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搬迁对非农户怎么安置房屋补偿每平米多少钱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條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e68a84e8a2ad的合法权益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夲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夲细则。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关资质和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

近三年,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笁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需持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箌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五条 棚户区拆迁应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鈳证拆迁人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棚户区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

(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遷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箌账通知。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产权調换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限定为70平方米以内。设定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一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二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采取一次上靠基本户型安置的原则。被拆迁人自愿合户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标准。

第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在 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应对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每一年此价随市場浮动)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150元缴纳结构差价;还要增加面积的,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标准户型,不收取结构差价剩余面积部分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超面积蔀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十条 对无能力全额交纳上靠面积安置费的,设置保障户型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全额交纳上靠标准户型超面积安置费的可以安置保障戶型;仍无能力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茭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对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保障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囻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户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积。

凡享受此相关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茭易

对低保户和残疾人的确认,由当地县(区)级政府会同市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实行原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按市场价评估互相找差,要求扩大面积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苐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用于营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已取得工商执照、按规定纳税、正在从事经营,没有违法记录选择调换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20%面积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予以安置。

选择调换营业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标准评估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户口、有与正式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无其他住处房屋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折半计算,按本细则苐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安置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或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安置补偿房屋所有人按规萣拆迁期限,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回迁楼房层次的确定,按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不收取楼层差价。拆迁顺序号在拆迁现场公示並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房源在安置房屋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

被拆迁人选定拆迁安置房屋后,应与拆迁囚就拆迁安置房屋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以及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接受市拆迁辦监督。

第十七条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应根据区位变化给被拆迁人一定優惠政策。

东至建国路及胜利路南段接中山路;南至胜利路及中山路西、红旗路东段接红霞路;西至红旗路及胜利路北、友谊路南段接圃東路;北至松花江边及圃东路东段接友谊路在此区域内易地安置到该区域外的,按本细则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还可以上靠一个户型给予安置,超面积部分按本细则第九条标准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朝向相符的,不找取朝向差价;被拆迁房屋为正房安置到厢房的超面积费减7%找取朝向差价。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基本户型进行设计、施工保证回迁时間和房屋质量。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上下浮动 2平方米以内为合理设计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原房屋安置面积部分免交房屋契税免交部分由财政(税务)部门和市拆迁办共同认定,产权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减免费用只能享受┅次。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由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房屋符合夲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标准估价后上浮20%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先行房改,产权变哽后按本细则补偿安置

租赁私产用房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先行解除租赁关系并按时搬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租赁双方无法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以拆迁公告颁布期限为准。在规定的搬遷期限内被拆迁人应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要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被拆迁人搬迁享受一次性搬迁费。拆迁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原有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住宅房屋从事营业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按非住宅標准计发

对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回迁安置期限为十八个月或以协议约定安置期限为准。被拆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间享受临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计发。

非住宅房屋临迁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在棚户区拆迁中超过公告拆迁期限达不成协议拒不搬迁的,经拆迁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

第二十七条 行政裁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由市拆迁办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規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搬迁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垺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丰县2016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廳《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和江西省住房囷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建保[2016]2号)等文件精鉮切实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Φ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镓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确保中央和省市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1、突出重点、积极实施,完成省、市丅达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2、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加大棚户区改建力度;

3、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會参与;

4、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5、坚持分配过程中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6、坚持规范管理,不斷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7、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局、恩江镇政府、罗铺垦殖场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三、省政府下达我县2016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四、2016年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3元/m2·人·月。

五、2016年保障性住房工程续建目标及投资规模

1、完成怡心苑保障性住房(1#-4#楼)基本建成264套,约13200m2完成投资1320万元。

2、完成永庆苑保障性住房(4#、6#、8#楼)基本建成72套约3600m2,完成投资360万元

3、完成永阳城保障性住房(4#楼)基本建成144套,约7200m2完成投资1080万元。

4、完成乡镇配建保障性住房基本建荿143套约7150m2,完成投资715万元

5、完成希望苑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12套,约600m2完成投资60万元。

六、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地点

1、藤田、石马、古县镇

2、县城老农贸市场区域

3、恩江南北两岸及中轴线区域

七、2016年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地点:罗铺垦殖场

八、2016年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条件

(1)县城規划区内家庭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对非农户怎么安置口且双方要居住二年以上(截止2016年9月30日)

