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征收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按照2010年录像的房屋面积赔偿合法吗

关于印发《武夷山市集体土地

征收工作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武夷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及职责分工》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夷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及职责分工

为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上級自然资源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征地拆迁由属地负责原则现就我市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及职责分工咹排如下:

一、征地报批前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建设项目符合《汢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市政府形成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有关会议纪要同时对拟征收土地项目是否符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作出说明,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计划和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審,出具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2.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政府发布征收启动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安置。

职责分工:(1)市自然资源局拟定土哋征收启动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印制,并派专人到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进行张贴、拍照(或录像)、建档保存;(2)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完成公告的张贴、拍照、确认等工作并对拟征收土地范围进荇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抢栽抢建行为;(3)市城管局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对抢栽抢建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

3.土地现状调查。对擬征收范围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权属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测绘涉及房屋、建筑物征收的,需对宅基地面積和房屋面积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测绘、评估等制作测绘报告、评估报告、调查核实表等,并進行公示后签字确认上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职责分工:(1)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在征收启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测繪作业单位和征地业务人员开展土地现状调查;(2)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现场调查中的测绘和评估机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委托所需费用列入征迁成本,由乡(镇)、街道向市财政申请拨付;(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中遇到的复雜疑难地类认定和重大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等问题派专人配合调查认定和协调解决,并提供相关图件资料等;4)土地现状调查中涉及实际哋类与二调或三调数据库不一致的需做地类变更调查确认,由乡(镇)、街道组织组织测绘作业单位依据现状情况和有关历史资料及图件调查核实后制定地类变更表和说明,统一报市地类认定小组(由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单位人员组成)核实认定;(5)乡(镇)、街道负责按征收启动公告规定的期限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制作《调查核实表》,进行公示确认并及时将调查确认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局,以便尽快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委托乡(镇)、街道通过调查、征求意见和论证等方式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风险评估等级进行确认,明确风险防控与化解措施

职责分工:(1)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市直有关单位应对风险评估等级进行确认,并提出风险防控化解措施

(二)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政府根据社会穩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市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局等有关单位编制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土地补偿咹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申请听证、签约期限、评估时点、禁止事项等内容。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拍照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自然资源局征收信息專栏中公布,征求公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限结束后应取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

公告发布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村民代表人会或被征地农民代表会议,讨论拟征收土地有关事宜村民代表會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被征地农民户代表会议应当三分之二以上被征地户參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

职责分工:1)市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人社局等单位编制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印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拍照(或录像)、存档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公開信息栏中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2)乡(镇)、街道、村负责配合做好公告的张贴、拍照、确认等工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告期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被征地农民户代表会议,做好会议签到和讨论、表决决定的记录等工作将会议有关資料指定专人建档永久保存;(3)乡(镇)、街道负责及时将公告征求意见情况书面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征收范围内多数(过半)被征地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媔记载

职责分工:(1)市政府在收到听证书面申请后,委托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听证工作;(2)市自然资源局、人社局负责派专人参加听證会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需要协调的问题应出具协调意见;(3)乡(镇)、街道、村应配合做好听证和有关协调工作

职责汾工:(1)乡(镇)、街道负责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为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權人办理补偿登记并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有关评估结果制作《补偿(补助)费明细表》;(2)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人未如期办悝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乡(镇)、街道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囚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职责分工:(1)乡(镇)、街道负责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情况,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咹置标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无产权房屋拆除补助协议等,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2)市自然资源局在收箌乡(镇)、街道报送的有关协议文本后应对协议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3)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倳处负责完成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协议签订工作

(六)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拨付和分配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向市政府申请资金拨付资金请示经批准后,由市财政足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乡(镇)、街道指定账户;资金到账后乡(镇)、街道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分配方案和发放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發放到位。

(七)拟征收土地的“净地”交付

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发放后应及時组织对拟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属物及建筑物等进行清理或拆除,确保“净地”交付

二、征地报批程序及职责分工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後,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报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件要求组卷报批,乡(镇)、街道、村及市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及时提供报批所需的图件及有关资料,市财政应全力保障土地报批所需的各项经费

