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9年上班94年除名89年恢复厂籍94到97之间保险缴费退休时算工龄吗

承租人79年到国外定居,取得签证注銷户口其女一家居此至89年出国,亲戚户口在稍前迁入,其女一家出国后,亲戚入住。随后,承租人在国 外收到单位总务科催迁通知 因国外生活艱辛,承租人深感需保留住房为回国退路,未通知亲戚交还单位。 因种种原因, 单位(铁道部属)没有强制搬迁承租人从未主张变更租赁户名,单位始终不同意非本单位职工家属为承租人。直至房改多年后,亲戚 告知已购得此房 据悉,去国(境)外定居的公房政策是逐年改变的。 从“公房承租人出境定居,且已加入外国籍并得到确认的,其在本市无公房承租权”, 到91年“第三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一般应解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从94房改政策中“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暂不能购房”,到98年 侨内会发[号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位亲属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標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 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亲戚在近年以80万出售该房后,承租人认为此房的使用权是具有职工数十年实物工资的意义,因此要求四分之一的利益分割。不料 亲戚告知当时单位并未按房改政策,而是到房改多年之后, 原单位与新单位合并,经办人变迁,作为解决遗留问题, 经单位要求,本人申请例外照顾得以批准,以高于职工价的“建筑房补偿价”购房, 非“房改房”政策规定购房.否认此购房过程与承租人有任何关联, 拒绝利益分割后考虑到饮水思源, 仅同意分割约6%。双方协商不成 亲戚咨询律师,回稱此购房是单位与本人所谓甲方乙方,经正规途径,按市场经济规律, 在政府二手房交易所进行的规范化购置, 手续确认。不存在第三方“如有異议则应起诉甲方超越权益, 非法变卖给了乙方。” 承租人询问,在亲戚办理购房时, 政策已允许我们按当地房改政策由同住亲属购买原公有住房,单位没有按此办理,没有变更租赁户名,没有通知承租人,而将该房经二手房交易所卖给亲戚,单位处理程序是否涉嫌侵犯承租人优先权,是否“非法”? 可否申请撤销合同? 如果法庭不予支持,律师是否可以本着“公平合理,对等有偿”的原则调解协商解决?

  • 这种福利性质的房屋不是什么都需要告知你同意的; 即便你不知情因你在国外,单位也有理由处分房屋福利分配; 你想主张单位违法分配或处分房屋很困难; 撤销合哃,更加困难; 公平原则以及亲属自愿分割可以调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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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79年到国外定居,取得签证注銷户口其女一家居此至89年出国,亲戚户口在稍前迁入,其女一家出国后,亲戚入住。随后,承租人在国 外收到单位总务科催迁通知 因国外生活艱辛,承租人深感需保留住房为回国退路,未通知亲戚交还单位。 因种种原因, 单位(铁道部属)没有强制搬迁承租人从未主张变更租赁户名,单位始终不同意非本单位职工家属为承租人。直至房改多年后,亲戚 告知已购得此房 据悉,去国(境)外定居的公房政策是逐年改变的。 从“公房承租人出境定居,且已加入外国籍并得到确认的,其在本市无公房承租权”, 到91年“第三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一般应解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从94房改政策中“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暂不能购房”,到98年 侨内会发[号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位亲属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標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 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亲戚在近年以80万出售该房后,承租人认为此房的使用权是具有职工数十年实物工资的意义,因此要求四分之一的利益分割。不料 亲戚告知当时单位并未按房改政策,而是到房改多年之后, 原单位与新单位合并,经办人变迁,作为解决遗留问题, 经单位要求,本人申请例外照顾得以批准,以高于职工价的“建筑房补偿价”购房, 非“房改房”政策规定购房.否认此购房过程与承租人有任何关联, 拒绝利益分割后考虑到饮水思源, 仅同意分割约6%。双方协商不成 亲戚咨询律师,回稱此购房是单位与本人所谓甲方乙方,经正规途径,按市场经济规律, 在政府二手房交易所进行的规范化购置, 手续确认。不存在第三方“如有異议则应起诉甲方超越权益, 非法变卖给了乙方。” 承租人询问,在亲戚办理购房时, 政策已允许我们按当地房改政策由同住亲属购买原公有住房,单位没有按此办理,没有变更租赁户名,没有通知承租人,而将该房经二手房交易所卖给亲戚,单位处理程序是否涉嫌侵犯承租人优先权,是否“非法”? 可否申请撤销合同? 如果法庭不予支持,律师是否可以本着“公平合理,对等有偿”的原则调解协商解决?

  • 这种福利性质的房屋不是什么都需要告知你同意的; 即便你不知情因你在国外,单位也有理由处分房屋福利分配; 你想主张单位违法分配或处分房屋很困难; 撤销合哃,更加困难; 公平原则以及亲属自愿分割可以调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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