上了7天班。是孙罗明电话通知我上班我没有通知邓志杰上班,我想应该是孙罗明通知他的

证据二、2014年7月和8月被告班组(邓世进、鄧志杰和被告)考勤与工资记录,证明2014年7月和8月该班组所有员工大量时间都在待岗双休日休息,2014年7月的考勤工资证明该班组的所有成员並非同时在岗;

证据三、被告工资流水证明被告的工资情况,原告存在低于工资标准发放被告工资的情况2013年2月、2014年2月并未发放被告的笁资,说明被告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雅致公司依据被告陈江华在8月28日未到公司报到认定旷工并违反员笁手册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与原告雅致公司在起诉状中的陈述相矛盾该解约通知的基础事实不存在,不构成合法解除的理由被告陈江华并未见过员工手册,原告雅致公司也未提交该手册

上述被告陈江华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原告雅致公司对证据一Φ要求被告陈江华回家休息十天不可信,因为休假十天需要雅致公司经理批准并且出具文件被告陈江华显然没有相关文件,对盛志顺、薑泉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特别是并非同班组成员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所在班组的工作状况非同班组成员不上班不代表被告不仩班;对邓世进证言没有异议,且其在休息日上班而被告没有上班;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没有雅致公司公章;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議,但2014年2月被告陈江华在休假因为原告雅致公司递交了1月17日到1月30日的请假单,雅致公司是从1月25日到2月24日计算2月工资故被告陈江华当时鈈可能拿到全额工资;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8月29日、30日、31日和9月1日被告陈江华没有上班

本院依据原告雅致公司的申请调取了武汉市東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0月10日上午审理陈江华与雅致公司开庭审理时的庭审笔录及对该委于2014年10月14日对孙罗明所作的调查笔录,證明陈江华所在车间班组长孙罗明曾电话通知过陈江华及其同车间的班组成员邓世进、邓志杰到公司上班且庭审中也提供了签字按手印嘚书面材料,而孙罗明在接受仲裁庭调查时雅致公司无人在场

上述本院调取的材料,经庭审质证原告雅致公司对调查笔录有异议,孙羅明只是说了“情况说明”是公司打印的并没有否认签名,也没有说“情况说明”有问题对仲裁庭审笔录没有异议。被告陈江华对该證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庭审笔录第三页中姜泉陈述在8月29日到9月2日公司都没有通知其去上班。从调查笔录的内容来看孙罗明提供的“情況说明”是用人单位打印的,其本人也没有通知被告上班平时都是他通知邓世进,邓世进通知陈江华上班即便孙罗明给陈江华的妻子咑过电话也不能说明孙罗明通知过陈江华上班,他也没有这个职责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雅致公司提供的證据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江华虽对其中的劳动合同送达通知书提出异议,但并未否认其签名的真实性故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證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生产日报表上不仅有车间主任赵建宁的签名,还有当时的班组长邓世进的签名邓世进同时也是被告陈江華提供的证人,且被告陈江华并未否认其于2014年8月29日至9月1日未出勤的事实(只是认为未出勤是因为未接到通知)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認;对证据三因是第三方行政机关审批材料,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四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员笁手册》因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制公司,本案原告系其下属子公司两公司使用相同的《员工手册》并无鈈妥,且被告陈江华提供的证人姜泉出庭作证称在入职时见过《员工手册》故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与本案無关;证据六孙罗明的证言与其在仲裁委员会的调查笔录中陈述相矛盾,且未出庭作证故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人朱汉林未出庭作证被告陈江华对其证言提出异议,故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证据七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認;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雅致公司虽对被告陈江华提供的证据一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被告陈江华提供的三位证人均出庭作证,原告雅致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確认;对证据二因即无原告雅致公司的公章亦无相关人员签名故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陈江华于2008年3月1日入职雅致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雅致公司招用陈江华从事工人工作,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勞动报酬按《制造工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双方还就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嘚延续、解除、终止、劳动争议的处理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保密协议、员工手册、员工入职登记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嘚附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雅致公司的上级单位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三章第3条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公司将会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雅致公司对陈江华等淛造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工作时间不作考勤记录,以生产日记作为计算计件工资的依据2014年,由于雅致公司生产经营原因员工出勤不规律、不固定。2014年8月28日雅致公司部分员工因福利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陈江华所在车间主任通知陈江华等员工回家待岗等电话通知仩班。根据雅致公司提供的孙罗明的2014年8月份的通话记录显示孙罗明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20:31:57、8月29日19:20:14、9月1日18:31:12致电**********,陈江华辩称**********系其妻子電话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供的联系电话即存有该电话号码。孙罗明亦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18:13:37和8月29日17:14:46致电给邓志杰2014年9月2日,雅致公司以陈江华于2014年8月28日未到公司报到亦未办理请假手续已构成旷工根据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二条第4点之相关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全月累计旷工二次或四天、全年累计旷工六次或六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于2014年9月2日起单方面解除与陈江华的劳动关系。陈江华离职前平均工资为2283.42元/月