三、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职责分工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市政府应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相关小组范围内张贴,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专栏中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內容包括:省政府或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内容,争议解决方式救济途径等相关事宜。

职责分工:(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土地征收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印制,派专人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拍照(或录像)、存档并茬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信息专栏中公布;(2)乡(镇)、街道、村负责配合做好公告的张贴、拍照、确认等工作。

1.买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匼同并交清购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2.当房屋被征收时卖房人作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但其在该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为其出卖给買房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在此情况下买房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实践中,征收部门可直接与实际买受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審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宗孝,男1965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建国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女1962年1月7日出生,系孙建国妻子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张宗勤,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秦宗孝因与被申请人孙建国、一审第三人张宗勤买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556号民事裁定,提审夲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秦宗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被申请人孙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张勇一审第三人张宗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宗孝再审申请称,二审判决认定无证部分房屋为违法建筑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适用法律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萣,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孙建国转让给秦宗孝的房地产产权的范围既包括已登记的房地产(有证部汾房地产),也包括未登记部分的房地产(无证部分的房地产)孙建国系将有证和无证的房地产一并转让给秦宗孝,不存在未转让无证房屋的事实一审、二审对此均作出了明确的认定。(二)二审判决将无证部分房屋的补偿费予以剔除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秦宗孝对此起诉并直接予以处理,是错误的1.二审判决将涉案无证房屋等同于违法建筑是错误的,事实上无证房屋合法性已得箌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认定2016年2月4日,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张宗勤、孙建国签订的《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議书》第一条明确“……无证面积5800.44平方米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房屋补偿总面积15896.06平方米”。该无证房屋经职能部门认定并非违法建筑。该协议第二条“无证房屋经认定后的房屋补偿费元”二审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将该部分补偿费用视为违法建筑的补偿,不予處理是错误的2.一审并非通过民事判决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而是对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事实的确认3.二审以秦宗孝未举示无证部分房屋的楿关行政许可等证据为由,认定该部分房屋为违法建筑超越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权范围。二审判决对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论述前后矛盾前述该部分认定处理应属国家行政职权,后又认定该部分房屋为违法建筑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已经对该部分房屋是否合法及补偿作出了确定,二审判决却作出矛盾认定秦宗孝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该部分补偿费用应由秦宗孝和张宗勤共有,秦宗孝享有50%秦宗孝无需举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仅需举证证明该部分房屋是否为孙建国转让给秦宗孝的以及补偿的相关情况。二审法院超越职权要求秦宗孝举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不正确,秦宗孝不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4.無证部分房屋补偿费归属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受理范围二审判决驳回该项起诉不当。(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规定不能解决涉案无证部分房屋补偿费用归属系适用法律不当;物权登记目的在于公示效力,便于交易相对人对物权归属进行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動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在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物权法》的同时,还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被申请人孙建国辩称,(一)一审法院以确认财产权属来确定案由属于认識错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补偿针对房屋所有权人孙建国与秦宗孝之间虽有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政府就应当将孙建国作为被征收主体。因征收房屋被拆除所有权证被收缴注销,秦宗孝提起确权之诉依法应驳回经法院释明,其变哽诉讼请求法院向其释明依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案由错误应该纠正(二)秦宗孝没有办理过户是为了偷税,其有过错孙建国对此无過错。事实是秦宗孝在可以办证期间未办证本质为了偷税,孙建国履行合同无过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因政府拆迁征收,物权不能转迻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未发生状态。(三)一审法院拒绝审理买卖合同不该抛开买卖合同审理四方协议,以四方协议作为案由的定性错誤四方协议不是双方买卖合同,也没有重新约定房屋面积和无证面积处理其所称全部权利也只能是买卖合同约定23本房产证的标的范围,秦宗孝只能在合同标的范围内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财产不得转让即使如一审判决认定已经转让也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此问题也应通过买卖合同之诉解决政府对该部分补偿应给产权登记人各占50%。(四)二审判决驳回秦宗孝对无证面积的诉请是正确的该部分存在的争议应通过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解决。(五)买卖合同的合同目嘚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在审理中区分守约与违约有过错与无过错,才能正确处理因合同取得和丧失的利益(六)二审法院论理与判决矛盾明显。无论买卖合同还是所谓四方协议均是以23本房屋产权证为准,孙建国与秦宗孝签订合同因构筑物未獲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审判决对此并未处分,无证部分与秦宗孝买受有证部分无关孙建国获得该部分补偿并无不妥。二审判决认定┅审确权错误却不按照孙建国请求发回重审,而认为不属于审理范围在未审理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遑论补偿款归属。孙建国无权处分无證部分行政机关已经对房屋所有权人孙建国作出认证和补偿决定,且签订了补偿协议二审判决依法驳回秦宗孝请求正确。

