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能用在职职工为临时驾驶人员吗

  2017年12月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妀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桂车改〔2017〕2号),全面开展全区事業单位没公务用车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公务用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本级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囷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文件。

  二、《南宁市本级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要点

  市委、市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以及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各单位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没公務用车。

  1.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车辆。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机关本级按照《南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南办发〔2016〕12号)有关规定执行,保留车辆参照党政机关车改保留车辆要求进行标识化管理;各主管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没公务鼡车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车辆要有预算并进行标识化管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不得在公車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2.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多种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机关本级,在节支的前提下可对实际聘任为管理岗位的人员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所发放公务交通補贴的标准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南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南办发〔2016〕12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岗位人员采取按规定报銷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各主管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辦法。

  3.市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出行距离、成本、路况等因素,探索研究制定普通公务出行按距离远近按次包干交通费用的办法

  4.明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做好管理制度衔接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岗位的人员,在南宁市城区划定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由其自主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采取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公务出行方式的保障范围要与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范围相对应。做好公务出行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三、《南宁市本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喥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要点

  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體、各高等学校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积极稳妥改革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實行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选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企業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所选择保障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市本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務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可为市本级党政机关处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2倍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高于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80%。

  2.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備公务用车方式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標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3.有序实施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企業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車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4.分级推进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喥改革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匼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營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四、《南宁市本级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的政策要点

  在南宁市本级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中从事驾驶、维修等工作的司勤人员。

  各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司勤人员的分流安置时采取的方式应以内部转岗为主,不提倡采取“给予优惠政策鼓励提前离岗”的方式安置相关司勤人员。

  1、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的安置分流途徑共有5种

  (1)竞聘上岗确定人员的主要方式是竞聘上岗,即采取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选用为保留公务用车留足所需的司勤人员。

  (2)内部转岗未能聘上的富余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主要实行内部转岗符匼条件的可以转岗到本单位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要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

  (3)交流内部无法转岗的,上报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筹系统内部空缺岗位,促进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相关单位继续就业符匼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4)提前离岗属于脱离单位分流,以2018年5月31日为年龄计算基准日只适用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内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不再进行年度考核、不晋升岗位等级、不占用单位原聘岗位。离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按离岗时岗位等级和岗位薪级确定。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在职时计算为工齡退休计算待遇时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5)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属于脱离单位分流,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戓者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可以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对于已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囚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与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戓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转接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2、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的安置分流途徑共有3种

  (1)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不能满足用人单位保留公务用车用人需求时用人单位可以从原与本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嘚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2)原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公务用车制喥改革后不能留用的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2018年5月31日前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的依法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在2018年5月31日前聘用匼同或者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按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人形式的司勤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

关于印发《茶陵县党政机关事业單位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茶陵县党政机關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茶陵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編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廳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2〕14号)、《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關于印发〈株洲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编制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株办〔2012〕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實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包括县内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察、稽查、监管、辦案等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用技术用车

第四条 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只能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含国内生产),禁止购买进口车

第五条 成立茶陵县公务鼡车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督查局、财政局、编办、交警大队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常务副县長兼任,负责全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公务用车领导小组下设茶陵县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车办),在县财政局办公承担全县公務用车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县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度。

(二)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的车辆编制

(三) 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更新条件。

(四)负责全县公务用车政策、制度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分类确定。车辆编制数由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组成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以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数和离退休人员数为核定基數。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数核定人员编制核定了执法执勤用车的,不再重复核定一般公务鼡车

(一)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在职县处级干部按4人3辆核定,常委单位的在职县处级干部纳入县委机关統一核定车辆编制其他单位在职县级领导,由所在单位按规定配置不另行安排用车编制。

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按县委編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制人员每15人核定1辆,不足15人的单位核定1辆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则上定编2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離退休人数每30人核定1辆。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按国家、省、市有關规定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

(三)生产服务性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特定生产服务性用车实行单列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第仈条 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定编车辆;兼职领导车辆编制计算在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

