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居住情况的公租房共同居住人是否有优先居住权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筞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蔀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因此,公租房的承租人对于公租房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公租房的承租權可以继承吗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怹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囚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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