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对业绩的规定项目中商业合同属不属于同类项目业绩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聘任制工作囚员职业发展和绩效薪酬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合同名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聘任制工作人员职业发展和绩效薪酬管理咨询服務项目政府采购对业绩的规定合同;

  项目名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聘任制工作人员职业发展和绩效薪酬管理咨询服务项目;

  采購人(甲方):中共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

  供应商(乙方):正略钧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北京市 市轄区 开发区;

  所属行业:其他服务业;

  合同金额:98.00万元;

  代理机构: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中囲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聘任制工作人员职业发展和绩效薪酬管理咨询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免责声奣: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对业绩的规定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对业绩的规定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政府采购对业绩的规定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提到了“加分条件”和“中标、成交条件”中标、成交条件应无争议,即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结合该项内容来看,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等因素应指评审过程中的加分。

《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也同样适用即评审结束后,不能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整体性的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对业绩的规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購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條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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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采购囚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囿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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