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0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7月12日勞动部令第1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三条:“《技师合格证书》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門核发。”
(二)《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第六条:“高级技师考核评聘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忣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应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員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由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洎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区劳动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办法和技师评审办法的通知》(桂政劳技字[1997]87号)“自治区劳动厅不再委托各地、市劳动局核发技师合格证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本自治区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證书核发。
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权强县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46号),自治區人社厅将技师证书核发委托市级人社部门实施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经考评组考评成绩合格
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经考评成绩合格者技师证书由自治区人社厅委托市级人社部门实施,高级技师证书由自治区人社厅核发
(二)申请审批获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名册(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