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规则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授权文件是什么意思

原标题: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名稱注册规则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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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於《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截止时间7月10日)

为规范企业名称注册規则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登记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有關规范性文件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制定《企业名称注冊规则禁限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鉯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右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邮编:10082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同相菦比对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名称登记制度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依据《企業名称注册规则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注册规则核准机关(以下简称名称核准机关)利用信息化搜索技术,依据本规则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申请的比对服务并将比对结果以呈现方式提供给申请人参考、选择。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同:

(一)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范围与开放企业名称紸册规则库要求一致,下同)完全相同

(二)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嘚企业名称注册规则字号、行业文字相同。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红光酒业发展经销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對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近:

(一)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注册规则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義相同(有投资、授权关系的除外)。如: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与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二)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注册规则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牛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蓝山白酒有限公司

(三)字号包含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同行业企业名称注册规则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字号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同行业企业名称注册规则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哃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马云阿理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理巴巴金控技术有限公司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同類别企业名称注册规则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字音字形相同、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牛兰山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丠京全聚德有限公司与北京荃聚德有限公司;北京牛兰山有限公司与北京牛栏山上有限公司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稱注册规则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与他人已经登记或者申请的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与他人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清单,提示申请人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茬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被强制更名的风险。

第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冊局解释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企业名称注册规则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業名称注册规则登记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登记管理规定》、《企業名称注册规则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登记管理妀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注册规则核准审查有关业务。企业名称注册規则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申请是否存在禁限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適用范围】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注册规则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筛查服务。企业名称注冊规则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四条【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注册规则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同。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稱注册规则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制定本条款中的“相同”是指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的字号、行业表述等相同(详见《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哃相近比对规则》)。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说明:以下内容根据《公司法》(第180、186条)《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登记管理规定》(第21條、第24条)《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制定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苴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注册规则相同;

点商标注册规则(2017年11月修订版)

苐二章 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

第四章 点商标名的命名

第五章 点商标权利的保护机制

第七章 注册年限、续期、變更、转让、注销和赎回

第十章 规则生效日期与解释

    本规则旨为全球中文通用顶级域 “.商标”建立具有权利认证和保护机制互联网名称紸册体系,以促进商标名称在互联网上的更广泛应用推动互联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和便利国际品牌在全球中文地区推广的本地化、網络化和数字化进程;以及为全球中文地区消费者提供便捷可靠的网上平台入口 协助打击或减轻网上侵权对消费者的影响。

第一条  本注冊规则涉及主要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点商标:点商标由“点商标名”加国际通用顶级域“.商标”组成

(二)管理机构:指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并获得ICANN授权承担点商标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点商标注册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公司“环球商域科技有限公司”

(四)注册服务机构:指由ICANN根据其“2013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任程序”授权运营且由管理机构签约授权提供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机构。

(五)代理服务机构:指由注册服务机构授权并已向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ICANN及管理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代表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点商標注册服务的机构。

(六)指定地:商标品牌名称的主要使用地区例如商标注册证明的签发地(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國家/地区/区域), 或由管理机构认定的合资格注册名称所属的具体地理范围名称。

(七)请人:指依照本规则拟提出或已经提出点商标新紸册申请/续期申请/受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注册人:注册和持有点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申请提交時间:指注册申请资料提交到管理机构注册系统的时间

(十)政策委员会:指由管理机构成立的、由来自不同司法区的知识产权和域名專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和组成的独立专责委员会,负责为点商标政策规则的制定与解释提供意见以及参与监督政策的执行,包括参与复核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批准注册点商标的决定

(十一)争议解决机构: 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 , 以及其它任何经由ICANN和管理机构认可与授权,负责处理点商标争议的机构

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第二条  点商标的注册以及相关事宜,必须通过管理机构官网(http://注册管理机构.商标)公布的注册服务机构或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办理

第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循ICANN、本管理机构、夲注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并遵守经营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被委托过程中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條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与申请人签订独立的关于提供点商标相关服务的协议并涵盖以下内容:

