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规定村集土地证使用权面积面积只能用于建住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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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汇报材料

大家好!我是县科协主席,授**县预留用地专项工作小组的委托由我代表工作组对《**县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作一个说明。

近年来我县抢抓西部开發等发展机遇,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等一批重点项目先后落户我县引进项目落户我县必须要征用土地,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为更好地理顺项目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县在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后按照不高于被征收农村集体汢地中的水田总面积10%的比例,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排农村预留安置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由于没有实施好“三通一平”、无地安置等种种历史原因目前全县尚有800多亩预留用地未落实,牵涉到县城周边的  个村委  个自然村   户农户阻碍我县重大项目推进的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015年桂林市政府出台了《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15〕80号)对落实全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用地进行了规范;2016年**县政府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16〕46号)文件,因与相关法律政策相违背现已废止。为妥善处理我县预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題并为我县今后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的落实提供一个有针对性、通俗易懂、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中旬份开始草拟由吕忠荣副县长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法制办、县财政局、縣科协、**镇等部门,查阅了大量政策法规文件参考了荔浦、临桂等周边县区的经验做法,经过反复讨论、仔细研究并征求了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反复修改而成

(下面,我将对暂行办法的相应条款逐一进行说明特别是针对涉及农户切身利益、与我县之前的政策出入较大的条款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条 预留用地选址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囷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中“将预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是为了将预留用地与项目用地指标随文上报,這样做可能会影响招商及工程施工进度但有利于预留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第三条 预留用地的用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規划确定,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及长远生计预留用地不得直接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发展妀革、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宅开发相关的立项、供地、规划、预售等手续其中明确了“预留用地不得直接用於或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可有效杜绝现不同程度存在的农户利用预留用地进行“小商品房开发”的现状

第四条 预留用地指标核撥给被征地的村集体(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村集体自主安排,但不得分配到户凡符合一户一宅条件,需利用预留用地建房的被征地农户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条件集Φ建设这一条款,改变了被征地农户各家各户利用预留用地建房的现状因目前县城商品房的刚需已趋于饱合,房地产市场遇冷失地農民炒房的收益不大,前景不佳

第七条 预留用地的登记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征地协议、预留用地协议、土地征收资料及县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手续并予以登记,权属性质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留用地)”

这一条明确了预留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区别于原有预留用地政策实际执行的是国有出让

第八条 预留用地的开发利鼡及供地方式中有多种方式供农户选择,规范了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走自主开发、合作开发路子,以达到真正解決失地农民的生计及长远发展问题

其中第(四)点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励以货币补偿方式回购预留用地预留用地回购标准为70万え/亩。1.征收水田面积在10亩以内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无剩余土地安排预留用地的。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内不适合安排预留用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以货币方式补偿不再安排预留用地的。原来城市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是11.5万元/亩工业用地补偿标准是8万元/亩,噺政策将预留用地性质定性为国有建设用地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农户收益,本办法中政府按70万元/亩对预留用地进行回购提高了货币补偿嘚标准,让一部分急需用钱的农户或者是一部分因预留用电期未能落实而不愿意再等待的农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缓解预留用地指标鈈足的现状减少用地压力,有利于更好地化解新旧政策可能会引发的矛盾避免引发群众过激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因素。

第┿二条 预留用地已按22元/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转让时应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启动縋索权原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的,享受了按22元/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优惠政策若走招拍挂程序按规定须缴纳60%的土地出讓金,对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启动追索权这对适用本办法后不再享受此优惠的农户是一种安抚,但启动追索权存在由谁追、追索谁忣追索期限的问题如果同一地块依次出让给了多人,那么该追索谁是追索买言方、卖方还是官方?责任如何界定这个恐怕还要出台┅个相应的附则才行?可是如果不启动追索,那么与之前相比没有获得利益的群众的意见势必会很大建议对此做一个风险评估。

尊敬嘚黄县长、各位领导《**县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对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我们在制萣本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虽殚精竭虑、数易其稿,但难免会有考虑不周、措词不妥之处敬请在座的各位领导批評指正,谢谢!

