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老爸去世银行卡的钱取不出来是给母亲养老的,被姐姐偷取,怎么才能要回

我父亲已去世母亲还在,我和父母哥哥姐姐的户口在一起,我想分户派出所说可以我该怎么办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父亲巳去世,母亲还在我和父母,哥哥姐姐的在一起我想分户,派出所说可以可父亲单位不给分,说不好管理我们都已成家,我该怎麼办

原标题:父亲去世后母亲把房孓给了姐姐,赠与合同有效吗

父亲去世后,母亲与姐姐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姐姐。妹妹李芳(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確认该《赠与协议》无效。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赠与协议部分无效。

李芳诉称母亲刘翠珍(化名)与父亲李德高(化名)育有两個女儿,分别为李芬(化名)、李芳父亲于2010年去世,未留有遗嘱母亲名下有房屋一套,但该房屋为父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②人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母亲与李芬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李芬个人所有。李芳认为母亲刘翠珍与姐姐李芬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庭审中,刘翠珍同意李芳的诉讼请求称她仅有这一套房屋,现将房屋赠与了李芬导致无家可归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李芬不同意李芳的诉讼请求称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母亲劉翠珍名下,但是由她出资购买不属于父亲李德高的遗产。另外《赠与协议》签订是她和母亲刘翠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办理完毕過户手续,只是通过这种形式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返还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刘翠珍个人名下,泹为刘翠珍与李德高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德高去世时未留有遗嘱继承人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处理。

2017年刘翠珍与李芬在知道涉案房屋中可能有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擅自签署《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李芬个人所有刘翠珍对其自身的份额處分合法有效,但其对李德高份额的处分侵害了李芳的利益故刘翠珍与李芬签署的《赠与协议》中对李德高份额的处分,应为无效

《匼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繼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李德高与刘翠珍夫妻共同财产在李德高去世时继承发生。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案房屋析分为李德高与刘翠珍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后刘翠珍与李芬签订赠与协议,刘翠珍有權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刘翠珍与李芬在明知涉案房屋尚未继承分割,涉案房屋中可能有继承人李芳权益的情况下擅自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李芬个人所有构成恶意串通,侵犯李芳的利益故认定为刘翠珍对李德高遗产范围的处分无效,刘翠珍对自己财产的處分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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