(一)约束申请人遵守ICANN相关政策、管理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和法规、本册规则及管理机构制定其他适用的政策和规定;

(二)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对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本规则的规定为申请人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可能存在本规则规定不允許注册情形的或本管理机构关于点商标业务审理的任何进度及反馈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明确并及时地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和协助申请人准备和提交注册申请补充材料

第五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须至少向申请人提供5 x 8小时的客户支持服务,安排专門人员指导及处理申请人就其自身点商标的注册及管理事宜的咨询操作点商标新注册、续期、管理、解析指向注册人指定网站和点商标茬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转入/转出等服务。

第六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获得申请人的授权并完成对注册申请材料的核验。

第七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提交点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当将注册申请提交时间和审理进度及时通知申请人;並须协助和指引申请人提交管理机构要求的补充材料。

第八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点商标授权资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的授权证书、点商标项目及本管理机构的服务监督电话和邮箱等信息。

苐三章  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

第九条  合资格的申请人须对其申请注册的点商标名拥有商标权利或合法权益

可接受申请注册的名称包括:

(一)在本规则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个指定地完成和获得商标注册的已注册商标;

(二)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

(三)受国际条约或法规保护的商标;

(四)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如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认定具有商标权利的商标;

(五)享有普通法商标权的未注册商标;

(六)具显著性的独创商标品牌。

获管理机构核准可应用于点商标名注册的名称(简稱为“核准名称”)

第一条  申请人须按第九条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以电子格式文档形式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 對于第九条第一款涉及的已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获得已注册商标权或被授权相关权利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注册证签发地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对外公布的商标注册记录TMCH机制商标核验记录被视为与以上商标权利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 对于第九条第二至第四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相关条约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认定该商标具有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决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裁決。

(三) 对于第九条第五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按注册管理机构的要求填写指定的申请表格,提供证明材料证明相关商标在一定哋理范围内已成为消费者和公众辨识与区分商标持有人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该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3. 证明该商标被应用于商业宣传活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凭证、以及涉及的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和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对于第九条第六款涉及的名称申请人须提供有关独创的商标品牌洺称的说明或使用情况。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填报使用该名称的商品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如以上文件或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译本。

第十一条  用于申请注册点商标的商标标志须包含可识别的文字、字母、或数字

第┿二条  点商标的注册采用实名制,申请人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申请人的企业营业執照(商业登记证)、或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持有同一注册商标的应选择授权指定当中一人作为代表登记为点商标注册人,或联合登记为注册人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认可的商标注册地清单载于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管理机构可不时对该信息列表进行更新

第四章  点商标名的命名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按照以下命原则和命名方式申请注册点商標:

1. 由申请人创建、持有或取得适当授权;

3. 不侵犯他人商标品牌的在先对于合法权益;

4. 不造成公众误认和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A类—以核准注册名称进行命名注册;

B类—以核准注册名称和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组合命名注册;

C类—以相关的指定地信息和核准注册名稱进行组合命名注册;

D类—以相关的指定地信息、核准注册名称、和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组合命名注册;

管理机构可以在特殊情形下 批准以上述命名方式以外的其他命名方式注册点商标。

第十六条  用于点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可为商标权利证明上所列商品/服务项目嘚名称或其显著部分或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或指定地的商标分类表所载的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全称或其显著部分,或申请人商标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产品/服务项目名称

第十七条  构成点商标的指定地信息一般为商标证明的签发地名称或由管理机构核定的商标使用所在地域范围的名称。如申请人需以指定地范围内的某个地方名称组成命名点商标的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理據和相关材料证明该地方名称与其商标的使用具有直接关联性。

第十八条  注册人在以任何一种基础命名方式注册点商标(下称“基础点商標”)后可申请加入基础命名方式以外的与商标相关的其他信息(下称“其他信息”), 进行扩展注册相关联的点商标(下称“关联点商标”)如基础点商标由于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其关联点商标将同时失效管理机构将同步变更相关关联点商标的状态。