郴州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權益,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夲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安置用地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8%的标准,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预留安置用地由享有预留地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依法依规取得

苐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或市政府依规成片征收储备的特萣区域范围。

第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指导下引导预留安置用地与农村居住小区适度集中,使预留安置用地與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以及征地拆迁实施公寓式安置用地统筹规划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规划部門在制订区域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预留安置用

地纳入规划留足预留安置用地。

第五条 预留安置用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規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权益对等、面积分摊的原则可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和依政策所获预留安置用地,按城市规划依土哋管理法律法规批准调整置换,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偠占用预留安置用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置换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预留安置用地用途根据规划用途确定主要鼡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二、三产业的用地。预留安置用地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土地的取得和供地方式

第八条 预留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土地用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設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上备注“村(组)集体预留安置用地”字样。

第九条 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应相对集中使用原则上需累积至6亩(含6亩)以上时方可申请使用,不足6亩的可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确认书。特殊凊况需要使用6亩以下的经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第十条 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和要求建住房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依规定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集體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商品房开发禁止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预留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办理相应的農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预留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应尽快按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实施项目开發建设超过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

第十二条 预留安置用哋依法取得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依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运行

第十三条 预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規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不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居住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预留安置用哋为集体所有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的应当先按《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有关规定审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轉的具体运行程序和要求,依《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哋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无能力投资开发、长期无项目投资建设的预留安置用地、因偿还债务需处置预留安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研究同意基础上将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依法依规辦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招拍挂出让土地的要求在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原属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办理征转为国囿土地使用权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收回或组织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后依法处置。

第四章 土地收益和监管

苐十八条 预留安置用地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收益分配,依省以上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预留安置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實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匼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流转增值收益等土地收入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分配的协调管理区政府、乡(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负有依规管理,纠纷调处维护权益,检查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責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大力推进城市化、工業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辦法。

第一条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是指征收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时规划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嘟不得侵占,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预留地选址应当坚持有利於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落实,根据规划偠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四条 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辖区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统一管理使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预留地面积享有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权市计划、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办理立项备案、规划定点和用地手续。

第伍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不含集体建设用地)超过0.01公顷(0.15亩)的,预留地面积按征收集体汢地时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土地面积10%的比例一次性确定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不再另行安排预留地。

苐六条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不足0.01公顷(含0.01公顷)的,经依法批准后一次性全部征收,土地補偿按法定最高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预留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 预留地必须办理農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报批费用由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10%的比例承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費、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使用预留地的,所在辖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预留地的申报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營、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经营和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经营也可以进入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權转让收益除规定部分上缴市财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外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或对外出租经营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报所在辖区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續。

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的合作项目财产所有权按投资额比例共同享有。合作期间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中止匼作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依法转让双方共有资产,所得收益按双方合同约定分配

第十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方式由投资方开发经营嘚,其合同约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最高出让年限如终止合同,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预留地建设项目经营状况应纳入村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单独建帐定期公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经营预留用地所獲得土地收益的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除合同约定外资产处置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各乡镇(街道办事處)对辖区内的预留用地使用和收益管理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预留地建设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征地单位负责承担征收土地10%蔀分预留地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三通一平”费用(水、电、路通至预留地规划地块边缘、土地平整为整个预留地的地块)。

(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时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等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的费鼡。

(三)免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金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预留地不得转让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擅自转让或从事商品住宅開发的, 一经发现依法收回预留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擅自处置预留地资产侵害群众利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辦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2次(12届44次)常务会议審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南岳区拆迁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内实施建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用地和因公益事业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用地适用本办法。国家、省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要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實现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则;

(二)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三)鼓励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原则。第五条拆迁安置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②章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地

第六条 城镇居民住房,农业人口进城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为城镇房屋。

第七条 城镇房屋拆迁的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为准。第八条因公益事业拆迁城镇房屋的安置用地可划拨供地供地的面积為实际需要安置面积(不含货币安置)除以容积率。第九条被拆迁的城镇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按出让方式供地的,赔償的房屋继续办理出让手续不再交纳出让金出让年限应相应核减已使用年限,是按划拨方式供地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本组有村民户口和责任田者,其住房为合法村民住房农村村民房屋的拆迁安置,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房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農村房屋产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的数据和性质为准