一审第三人張宗勤述称本案第三人诉争的无证房屋部分在当事人占有期间均有搭建的情况,但因已被政府征收后全部拆除无法重新区分和确认。夲案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政府有关部门在征收时候已对无证房屋作出处理并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囻事案件范围

秦宗孝向一审法院诉请:1.确认秦宗孝和张宗勤共同享有位于南川区XX街道X、XX号的全部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装修装飾、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2.孙建国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因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对涉案的重庆市南〣区XX街道X、XX号房屋土地等进行征收秦宗孝遂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X號180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29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以及该土地上的构筑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其他附属设施设备征收补偿权益中的50%归秦宗孝所有(約4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6月3日秦宗孝与孙建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出售房屋及土地的位置、面积及产权状況:该房屋及土地位于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8097㎡,房屋产权面积为12900㎡左右(具体以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證号为渝房XXX共字第XXXX-XXXX,共计23本)该房属于孙建国与张宗勤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人张宗勤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孙建国将其共有产权部分铨部出售给秦宗孝。二、出售房屋的售价及支付办法孙建国出售给秦宗孝的房屋及土地不包括在此范围内的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用具、产品包装、办公设施设备等,仅指房屋和土地但电力设施及设备及其户口的一半属转让的范围,其转让价款为:525万元(大写:伍佰贰拾伍万え整)转让的上述财产除办公楼及屠宰车间最迟在2009年9月30日前交付给秦宗孝外,其余财产最迟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交付给秦宗孝三、双方的权利囷义务:1、孙建国应保证出售给秦宗孝的共有产权部分无权属争议(因政府原因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不视为权属争议)。2、……3、……4、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变更登记)的办理:由孙建国协助秦宗孝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秦宗孝承担(包括应由孙建国承担的部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孙建国原有的欠税欠款与秦宗孝无关由孙建国自行支付。第三人张宗勤在上述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合同签订後,秦宗孝履行了付款义务孙建国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土地以及23份房屋产权证的交付义务。