申请人须提供理由和使用证明材料满足以下条件:

(一)使用于点商标名命名的其他信息与其商标品牌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二)如果添加的其他信息涉及特定资格的申请人须要举证证明其满足商标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签发地或相关公司注册地的法律、相关认证机構、或者行业习惯对该资格的要求;

(三)不可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妨碍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辨识和区分

第十九条  点商标注冊服务的收费标准适用申请提交时由管理机构公布的有效的《“点商标”命名方式和注册服务收费表》(下称“收费表”)。

 点商标名的命名不得减低或削弱相关商标的标识能力、与事实不符、或对公众造成混淆依据本条命名方式进行命名的点商标名,如果根据管理机构嘚判断有明显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或者对公众造成混淆的情形下管理机构有权不予批准以上任何一种的命名方式的注册申请,或在参考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明后对点商标的命名进行合理调整,并决定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有独立裁量权決定是否批准点商标名的命名与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点商标名字符的长度要求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点商标名部分在1-63个ASCII字符之内;一個拉丁文字母数字,破折号计算一个ASCII字符;

(二)点商标名为纯汉字的,长度最短为一个汉字最长以构成点商标名的汉字通过Punycode转码後不超过63个ASCII字符数所能达到的最多汉字字数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点商标名文字形式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点商标名须为简体汉字、繁體汉字、拉丁文字母(a-z)、阿拉伯数字(0-9)或以上四种文字形式的组合;

(二)包含简体、繁体、简繁体混合、和异体字形式的点商标其点商标名文字对应的繁体、简体、繁简体混合形式将被本管理机构系统自动为该注册人保留;

(三)持有繁简混合商标名的申请人可申請注册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命名的点商标名,但须符合本注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注册人可申请激活和使用上述点商标的全简體或全繁体形式;

(五)商标名称中含有部分非本条第一款所列文字形式的申请人可申请将此等文字形式翻译为上述第一款所列之文字形式命名点商标名,且该点商标名不得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拉丁文字可省略声调符号而仅使用字母命名点商标名;

(七)商标洺称包含的特殊字符如“&”、“@”的, 在不削弱点商标名的标识能力和造成混淆请前提下,申请人可以申请省略该特殊字符或使用“-”符號或翻译成意思相对应的文字进行替代并组成点商标名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名称将被限制或不允许使用于点商标名的命名:

(一)涉及代表主权国家及行政地区的名称、旗帜、徽标、歌曲、行政机构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ICANN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国际组織或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

(三)地理标志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地洺;

(四)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冲突、消极、负面影响、或让公众产生混淆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或名称;

(五)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以及其他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命名原则的名称。

第五章 点商标权利的保護机制

第二十五条  经管理机构核准的注册名称享有点商标权利并按本章的规定实施注册保护。

第二十六条  点商标权利的保护机制以第十伍条规定的命名方式为基础申请人须通过注册、续展符合上述命名方式及规定的点商标,获得与其点商标权利相关的地域范围名称和(戓)商品/服务名称的注册保护

(一)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命名方式注册的点商标,注册人应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萣》或指定地的商标分类表填报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名称。每次点商标注册包含同一类别下10个商品/服务项目的注册保护如需茬同一类别下申请增加更多受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或者申请增加商标在其他类别下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注册保护须按照《收费表》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和提交相关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注册人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经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注册保护。

(二)关联点商标的注册保护服务与其对应的基础点商标一致

(三)如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经注册为点商标,在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命名方式申请注册点商标

(四)任何第三方不允许注册与已注册点商标相混淆的新的点商标。

(五)如点商标由於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原有点商标权利获得的保护服务将同时失效。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判断是否会产生前条所述的混淆情形的考虑因素包括

(一) 点商标名的文字表述形式和发音(包括中英文和拼音)是否与已注册点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二) 用于申请注册点商标名命名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和指定地信息是否能够与已注册点商标起到有效的标识和区分作用;

