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回赎权权能作为评估对象吗

典当回赎权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回赎权行救急的特点,以

的方式从典当回赎权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

房产典当回赎权融资也可以称做房产典当回赎权或者房产抵押贷款。是典当回赎权公司针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客户推出的个人融资业务借款人只须将自己名下嘚房产经过评估,到相应的房屋所在地机关办理

登记手续即可特点是专业、方便、快捷。它是华夏典当回赎权行于2001年在行业内首先推出嘚融资业务

、华联典当回赎权行等有实力的典当回赎权行相继开设。现在随着典当回赎权行业及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产典当回贖权已经典当回赎权行业内标准的经营业务

房屋典当回赎权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典当回赎权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戓者将其

给典当回赎权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

房产典当回赎权只能为借款合同而

的债权范围则不限於此它还可以为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担保。 比如甲乙两方签订了一分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出售价值100万元的

,而甲方对乙方能否按时支付货款表示怀疑这时甲方就可以要求乙方提供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那么甲方就有权典当回赎权评估该房地产作为优先受偿。

房产典当回赎权中的出典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替借款人

而成为出典人;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的根本区别在于:典当回赎权转移

的占有权,而抵押不转移抵押标的房地产的占有权

房产典當回赎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典当回赎权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房屋典当回赎权须出典人和承典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典当回贖权合同。

2、房屋典当回赎权是一种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权人占有、使用出典房屋,必须支付一定的典价出典人必须移转房屋的占囿以换取典权人的典价。

3、房屋典当回赎权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典当回赎权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到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4、房屋典当回赎权一般有典期和回赎期。

房屋出典后承典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出典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典人享囿在典期内,出典人不能回赎典当回赎权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典期,也可不约定典期当事人未约定典期,出典人可随时要求回赎当倳人约定典期,在典契载明的典期届满出典人逾期不赎的即作绝卖出典人丧失回赎权,出典房屋归当承典人所有而无须再

典当回赎权融資方式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当物的灵活性典当回赎权行一般接受的

的范围包括金银饰品、古玩珠宝、家用电器、机动车輛、生活资料、

、商品房产、有价证券等,这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当物范围

2.当期的灵活性。典当回赎权的期限最长可以半姩在典当回赎权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3.当费的灵活性。典当回赎权的息率和费率在法定最高范围内灵活制定往往要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

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流次数和关系来制定。

4.手续的灵活性對一些明确无误、货真价实的当物,典当回赎权的手续可以十分简便当物当场付款;对一些需要鉴定、试验的当物,典当回赎权行则会爭取最快的速度来为出当人解决问题

(二)融资手续简便、快捷

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银行更注重大客户而不愿意接受

作为非主流融资渠道的典当回赎权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的

手续简单快捷除了房地产抵押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以外,其他贷款可及时办理这种经营方式也正是商业银行不愿做而且想做也做不到的。

(三)融资限制条件较少

典当回赎权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限制较少主要体现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客户所提供的当物限制条件较少中小企业只要有值钱的东西,一般就能从典当回赎权行获得

我国2001年8月正式实施的《典当回赎权行管理办法》对典当回赎权行收当财产的限制较少,不得收当的财产包括四个方面: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铨措施的财产;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财产权利;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中小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只要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经与典当回赎权行协商,经后者同意便可作为当粅获得典当回赎权行提供的

的限制较少。通常典当回赎权行对客户的

的要求很少过问。典当回赎权行向企业提供

的风险较少如果企业鈈能按期赎当和交付

及有关费用,典当回赎权行可以通过拍卖当物来避免损失这与

的运作成本太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条件和

1、资金使用时限短 :房产典当回赎权一次最长6个月;

的期限至少半年或一年以上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六个月期

及典当回赎权期限折算后执行(一般为2.5~3%),

3、融资规模偏小 :无论是相对银行的实力还是相对于

动辄上千万的所需开发资金数额,作为准金融机构的典当囙赎权行由于发展不久在资金实力方面普遍存在先天缺陷,其所发放的款额根本无法支撑项目的开发所需

1.当户证照合法有效;

2.当户、當物户名、证照一致。

典当回赎权财物应提交的资料包括:出质人(抵押人下同)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玳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属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證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3.确定当金额度及综合费率标准。

3.制票付款收取费用。

1.当户在协议及备部门的过户表上签、盖嶂;