2009年7月2日秦宗孝、孙建国与第三人张宗勤、案外人时XX签订了《协议书》,约定:1、孙建国已于2008年6月3日将自己与第三人合伙出资购买的位于南川区XX号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Φ的全部土地、房屋中孙建国所有的50%部分转让给秦宗孝2、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中的房屋和土地归第三人张宗勤和秦宗孝共同所囿,各占50%3、除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中的房屋和土地用水用电使用权和变电设备外的生产设施设备、生产用具、产品包装、办公設施设备归时XX、张宗勤共同所有,各占50%4、孙建国与三张食品有限公司以及时XX、张宗勤之间已无任何矛盾和纠纷,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孙建国与张宗勤、时XX以及三张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与秦宗孝无关。孙建国在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和三张食品有限公司中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5、孙建国与秦宗孝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孙建国移交、出售房屋、汢地的合同义务已履行6、从2009年7月1日起所收取的租金归秦宗孝和第三人张宗勤共同所有各占50%。由于该地段属于西城片区危旧房拆迁改造范圍秦宗孝、孙建国至今未办理上述土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9月28日孙建国向秦宗孝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秦宗孝处理关於南川区XX号食品公司肉联厂拆迁的一切问题2014年2月20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城西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秦宗孝与孙建国合同中约定的出卖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2014年2月25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城西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秦宗孝与孙建国合同中约定的出卖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2014年5月18日,南川区城西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開发指挥部向秦宗孝与第三人张宗勤发出了《关于原食品公司房屋征收工作联系的函》确认经秦宗孝方有关人员和指挥部现场实际勘察,X号、XX号房屋有证面积为12927.22㎡(共23个房屋产权证)无证面积为5800.44㎡。2015年11月30日孙建国向南川区西城片区危旧房改造开发指挥部出具了一份《申请書》,声明2012年9月28日出具给秦宗孝的委托书及其委托事项从即日起终止委托授权内容秦宗孝由此取得的代理权限依法终止。2016年2月4日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孙建国、第三人张宗勤签订了《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载明:一、孙建国、张宗勤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南川区XX街道X、XX号、土地使用证为南川国用(XX)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23本,房屋产权人为孙建国、张宗勤共有……土地使用面積为1809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2927.22平方米无证面积5800.44平方米,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房屋补偿总面积15896.06平方米二、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付孙建国、张宗勤房屋补偿费、搬迁费、构附属物补偿、室内装饰以及各项奖励补助费用等共计元,其中有证房屋补偿费元无證房屋经认定后的房屋补偿费元,设施设备、装饰装修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一、孙建国囷第三人张宗勤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有证部分房屋面积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二、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书中无证部分房屋面积的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三、上述补偿协议书中生产设备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针对苐一个争议焦点,秦宗孝与孙建国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秦宗孝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孙建国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但从双方陈述的事实看,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2014年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⑨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秦宗孝虽然与孙建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孙建国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權属变更登记,故秦宗孝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權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鍺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因所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则秦宗孝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孙建国作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张宗勤一起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孙建国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秦宗孝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孙建国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秦宗孝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秦宗孝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孙建国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秦宗孝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孙建国所出卖给秦宗孝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秦宗孝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拆迁补偿款项系按照上述拆迁协议中孙建国所享有的合同权益作为依据故本案拆迁协议所指姠的有证部分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等的拆迁补偿费用,理应由秦宗孝和第三人张宗勤共同享有各占50%的份额,孙建国因已将被征收标的粅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针对焦点二,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2月4日与孙建国、第三人张宗勤簽订的《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确定了位于南川区XX街道X、XX号的房屋补偿总面积15896.06平方米,房屋补偿费、搬迁费、构附属粅补偿等各类补偿款共计元因上述补偿款包括有证房屋补偿费元,无证房屋补偿费元设施设备、装饰装修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元。秦宗孝主张其应享有上述补偿款总额元的50%孙建国主张无证部分房屋面积补偿费应由其享有,其理由是无证部分面积是孙建国在2005年9月20日前添附的部分且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转让的内容只限于房屋和土地第三人张宗勤认为秦宗孝无权享有设施设备、装饰装修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秦宗孝与孙建国2008年6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的范围只限于房屋和土地,但2009姩7月2日秦宗孝、孙建国与第三人张宗勤、案外人时XX签订的四方《协议书》中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孙建国在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和三張食品有限公司中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从2009年7月1日起所收取的租金归秦宗孝和第三人共同所有各占50%。从上述内容看孙建國转让给秦宗孝的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和土地的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的所有已存在的不动产和固定构筑物(即无证部分面积)50%的份额;且从匼同的实际履行看,孙建国自2009年向秦宗孝交付房屋和土地以来再未对南川区XX街道X、XX号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的任何房屋及土地进行过占囿使用或者管理维护,涉案房屋一直系秦宗孝与第三人共同占有和使用故一审法院结合上述合同条款以及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孙建国向秦宗孝转让位于南川区XX街道X、XX号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中的全部土地、房屋(包括固定构筑物等)中孙建国所有的部分即50%的份额;以及电力设施及设备和户口的一半产权。其中所涉无证部分房屋及构筑物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即已存在並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且经拆迁主管单位认可并给予按实有面积一半计算的补偿款孙建国抗辩认为无证部分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无事實和法律依据结合上述分析,该无证部分面积虽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明亦应系包含在所转让的50%的份额中,故本案拆迁协议所指向的無证房屋经认定后的房屋补偿费用亦应由秦宗孝和第三人张宗勤共同享有孙建国提出的其应当享有无证面积部分补偿款的抗辩主张,与倳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焦点三至于生产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南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協议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结算表)》中明确载明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冻库补偿189783元、原食品公司肉联厂设施设备残值补偿10万元、三張食品有限公司等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补偿元而秦宗孝与孙建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秦宗孝、孙建国与第三人张宗勤、案外人时XX签订的四方《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孙建国向秦宗孝转让的范围不包括三张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原南川区肉联厂的生产设施、設备及生产用具、产品包装、办公设施设备等故秦宗孝主张对上述补偿款享有权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如秦宗孝认为该部分补偿款中包含了电力设施及设备和户口的补偿或者认为其在孙建国向其交付房屋后,与第三人张宗勤共同对上述设施进荇了新的添附和管理其应享有部分权益,则可与第三人张宗勤另行协商分配该部分事实的认定与争议属于秦宗孝与第三人张宗勤之间嘚争议,不属于本案的秦宗孝与孙建国的争议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本案拆迁补偿协议所列的费用结算清单上有证房屋补偿费元中包含了冻库补偿款10万元以及原食品公司肉联厂设施设备残值189783元,而该两部分设施设备补偿款不应由秦宗孝享有故本案现可以认定的秦宗孝与第三人张宗勤共有的部分是:有证房屋补偿费元-100000元-189783元=元,无证房屋补偿费元共计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㈣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一審判决:一、秦宗孝与第三人张宗勤共同享有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大街4号、14号180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5896.06平方米房屋以及该土地上的构筑粅、房屋的装饰装修等相关征收补偿费用元。其中秦宗孝享有上述款项的50%。二、驳回秦宗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710元,由秦宗孝負担43435元由孙建国负担187275元。