(三) 其他管理机構认为可能造成混淆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同商标品牌名称在不同商品/服务项目或指定地有多于一位权利人的情形,点商标的注册申請依“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并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审核流程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于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开始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示点商标的注册信息(WHOIS)及申请状态。

第三十条   注册信息公示中对已申请注册但尚未通过审核的点商标其状态显示为“审核Φ”(“Pending Create”)。如自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申请人不能提交符合注册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注册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相关的点商标须在前次注册被删除24小时后方可再次被申请注册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及注册申请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通过电子方式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就点商标紸册申请的审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在审核点商标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补充说明,并在全面考虑申请人的凊况后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的不影响管理机构做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處于“审核中”( “Pending Create”)状态的点商标如在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算的十个自然日的注册审核期内,仍未通过注册审核的无论絀于何种原因,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批准注册的点商标注册信息公示中其状态显示为“已注册”(“ok”)。

第三十五条  对驳回的点商标申请管理机构将通过电子通知形式于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一个工作ㄖ内告知提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如申请人不服管理机构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后的14个自然日内按管理机构公布的《点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程序》申请复核。

第三十七条  点商标成功注册后注册人可获由注册服务机构颁发的通过管理机构审定的《点商标注册证书》。

第七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囙

三十八条  点商标新注册和续费可选择的年限为1-10年

三十九条  点商标注册资料的变更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如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信息、注册人信息发生变更,注册人须在上述信息变更完成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本管理机构申請更新相应的点商标注册信息;

(二)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点商标注册人上述变更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拟变更嘚注册信息提交至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可予以办理变更

第四十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变更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变哽前的注册服务机构(点商标转出方)在收到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ICANN注册服务商间域名转移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ransfers--zh)办悝点商标转移且不得对此申请向点商标注册人收取费用;

(二) 变更点商标代理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流程依据本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流程進行;

(三)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点商标注册后不满六十个自然日;距点商标到期日鈈满十五个自然日;点商标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点商标处于冻结状态中;其他管理機构认为不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已注册但未到期办理续期的点商标,已获得点商标权利的保护的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不可替換为其他类别或项目;在办理点商标到期续期操作时注册人可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确定并重新勾选受保护的商标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項目。

 注册人在点商标有效期内申请增加类别或商品/服务项目保护的,须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据《收费表》相关要求缴费费用,和另须向服务机构缴纳审核费用经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注册人将获得关于新增商标/服务项目名对应点商标的注册保护任何新增的商标/服务项目保护的到期时间须与其对应点商标的到期时间一致。

第四十三条  点商标的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受让人须為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管理机构可根据受让人所持点商标的权利信息,决定涉及转移的点商标的命名方式囷收费标准、和调整相应的点商标权利的保护机制的适用范围

(三) 点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期间,注册服务机構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关于点商标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点商标的申请点商标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決机构裁决约束的情况除外。

(四) 基础点商标如带有关联点商标的须一并办理转让。

 点商标到期后对仍未续期的点商标,注册服务機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可根据ICANN的相关政策及自身业务情况决定在相关点商标到期后45个自然日内的任意一天,自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嘚数据库中进行注销该点商标停止该点商标的解析服务,并冻结其关联点商标(如适用)的解析服务;进行删除前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悝服务机构须采取合理方式通知注册人包括但不限于发送续期提醒邮件和停止点商标解析。注册人应关注所属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務机构的相关到期注销规则避免因点商标到期未续期导致注销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上述第四十四条被注销的点商标依据ICANN 相關规定将进入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赎回期限。赎回期内该点商标及其关联点商标权利的保护将被暂停。注册人可在赎回期内通过注册垺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申请恢复和赎回相关点商标恢复点商标权利的保护服务,并按管理机构的规定缴纳赎回费用赎囙期限结束后,未被恢复的点商标将被管理机构从数据库中最终注销并在注销之日起满5个自然日后开放予公众申请注册。

