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宫门东北側
北京明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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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奣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奣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颐和园北宫门三岔口33号大有商业办公楼A、C座。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明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该中心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079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公积金Φ心于2018年9月2日作出的1079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刘旭在北京明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的住房公积金10820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北京明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刘旭补缴少缴嘚住房公积金共计10820元。2018年9月18日公积金中心将1079号缴存通知邮寄送达北京明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9年3月14日向北京明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1079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明慧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八年九月二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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