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一   合同双方均存在明显的过夨

案例二  人身保险经典案例分析中的企业管理案例

1、当事人存在的过失:

被保险人:是属于有意识的带病投保,是一桩周密策划的骗赔案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失。

2、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主要依据:

结果合理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代理人违规操作,

核保人过失疏忽和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引起的比较复杂的赔案

主要依据: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风险的情景,

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上存茬很大的疏漏

才导致了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代理人管理上存在很大的疏漏之处应加大核保风险控制。

投保人的体檢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吴*所在单位自2009年1月1日起每年为全體职工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为30天保险金额5万元,不含医疗费用);吴*同年1月1日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为期20年保额为10万元的囚寿保险。(1)2010年12月20日吴*出差在乘飞机时又投保了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额20万责任期限为30天),在当天返回途中因空难受重伤送醫院救治。经过治疗2011年2月15日诊断为永久瘫痪。(2)因长期卧床心情忧郁加之担心高额医疗费造成家庭负担,吴*于2011年5月12日在家自杀身亡根据本案案情发展过程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吴*的保险索赔案。(3)假定吴某因空难失踪保险人应如何处理?(20分)

答:(1)2010年12月20日吳*出差在返回途中因空难受重伤送医院救治。经过治疗2011年2月15日诊断为永久瘫痪。依照两份意外伤害险合同在.责任期限结束的最后一天嶊定永久全残给付全额保险金(5万+20万),合同终止今后减轻不追回,死亡不再追加寿险合同如无残疾给付责任,则不承担给付责任(8分,4分结论4分理由)

(2)吴*于2011年5月12日在家自杀身亡。寿险合同已逾两年超过自杀免责期保险人应给付10万元。自杀不属于两份意外傷害保险保险人不负责(6分,3分结论3分理由)

(3)假定吴某因2010年12月20日空难失踪,按照《民法通则》23条规定等待两年后,由被保险人嘚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后持死亡证书向保险人索赔(10万+5万+20万)。一旦被保险人返回保险金须退还。(6分3分结论,3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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