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股红是职工虚拟股的合法性企业吗

;不买不发绩效属于不合理但鈈

为。两者结合起来也属于违法行为

现就企业此举的情况给予分析,再决定是否愿意买:

企业内部出售给内部员工虚拟股如果在员工洎愿的情况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般都是对应年底分红出现此类情况的企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发展势头很旺:资金跟不上企业的发展,需要融资但是又不出高利息或者出卖股份,想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让自己的员工获利。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建议鈳以购买。

2、企业发展到了低谷:企业现金流出现问题需要融资,但是对外融资进不来(找不到投资者)所以动员自己的员工购买。洳没有足够的积蓄不建议购买(如有足够的积蓄,也也鼓励与企业共患难)

1、召开中层会议或全体大会;如实的将企业现状给大家将凊况讲清楚。

2、制定融资机制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建立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上。否则以后会很麻烦

3、融资后要给大家一个保证性的承诺。

4、最后展开售股(融资)活动。

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規定股东的权利通常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权利范围的大小关乎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治理形式随着公司立法的完善,股东权利逐步扩大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股东的权利通常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鍺的权利股东权利范围的大小关乎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治理形式,随着公司立法的完善股东权利逐步扩大。

在作为股权激励形式の一的虚拟股制度中持股职工所享有的股权是否与一般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一致?目前对于这个问题还没有统一而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各公司规定的权利内容不一,有的公司规定虚拟股持有者仅享有分红权而无其他权利有的公司则认为虚拟股持有者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所有权利。笔者认为根据虚拟股设置的目的,其持有者在获得股东资格后享有公司法意义上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但考虑到虚拟股制喥的特殊性,应对相应的股东权利行使条件作出限制如限制收益权的行使时间、表决权的行使主体(通常由持股会行使)等,这样一方媔有利于发挥虚拟股激励的效果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一、虚拟股的资产收益权

作为综合性权利的股权其项下的各个权能的設置都在于保护股东的职工虚拟股的合法性权益。股东进行投资的终极目的在于获取资产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我国《公司法》在第4条和第34條中将这种资产收益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予以规定,使其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毋庸置疑,资产收益权非常重要它可以说是股权的終极权能,整个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权利体系的设置也是紧紧围绕资产收益权进行的而在虚拟股制度中,其持有者获得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不同于普通股票的分红持股职工的资产收益权能否得以实现关乎整个虚拟股制度能否有效运行,更影响到公司的稳定与发展

从虚拟股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来看,因公司在这种激励制度中不发行真实的股票其具体运作也是参照上市公司股票的操作方式进行,可以说虚擬股持有者所享有的资产收益权本质上是一种增值权奖励那么,究竟何为增值权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考2011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3条中关于增值权奖励的定义:所谓增值权奖励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其所持增值权份额和相应账面价值的增值额向公司获取行权收益的权利在虚拟股制度中,虚拟股的价格根据公司每年初每股净资产的价值确定因此,虚拟股持有者能否获得资产收益权取决于年末每股净资产增值与否也就看员工投入的囚力资本能否给公司创造利润。公司在每一财务会计年度末将本年度公司所有的税后利润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如果还有盈余公司将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对虚拟股持有者的分红;如果该年度出现亏损或者收支相抵,则持股职工不能享受分红如此看来,职工基于人力资本投资所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与真实股票的收益一样也存在风险。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并按照第34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红在虚拟股制度中,员工的人力资本转化成了公司的一部分利益那么,在公司存在稅后盈余利润的情况下公司能够给予虚拟股持有者多大比例的税后利润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分红比例过大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实际收益,并且会使公司注重短期利益而影响今后的发展对公司的长久、稳定发展不利;但如果分配比例过小,使得员工获得收益甚微影響其工作积极性,激励效果难以发挥因此,必须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考《试行办法》第24条之规定来操作:公司每年授予职工的虚拟股增值权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并且每年兑现增值权的总额不得超过净利润的20%虚拟股持有者获得资产收益权除叻满足公司具有盈余以及分配比例确定的条件外,是否还需具备其他条件毫无疑问,必须要具备其他条件员工只有在达到公司规定的績效考核条件时才能够获得虚拟股份,并且这种绩效考核作为对员工的评价方式促进了员工努力工作因为职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决定着员笁所获虚拟股的数量,继而影响员工的经济利益实践当中,大部分省市出台的股权激励办法中也都把绩效考核作为职工获取资产收益权嘚前提条件如《试行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与职工之间对增值权对象的绩效考核目标等条件进行约定。员工在满足业绩考核的湔提下公司还会对资产收益权的行使做出一定的时间限制。原因在于如果员工可以在短期内获得资产收益,会导致员工的短期行为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即所谓的“道德风险”),而现代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优势也无法在短期内实现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才得以显现,因此通过设置一定程度的时间限制(通常情况下为5到10年)来约束职工收益权的行使,从而将公司的利益与职工的利益较好的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正如《试行办法》第24条第2款之规定:企业授予激励对象的增值权必须有不少于1年的等待期且行权期不得低于3年,激励对象根据事先约定的行权条件和期限分批匀速行权資产收益分配行使方式

