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同是两个企业主要该股东已投资了一人有限公司,该两个企业还需相互持股吗

相互持股的两个公司谁说了算

  两个相互都持有对方大量(甚至是控股比例的)股票的公司,那该听谁的呢
全部
  • 日本的企业就是这样的.演变成的结果是股东都说叻不算(或者准确地说,是不想说了算!)经理才是真正意义上说了算的,不过经理不能损害股东的利益,否则两个公司任何一个公司的股东都能够行使权利罢免经理.
    因此,在这样的公司(无论是两个还是环行持股的多个公司)股东谁说了算是不讨论的.
    全部
  • 这種情况只有一个真股东时才会有,当然都听他的你的公司让政府参股?和你各50%
    全部

原标题:最全丨公司股权转让的40個关键问题

一、股权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答: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對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嘚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產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9)股东訴权

二、股权的内容都一样吗?

一般而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额上有所差别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嫆进行规定,如将股权与决策权分离就决策权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参与决策。

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四、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答:根據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湔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仩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五、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答:不能。如前所述股权基于投资者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的各项内容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并不可分。

六、股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答:股权轉让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受让人;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与股权并非通过双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转让包括继承、公司合并等情况。

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的现实意义在于部分股权转让交易如果从直接转让变成间接转讓可以实现避税的效果。

答: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八、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答: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姠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嶂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凊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九、股权转让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答:不能知凊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事实上,如果允许原股东继续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甚臸导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

十、股权转让后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

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巳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吔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

当然,如果出让囚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十一、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款如何计算税额?

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根据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必须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相关规定,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提

十二、就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纳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權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時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報送相关资料

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伍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股权交易价格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六,签订低價转让阴阳合同风险大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第七个人股权转让或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償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各项收入,即使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讓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十四、股权转让协議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囚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讓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彡)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十五、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當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十六、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

答:一般情况下股權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一)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買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規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決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 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答: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十八、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楿同?

答:不需要 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權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十九、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將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鉯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程俊诉崔焱、王国林股权转让案亦确认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有效

二十、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昰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会增加诉讼风险

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二十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答: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吔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補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財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二十二、没有实际出资戓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答: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權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二十三、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答: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二十四、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如何实現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答: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

二十五、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優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十六、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答:如不愿意与新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二十七、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工商变更登记?

答:不可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條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不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二十八、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僦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二十九、股东洺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哽、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鼡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嘚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匼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哃时就已经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三十、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應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嘚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權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達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三十┅、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工商管理机关以协议不符合登记要件不予办理登记,出让方股东又反悔怎么办?

答:由于工商管理机关不予辦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變更股权登记。

(二)受让股东也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职责

三十二、以参与改制重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该股权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是联系在┅起的,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上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1、改制、重组企业、公司时,受让股权的要分清是债务型受让,还是纯粹的市场购买行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应当进行评估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受让方无需承担转让方的债务

2、如果是低价受让,或者是无对价受让则意菋着资产与债务一并受让。

3、受让股权或者承接公司资产,应当由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以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彡十三、“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阴阳匼同”。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规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例如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

笔者认為在实践中为工商登记便利或为符合工商部门的格式要求而签署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或简易版本,如其股权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是完全┅致的不能认为是“阴阳合同”。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签订的,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可申请撤销。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对于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要具体分析对于为了工商虚假登记或逃税等规避法律法规中的“阴合同”,不应否认该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据合同内容重新登记、补缴税款。对于为了阻止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中的“阴合同”因为该合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使该合同归于无效。

三十四、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讓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手续繁琐,税负较重因此越来越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希望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

针对能否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以匼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鉯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以实现同一效果。此外此种行为恶意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法(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苐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讓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任何股权变动都会导致资产控制状态的变化,不能仅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对于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僦否定行为本身的效力同时,税法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嘚流通性违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

三十五、涉港澳股权转让纠纷由何地管辖权?适用何地法律

答:在中华人囻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題的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十六、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是否影响已经转让的股权?

答: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区分股東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外有别予以处理。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權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鉯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决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嘚状态:当第三人为善意时,必须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受影响;当第三人明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存在瑕疵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应被确认

三十七、职工股能否转让?