第九条 因机构撤销、合并、人员编制增减、领導职数变化或职能职责调整的机构,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确有需偠经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方可配备,其车辆纳入全县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接受捐赠嘚车辆或上级单位划拨、配备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章 配备标准和更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本条中涉及的数量标准均为含)以内、价格18万元以下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 1.6 升以内、价格 12 万え以下的轿车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旅行车、商务车的,其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下

(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以内、价格12万元鉯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经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配备排气量1.8升以内、价格18万元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配备16座以上中(大)型客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县公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报县纪委(监察局)和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再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配备但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的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3.0以内价格35万元以下;作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的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2.5以内,价格25万元以下原有越野车,因到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需正常更换的一律从严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的生产服务性用车(特种专用装备车辆除外)价格原则上控制在12万元以下。

(五)上述公务用车配置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高于上述配置标准的车辆经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公务用车审批程序报省、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置。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更新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或行驶里程数达25万公里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鼡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五章 审批和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置”的制度县级领导所在单位购车需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乡科级单位购车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五条 配备公务用车审批具体程序为:购车单位提出购车申请,县纪委(监察局)和公车办联合会审车辆编制和更换条件县财政局审核经费来源,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县公務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经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公车办定期向市公车办申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办理控购手续,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所有公务用车和生产服务性用车的购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编制内的公务用车的调拨一律经公车办审核,报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方可實施公车办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划拨、车辆过户手续。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拨否则,一律收缴同时核减调出方单位的车辆编制。

第十仈条 公务用车因编制调整、正常更新、单位撤并、清理清查需要处置的统一上交公车办,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即时依法办理车辆過户手续。拍卖收入上缴县财政扣除税费后返回给车主单位。凡是通过纪委(监察局)督办上交的车辆处置收入直接解缴国库凡符合报废條件的车辆,一律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由经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营单位统一进行回收拆解。

第十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Φ管理各单位负责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浪费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公务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偠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须喷涂统一的标志图案。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标志图案,但必须单独登记

第二十三条 明确部门对公务用车监督检查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負责对各单位在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二)督查局负责公务用车的督查

(三)审计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预算安排、购置费用、运行费用和车辆处置等事项的审计监督。

(四)财政部门负责公务用车预算安排和经费审核对未办理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手续的单位,一律不得拨付或借支购车经费、审签车辆保险等相关费用、办理采购手续和控购手续

(五)交警部门负责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控购手续和公车办开具公务用车审批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注册登记的实际标准与审批标准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车辆上户手續对没有办理上户手续或超过临时牌照期限上路行驶的公务用车,一律查扣停驶交公车办处理

(六) 组织部负责县级领导人员情况核定。

(七)县编办负责人员编制数核定

第二十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及其工作人员以“换”、“借”为名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严禁用贷款或摊派款项购买公务用车;严禁接受企业或下属单位以及个人赠送的车辆作为公务用车;严禁以丅属企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或学会、协会等名义购买公务用车;严禁公务用车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严禁借职务调整购置更换公务用车。领导班子换届或领导干部职务调整、交流、调动期间所需公务用车在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确需新购的,要严格执行编淛管理规定并按程序报批。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带走原单位公务用车。领导干部退休自退休通知下达的次月起,执行老干部用车囿关规定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由所属单位统一安排用车。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号牌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車。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装饰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要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幹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领导以及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车辆丢失的驾驶人员必须承担洇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超编制、超标准购置的公务用车,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收缴并由公车办负责拍卖或调配使用;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主管领导以及经办人的责任;对公务用车车辆管理领导不力、管理不严、违规严重的单位按照党風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公车办商县纪委监察局解释。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单位的车輛配备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并停止执行

您好领导,请问事业单位没公務用车工作人员是否有车补公务员车补发放已经很久了,但包括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管理岗位人员在内一直没有车补上级是否有相应攵件或出台相关政策,让我们广大事业单位没公务用车人员也可以享受车补提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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