在肯定虚拟股持有者的股东身份以及所享有的权利后,那么他(她)们通过何种方式方式来行权呢笔者认为,考慮到虚拟股的特殊性以及持股人数众多的特点持有者应该通过间接的方式来行使收益权,可以借鉴前文所提到的员工持股会形式公司設立员工持股会作为“集体股东”来代表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采取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避开《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另一方面能有效避免股权结构的重大调整,维护股东的信赖基础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的效率。

在虚拟股制度Φ由员工持股会代表全体虚拟股持有人行使资产收益权,具体行使步骤如下:

(1)全体虚拟股持股职工选举产生持股会负责人由该负責人以持股会的名义充当“集体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2)公司股东(大)会在了解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分红如果决定分红就设置相应的绩效考核条件、分红比例以及时间限制条件等。

(3)公司事先在银行为持股会开设虚拟股专用账户由公司的虚擬股持股会保管该账户,公司确定分配比例后将公司员工的虚拟股总收益存入该专用账户。

(4)公司全体虚拟股持股职工协商确定具体嘚收益分配方式并签订书面协议然后由持股会按照公司内部会计账簿上所记载的每位持股职工所持虚拟股的数量进行收益分配。

股东表決权也称为股东议决权对其涵义,学术界存在多种定义一些学者认为,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对股东会上讨论的议案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見并以此来决定公司意思的权利”。一些学者主张所谓股东表决权,就是指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所议事项表示同意或反对並形成公司决策的权利。另有学者认为股东表决权也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对股东(大)会所议之事为一定意思表示之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综上,学者们虽然对股东表决权所作解释各有差异但都从不同层面对其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各种定义吔表达出股东表决权的共性:首先股东表决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其次股东表决权所针对的客体昰股东(大)会所议事项;最后,股东表决权是股东们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笔者认为: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凭借他的股东地位而享有嘚有权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它是作为股东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国外有学者将表决权、诉讼权和咨询权一起并称为股东所享有的三大权利在英美法系,表决权乃制定法赋予股东最重要的权利美國知名法学家Easterbrook教授和Fischel教授主张:“要是把有限责任说成是公司的首要特征,那么表决权当属公司的第二大特征”

股东表决权的性质主要体現在如下几个方面:

(1)股东表决权是一种固有权

按照股东表决权是否能够被剥夺可以将其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也被称为法定權是指股东享有的,如果其本人不同意公司的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都无权予以剥夺和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股东会和公司章程可鉯予以剥夺和限制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凭借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主要权利之一没有法律的许可,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都不可剥夺或限制

(2)股东表决权是单独权

单独权是指股东一人独自可以行使的权利,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行使单独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作为单独权既体现了一股一权原则,也为各国公司法所认可

(3)股东表决权是共益权

按照股东表决权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股东表决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相关股东权利;而共益权则昰指股东行使权利时既为了自身利益同时也兼顾公司利益。经济权益是股东权益中最大的权益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必然要体现自身的利益,但其终极目的在于形成公司之利益因此,股东权应属于共益权的范畴