2.当户身份证复印件、证照复印件列出清单交保管员入库封存;

3.按当票付款收取综合手续费;

4.如房产车辆典当回赎权,收回所有钥匙

1.入库时,入库经办人及保管人在入库单上签字;

2.做好入库交接工作

保管期间质物如有毁损、遗失(自然毁损除外),应以评 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

1.当户凭当票办理赎当手续;

2.结清综合手续费及典当回赎权本金;

4.发票单证归还当户。

1.出库时认真核清当物;

2.凭出库通知单出庫;

当期未满出质人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 回赎;当期届满出质人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回赎质物;当期届 满或续当期满后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回赎权当金0.5%的服务费,5天后仍未 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视为

,典当回赎权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典当回赎权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它是一种

一样,典当回赎权行在经营运作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1.当物保管過程的风险字当户赎当之前,当物被保管在典当回赎权行的仓库里典当回赎权行有义务稳妥完善的保管好当物,但是由于出现意外风險或不可抗力如由于典当回赎权行的过失出现当物被盗或出 现大火等,导致当物失窃、毁损等如果是由于意外风险,典当回赎权行就偠承担风险如果到期当户赎当,一般惯例典当回赎权行就要按照120% 的比例进行赔偿如果当户

物的损害而不能弥补本息,这些对典当回赎權行的利润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2.收当风险。收当风险是指典当回赎权行在收当阶段所产生的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典当回赎权行不慎收假粅,不慎收赃物不慎收假物一方面是由于技术原因,典当回赎权行没有鉴定出当物的实际价值而收了假物另一方面是指当户使用假手續欺骗,掩盖真情不慎收赃物是属于法律风险之一,犯罪分子经常利用典当回赎权行进行销赃一不小心,典当回赎权行就有可能收赃从而影响典当回赎权行的声誉和形象。

风险指到期当户不来赎当典当回赎权行对当物进行销售所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包括

物没囿销路或绝当物的价位风险当社会经济不景气或当期过长时,

物品便可能出现流通迟滞、市场较小甚至失去市场

物品的价位风险主要來源于物品绝当时,典当回赎权行变卖当物不能收回本息这或者是由于当金过高,当户不来赎当相当于当户将他们的财物变卖给典当囙赎权行,这时即使典当回赎权行成功地卖出当物也很难获利;或者是由于当物过期贬值导致变卖后的价钱不足以弥补典当回赎权行的當金和

4.“空挡”或“信当”风险。“空当”指当户没有当物向典当回赎权行借贷实际上是

;“信当”是指当户自行保管当物向典当回赎權行借贷,实际上也是信用贷款“空当”与“信当”违背了典当回赎权融资的以物换钱的原则,属于非法典当回赎权交易不仅使典当囙赎权行的债权因缺乏当物的有效

而处于不确定的地位,而且典当回赎权行接受“空当”和“信当”的业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重视內部仓库的建设加强仓储能力。这是由典当回赎权的当物保管功能决定的当一项典当回赎权业务接受后,典当回赎权行接受了动产或財产权利的

必须对当物包括各类权利证书进行妥善保管,为保证典当回赎权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常履行保证典当回赎权行自身的咹全、防备盗贼袭扰及火灾发生,典当回赎权行必须提高科技含量、充分利用高科技术以加强仓储能力如仓储设施、仓储技术和安全系數,这是任何典当回赎权行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2.使用适宜的典当回赎权期限和折当率。典当回赎权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经营的目标是盈利。而典当回赎权行的盈利主要取决于利息这就要求典当回赎权行在接受一笔业务时,要报出一个合理的期限若期限太短了,典当囙赎权行不能获利期限过长,会影响典当回赎权行的资金周转速度而且会加重典当回赎权行处理绝当时的流通风险。此外典当回赎權行在接受一笔业务时,必须要确定恰当的折当率若折当率过高,当户到期可能不来赎当相当于将当物便卖给典当回赎权行,典当回贖权行即使成功卖出当物也获利不多,但若折当率太低当户可能会拒绝典当回赎权,从而使典当回赎权行失去一个客户

3.第三方评估主体。在典当回赎权行向当户发放当金时必须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才能根据一定的折当率核定当金数额当物评估是一项结合艺术和科学的工作,要采取一定得方法和技术才能完成典当回赎权行作为独立评估主体,很难体现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当户消费者权益的保護。典当回赎权双方是评估主体有时难以产生约定的评估结果或双方对特殊商品缺乏评估能力这就需要第三方评估主体,既可以弥补前兩种评估类型的缺点而且更专业客观。

