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多年来一直未找到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社会效果的路,《物权法》出台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这一司法难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和效率功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还是无效这两对矛盾的体现。以这两对矛盾的内部调和为基础,结合纠纷的实际情况,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嘚解决应以保障功能为先兼顾效率功能,确认合同效力时应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因而认定与非本村农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与城镇居民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后果时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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