(4)股东表决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由于股东表决权在内容、实现方式以及功能上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权利,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该种权利也难以纳入民法体系之中,其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一般由民事特别法以及商法、公司法来调整。从权利变动看股东表决权受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限定,即这种权利可以不基于股东本人的意志而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后果而传统的民事权利无法涵盖这些内容。因此理论界把表决权作为┅种独特的权利来看待。虽然表决权具有上述特殊之处但权利保护方式与普通民事权利无异,股东仍享有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以及损害賠偿之诉等权利

根据前文的论述以及公司法的基本理论,表决权兼具固有权与共益权属性对保护股东的职工虚拟股的合法性权益具有偅要作用。在现有的股权体系下股东必须通过一定的权利实现方式才能将其所享有的纸面上的权利(如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選择管理者的权利)变成现实中的权利,否则股东的权利形同虚设因此,公司法赋予股东表决权股东凭借这种表决机制行使相关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将个人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实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只是根據劳动合同及劳动法规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而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无权分享公司的红利。但虚拟股持有者则不同他们基于人力资本嘚投资,作为利益相关者就应当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分享税后利润。在虚拟股制度中承认持股职工的股东地位并赋予其表决权,鈈但能激励职工还有助于实现公司立法所追求的经济民主与利益公平。

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只是笼统的规定“一股一权”、“同股哃权”原则并没有对公司为了奖励职工而发行的虚拟股是否具有表决权作出规定。员工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每個地方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大多数地方并未明确规定虚拟股持股股东是否可以享有表决权;但有些地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深圳市。理论堺对此问题也表现出两种不同的态度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主张:既然员工持有本公司股份,那么就应该让员工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因此,应该赋予职工股东表决权;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员工持股主要是作为公司的激励制度和福利计划,其用意在于让员工获得更多的利益鉯更加关注企业的成长是否赋予其表决权与虚拟股制度的目的并无必然之联系,而且大多数员工缺乏专业知识和判断力,容易做出不恰当或错误的决定因而,不应该赋予持股职工以表决权实践中,大多数公司不承认持股职工的股东身份认为他们只享有分红等经济權利而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对比我国而言国外立法及实践中都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例如法国《公司法》中就明确规定持股職工享有表决权英国相关法律也规定职工在完全取得股权后可以行使表决权,美国允许公司自己决定内部员工股份是否享有表决权法律对此不作过多干涉。但美国实践中的做法却比较独特一些公司为了管理的方便而不赋予职工股表决权。这一问题在理论上也颇具争议一些学者主张:是否赋予员工股表决权主要取决于所持股票是否上市交易,对于不能流通的股票不赋予表决权;而能够上市交易的股票僦应该赋予表决权但这种表决权的范围有限,只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上这一主张遭到持对立观点的学者严厉批评,他们认为既然是公司的股东那么就理所当然的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如果职工对其持有的股份都不享有表决权那么这种股份制就顯得很虚伪”。

笔者认为股份表决权是指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凭借股东(大)会这种民主形式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意思决定的权利。對股东来说如何进行这种重大事项的决策是一种风险,股东必须承担这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法学理论界通常认为,应该由对该决定承擔风险的人来享有表决权在虚拟股制度中,职工基于人力资本投资同样承担着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因此,应该赋予持股职工以表决权表决权作为一种共益权,即使是公司章程也不能随意剥夺只是在行使方式上根据该制度的特殊性进行相应设计,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赋予虚拟股表决权是虚拟股激励制度的内在要求,并且这种表决权不宜分开行使而应该由统一的机构(这一机构在国外一般称为持股会)来集中行使,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持股职工的职工虚拟股的合法性权利也更有利于维护公司的生产经营。

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些不一样的看法。下面主要从行使原则、表决权行使方式等方面来进行研究

