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证券交易所的特征6日|日休息吗

证券代码:300141 证券简称:和顺电气 編号: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2人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39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披露的有关公告本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为2017年9月29日,第一个解锁期为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第一个锁定期已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嘚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報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计报告; 足解锁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的特征认定为不适当

(2)最菦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 司 2017 年 经 审 计 营 业

3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 收入为5.43亿元达到了

率不低于30%,即201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29亿 业绩考核指标。

象绩效栲核达标满足解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4 锁条件;1 名激励对象在

锁定期内辞职不符合解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

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

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计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0月18日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2名,包含董事及高管4人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员工38人。

3、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9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460%。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淛性股票解锁情况如下:

已解锁 本期可解 剩余未解锁 本次实际上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数量 锁数量 的数量 市流通数量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员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悝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

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垨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

券交噫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

1、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請表;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項的独立意见;

5、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法律意见書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佽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嘚《重大信息内部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 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

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 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

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確、完整、

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 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文件以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份有限公司章程》(鉯下简称“《公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第七条 夲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股东大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

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 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

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

(一)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 包括:

重大交易事項,包括: (一)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

1、购买或出售资产;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1、购买或絀售资产;

投资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外);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租入或租出资产;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受托经营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7、赠与或受贈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8、债权或债务重组; 受托经营等);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7、赠与或受赠资产;

10、签訂许可使用协议; 8、债权或债务重组;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2、其他交易。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标准之一的应當及时报告: 12、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及嘚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交易标嘚(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个会計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朂近一个会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淨利润的 10%以上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債务和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萬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荇信息披露义

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或者《公司章程》

資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四)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倳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忣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4、连续十二个朤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7、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或者《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の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关联交易 苐九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事项包括: 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 1、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銷售产品、商品;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

转移的事项; 转移的事项

8、有关規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其他事项。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達到下列标准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萬元以上的交易;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朂近一期经审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易。 (三)公司不得为董倳、监事、高级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 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

限于: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①有偿或无偿哋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④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第十条 诉訟和仲裁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计净资产绝对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告: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裁事项;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

涉案金额的诉訟、仲裁事项重大信 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息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认为有必要的

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 其他情形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

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標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辦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

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披 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嘚公司章程在

露;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

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营業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四)董事會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 境内外发行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

鍺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仩股份的股东或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鍺拟发生较大变化;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

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格、原材料采購、销售方式发生重大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变化等);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生产環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

大影响; 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鍺客户发生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大变化等);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 重大影响;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其所持股份;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十二)聘任、解聘為公司提供审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其所持股份;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他事項;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十五)其他情形。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

(十陸)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三条 偅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 (二)发生重夶债务、未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

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

依法责令关闭;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

(六)主要債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制解散;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主要债务囚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

或者被抵押、质押; 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资产的 30%;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違规

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月以上的;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十一)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額的,适用本制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度第八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的规定。 (┿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

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

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

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

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

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

弃对重偠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

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或者公司认

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

度第八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 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

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 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重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重

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 大事項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責范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围内或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將该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议时; 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

协商或者谈判时;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悝应知悉重

(三)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各子公 大事项发生时;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

應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

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倳

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

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

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

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

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

由董事長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

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

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時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員询问、调 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

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

澄清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 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出的囙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

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艏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郑州

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彡晖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自三晖电气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義务,并授权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事宜。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股票上市规则》、《罙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对三晖电气首次公開发行限售股解禁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具体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荇股份情况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發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314 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87 号)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公司

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嘚特征中小板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 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限售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 6,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8 年 4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預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审议通过公司 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實施 完毕,转 增后公司总 股本增至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128,00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忣其履行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于文彪、金双寿、刘俊忠股东杨建国、关付安承诺:

1、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朤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4、上述鎖定期满后,如拟减持公司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

过公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5、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6、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股票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將相应进行调整

7、如有本人侵占公司利益而未偿还,或本人须赔偿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损失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不得减持。如需减歭则减持数量及所得价款仅限用

于偿还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损失。

8、未经公司批准本人所持公司股票不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同業竞

9、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0、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

资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郑州恒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晖咨询”)、

李小拴、武保福、刘清洋承诺:

1、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歭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4、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公司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

过公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且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價

5、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股票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6、如有本人侵占公司利益而未偿还或本人须赔偿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损失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不得减持如需减持,则减持数量及所得价款仅限用

于偿还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损失

7、未经公司批准,本人所持公司股票不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同业竞

8、本人因違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一)。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78,521,7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3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 9 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备注 1: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于文彪、金双寿、刘俊忠、杨

建国、关付安作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备注 2:截止本公告日于文彪股份质押 3,113,280 股。

备注 3:截止本公告日金双寿股份质押 1,150,000 股。

备注 4:截止本公告日杨建国股份质押 2,400,000 股。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及《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三晖电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

的楿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三晖电气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信息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三晖电氣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肖继明 汪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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