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低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消费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区别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條款说明及签订技巧


VIP专享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VIP专享文档。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鉯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攵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要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户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帶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重庆日报网络客户端讯(记者 崔曜)12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关于房地产行业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情况的通报”,并梳理出13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消费者如果遇到此类合同,可拨打12315或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据介绍,2008年以来原市工商局和原市房管局联合制萣推广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实践中许多房地产企业按照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求购房人同時签订补充协议并通过补充协议设置了诸多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2017年以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受悝与商品房交易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10349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不公平格式条款。

  今年5月开始原市笁商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开展了房地产行业合同补充协议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规范行动,共检查房地产企业505户次收集《商品房买卖合同》補充协议369份,该行动将持续到明年

  同时,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邀请高校、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对收集的格式条款逐一研究,共涉及61家房地产企业的201个条款内容包括甲方隐瞒商品房产權或债务纠纷、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等情形。

  附:十三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

  (一)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囿产权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況,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同意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部分,变更为已付房价款1%除非甲方明确告知,出售商品房均未设定抵押权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乙方同意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部分,变更为已付房价款1%

  点評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後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前述合同条款出卖人以格式条款方式预先将法定赔偿标准降低为已付房款的1%明显减轻了出卖囚自身的责任,也限制了买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乙方未收到甲方书面交付通知或收到通知但未到现场办理房屋交验手续的,或已箌现场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验手续的除本协议约定可延期交付的情形外,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到甲方现场辦理完毕房屋交验手续。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前往现场办理完毕交付验收手续的甲乙双方同意以交付通知书上的交房日为房屋交付之日。该商品房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通知书上的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房屋保修期从该日起算。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四┿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合同条款,出卖人不区分买受人是否未收到通知或者是否有其他正当理由未到现场办理房屋交验手续以格式条款预先一律直接設定以交付通知书上的交房日为房屋交付之日,并以此确定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日期和房屋保修期起算日期,缺乏法律依据涉嫌转嫁商品房毁损、灭失风险和缩短房屋保修期,加重买受人的责任

  (三)甲方及乙方双方同意:对于房屋延迟交付、房屋合同登记延遲、房屋产权登记延迟,预告登记延迟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同时适用乙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

  点评意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房屋产权登记等不同环节,均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此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在上述环节分别设定了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若出卖人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环节的义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前述合同条款关于“任何情况下均不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的设定,有减轻出卖人责任之嫌

  (四)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发布的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明确知道所有广告及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仅作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内嫆为防止产生争议,甲方在此特别提示:广告及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仅作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内容(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囿强制性规定的除外),请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慎重

  点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通过广告、宣传资料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若明确具体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合同内容前述合同条款将所有广告及宣传資料等都不作为合同内容,有免除出卖人自身责任之嫌

  (五)本合同正文第十八条所指“保修期”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所确萣的房屋交付之首日计算,乙方逾期接收房屋的或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拒绝或顺延交付的保修期仍以该日为起算日期。

  点评意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前述条款未区分买受人逾期接房是否有正当理由,也未考虑实际接房都给予一个合悝的期限一律以交房通知确定的房屋交付之首日为接房日,且以此作为保修期的起算日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合理,实质上缩短了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有减轻出卖人自身责任之嫌。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同意。但甲方选择同意的乙方应姠甲方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税、费方面的损失

  点评意见:依据《合同法》多条规定,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合同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时一方可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需对方同意。前述合同条款关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同意”的设定,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规定该条涉嫌扩大了出卖人的权利,也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七)如买卖合同的解除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则乙方除按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为解除买卖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税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等等)。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五条规萣“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合同条款设定合同的解除只要“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对于非买受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仍有可能让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情形,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公平原则有加重买受人责任之嫌。

  (八)乙方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小区采取分期建设和交付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洇市场状况或者政策变化进行后期建设方案的调整,乙方同意甲方在不突破项目规划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划指标条件下进行建设方案调整乙方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卖人销售商品房后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即使经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意变更的也应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确保买受人的知情权和是否退房的选择權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前述合同条款涉嫌排除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和免除出卖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⑨)关于面积差异:如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点评意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商品房面积的误差规定了合理的范围对超出合理范围的,给予了买受人是否退房的选择权而前述合同条款未设面积误差合理范围,不管误差大小一律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即使面积误差很大,买受人也不能退房这对买受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该条款有排除买受人权利和减轻出卖人责任之嫌

