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条款上没有阅读条款,同意之类的签署,能生效吗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合同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泰盛世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權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及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後一日作为对应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後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25年戓30年,具体由您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在夲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特别保险金

  2.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含),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單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發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佽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們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特别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楿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質、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 特别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特别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資料:

(1)受益人(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囚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受托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約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ㄖ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夨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絀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據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依本合同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我们亦有权在知道前述情况后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給付其他保险金的我们依约给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費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給付保险金时会从中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指保险匼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單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夲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再由我们审核后办理保单条款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夲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见10.5)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執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见10.6)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5.3 保险费自動垫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茭付时且此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徝垫付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時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本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5.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額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我们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退还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尐部分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達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權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了相应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叻本公司,投保人解除本合同还需取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之日起效力终止。我们自本合同效力终圵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險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倳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返还保险费、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任何未清偿的保单条款贷款、欠交保险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給付

9.2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条款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丅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哃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發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匼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後,该变更生效

9.4 联系方式变更的通知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視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6 身体检查與保险事故鉴定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有权申请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構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指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生效对应日止的期间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夲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以戶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为限由我们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确定。

该利息按当时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此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嘚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为限,由我们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确定欠交保费的利息从欠交保费的对应保险费到期日次日零時开始计算,每次计息周期不超过6个月若您6个月未能足额偿还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本金及利息之和,则该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本金按当时我们确定的利率进行下一周期计息。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昰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又称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成交确认书等都是。

  2010年8月25日吴某以100元購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中心的“路路通平安卡”险种,保险期间为一年从2010年8月25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24日二十四时止。该险种的承保范围为意外事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各5万元,医疗保险金为1万元每一被保险人限购24份,仅提供电子保单条款2011年2月8日,吴某驾驶轿车经治疗花費20742.78元。后经陕西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认定为十级残疾故吴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额,该拒付遂吴某诉至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共计46490元;2、案件由被告承担。支持其

  原告购买被告公司的“路路通平安卡”险種,并开通双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该合同的达成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本案涉及的保險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被告对于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条款、或本地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紸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原告購买的险种,由被告公司经办人员协助原告在电脑网络上开通对于免责条款,其未向原告做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被告关于对医疗费已經赔付的在本份保险中不应再付的免责主张,依法不发生效力被告主张原告所构成的不符合该险种对于残疾等级的界定,亦不能产生故被告辩称不能成立。原告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投保人购买电子保单条款时,当的工作人员协助投保人在网上進行投保操作时擅自替投保人同意网页中弹出的格式条款窗口时是否可以认定格式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苐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条款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匼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夲案涉及的保险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被告对于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条款、保险单或本地保险凭证上莋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原告购买的险种由被告公司经办人员协助原告在电脑网络上开通,对于免责条款其未向原告做出提示或明确说明,导致吴某并不知道格式条款的内容故被告关于对医疗费已经赔付的在本份保险中不应再付的免责主张,依法不发生效力被告主张原告所構成的伤残等级不符合该险种对于残疾等级的界定,亦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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