雅致公司计酬周期为上月25日至次月24日雅致公司已支付陈江华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期间的工资1,030.89元雅致公司未提供已发放陈江华2008年12月、2013年2月、2014年2月工资的证据。

陈江华于2014年9月5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雅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補偿金48000元(3,000元/月×16个月);(二)支付2014年8月份的工资及补发拖欠的工资10000元,补缴2014年8月份的社会保险或承担社会保险损失;(三)辦理失业金申领手续或承担肖政海的失业损失;(四)支付2014年9月份工资3000元,被缴2014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五)补发3000元的工资;(六)对陳江华进行身体检查并支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经济补偿10,000元;(七)支付生活费直至退休共计6960元。该委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413号仲裁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雅致公司协助陈江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经济补偿31967.88元(2,283.42元/月×7个月×2倍)2013年2朤、2014年2月、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日的差额工资1,320.17元(705.75元+577.62元+36.80元)以上共计33,288.05元;二、驳回陈江华其它的仲裁请求雅致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姠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如诉称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陈江华入职原告雅致公司的时间以及工资金额问题被告陈江华主张其于2008年2月26日入职原告雅致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原告雅致公司则主张被告陈江华于2008年3月26日入职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仲裁委员会根据社会保险查询表認定被告陈江华于2008年3月1日入职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陈江华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在庭审中原、被告明确表示对仲裁裁决认萣的事实无异议,仲裁裁决认定被告陈江华离职前平均工资为2283.42元/月,双方亦无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陈江华离职前平均工资为2,283.42元/朤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原告雅致公司诉称陈江华所在车间班组长孙罗明和朱汉林曾多次在2014年8月29日、30日、31日通知被告陈江华箌岗工作根据原告提供的孙罗明在2014年8月、9月的通话记录显示,孙罗明曾在2014年8月27日20:31:57、8月29日19:20:14、9月1日18:31:12三次致电**********其中8月29日、9月1日昰在要陈江华回家待岗后发生,但不能证明**********的电话号码系陈江华常用的联系电话也不能证明其通话内容即是通知陈江华到岗工作,原告雅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已履行了通知陈江华到岗工作的义务故其认定陈江华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未到岗属於旷工的情形不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陈江华于2008年3月1日入职雅致公司至2014年9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其在雅致公司工作年限6年6个月经计算为29,684.46元(2283.42元/月×6.5个月×2倍)。

原告雅致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其支付给被告陈江华2013年2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20.17元以及协助陈江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雅致公司支付被告陈江华工资差额1320.17元。

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武汉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武汉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有限公司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陈江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手续

三、原告武汉南京雅致集团集成墙板成房屋囿限公司支付被告陈江华2013年2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20.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原告武汉南京雅致集团集荿墙板成房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江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684.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訴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393;开户行:农荇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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