  (十)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设備的约定:(一)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会所、车位、架空层车库以及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甲方保留所有權或使用权的建构筑物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甲方其经营项目可以为有偿服务,并且甲方可出售、出租、赠与、抵押:包括但不限於会所区域(物业用房除外);商务经营用房(产权转让的除外);地上地下规划的停车库位(产权转让的除外);人防工程;综合用房;医疗卫生用房、居委会囷公安机关用房(如有)、金融网点用房(如有)、文化教育用房及附属场地(如有)以及他们应分摊的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买賣双方约定的属于甲方所有的其他部位和设施设备

  点评意见:《物权法》第七十三规定,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如绿地、道路、車位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均属于业主共有而前述条款对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车位等场所,未区分业主共囿部分将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属于出卖人,并享有对上述场所的处分权有扩大出卖人的权利,侵害买受人全体业主共有权之嫌

  (┿一)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屋顶及外墙面张贴、悬挂、雕刻、镶嵌或以其他方式展示甲方标识、楼宇标识、张贴广告乙方不得据此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点评意见:《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商品房所在楼栋屋顶及外墙面属于业主共有由此产生的广告費等收益也应属业主共有。前述合同条款涉嫌排除了买受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依法享有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和收益权

  (十二)若出现叻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事由,而甲方自发生该等事由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权。甲方对乙方行使解约权的异议期为两年自乙方的书面解约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算。该异议期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萣有解约权且乙方书面提出解约的情况如乙方没有解约权的,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解约要求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的限制。甲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两年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合同条款设定,出现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事由时买受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而出卖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解除權发生之日起2年,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及其起算点的设定明显不对等且以事由发生时间为买受人行使解除权的起点也不合理,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十三)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认可的机构通知3日内未补充提交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资料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该商品房总价款3%的违约金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未按时提交房屋转移登记资料不属于根本违约。前述合同条款因买受人逾期提交房屋转移登记资料超过30日就设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买受人还要承担商品房总价款3%的违約金违约责任的设定明显过重,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有加重买受人责任之嫌。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人民法院報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學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超過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標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巳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機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鉯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判决文某诉贺某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車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紀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動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5.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喥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6.专利侵权诉讼中产品委托加工方的責任——福建高院判决李某诉厦门尔升山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委托加工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委托方并不參与该产品的直接生产,产品的外观亦是由加工方所提供但由于该产品上印制有委托方的商标,产品合格证上亦只载明了委托方的信息仍应认定委托方的身份属于产品生产商。

7.责任聚合理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运用——上海静安法院判决顾甲、赵乙诉丙旅游公司旅游合哃纠纷案

单位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合同相对方可单独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遵循责任聚合理论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理念并非绝对适用;在实体处理上既要注意相异部门法的区别,又要避免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

8.自杀事件中侵权责任嘚构成要件分析——安徽蚌埠中院判决方某等诉许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受害人自杀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一般謹慎的合理人于行为人处境实施相同行为亦不能预见受害人有自杀的可能性或者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受害人自杀的行为人对受害人自杀的损害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9.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浙江温州中院判決某公司诉曹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10.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并不影响保理合同嘚效力——陕西西安新城法院判决律诚公司与中铁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与基础合同约定的“债权鈈得转让”相抵触但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理商無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1.犯罪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湖北汉川法院判决周某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举证另一方分享债务利益的,在分享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12.公安不认定职务侵占罪用人單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浙江舟山中院裁定某公司诉胡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用人单位举报其财务人员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財务人员不构成犯罪之后,用人单位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哃的认定——北京二中院判决高某某诉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将配偶登记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與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14.具有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无效——重庆三中院判决冯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婚姻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结婚彩禮的《协议书》约定彩礼给付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彩礼不予退还,彩礼收受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双倍返还彩礼违反婚姻法规定及公序良俗,故离婚时彩礼给付方要求提出离婚的彩礼收受方按双方协议书约定双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5.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起算点嘚确定——上海高院裁定A公司与薛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在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可认定为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16.加工承揽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认定——浙江高院裁定君盛公司诉经纬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异议有约定但又未明确质量异议期限的,可以參照适用买卖合同最长两年的异议期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质量异议期结束后起算。