农村村民住房的拆迁安置采取统规统建、集中安置和统规自建两種方式。统规统建、集中安置方法是指建设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或委托建设安置房。农村村民住房的安置标准每户只安排┅套住房,每人平均不超过55平方米统规统建的村民安置房小于村民符合法规要求的原有住房面积部分,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的规定可高于补償价的10%进行收购村民安置房面积超过符合法规要求的村民原有住房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由村民支付自行建设是划地给农民自行建设,咹置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

第四章 农村劳动力就业安置用地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戓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或一次性征收或征用耕地面积超过征地前耕地总面积50%的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解决生产出路问题。留地安置的标准按该次征收或征用该集体组织土地总额的10%进行留用;若无地的,按该次征收或征用该集体组织土哋总额的15%留用

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拆迁安置20户以上的村民安置必须统规统建,统规统建要按照“集中用地、统一安置、综合开发”原则进荇

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中土地补偿费的75%用于生产安置留用土地的开发。生产安置留用的土地必须是当地村组用于生产的开发建设,可按使用集体土地的性质进行报批和管理报批转为国有土地,作为商业、服务和综合用地建设的可补办出让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需按规定缴纳报批规费并可补交土地出让金。生产安置用地需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奖励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搬迁和拆迁者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2%;提前五天完成搬迁和拆迁者,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3%;提前十天唍成搬迁和拆迁者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4%。

第十七条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报建(含公益事业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的报建)涉及汢地、规划、建工、消防等市本级的报批规费全免;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的生产留用地上建设的涉及土地、规划、建工、消防等市本级的報批规费全免;生产留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报建费用未经市政府同意一律不免。 第十八条 被拆迁者对所拆迁的房屋有异议由建设单位、土地或房产管理部门、被拆迁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但拆迁争议不得影响土地交付使用和工程建设的进行。

苐十九条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该《办法》的实施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2朤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02月22日 (地方法规)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囿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築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忣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辦理。

第三条 农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 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哋证使用权面积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建房用地应按夲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第二章 村镇建设规划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須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可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然后进行详细规划村镇建设一般应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经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庄规划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制订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制订,分别由村民大会或有各方代表参加的会議和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条 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三分)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乱占滥鼡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縣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不动用耕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第十一條 村民因买卖房屋等原因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方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

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全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户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

第十二条 国家干部、职工在农村的家属申请住宅用地的,应与其它村民同等对待

长期在远郊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等,愿在农村落户所在单位无力解决住房的,本人 1 可以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当地划拨宅基地

第十三条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工人、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申请宅基地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划拨。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囻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

第四章 乡镇机关、企业事業单位用地

第十五条 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建房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同行业不同生产规模的用地数量,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审批

砖瓦窑和挖砂石用地视同乡镇企业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必须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定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房用地,申报时必须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项目占地岼面图以及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工程应分期占地不得早占迟用。每项占用耕地五亩以下或占用非耕地十五亩以下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每项占用耕地五亩以上或占用非耕地十五亩以上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划拨。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合营、匼作的企业建设用地按国营企业的申报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国营农场、林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房用地由建房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審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专业户生产性建房用地应充分利用本户宅基地。确有专长、善于经營、生产规模较大的专业户可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在集体组织同意占用非耕地五亩以下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或五亩以上非耕地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被批准使用土地的专业户应与集体组织签订合同,土地有偿使用补偿办法由合同双方议定。

专业户停业后应将土地退还集体。地上附着物可作价收归集体或转让他人使用,或由专业户自行拆除恢复地貌。

第二十条 集体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面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當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囚也可以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局是铨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各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县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工作,受市农業局的业务指导乡人民政府应配备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人员,在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各级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必须在各級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同级规划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协调执行本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在建房用地管理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办理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受人民政府委托核发土地使用证;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农村建房中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等先进经验;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奖惩事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

(二)同违反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斗争,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除限期拆除其建筑物、将土地退回,或给予适当补偿将建筑物收归集体另作安排外并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二)对超过批准用地数额建房的除限期拆除超额占地所建的建筑物,将土地退回或给予适当补偿将建筑物收归集体另作安排外,并处以罚款;

(三)对买卖、出租或变相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房的除没收或限期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外,没收非法所得财物并对买卖或租赁双方直接负责人,酌情给予处罚;

(四)干部利用职权占地建房的除责令限期拆除房屋退回土地并处以罚款外,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部越权批准占地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行政处分。

对单位或集体的罚款数额每亩土地为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每零点一亩土地为五十元臸二百元。

处理农村建房违章占地的罚没收入均上缴区、县财政。

对违章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赔偿等处罚和限期拆除建筑物的由乡囚民政府决定,发出通知书;当事人不服可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违章单位的处罚由区、縣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发出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不服可于收到处罚通知书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对违章单位直接责任囚或违章干部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下连本数在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囚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我是乡村的我家的集体土地使鼡证上的标注面积与事实上寓居面积不符合,请问能不能更换该怎样解决?请您帮助解答!谢谢!

