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朋友圈里卖香烟 九人因此被判刑!
目前开“微店”在朋友圈卖外国烟犯法吗买东西成为许多人创业的选择然而开“微店”也要严格依法进行,否则不仅可能引起法律纠纷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如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卖香烟的案件九名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陸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2014年起被告人夏某、王某、崔某等人因看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卖香烟,感觉有利可图且有人姠其咨询代购香烟,遂产生了倒卖香烟获取利润的想法后上述人员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或在香港免税店、深圳免税店等地对各种香烟进行拍照上传到微信朋友圈;或将自己朋友圈内的微信好友所发香烟图片进行转发,称自己能够代购这些香烟被告囚夏某等人的微信好友在看到朋友圈的广告之后,就与其微信联系请帮忙代购香烟。被告人夏某等人在微信上与顾客谈好香烟的价格收到顾客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就去免税店购买香烟并邮寄给顾客,从中赚取差价其中,被告人夏某销售金额共计元;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共计元被告人崔某销售金额共计元。被告人汪某销售金额共计200000元被告人许某销售金额共计80000元,被告人于某销售金额共计91086.08元被告人方某销售金额共计88446元,被告人成某销售金额共计68752.88元被告人雷某销售金额共计59773元。上述九名被告人获利在3000元至14000元不等
如东法院經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某、汪某、许某、于某、方某、成某、雷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情節严重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九名被告人非法售卖香烟,销售金额在5万余元到30万余元不等根据2010年3月2日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已分别达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提醒说随着微信、微博、QQ等网络工具的兴起,一些人开始在社交网络上做起了生意做生意本不违法,近年来微商也成为一大热门职业但君子爱财,须取之有道任何财富的获取都必須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同时广大老百姓在购买烟草、烟花爆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之时,不能贪图便宜而要謹慎而为,通过正当渠道从有专营许可证的商家、店家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