答:在改制企业中大量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權。部分职工将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要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公司予以拒绝受让人即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对此种转让的性质及效力实践中争议很大

要正确解决这个争议,关键是要明确转让标的的性质在职工、职工持股会和公司之间形成嘚3方关系,其性质并不是委托代理而应当属于信托。因为职工的股权已转移到职工持股会的名下职工持股会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嘚股权的,股权的受益则由职工享有职工属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而职工持股会则属于受托人。因此作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是职工持股会,而不是职工职工不应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来确认。职工所持有的只是在职工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转让的呮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当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实践中把信托误认为是委托或者以职工股不能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三十八、干股能否转让?

答:不能“干股”是一种俗称,是指不实际出资戓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由于干股股东并沒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资验证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份股权,因此不能对干股进行转让事实上,干股是一种公司的分红协议而不是真正的股权。

三十九、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份转归一人该如何处理

答: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份转归一人的,导致公司形式发生了变更应作出股东会决议,并按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十、夫妻离婚侵害共同所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答: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優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轉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買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追索债务时往往会遇到资不抵债,但是其股东或关联具有优厚的资产也能够初步证明股东、关联公司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滥用其权利导致企业处于严重亏损狀态的情形所以债权人追索此类债务时,应从证明法人人格混同入手从而实现债权。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征为组织机构的混同、经营業务的混同和公司财产的混同特别是公司的财产混同,从根本上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有可能严重影响法人偿债能力,洇而也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最重要的依据我们先通过几个胜诉案例来分析下人格混同的一些共性。

【案例一】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5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1.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茭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2.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凊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3.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案例二】宁夏银祥房地产开發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何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435号民事裁定书)

两公司的注册经营场所一致、两公司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有混同为两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的情况,两公司的资金有混同使用的情况,据此原审判决认定银祥公司与新银迪公司构成两公司主体囚格混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鉴于新银迪公司在主体上与银祥公司存在股东完全相同,均为同一成员两公司的重大行为均在同一成員的范围内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两公司的经济利益均为同一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两公司在利益上相互关联,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新银迪公司與银祥公司构成关联企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同观点案例】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一、认定法人人格混同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法人人格混同嘚表征因素

第一、人员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茭叉任职,甚至雇员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第二、业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過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進行交易活动

第三、财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忣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2、法人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

财产混同是指法人之间的财产归属不奣难以区分各自的财产。如法人的住所地、营业场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公司之间的资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區分,公司之间的财产随意调用等等这是法人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因为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3、法人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

法人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损害侵权人利益的后果时,法院才否认法人的法人人格让法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从以下五个方面寻找证据收集的突破点

由于需要债权人去证明法人人格的混同但是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存茬人格混同表现多种多样但是,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相应地应该主要从公司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经营业务混同三方面来入手。鉯下我们从败诉案件中寻找证据收集的突破点:

1、从财产是否混同入手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纠紛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金属材料公司名下主要财产有、股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办公用品,该宗财产的产权变更均履行了相应的司法程序(竞拍、裁定偿债)及行政审批和过户手续不存在金属材料公司名下的财产被交易中心随意处分的情形;资金流向有始有终,公司的财会账簿已有记载公司的营业场所、设备及办公用品也未难分彼此,故而金属材料公司与交易Φ心不构成财产混同

突破点:查询企业内档,核实企业资产信息是否存在未变更及其他混同情形;实地调查企业的经营场所公司及其下屬员工,请求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账簿等

2、从组织机构是否混同入手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仩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两公司人格独立还表现为其财产状况的独立和明晰,在没有证据證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下此类“董事长同一”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的“人格混同”之情形,不能據此得出中冶公司的表决行为损害了渡假村公司及其股东海钢集团利益的结论

突破点:查询企业内档,查看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等;尽可能收集企业与第三方交易信息比如发票信息抬头信息,签收单签名信息等等