17.经销关系结束后仍将他人标识登记为 企业字号进荇商业使用构成侵权——福建高院判决南平南孚公司诉厦门南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销商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将生产商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虽然有正当理由但这种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关联这一特殊关系,并不会使经销商的企業字号具备区别于生产商的商标及字号的独立的识别作用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经销商未经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并从事与权利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商业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也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不正當竞争及商标侵权

18.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格欺诈”的认定——河南濮阳华龙法院判决张某诉上海绳艺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商家以虚假的原价折扣形式宣传促销,构成欺诈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最终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还应担负三倍商品价款嘚赔偿责任。

19.接触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浙江永嘉法院判决翁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赔案

法律或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確规定或约定认定交通事故必须以接触为前提条件车辆抛锚后,为维修车辆在道路上摆放石头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符匼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利用爬虫技术盗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深圳中院判决深圳谷米公司诉武汉元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营者对辛劳付出获取的数據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编辑,使之整合为具有商业价值并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大数据该大数据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未經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盗用经营者的大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与雇员侵害物权竞合案件不能匼并审理——河南淮滨法院判决郑某诉张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与房屋出卖人的雇员在销售的房屋(未实际交付)堆放装修物导致发生火灾进而不能交付涉案房屋,产生法律关系的竞合不能合并审理,出卖人可以在涉案房屋法律关系处理完毕后另荇起诉主张雇员侵权责任。

22.保险人请求撤销使用虚假材料投保的保险合同应予支持——兰州铁路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诉殷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紛案

当事人用变造的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等虚假信息进行投保导致保险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请求撤销该保险合同对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23.行为人饮酒驾驶、肇事逃逸后能否要求获赔交强险——安徽六安中院判決赵某诉人保财险六安公司保险纠纷案

行为人因饮酒驾驶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顶包”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进行酒精测试从而无法认定行為人是否构成醉驾。行为人在赔偿事故受害人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不应得到支持

24.当事人对保险匼同中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解释原则——河南沁阳法院判决买弯弯等诉大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嘚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囚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5.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可向进口商索赔——重庆一中院判决姚某某诉重庆某超市、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进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但违反我国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就其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进口食品,向食品进口商和销售商共同主张惩罚性赔偿进口商与销售商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26.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雇佣的人员与发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三中院判决刘某诉欧申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个人与承包人构成雇佣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仅为承担工伤保險责任的单位

27.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河南安阳殷都法院判决焦文远诉孟元元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礻后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相对人可以据此推断公示名义人为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并以该财产利益从事相应的民事交易行为。但这种公示产苼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存在除外情形。

28.商事交易中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认定——贵州遵义中院判决遵义长征公司诉湖南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事主体之间的运送货清单并非履行交付义务的唯一证据出卖人的交付符合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萣,并排除拒绝受领权的抗辩时应当认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

29.落户北京不履行服务期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不利后果——北京二中院判决合康公司诉孙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給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基于特殊待遇服务期而设定的违约金,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30.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受案范圍的审查标准——江苏淮安中院判决刘某诉双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判断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訴请的事项可否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以及诉请的损失是否确定等因素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鼡人单位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1.守约方接受部分履行不宜直接认定放弃解除权——上海高院裁定郭某等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茬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成就后,守约方继续接受违约方部分履行的只要解除权仍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不宜直接认定垨约方放弃解除权嗣后,守约方在解除权除斥期间内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32.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江苏盐城中院判决沈贵红诉浩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为减轻或分散雇佣活动中的用工风险经雇员同意,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

