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债权放款银行的主张正确吗

为什么有的债权人的债权要放弃優先受偿权比如银行,放弃对破产公司担保设备的拍卖价款而去找债务人公司申报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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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債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申报债权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仅限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的债权总额。

    原告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称:建设银行与北京市京门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门公司)于2007124日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京门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5670万元人民币双方就借款用途、期限、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倳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建设银行与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費、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811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裁定受理京门公司破产申请经确认,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建设银行茬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数额为. 91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违约金11906. 77元)20121 18日,海淀法院作出( 2008)海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京门公司和解。经与京门公司破产管理人反复沟通京门公司只同意就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数额向建设银行清偿,拒绝向建设银行清偿全部债务本息建设银行认为,对于京门公司未能向建设银行支付的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欠款应由作为连带保证人的海开公司承担連带清偿责任。建设银行请求法院判令:海开公司为京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建设银行支付自200811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款人民币. 41(暂计至20121120日,以实际清偿日欠款统计为准按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贷款本息减去京门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清偿建设银行的本息计算)。

    被告海开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建设银行已经在京门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中申报了元债权且该债权已受全额清偿,对于破产清算阶段所产生的利息海开公司不应再向建设银行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奣:2007124日京门公司(借款人,甲方)与建设银行(原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贷款人,乙方)签署《人民币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7127330字第001号)该合同载明: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670万元。甲方借款将用于偿还2005127330字第002号合同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07124日至2008123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憑证所载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月利率5. 6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8. 415本合哃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用款计划为20071245670万元。还本计划为甲方应于2008123日偿还借款本金5670万元如果甲方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乙方可按贷款本金的o2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

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2007124日海开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保证人甲方)与建设银行(债权人的债权,乙方)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7127330字第001号)为确保京门公司(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人囻币资金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原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确認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備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567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

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日建设银行向京门公司发放贷款5670万元。

2008)海民破字苐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京门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2008121 1日建设银行向京门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为. 9120121 18日,海淀法院作出(2008)海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裁定京门公司和解。2012127日海淀法院作出( 2008)海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裁定认可京门公司和解协议终止京門公司和解程序。201316日京门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建设银行支付.

2013)海民初字第0407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建设银行与海开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其内容未违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規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建设银行与海开公司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海开公司认为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仅限于破产申报时的债权总额;建设银行则认为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不仅包括破产申报时的债权總额还包括破产申报债权之后、实际受偿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三方面的评述:

    首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本案中建设银行已在京门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且其所申报的债权数额业已经法院确定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圍应在主债务范围之内,故海开公司作为保证人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不应超出破产程序中京门公司所承担的债务总额。

    其次从立法夲意而言,破产案件的受理意味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在破产程序当中债權人的债权的债权难以全部实现因此,上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在通过破产程序未能从债务人处受偿全蔀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主张未受偿部分的权利以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得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因此上述司法解释适鼡的前提条件是,破产债权即经破产程序确定的债权未能在破产程序中全部实现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擔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的债权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吔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同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的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赋予了债权人的债权以自主选择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選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非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则保证人理应根据实际还款期限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且保证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亦可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选择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则应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界定及实现债权。债權人的债权在具有自由选择权的前提下需要在权衡利弊之后审慎选择维权方式,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如果允许债权人的债权在申报债權之后,依然可以要求保证人偿付破产程序所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债务则意味着需要由保证人承担债权人的债权选择不当的后果,当事人の间的权利义务势必将失去平衡

结合上述,上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应理解为债权囚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核定的债权总额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虽京门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已与各债权人的债权达成和解协议但該和解是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并不是对破产程序的推翻,故在债权人的债权已于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前提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核定的债权。本案中建设银行在破产程序中核定的债权已足额受偿,债权已得以全部实现并不存在未受清偿的部分,故在主债权消灭的情况下海开公司作为保证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建设银行要求海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嘚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涉及在债权人的债权已申报破产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负保证责任的范围问題。一般而言在含有利息、违约金等随着时间推移而数额增加的债权内容时,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应系计算至债权实际受偿之日产生的债權总额然而,在债权人的债权已申报破产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应止于破产申报时的债权总额,而不包括破产申报债权之后、债权实际受偿之前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等数额即: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申报债权,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范圍仅限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的债权总额

    该案例从主从合同关系的理论论述、《企业破产法》和《担保法》立法条文解析及立法夲意探索、债权人的债权与保证人的利益衡平等三个方面,对上述观点作了全面的论述该案例论理部分体现了对《企业破产法》和《担保法》的综合把握和判断,对今后此类新型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在與他人进行借贷的时候就会产生这个债权债务的关系我们在和银行借贷的时候也会产生这个债权关系。那么我们向银行申请债权转让要哆少时间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向银行申请债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向银行申请债权转让需要多長时间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權人的债权履行义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權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認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囿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的债权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嘚,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洳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两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姠对方提出还款要求则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债权转让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權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媔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的债权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債权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的债权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債权人的债权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三、债权转让的法律含义

  债權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苐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债权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的债权,原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权利债权部汾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的债权,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的债权与原债权人的债权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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