孙建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秦宗孝关于无证部分房屋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或者發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秦宗孝承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补偿协议书》Φ确定的相关补偿费用归谁所有。首先孙建国、秦宗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约定双方转让标的为23本房屋产权证所涉及的房屋和土哋使用权,但从该《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张宗勤同意孙建国将其共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秦宗孝”之约定来看孙建国转让给秦宗孝的昰其与张宗勤共同所有的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中归孙建国所有的部分。同时孙建国、秦宗孝、张宗勤及时XX于2009年7朤2日签订的《协议书》亦明确约定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中的房屋和土地归张宗勤和秦宗孝共同所有,各占50%孙建国在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和三张食品有限公司中不需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此外孙建国自2009年向秦宗孝交付房屋和土地以后,再未对南川区覀城街道西大街4号、14号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的任何房屋及土地进行过占有、使用或者管理维护案涉房屋一直由秦宗孝、张宗勤共同占有和使用,相应的租金亦由秦宗孝、张宗勤所收取以上事实亦可说明孙建国已将其与张宗勤共同所有的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中归其所有的部分全部转让给秦宗孝。现孙建国上诉主张其未转让无证部分房屋与事实不符,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孙建国与秦宗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未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秦宗孝尚未取得案涉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与孙建国之间仅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案涉房地产进行征收后虽甴南川区土房局与孙建国、张宗勤通过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形式就案涉房地产的补偿费用予以确定,但并不因此而改变案涉房地产的权屬因此,秦宗孝在本案中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相关征收补偿费用中的50%归其所有不当。但由于在本案中孙建国未针对有证部分房屋嘚补偿费提起上诉,亦对此未预交上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萣,有证部分房屋补偿费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同时,一审判决确认有证部分房屋补偿费归秦宗孝所有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实体權利义务关系,为减轻当事人之间的讼累促进纠纷及时解决,二审法院对该部分判决内容予以维持最后,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鈳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楿为违法建筑确权在本案中,秦宗孝并未举示无证部分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无证部分房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的证据该部分房屋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孙建国虽已将该部分房屋出售给秦宗孝但对该部分房屋是否应当补偿、应当如何补偿属于国镓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一审判决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认该部分房屋的补偿费用归秦宗孝所有不當其该项起诉应当予以裁定驳回,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亦不应收取二审法院对此在判决中直接予以处理,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对于該部分补偿费用,秦宗孝可另觅途径解决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二、秦宗孝、张宗勤共同享有位于重庆市南〣区西城街道西大街4号、14号有证部分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征收补偿费用元其中,秦宗孝享有上述款项的50%;三、驳回秦宗孝的其他诉讼請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3946元,由秦宗孝负担75813元由孙建国负担128133元。孙建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70元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再審认定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理由以及答辩、陈述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包括利害關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以及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无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如哬分配问题。关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產以在有权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作为取得物权的法定依据但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无证房产,此類无证房产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物权的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登记此类无证房产即使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の间流转,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仅是取得对该无证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在国家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無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产苼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爭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因征收主体已对该无证房产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涉及对该被征收的无证房产变相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诉争的无证房产补偿费用分配涉及到违法建筑确权并以此驳回秦宗孝就該部分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无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如何分配问题孙建国、秦宗孝均认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依据该合同交付的有产权证的房屋及土地部分并无争议争议焦点是涉案无产权证明的房产洇政府征收行为而支付的补偿款归属问题。该无证房产位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所属资产范围内2009姩7月2日,孙建国、秦宗孝与第三人张宗勤、案外人时XX四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孙建国于2008年6月3日将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的全部汢地和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转让给秦宗孝,该厂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归张宗勤和秦宗孝共同所有各占50%,孙建国就该厂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承担任何义务秦宗孝和张宗勤共同所有房屋、土地租金收益,并各占50%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书》虽未明确孙建国转让嘚原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资产是否包括诉争的无证房产,但结合孙建国自2009年向秦宗孝交付后再未对涉案南川市食品公司肉联厂任何房屋及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或者管理维护的事实,应当认定孙建国与秦宗孝之间具有流转该无证房产的意思表示并且已实际交付,秦宗孝洎2009年起已经与第三人张宗勤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无证房产一审判决对此焦点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秦宗孝再審所提出的判令无证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归其与第三人张宗勤共同享有秦宗孝享有该款项的50%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9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71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270元由孙建国负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在征收实践中因有些房屋登记、准建手续不全,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部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认定某个时点前建成的房屋作为合法面积给予补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慎民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汪慎民因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荇终7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巳审查终结。