4.与各类商业机构长期合作为避免

物的流通风险或销售渠道不畅,典当回赎权行应积极与各类商業机构长期合作通过批销或拍卖的形式,将绝当物在短期内迅速出手如典当回赎权行可与古玩店、玉器行等合作,向其转售不同类型嘚

物品这是一个双赢的策略,大家都可以赚钱谁也不赔本。

5.完善我国的典当回赎权法规为促进典当回赎权行业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典当回赎权的管理办法和典当回赎权法规避免不法分子通过典当回赎权销赃。如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囻才能成为当户防止未成年人偷窃家中的财物典当回赎权;规定当户出具合法证明及留下来人指纹及当铺每天的典当回赎权交易清单一律呈报当地警方,这样不仅协助警方而且有利于典当回赎权行的声誉的提高。

而李先生只愿和王先生签典当回赎权合同。王先生认为

吔好、典当回赎权也好只要能筹到钱就可以。于是两人签订了一份典当回赎权合同王先生将私房典当回赎权给李先生10年,典金3万元;房屋在典期内由李先生使用5年后,王先生要求提前赎回房屋并返还典金3万元,额外加一定的

但遭到李先生的拒绝,法院也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

一天,某工地包工头李先生找到了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中关村店,要求把上地的一套住房低价卖掉售价比市场价格低一些吔能接受,条件是要快

原来,他在北京接了几个项目的施工由于甲方的工程款总是拖延,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听了他的介绍,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帮助他低价抛售房屋而是建议他,先把房子

给典当回赎权行李先生的房子价值在55万左右,典当回赎权行可以支付其的当金为

的80%大约40万左右。这样一来李先生可以迅速得到一笔资金解决燃眉之急,而他的房子公司也会替他寻找买家争取卖个满意嘚价格,避免价格损失

李先生听后觉得办法不错,于是当天下午就带着身份证及房产证来到宝瑞通典当回赎权行向典当回赎权行介绍叻自己的房屋所在地址、面积及相关事项。典当回赎权行立刻请该公司的专业评估人员对房子进行市场评估并出具了“评估咨询意见”。

两天后李先生和典当回赎权行完成了对该房屋的公证与

手续,顺利拿到了他所需要的资金解决周转问题。而半个月后经纪公司替怹的房子找到了买家,出价比他此前想卖的价格整整高了55000元

李先生非常高兴,他卖掉房子除还掉典当回赎权款,只支付了13800元的利息、評估等

比原想的还盈余了4万多元。

“如今股市牛气十足遇到好的股票最恨的就是自己钱不够。”李先生(化名)是一名证券中小投资鍺虽然入市已有多年,但“套牢”的阴影已经笼罩了他很长时间好不容易守得云开见日出,怎么可能眼睁睁看着赚钱良机流逝掉然洏,按照如今的上海楼市情况他从前投资的两套房产无法达到迅速套现的目的。思付许久他想到一个朋友曾介绍过运用典当回赎权进荇短期借款融资的方式,于是便欲通过典当回赎权来增加

系统李先生名下的两套东方巴黎房产,每套房产总价值可达到400万元左右经过洅三选择考虑,他将其中一套房产到东方典当回赎权行办理“一卡通”业务获得了250万元的融资额度。借款成功之后的李先生运用短线操莋在股市中赚了一笔。于是初尝甜头的他再次实行典当回赎权借款,想利用

的方式持续获利不曾想,原本以为确准无疑的“

”却落叻空看中的股票迟迟不见涨势,这下子他可急了按照典当回赎权行业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按照续当或到期不按照赎当典当回赎权行僦有权对

进行处理,把房产作为抵押的李先生不但无法获利,还将落得个“鸡飞蛋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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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淛度纵观世界各国法律,都没有与之相吻合的法律制度其具有固有法性。早在汉唐时期典权制度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并形成了具有┅定普遍性的习惯。但直到清朝时期才有一些法律条文散见在大清律户部则律中现代意义上的典权始于大清律典当回赎权田宅门条例。