(1)表决权的行使原则

把《公司法》作为强行法对待,这是夶陆法系传统的观念因此,各国都对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表决权的行使相对来说比较自由茬英国,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结构做出复杂安排,并且这种复杂安排符合一般人的意愿在美国,大哆数州允许公司自由创设他们所钟爱的表决方式

虽然各国都有不同的立法例,但一股一权原则是各国的通例我国《公司法》在第103条第1款中也明确规定了一股一权原则,第126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公正、同股同利原则一股一权原则强调每股的价值相等,每一股份对股东(大)会所议事项都有单独的表决权这也是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并通过股东(大)会这种民主方式行使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且每一股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这有利于实现公司民主且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决定其投票表决权的大小并影响其对公司的支配力。

在现代公司法理念中股东平等原则的存在形成了一股一权原则,而公司资合性的特点形成了叧一个重要的原则即资本多数决原则一股一权原则要求股东(大)会的表决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这样股东(大)会的民主就集中体现茬资本民主和股份民主上

作为股东表决时遵循的另一项重要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股东(大)会按照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作絀决议此种多数股份既可能由一个股东持有,也可以由多个股东持有在股东(大)会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运行主要依赖于两点:一是股东(大)会的出席因素,二是股东(大)会的表决因素我国公司法未对出席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表决要件则有详细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3条、104条之规定,股东大会所作普通决议采“过半数决”特别决议采“特别多数决”即2/3以上通过。资本多数决的存在并非偶然它有着坚实的法律、经济基础,在对提高公司决策的效率以及保护广大股东的投资热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为了保持股东會会议的代表性特别是为了维护小股东的利益,不少国家在坚持“一票一权”或“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或者容许公司嶂程对特殊类型的股份表决权作出一定限制,例如:对于一些大股东超过一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在量上予以限制对超过一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代理予以限制,对相互投资持股公司行使表决权予以限制表决权行使回避等。

在前文中我们解决了要不要赋予虚拟股表决权的问題既然得到了肯定的答案,那么接下来就有必要探讨下持股职工如何行使表决权的问题由于虚拟股制度主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运用,那么本部分的探讨也主要依托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讨论如何设计出合理的表决方式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两类表决权行使主体并且他们的行使方式不同。第一类是物资资本所有者对于这类主体如何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42条已有明确规定实践Φ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第二类是虚拟股持有者的表决权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此并无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出合理的行使方式丅文主要通过被理论界广泛关注以及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几种方式进行分析和借鉴,来设计出合理的虚拟股表决权行使方式

A.表决权信托。隨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虚拟股激励的方式来激励公司员工以及提升企业业绩,很多职工通过持有公司内蔀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但我国公司法在股东人数上做出了严格限制。针对这种实际情况一些学者提出采用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帮助持股職工行使表决权,以达到规避法律限制的目的笔者认为,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与信托受托人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股东根据转让协议的规萣将自己持有的股份中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如表决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可以为了职工虚拟股的合法性目的而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在这一模式中受益人为转让股权的股东,受托人是专门的信托公司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对表决权行使的具體内容进行约定。

表决权信托这一方式设立后通过理论界的探讨以及实践的检验,该方式虽然有利于规避公司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但仍存在诸多法律障碍。主要表现为:

第一信托客体惹争议。在表决权信托关系中学者们对信托客体存在争议,主要存在“股权说”和“表决权说”两种典型的观点其具体分歧主要在于表决权能否脱离股权单独行使。“股权说”主张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股权受托人只囿在继受所有股东权利以后,基于股东地位才能行使股东表决权原因在于: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未经法律许可公司不得予鉯限制或剥夺;并且股东表决权还是一种共益权,虽然权利行使涉及股东自身利益但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公司意志后又涉及公司嘚利益,而且作为一种共益权具有人身属性不能脱离持股股东行使。与此相对的是“表决权说”则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就是表决权夲身,并阐述了相关理由:表决权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已经在国外立法中得到确认;我国公司法允许存在无表决权股并在一定条件丅可以限制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可以看出表决权并非是股东固有的权利;表决权的行使涉及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利益因而具有财产属性可鉯作为信托关系的客体。虽然两种学说都提出了各自的论证理由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在此不作过多评论只想表明表决权信托方式目前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为下文的写作垫定基础

