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奔宝大唐进口轿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嶺区典膳所10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强厂长。
被告太原市汇宝印刷厂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典膳所10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瑛厂长。
委托代悝人李文庆山西省肿瘤医院医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奔宝大唐进口轿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太原市汇宝印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奔宝大唐进口轿车维修中心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奔宝大唐進口轿车维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奔宝大唐进口轿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山西奔宝大唐进口轎车维修中心负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