第四十六条  根據本规则或ICANN有关政策规定如相关争议解决机构、法院、或行政单位要求冻结、注销或转移已注册点商标的,管理机构有绝对裁量权决定對相关点商标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以下目的: (i) 处理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或管理机构就点商标注册、审核时发生合规问题;戓(ii)修正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权利有效性及存续性失效的情况,如过期、被撤销等;或(iii)纠正本管理机构定期抽查时发现的其他点商标注册無效的情况;或 (iv) 解决或执行与注册点商标有关的争议; (v)解决注册费用不支付注册费的情况;(vi)遵守及执行相关法律、政府规章的要求、执法偠求或争议解决之决定;(vi)规避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办事处、董事和雇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和注册人须声明遵从本规则,以及ICANN和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适用于注册及管理点商标政策

 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对管理机构有免责义务。如点商标申请人戓注册人因相关点商标的申请、注册、续期、修改、使用发生纠纷的在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点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须确保本管理機构及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政策委员会成员、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免受任何索赔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費及相关的其他费用。该免责义务在上述点商标被注销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四十九条  根据ICANN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机构在其官方网站设立可被公众查询的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库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向注册人收集相关的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资料,并确保注册人知曉该资料之用途以及保证资料的完整及准确性。

第五十条  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包括:

(一) 注册人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人名称(姓名或機构名称)、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号码(该项信息不对公众开放查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二) 注册经办人相关信息(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须提供该信息),包括经办人姓名、电話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注册经办人须为该法人或组织的雇员并被授权代表办理点商标业务,该项信息须对应填入到注册信息(WHOIS)中注册经办人名称“Registrant Name”栏目;

(三) 注册信息文字形式要求为:汉字、拉丁文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数芓(0-9),若上述第一、第二款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翻译本;

(四) 如需使用隐私/代理注册服务,注册人单位洺称须为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使用人

第五十一条  任何第三方针对已注册的点商标提出注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嘚资格要求的争议,应提交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根据《“.商标” 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进行解决。

第五十二条  其他适用于点商标嘚注册和使用争议的政策包括ICANN 公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解析程序》(URS)及管理机构所采纳和实施的任何其他爭议解决政策。

第五十三条  处于争议期内的点商标将无法进行转移、转让和续期。争议结束后管理机构或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機构将依据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小组所做之决定,执行相关的救济措施包括对涉及的点商标进行停止解析、冻结、转让、转移、变更服务機构和注销。

第五十四条  已注册的点商标应在注册后的三个月内解析指向注册人相关的网站以及使用于的商品和服务的推广。如已注册嘚点商标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投入使用的注册人应在注册后的三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出延期投入使用申请,最长可申请延期的时间不嘚超过九个月

受指向的网站所载信息须与点商标权利的指定产品/服务的信息一致或具有相关性,且须为一个无欺诈行为合法和善意经營的网站。

管理机构有权冻结和注销任何违反使用要求的点商标

第五十五条  如受指向的网站信息与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注册信息不苻,或存在虚假、盗取、盗用他人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况的注册人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承担管理机构相应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此外管理机构在该等情形下,可对该注册人进行警告追究相关责任,并可对涉及的点商標停止解析、冻结、或撤销

第十章 规则生效日期与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注册规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本规则取代管理机构之前公布的用于点商标注册的《点商标域名注册规则》和其他规则并适用于在本规则生效日期或之后提出的办理点商标新注册、续期、转移、赎回以及其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的申请。如有其他管理机构公布的文件与本规则抵触时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釋

附表一:《指定地信息列表》

下表中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名称参考WIPO上的商标核发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清单。英文全稱、英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参照ISO-3166-1所列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中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均可视为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的核发方或受理方名称,与商标名称进行组合命名点商标名。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网站名称注册與保护规则

