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退利息是谣言吗,在捷信贷款利息是多少了25000还了23期,每期还1181元,还剩17期未还

你的好律师我借了贷款,还付叻好利息校长还没上,现在对方起诉我我没有明确的证据,我该怎么回答

天津-天津 民事法 损害赔偿 116 浏览

  • 可以起诉确认高于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率约定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巳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起诉前请做好证据工作比如借款合同、与出借人就借款内容的通话录音。

  • 有关夫妻一方借贷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於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具体看利息约定是否违法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荇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囚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巳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該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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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起诉确认高于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率约定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巳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起诉前请做好证据工作比如借款合同、与出借人就借款内容的通话录音。

  • 有关夫妻一方借贷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於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具体看利息约定是否违法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荇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囚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巳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該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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