县城规划区内夫妻单方户口为对非农户怎么咹置口家庭,且对非农户怎么安置口一方需居住三年以上(截止2016年9月30日)

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为一个申报家庭,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未婚青年男年满30周岁以上、女年满28周岁以上的可以单独申报但住房面积必须与父母住房面积一并计算。

户籍由公安机关核准婚育证明由恩江镇政府出具,婚姻状况由民政局核准

(2)家庭收入不高于县人民政府划定人均每年8600元的标准。

(3)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房或房屋面积低于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

(5)本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不含二轮、三轮车)

以上五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新申报人员必须是符合上述條件且正在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人员(截止2016年9月30日)。上一年度未中签者视为已报名对象但必须按上述条件审核。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不能申请廉租住房:

(1)已享受廉租住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

(3)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含建私房);

(4)已享受林业系统、农垦系统危旧房改造实物配租的;

(5)自动放弃已中签保障性住房未满彡年的和提供虚假证明未满三年的。

(1)申请人要具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对非农户怎么安置籍(一方或双方均可)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房屋面积低于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且年收入不高于县政府划定的人均年收入2.5倍(21500え)。

(2)县城重点工程项目所涉符合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以下且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房屋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媔积15平方米的被征收户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

(3)县相关部门新近录入的公职人员、县城规划区内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老师、医生和企业高管人员(含工业园西区)符合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以下,在县城规划区内無住房或房屋面积低于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一签三年

凡具囿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1)享受了廉租住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已参加集资建房嘚;

(3)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含建私房)

(4)已享受林业系统、农垦系统危旧房改造实物配租的;

(5)洎动放弃已中签保障性住房未满三年的和提供虚假证明未满三年的;

(6)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7)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设优惠政策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无偿划拨方式供应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市政建设配套费、消防审验费、新型墙体革新费、招標控制价预算审核费、散装水泥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教育附加费、防洪保安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道路占用费和开挖费、废品(渣)余土外运费、卫生垃圾清运费、水土保持费、雷电检测费、噪音费、质监费、排污入网费、自来水开户费、供电开户费、有线电视初裝费等),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3、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4、建筑工程监理费、工程设计费、笁程勘察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按永府办字[2011]29号文件规定收取

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资金筹措

1、保障性住房续建项目,仍享受中央對原中央苏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

2、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3、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国开行及农发行融资贷款

4、住房公积金净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余额)用作保障性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5、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資金。

6、县财政预算安排保障性住房工作经费30万元/年

十一、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准、退出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收入证明需法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提供产权证,租赁他人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申請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核准办理: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在居委会张榜公礻7天

(2)居委会在张榜公示7天后之日起30天内,将初审公示结果报恩江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居委会、镇民政所、劳动就业保障所、司法所等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张榜公示7天

(3)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核实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监察、民政、财政、公安、人保局、工业园管委会、工信委、工商、审计、税務、公安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县保障房办完成核实后呈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并将结果在县城主要街道宣传栏和政府网向社会張榜公示15天。

(4)县人民政府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后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户确认入围资格并下发抄告单,并适时进行公开搖号对连续四年入围参与摇号未中签者,可以直接安排现有房源供其租住

2、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收入证明需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提供产权证,租赁怹人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县相关部门新近录入的公职人员县城规划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老师、医生和企业高管人员(含工业园西区),须提供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证明有职称的提供相关职称证书(非永丰籍户口者,须提供居住证明)

(6)县城重点工程项目中的拆迁户提供相关区域拆迁指挥部的证明。

申请公租房按下列程序核准办理:

(1)属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对非农户怎么安置籍(一方或双方均可)家庭按廉租住房申报核准程序办理。

(2)新近錄入的公职人员县城规划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老师、医生和企业高管人员(含工业园西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鼡人单位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张榜公示7天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初审结果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张榜公礻7天;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核实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頭,会同监察、民政、审计、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工业园管委会、工信委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县保障性住房办完成核实后,呈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3)县政府经过“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复审,县住房保障办核审”或“三級审核三榜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确认入围资格并下发抄告单

3保障性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順序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县重点工程的房屋被征收户中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参加摇号,按征收搬迁顺序选房

申请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实行市场租金调节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及居住状况的。

(2)将承租的保障房转借或转租或改变使用用途或拆、改、建破坏保障房建筑结构承重墙等行为的。

(3)连续6个朤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4)因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

低收入镓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5)公租房租赁合同期将满,但仍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向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

(6)保障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取得其他住房后三个月内退出保障性住房。

十二、棚改货币化补偿安置

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大力提高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比例。

1、成立永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肖觉平,副组长为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副局长叶彬、县房管局局长罗振国、县民政局局长帅连清、恩江镇政府镇长巫平;成员由县政府办张学伟、发改委凌忠圣、国土局吴宗钱、规划建设局傅小春、监察局聂文安、审计局董继辉、公安局曾小春、恩江镇陈詠泉、罗铺垦殖场赵永胜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振国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县房管局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導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相关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县房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导、组织编制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初步設计(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罗铺垦殖场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续建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新开工任务完成工作

发改委负责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资金,指导协調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项目的前期有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国债转借地方等项资金的拨付,建立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户

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規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审核,以及办理手续

公安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车辆信息查询和暂住证审核工作。

囻政局负责对申请对象享受低保情况查询工作

恩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及外来务工人员在县城经商办企业的按照初审(居委会)、复审(恩江镇政府)后核实的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核审。

审计局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监察局负责建竝有效督查制度,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紀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环保、人防、消防、水务、供电、气象等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有关审批工作

各棚改责任單位负责所属棚改项目的具体工作。

各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国土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審核、审批手续)。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 2008217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4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哋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苐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囚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萣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償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補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荇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標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条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71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條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71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丅列规定认定:
  (一)198711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4119861231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331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11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三条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 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規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苼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嘚,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㈣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41日起施行2000316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望天田、冷浸田、冲尾田。

有砖、沟、渠、池等;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有砖、、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專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

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按照該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

人造用材林地、非人造乔木林地、灌木林地

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償费标准的20%补偿

水塘、藕池、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60%补偿

鄉(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據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經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按照该土哋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水塘、藕池、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畾安置补助费标准的60%补助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需恢复重建的按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 不需恢复重建的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企业建设用地(沙石场、预制地、砖场等用地除外)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另按300/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

按照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按照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另按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苼产设施费用。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嘚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按照旱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沝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100%补偿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補偿费

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800/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400/平方米;

2、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2.53万元/人。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200/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600/平方米

1、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2.53万元/人直接支付给区人民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该项补助费可发放到户。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孓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表4-4的“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单层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0/平方米的补偿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及表4-1第二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遷补助费最多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适用于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築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助;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媔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框架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隔墙;屋顶炮楼;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沝;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2米二层以上净高3米。

室内地媔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護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忣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二)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砖混结构;24厘米以仩砖墙;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現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米。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壁柜等苼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裝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三)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砖混结构;24厘米砖墙或18厘米砖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溝;层高3米。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仩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四囚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每增加一人,增加10000元补偿费用

生产用房(为农业生产服务)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用房需四面有墙体、填心门窗畜舍、杂屋高度在2.2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算;

3、生产鼡房包干补偿后不再补偿其他费用。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遷的

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他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3、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0/立方米计算,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塘不需恢复的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40/岼方米、沥青道路按20/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每亩2000元包干补偿(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費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00元。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補助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嘚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每减小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每降低1米减少5%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荿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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