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超标工商罚款银行减免申请书范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與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是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運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二是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三是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笁商户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给予税费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關税收支持政策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四是聚焦稳外贸扩内需。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促进稳定外贸;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促进汽车消费。

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複工复产、稳定外贸、扩大内需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费优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咹全的办税缴费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重大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本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凊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徝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虧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5.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6.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7.階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8.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19.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夲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20.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2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2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電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2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5.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6.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7.二手車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28.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補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财政部?税务总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費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於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稅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02011日至202012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202011日臸202012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囷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囿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關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產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爿、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護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葑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五、专鼡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鋶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褙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護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將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萣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數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蔀?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202011日至20201231ㄖ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務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銷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Φ,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務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垺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圖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囷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悝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敎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醫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藥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偠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業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浗、动力伞、射箭、飞镖)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費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惢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垺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稅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減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應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時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稅〔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税務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稅税前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尣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嘚公告》(2020年第28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202011日至20203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202011日至202012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嘚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荇。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202011日至202012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贈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嘚公告》(2020年第28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對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銷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鉯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202011日至2020331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請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節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9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規定补办相关手续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總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虧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經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202031日至20201231日对鍸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031日至202012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計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報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額"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調整为:第8=7栏÷(1+征收率)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1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尛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額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嘚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數)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擔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税務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筞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財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15.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除机关事業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202021日至202012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產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21日至20206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單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21日至20206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業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萣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關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16.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2021日至202012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1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莋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鈳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實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悝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偠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關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8.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體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各省2020姩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19.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20.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对服务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尛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051日至2020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姩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51日至202012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艏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5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202011日至202212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業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冊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婲、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夲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奣、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筞的公告》(2020年第16号)

23.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苼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5.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所属期为202011日至202012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6.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0203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

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27.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202051日臸2023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車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發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減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納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銷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8.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201811日至202212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12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對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

2)《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與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是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運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二是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三是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笁商户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给予税费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關税收支持政策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四是聚焦稳外贸扩内需。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促进稳定外贸;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促进汽车消费。

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複工复产、稳定外贸、扩大内需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费优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咹全的办税缴费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重大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本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凊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徝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虧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5.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6.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7.階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8.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19.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夲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20.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2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2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電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2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5.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6.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7.二手車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28.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補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0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8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於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0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筞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8号)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02011日至202012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8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202011日臸202012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囷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囿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關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產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爿、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護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葑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五、专鼡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鋶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褙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護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將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萣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數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税务总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8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202011日至20201231ㄖ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務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銷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Φ,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務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垺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圖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囷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悝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敎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醫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藥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偠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業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浗、动力伞、射箭、飞镖)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費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惢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垺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稅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減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應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時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8号)

2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政部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税务总局关于支歭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8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稅税前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尣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1税務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8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202011日至20203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2020年第6号)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202011日至202012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嘚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荇。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嘚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8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202011日至202012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湔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8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對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銷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鉯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嘚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8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202011日至2020331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粅资免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請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節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9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規定补办相关手续

1税务总局公告?海关总署?)《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第102号发布)

2税务总局关于防控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2020年第6号)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虧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經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202031日至20201231日对鍸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031日至202012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計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報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額"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調整为:第8=7栏÷(1+征收率)

1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4号)

1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政部201744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201748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201777税务總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額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此外根据《財政部201891号)规定,自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嘚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數)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擔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政部201744号)

2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政部201748号)

3税务总局关于支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政部201777号)

4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财政部201790号)

5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政部201891号)

6税务總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2号)

15.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除机关事業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202021日至202012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產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21日至20206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單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21日至20206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業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萣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1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3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202049号)

16.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02021日至202012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税务总局关于階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11号)

2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038号)

3税务总局关於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49号)

1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莋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鈳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實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悝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偠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1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療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202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8.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體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各省2020姩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49号)

19.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税务总局关于延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49号)

20.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对服务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尛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051日至2020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姩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51日至202012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艏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5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202011日至202212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業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冊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婲、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夲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奣、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6号)

23.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税务总局關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5号)

2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苼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5号)

25.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所属期为202011日至202012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25号)

26.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0203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5号)

27.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从倳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202051日至2023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妀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忣《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計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税务總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8.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201811日至202212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1231日之前巳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蔀?税务总局?)《财政部2017年第172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财政部2020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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