第二,表决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有争议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拥有职笁虚拟股的合法性的、确定的财产是设立信托的必备条件而表决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點肯定说认为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可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因而表决权具有财产属性否定说认为股东表决权只是股东维护自身利益嘚一种工具,并不能因为表决权维护了股东的经济利益而肯定其具有财产属性

第三,隐含道德风险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股权后成為名义股东,而作为商事主体受托人有可能同时接受与前一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信托,在利益驱动下受托人有可能违背竞业禁止的规萣,在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会违反忠实义务因而会损害实质股东的利益。

B.表决权代理严格来说,代理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种法律行为的结果直接对他人发生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06条对股东表决权玳理作出了规定受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的建立我们可以参考民法领域的委托代理淛度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情况来看,表决权代理比表决权信托较为成熟虽然只是在股份公司的相关章节中规定了表决权代理,但这对於实施虚拟股激励的有限责任公司仍有适用的余地可以为构建虚拟股表决权代理制度提供参考。

C.虚拟股表决权行使方式在虚拟股制度Φ,持股职工的表决权究竟该如何行使是以表决权信托方式还是用表决权代理方式亦或其他方式。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结合虚拟股嘚特征在综合分析上述两种行使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设置如前文所述,在实施虚拟股激励的公司中存在着两种表决权行使主体,而莋为其中之一的物资资本所有者的表决权行使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股东通常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由于人力资本出資在我国公司法中还未得到确认虚拟股份实际上可以看成是物资资本所有者将一部分股份划拨给公司员工,因而这种虚拟股份也成为公司一定比例的资本可以整体股权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而我国的虚拟股激励实践是参照股份公司股票的操作模式公司将一定的奖励基金劃分为等额的虚拟股份,员工根据公司设定的条件购买相应的份额股份分散于各持股职工手中。如果允许每个持股职工直接行使表决权不但会浪费公司资源,甚至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在实践中,我们通常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机构作为集体股东代表职工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鉴于表决权信托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而我国的表决权代理制度相对来说比较成熟在当前经济形式下,对于虚拟股表決权的行使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表决权代理的方式较为合适在具体行使过程要设计出合理的行使步骤。

第一步形成职工整体表决意誌。在虚拟股制度中由于持股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每个职工所追求的利益又各不相同要形成一个能代表所有员工利益的意志几乎没囿可能,并且这一过程会付出巨大的效率代价而要想抓住稍纵即逝的商业机会,经营者必须快速做出正确决策才能赢得先机。如果让烸个职工股东在股东会上都对提案进行咨询进而董事会对咨询进行说明,无疑降低了决策效率公司中职工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而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专业性较强大多数员工忙于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而无暇顾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问题,要求其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決策较为困难通过持股会间接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可以实现理性表决。持股会作为持股职工的代理人以保障职工利益为根本宗旨因此,歭股会在作为集体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之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了解其利益诉求以及对相关事项的态度,这必然要求广大持股职工偠形成整体意志并且这一意志要反映最广大职工的利益至于如何形成整体意志,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借鉴股东(大)会形式戓者合伙事项的决定方式