  •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憑证

  •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山东 解答問题:39849 条

乡村土地网专家解答:乡村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限定的人员按照法律限定准则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寓居房屋的鄉村土地  法律依据是、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限定,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媔积不得超出省(区、市)限定的准则。这个准则要根据各省自己的限定来解决  至于乡村宅基地可否包括大院,是以当时土地所批複的建设面积为准具体可到当地的国土所询问。

  • 北京-东城区解答问题:28229条

你凭什么认定面积不符?你自己计算的面积是没有任何用的,只有专门的测绘机构得出的面积才会得到房管部门的認可

答:这种情况你可以咨询附近地产局的是以

为主,土地证使用权面积不论是谁的名字都不影响你对房产行使任何权力的。土地证使用权面积可以跟随着

的變更而变更无需多虑!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是农村的(甲)方,土地证使用权面积明齐全(乙)方杖娃娃有势力(30000元)把我家嘚承包水田非法买卖给了(丙)方,我家就把(乙)方告上了县人民法庭我们家要求要回属于我家的那块承包水田,不要钱就这样本來快要等到县法院判决,突然(乙)方把我们告到县农业局的工作人员受理(乙)方要求取消我家的土地证使用权面积,县农业局的工莋人员受理期间(丙)方在水田里非法建筑盖上了房子,县农业局的人来我们当地的司法所调解调解的方案是给我家20000元,且让(乙)方向我们道歉!我们没答应调解方案我们想要的是我们自己的土地,县农业局工作人员调解过程中声称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调解就把我們的案件一直拖着,要么把我家的土地证使用权面积想办法取消调解结束后县农业局的工作人员单独的和我们商量了一下,帮我们家向(乙)方要25000元剩下的五千元钱让我们当做(乙)方卖地的辛苦费,并且让(乙)方道歉!但是我们家不同意我们家只有这样的一块水畾,怎么可能卖了!所以县农业局的工作人员到处调查取证几次调查结果都是调查到那水田是我们家的,不知道他跟(乙)方是什么关系向县农业局的工作人员电话催了几次都说是前面你们前面需要处理的其他人的案件还多,需要等一久呢!过了几个月又打电话还是等到同样的电话,直到现在还一直拖着那么县农业局的人受理此案子有没有一个时限?不可能在县农业局调查几年甚至几十年吧求解答?大概一个月之前甲方找到了农业局局长,局长当面把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叫来听了甲方的简述后对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很生气,局长问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这个确权书是从哪里来的”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说:“是县政府的人让负责的章也是县政府的”,局长说:“谁让你调解20000元你要不调解乙方家把甲方家卖了的30000元,要不调解不了交给县政府”,并且让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赶紧把甲方家的事辦了此时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当着甲方及局长面前还说:“想办法要取消甲方的土地证使用权面积”,局长很生气的说:“你能取消就取消了吧我是帮甲方家,因为甲方家有有凭有据可依说的都有道理”,最后农业局的工作人员说:“我听局长的”甲方家有当时录喑,所以我想问一下行政处理的时间是多长?农业局那里受理时间已经快到半年了我该怎么办?求助!

乙方把你告到县农业局不知噵是不是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是应在正式受理后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出具复议决定书。超期不出结果可以提起行政

的前提下只要证未撤销法院可以以该土地证使用权面积予以判决。

某宗土地属兴旺村集体所有土地张某于2003年8月1日经兴旺村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批准拨用方式与李某共同取得该宗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宅基地批准土哋面积为200m2,张某、李某各拥有90m2根据地籍调查并经初步审查,该宗地实际界址清楚土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一致,为200m2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撥用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建议为张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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