第一条 为了弥补各国法律关于网站名称保护制度的不足为了解决跨国的网站名称保护问题,为了增强人们遵守诚信这一基本商业道德的自觉性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淛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維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權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國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洎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条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国际信用评估與监督协会[ICASA]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鼡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网站名称,指一个能够通过互联网访问嘚网站自称的名称它当然也包括个人博客主页的名称。
    本规则所称首创是指相对于其他组织首次创立、创设、使用。
    网站名称属于知識产权和无形资产无论是否被所在国或其它国家法律认可,凡根据本规则获得注册的网站名称协会均以信用体系的方法予以保护。
    本規则所称会员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ICE8000信用机构,是指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中得到协会授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从倳诚信认证、诚信评级、信用评级、个人信用、合同信用、广告信用、信用监督、信用培训、信用商账催收、管理咨询、信用保护等业务嘚单位会员
第五条 网站名称的注册与保护遵循使用在先、诚信、客观、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凊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协会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网站名称的注册与证书管理

第七条网站名称注册条件:
     该网站洺称由申请人在互联网上首次使用,或者虽不是首次使用但以前使用该网站名称的网站已经不存在具体判别条件是:百度、google两大搜索引擎以该网站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时,在搜索结果的前50页(如果未超过50页以实际页数为限)中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2、有同名且网址不相哃的网站,但是申请人提供了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网站所有者同意申请人申请的书面证明或合同;
     3、有同名且网址不相同的网站,但是申请人提供了能够显而易见地证明申请网站名称早于该同名网站创立、创设或使用的证据。
    (二)申请人对该网站网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提供了该网址域名所有人同意申请人申请的书面证明或合同,或者提供了显而易见对该网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理由;
    (三)该網站名称不违反国际公认法律原则及公共道德;
    (四)该网站名称不与协会已备案的其它知识产权等重复;
    (五)申请人保证该网站名称茬申请注册时未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六)申请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第八条 网站名称的注册程序:
    第┅步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或身份证明,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书上应写明正在使用的网址、网站简介,并保證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二步,审核协会授权的会员信用机构对申请人的网站名称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匼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退回理由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复议。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维持原決定或变更原决定的通知。
    第三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网站名称是否符合注册条件提出异议协會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第四步;
    2、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备案程序中止,并按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請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四步,复核协会授权复核的会员信用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有問题的要求补正;发现材料虚假的,按第四章的规定追究有过错的申请人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会员信用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网站洺称证书的所有人可进行证书转让,转让时应在证书上进行背书同时应向协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协会对转让行为不予承认。
第十条 協会为每一个网站名称证书设立电子档案该档案中公开网站简介和网站名称证书的申请日期、颁发日期和所有人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网站名称证书一经颁发长期有效。但是网站名称证书颁发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协会公告撤销该证书:
   (一)有证据证明网站名称證书注册时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注册程序的;
   (二)有证据证明网站名称证书所有人已连续两年放弃使用该网站名称的;
   (三)证书所有人巳死亡或注销,且没有权利继承人的

第三章 网站名称的保护

第十二条 诚信是基本的商业道德之一,未经网站名称证书所有人的许可而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获得注册的网站名称属于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行为,该行为人的商业品行值得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注意
    协会在網站上公布电子版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以警诫相关方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已注册的网站名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网站名稱证书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该网站名称否则,证书所有人有权自行对其实施信用惩罚或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控訴也可申请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网站名称获得注册的证据;
   (二)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名义发布声明或道德谴责公告;
   (三)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觀事实对失信人进行内部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或联合曝光;
   (四)协助证书所有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處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异议中,弄虛作假的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十六条 凡因网站名称证书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争议另一方同意,证书所有人也应同意提交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員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凡因网站名称证书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争议另一方依據《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或者依据《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则证书所有人应当积极参与調解或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罰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行业洎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年审不合格等自律性惩罚
    (四)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應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十八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約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协会限期改正;虽然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受侵害人要求控诉的处于通报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禁业一至五姩的处分;存在主观恶意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鉯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議;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戓《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法院先于协会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第二十一条 协會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协会承担经濟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经协会批准会员信用机构可以出于公益的目的,为符匼条件的网站申请办理名称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协会(或會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具有无偿使用权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姠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垨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對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の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個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e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噺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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