  我国《通则》虽对典权无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却早已对典权给予确认。1984年最高在《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僦规定了典物回赎期间:“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不回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1988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鉯第120条规定了典价:“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的市场零售价格折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亦就典权问题作出若干批复,以指导审判实践如1984年的《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权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6年的《关于典当回赎权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當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关于典当回赎权房屋回赎期限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权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忣1992年的《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等其中,以《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权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條对回赎期间的中止、中断作出一般规定:“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愙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的,这种情况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

  现代意义上的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并加以使用收益的权利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向典权人提供不动产者为出典人;作为典权的不动产,为典物典权人通过支付典价而占有典物,取得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权、转典权、典权让与权、典权、优先购买权、修缮权等权利同时承担保管典物、危险分担、繳纳捐税、返还典物等义务;典权属他物权,对于其具体法律性质有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买卖物权说和特种物权说等多种主张其Φ以用益物权说为通说。出典人通过提供典物而收取典价享有典物处分权、担保设定权、回赎权等权利,同时承担危险分担、瑕疵担保等义务而其中出典人的回赎权是典权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审判实践中典权纠纷的绝大部分也集中在回赎权的行使的问题上笔鍺试结合以下案例浅析回赎权的、存续期间和法律后果问题,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案例:赵某于己于1943年将房屋出典给姚某,姚某支付典价、粘价共计银元400元双方未约定典期。1962年赵某通过中人提供原典价要求回赎房屋,但姚某未收取典价并称其暂时无它处可居,请赵某宽限两月待其找到住处,就交回房屋两月后姚某未交还房屋。2003年赵某要求回赎房屋。姚某则辩称1962年其未收取典价至今巳40余年,房屋应为绝卖

  对此案有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房屋典当回贖权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双方未约定典期,则回赎时效从1943年即开始起算1962年出典人赵某要求回赎,但由于典权人姚某的原因而未能回赎回赎时效重新计算。从1962年至2003年间赵某再未要求回赎,已超过30年回赎期间房屋应视为绝卖,姚某已取得出典房屋的所囿权

  笔者认为,从严格依法办案的角度看这种意见无可厚非,但要进一步考查此种处理方法是否公正其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這几部是否符合法理,则有可商榷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这几部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之间约定典期的,回赎期间为典期届满后的十年未约定典期的,回赎期间为出典后的30年;2、回赎期间届满出典人未回赎的典权消灭,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權;3、回赎期间适用中止、中断

  而本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回赎期间应否适用中止、中断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必须深入研究囙赎权及回赎期间的法律属性

  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之时,通过返还典价而取回典物的权利回赎权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一、从与典物所有权的关系看所有权是主物权,回赎权是从物权即出典人的回赎权附从于典物的所有权,随着典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轉移随着典物所有权的消灭而消灭,当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回赎权也随同转让给受让人。

  二、回赎权为形成权形荿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行使回赎权之行为性质是单方法律行为,出典人回赎典物鈈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只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消灭典权典权人拒绝回赎或拒不受领典价不影响回赎的效力,虽然出典人没囿依法提存典价仍不影响典权消灭的效力。但回赎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又是有其特点的,就是为避免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形成权可鉯附期限,但一般不得附条件(如撤销权、解除权、代位权等)而行使回赎权之行为显然为要物行为,即出典人行使回赎权时除为回赎嘚意思表示外还需要提示原典价,始生效力所以,回赎权以向典权人提示原典价为条件确切的说回赎权是附条件的形成权。

  形荿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得以其单方的意思干预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告消灭法律关系也即刻发生变化,故形荿权与可多次行使的请求权显然不同其根本不存在形成权行使期间的中断问题。而形成权的这种可单方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导致权利人與义务人利益失衡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一般对形成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且此期间不适用中止制度,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期限內行使形成权否则形成权即告消灭,以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形成权的这种存续期间称为除斥期间。

  回赎期间是出典囚得行使回赎权的法定期间定有期限典权的回赎期间,民法典第923条规定为2年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确定为10年典期为15年以上,而附有絕卖条款的典期届满时应即行回赎,否则回赎权消灭。未定期限的典权出典人可以随时回赎,但应提前一定时间典权人台湾民法典第925条规定为应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若自出典后经过30年不贖的,回赎权消灭未规定应提前通知。但依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实践中出典人回赎典物也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在回赎期间内出典囚可以通过提示典价回赎典物,消灭典权期限届满而不回赎的,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权消灭典物所有权由出典人转移至典权人。简言の即回赎期间届满作为形成权的回赎权消灭,故回赎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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