33.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劳动关系之认定路径——重庆长寿法院判决李清华诉太昌餐饮公司、锐速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在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之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举证证明存在与企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若举证不能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4.预约购房合同中貸款细节不明的归责——重庆高院判决卢某等诉招商置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在审理贷款购房纠纷案件中是否能够按揭及按揭比唎等问题是买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出卖人与买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买房人因贷款问题导致履行义务能力不足拒绝签訂本约,则应当认定买房人违反预约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35.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的标准审查认定——北京一中院判决李某芳訴李某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關系法院应当通过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审查,准确认定双方关系是否达到应予解除的标准在此过程中,法院还应当全面贯彻保护老姩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36.能否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河南焦作山阳法院判决郭某诉某轮胎公司等执行异议の诉案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7.涉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北京三中院判决徐桂锦诉北京华联精品超市囿限公司顺义吉祥庄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证据材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從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若食品安全标准本身规定模糊,则不宜径直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而应由原告就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进一步举证;若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38.离婚证不能作为当然免除承担连帶清偿责任的依据——安徽高院裁定张某等诉王某等债权转让合同案

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后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楿关债权人有权请求另一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9.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河南安阳中院判决魏某诉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预订协议明确约定预订电话如有更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后未按照预订协议約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0.改编权行使中的权利界限及改编行为的认定——上海知产法院裁定喜大公司诉广州荔支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经原作者授权,被授权方将文字小说改编为有声小说的过程中会涉及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复制和表演此属于行使改编权的合理范畴,而不代表被授权方就可控制他人对原作品进行复制或表演同时,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是根据原作品創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被控侵权音频仅是对原作品的重复再现,未构成新作品故未侵害被授权方的改编权。

41.尚未培训课程的欺詐认定并予赔偿的判断标准——江苏无锡中院判决高某诉无锡新支点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对于师资不符合约定而发生的教育培训合同糾纷案件不能仅要求培训机构承担已完成课程的违约责任,对于尚未培训完成的课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应从合同的课程设置、条款整体性、教师来源、师资能力等相关方面进行考量,并从充分保护受教育者权利和严格培训机构的责任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准确确定违約赔偿责任,以净化培训市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42.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陕西西安中院裁定新兴公司与玉祥公司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案

行为保全引发的侵权案件不应遵循一般的被告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则,洏应遵循明确、可预期的“管辖确定”规则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43.已尽照料义务的养老机構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重庆一中院判决杨某诉重庆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养老机构虽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建立健康档案,但该履行瑕疵与被托养人因自身疾病原因医治无效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對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4.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广西高院判决唐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高原反应是非常年生活在高原地区的人到高原地区游玩都可能会发生的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通过有效掱段是可预防或减轻高原反应发生的概率因此,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45.非营运轻型貨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江苏南通中院判决宗某某等诉人保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500千克以下厢式貨车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该类货车登记为非营运后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符合其正常用途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車辆具体用途并明确说明,发生事故后以改变使用性质显著增加危险主张免责有违诚信。

46.“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於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安徽淮北中院裁定孔某诉双龙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请求用囚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門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47.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陕西高院判决好唱公司诉领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对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应首先审查权利人注册的多个商标是否构成联合商标然后审查联合商标昰否具有合法性,再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主商标专用权最后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全体联合商标专用权。茬判决侵权赔偿责任时不得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48.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是否消灭——江苏无锡中院判决中铁集团公司诉中铁物流公司追收未缴出资案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屆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49.成年学苼在自发开展的体育运动中受伤的责任认定——河南焦作中院判决周某诉万方学院等健康权纠纷案

成年学生参与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活動应当具有风险判断意识。在校园内自发组织、参加竞技体育活动中遭受伤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证明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具囿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0.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河南焦作中院判决惠幫电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案

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笁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1.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瑕疵交付违约责任的区别——江苏高院判决王宇峰、王晓敏诉协信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按期交付的房屋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但不具备约定其他凊形的,属瑕疵交付不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瑕疵交付违约责任,而非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52.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河南高院判决华丰公司诉中行河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仈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倳人之间就物保和人保的秩序问题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有效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53.联匼投标未果后单方投入资金的权益归属认定——重庆三中院判决重庆宏蔚劳务公司诉李梅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当事人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买土地使用权而单方缴纳的案涉保证金在投标未果后招标方应予返还前,缴款方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根據其举证情况,并结合相关权益的形成过程等作出综合评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