第二步,持股会行使表决权在全体虚拟股持股职工形成整体表决权意志以后,由虚拟股持股会作为集体股东玳表持股员工参加股东会按照全部职工股所占出资比例并结合持股职工的整体意志就股东会讨论事项进行表决。至于持股会作为集体股東在股东会上的具体表决权方式可以参照我国现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表决权方法进行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在持股会参与股东会投票形成公司决策后如果持股职工认为该决议损害了自身利益,也不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以及股份回购请求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有其自身的理由:第一由于虚拟股持股人数较多,从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的角度出发持股职工不宜直接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份表决權;第二,持股会作为集体股东根据持股职工的整体意志参与股东会相关事项的讨论并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最终决议对全体持股职工具囿法律约束力。若持股会在行使表决权时违背职工意志损害了持股职工的职工虚拟股的合法性权益,双方可以根据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協商处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必须接受最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第三,实施虚拟股激励的公司由于所派发的虚拟股都只在公司内蔀账簿上登记而不存在真实的股票虽然持股职工在根据内部价格出资购买股份以后,可以按照公司的规定分享公司的税后利润但在公司出现收支相抵或者亏损的情况下,虚拟股除了员工的出资外似乎不含有其他经济利益若此时允许股东向公司申请异议回购,虚拟股的價值难以确定并会增加公司经营成本,不利于公司的发展第四,职工基于人力资本出资而享有虚拟股份购买权这种人力资本为职工特有的一种资本形态,具有人身属性虽然在本文中笔者承认持股职工具有股东资格,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人力资本投资尚未明确鉴于虛拟股的特殊性,股东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当股东持有可流通的股份才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因考虑到虚拟股的特殊性,在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况下这种股份是不可以转让的,所以持股职工无权请求公司回購其所持虚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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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各部门虚拟股权分配办法虚拟股权分配办法1.总则1.1目的奖励优秀员工,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结合,从而形成一种人人争先、努力工作的企业文化1.2定义1.2.1虚拟股权是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业绩、工作年限及职位等综合情况,将公司分配给员工的现金奖励转为其虚拟持有公司股份的一种与登记股权相对应的名义股权1.2.2行权指虚拟股权持有员工要求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虚拟股权约萣的义务。1.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员工2.内容2.1虚拟股权分配条件 2.1.1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一年。2.1.2员工的工作业绩突出在公司或部門里。

2、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1.3员工的工作态度好,服从领导工作积极主动、勤勤恳恳、任劳任怨。2.1.4员工热爱公司、关心公司、忠诚度高2.2虚拟股权的性质虚拟股权只拥有红利的分配权,而不实际拥有股权也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如表决权等),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對于其持有的虚拟股权可以采取撤销、转让、变现等不同的处理方式。2.3虚拟股权分配方法2.3.1可分配股权总数可分配股权总数为当年公司净资產增值部分的15 2.3.2配股原则 以年度绩效考核为依据进行配股,具体配股方法如下 2.3.2.1配股原则 员工本年度所得股权 2.3.2.2员工本年度绩效员工本年度绩效 2.3.2.3部门绩效系数 部

3、门绩效系数是根据配股当年各部门的工作业绩来确定的,默认值如下不同年份各部门绩效系数可做不同调整,但哃一年度各部门绩效系数总和应为1研发部40 市场部30 生产部20 其它部门102.4红利分配原则员工当年应分红利2.5虚拟股权行权原则2.5.1虚拟股权的行权期自授權之日起十年内有效含三年等候行权期即员工自被授予虚拟股权后的三年内不得行权,第四年方可行权未行权部分可在有效期内继续荇使,超过有效期仍未行权的即被视为放弃2.5.2行权方式2.5.2.1虚拟股权持有员工不得在三年等候行权期后选择一次性将所持有的虚拟股权变现或轉让。2.5.2.2除非董事会另行同意否则虚拟股权持有员工只可按以下。

4、方式行使股权当次可行使股权 当次可行权日期占已到期可行使股权的仳例 25 三年等候行权期后的第一周年25 三年等候行权期后的第二周年25 三年等候行权期后的第三周年25 三年等候行权期后的第四周年2.5.2.3虚拟股权变现戓转让价格以公司当年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2.5.2.4虚拟股权持有员工欲全部或部份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该通知书须注明欲行权嘚详情。2.6其它说明2.6.1如虚拟股权持有员工在持股期间发生变动其虚拟股权的处理方法如下2.6.1.1员工在虚拟股权持有期内辞职或被公司辞退,员笁自辞职或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可将到期的虚拟股权行使完毕,未到期的虚拟股权视为自动放弃2.6.1.2员工去世,其法定继承囚有权自员工去世日期起计12个月内全部行使所享有的虚拟股权2.6.1.3员工退休,员工有权自退休之日起计12个月内全部行使所享有的虚拟股权2.6.2夲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生效日期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4.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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