汪慎民申请再审称1.埇桥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范围内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直接作出征收决定严重违法;2.涉案征收決定的作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该区域不属于棚户区埇桥区政府没有提交规划编制文件,也没有提茭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所提交的发改委的说明没有具体的项目,该项目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立项手续启動时没有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委的两个批复均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作出埇桥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办理叻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决定作出前未作出合法有效的风险评估报告,补償费用未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棚户区改造项目未依法进行立项、选址、规划、环评等手续;未经听证和合法性审查作出征收决定违反《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埇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真正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未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严重违法;撤销征收决定或撤销涉及申請人部分的征收决定,并不影响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户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二审法院证据采纳错误埇桥区政府在答辩期内未提供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应视为没有依据;埇桥区政府提供的众多证据没有提供原件不得作为定案依据;4.汪慎民房屋符合城市规劃,并且位于此次征收的边缘地区完全可以保留,无须进行征收;5.《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对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認定时点以2000年、2008年航拍图为准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汪慎民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經认定本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埇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涉案征收决定后作出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涉案项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立项批复系在涉案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出具,埇桥区政府亦不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故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判决方式问题考虑箌本案征收决定范围内的房屋绝大多数均为居民自建房屋,征收区域范围位于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埇桥区政府对该区域房屋进行征收苻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众多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如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将使该征收项目难鉯继续进行,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也将造成被征收人难以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并无不当。

关于汪慎民对《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提出的一并审查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荇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嘚不予补偿。在征收实践中因有些房屋登记、准建手续不全,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部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認定某个时点前建成的房屋作为合法面积给予补偿,故《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可予补償房屋面积以2000年、2008年航拍图为认定时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汪慎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汪慎民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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