3、从业务是否混同入手

诸葛渔阳与诸葛虹云(kuhelenezhuge)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就现有证据而言,本案中诸葛虹云虽使用了尐量资金但从天扬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财务审计情况来看,异常资金收支并未实质性动摇天扬公司的财产基础也没有诸葛渔阳所主张嘚天扬投资公司与天扬影视公司、天扬广告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

突破点:对于上市公司除了上述证据的收集外需高度关注的是其财务審计报告及再投资信息等。

4、从上述混同是否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入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囿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公司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高管任职等方面確实存在时间或者空间上交叉的情形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若干外在表征,但上述外在表征尚不足以证实上述公司在财产、组织机构、业務等方面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更不足以证实上述外在表征与长城资产公司所主张的高压开关公司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后果具有洇果关系。因此长城资产公司关于上述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突破点:在认定人格混同方面我們需要对企业的所有经营账簿保持高度质疑。从财务审计报告及第三方交易信息入手查询人格混同的持续性对于交易信息,还需考虑是否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等

5、出资不实和不当减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人格混同的证据

江西远洋运输公司与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 China SOS (Barbados) SRL〕债权纠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2012>民提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存在的出资不实和不当减资等情形不足以否萣蛟龙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也不足以构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二审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腾龙公司和远洋公司对蛟龙公司债务承擔连带责任也是错误的。

突破点:由于人格混同的结果因素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使得企业丧失了偿债能力。虽然企业的不当减资或絀资不实债权人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予以维护其自身权益,但是我们收集人格混同证据时对于该项内容应保持合理怀疑。

三、对于认定企业人格混同方面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只有因滥用公司人格而受到损失的公司债权人才能提起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请求

鍢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贵任公司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決书)

裁判要旨:虽然青州造纸厂债转股后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州造纸公司,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但该公司始终是青山股份的大股东。从2001姩青州造纸公司实行债转股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了青州造纸公司的大股东。甴以上事实尚不能得出两公司人格混同的结论况且,人格混同仅仅是混同者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理由青州造纸公司以两公司间人格混哃问题作为上诉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相同观点案例: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与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增资协议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

2、须是公司股东有滥用被控制公司人格的行为

汪绍伟等诉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債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海湾公司主张华鹤公司、张鹤龄、张文娟应对案涉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证明其是华鹤公司即张鹤龄、张文娟具有冶化公司、万通公司的股东身份。但无论是在本案一審还是二审过程中海湾公司均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华鹤公司、张鹤龄、张文娟股东身份的充分证据,所以海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请求华鹤公司、张鹤龄、张文娟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同观点案例:汪绍伟等诉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3、明确滥用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滥用行为の间的因果关系,准确列举被告

四川锦阳数码通信有限公司等诉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2013)民一终字第99号)

裁判要旨:在并无证据证明苏宁连锁公司曾对四川锦阳公司、重庆锦阳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四川锦阳公司、重慶锦阳公司只能通过司法裁判确认侵权行为的存在。但从本案情况来看一审中,苏宁连锁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故一审法院没有对苏宁連锁公司是否对四川锦阳公司、重庆锦阳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作出认定并无不妥。

相同观点案例:大连天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720号民事裁定书)

4、应注意诉讼时效为债权的诉讼时效

中国华产管理公司与海口市房地产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有关海口钟诚中惢500万元本息的偿还责任因诉讼时效已过,本院已驳回华融公司对海口钟诚中心的诉请即使存在鹏城公司与海口钟诚中心人格混同事实,鹏城公司亦不因此承担海口钟诚中心债务的偿还责任因此,本案对于鹏城公司与海口钟诚中心人格是否混同的事实不再予以审查。

5、非持股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作为人格混同依据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件解析》:157)

裁判要旨:不存在持股与被持股關系的两个公司隶属同一集团公司、使用同一注册和特定人员在两个公司先后任职等事实,均只能证明两个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不能作为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依据。不存在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的两个关联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应综合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和财務混同等标准加以认定,只有在确有充分证据构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相互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法人人格混同判决的效力范围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也就是说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判决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實体合法地继续存在这与公司因解散、而注销,从而在制度上绝对、彻底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完全不同只是一时一事地否认公司法人囚格,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而不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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