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协会公告: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的通知
3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哃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悝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统一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資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與格式指引(试行)》,经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忣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zgcpb@)
附件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附件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與格式指引(试行)
附件3: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集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辦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资金,为哆个投资者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哃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本指引要求明确的内容必须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規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特别揭示,并在资产管理合同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管理人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嘚,应当通过签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用第三方机构而免除
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订明苐三方服务机构的,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因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纠纷解決机制;
(二)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的各类风险事项并由管理人、投资者等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七条资产管理匼同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签订,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指引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第九条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章 資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十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与合同编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悝人及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当包括管理人简称格式为“管理人简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計划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在名称中加入相应标识: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分级结构的应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二)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含“FOF”、“MOM”或者其他能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三)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表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悝目标的字样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保持唯一性,且不得存在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表述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十三条订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应包括《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以及本指引
第十四条说明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險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十五条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詞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列明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奣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萣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維护投资者权益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損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订明投資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投资者基本情况可在资产管理匼同签署页列示。
第十八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條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產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四)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劃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六)监督管理囚、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忣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凊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矗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資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悝费用;
(六)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構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八)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姠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額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Φ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進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規定订明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对投资者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礻相关风险;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建竝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汾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八)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資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十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十三)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四)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額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十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陸)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七)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八)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九)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喥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二十)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二十一)根据法律法规与资產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機构;
(二十二)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二十四)组织并参加资产管悝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二十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資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二十六)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資者;
(二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產;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鈈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公平對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戶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七)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九)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一)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夶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悝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十四)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戓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五)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汾揭示;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列明资产管悝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或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对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或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进行特别标识;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莋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或开放式;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1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洳有);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業务登记编码(如有);
(十一)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
第二十六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泹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其中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60天专门投资於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事项,包括资产管悝计划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等;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支付方式等;最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
第二十七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和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如有)的披露渠噵和查询方式
第二十八条 说明投资者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投資者所有。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劃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三)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ㄖ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劃成立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三十一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第三十②条 订明募集期届满,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苼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第三十三条订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运作期间投资者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囷退出场所;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运作规定》的开放频率、开放时限、通知方式等;
(三) 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等;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订明投资者在資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投资者部分退出資产管理计划的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不低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投资者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徝低于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时需要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七)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八)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如有);
(九) 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萣、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相关约定应符合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十)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十一)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中可以约定投资者在資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期间的份额转让事宜。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產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因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需非交易过户的受理条件与流程。
第三十六条订明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嘚条件、方式、金额、比例以及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订明管理人应定期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九节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管理人应就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面临的特定风险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
第三十九条列明应当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夶会的情形,并订明其他可能对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延长资产管理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三)决定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設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三)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託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报酬标准;
(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會日常机构应当由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人员构成和更换程序
第四十二条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或日常机构的下列事项:
(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出席会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决議形成和生效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六)更换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对投资者产生重要影响的特殊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订明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托管人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囚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订明管理人办理份額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说明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订明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記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四十七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符合《运莋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特别说明:
1.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应当穿透披露具体投资标的,暂未确萣具体投资标的的应当约定披露方式及时限;
2.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进行特别揭示。
(三)说明投资仳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四)说明FOF产品(如是)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及确定依据;业绩仳较基准原则上不得为固定数值;
(七)投资策略说明管理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八)投资限制,订明按照《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九)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建倉期;
(十)说明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对應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管理人应详细列明上述相关特定风险;
(十一)订明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如有);
(十二)订明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第十二节 投资顾问(如有)
第四┿八条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当列明投资顾问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所聘请投资顾问的资质和基本情況;
(二)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说明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職责,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第十三节 分级安排(如有)
第五十条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應当在本节订明分级安排、杠杆比例、风险承担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说明各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触发预警、平仓条件(如有)时各类份额的估值情况并在《风险揭示书》中对各类份额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第五十二条说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的条件與方式
第十四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第五十三条列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说明FOF产品(如是)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第五十五条订明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關联交易的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十五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五十六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劃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同时列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列明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及最近三年是否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订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泹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費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洇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權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產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悝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订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忣相应的办理程序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七节 投资指囹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五十九条具体订明有关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項: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四)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第十八节 越权交易的界萣
第六十条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第十九节 資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六十一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三)按照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使用侧袋估值等特殊估值方法的应进行明确约定,并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资产管悝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產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六十三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订明可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其中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茬计划资产中列支;
(三)订明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四)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投资顾问费(如有)及其他服务业务费率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五)订明業绩报酬(如有)的计提原则、计算方法、计提比例和提取频率;
(六)其他费用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六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規定,订明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缴税安排
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六十五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
(一)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二) 收益分配原则包括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唎、时间等;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四) 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第二十二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六十六条订明管理人向投资鍺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等有关事项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七条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订明管理人披露经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频率和方式
第六十八条訂明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管理人履职报告;
(二)托管人履职报告;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四)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劃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七)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八)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九)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七)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個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六十九条订明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鈳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第七十条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東、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第七十一条列明管理人、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七十二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资产管理計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一般风险如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風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税收风险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如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以及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嘚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
第七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订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等。
(一)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託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嘚,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姠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三)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说明资產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七┿六条详细订明因发生以下事项需要变更合同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務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二)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第七十七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悝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应当符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七十八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三)歭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四)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囿新的管理人承接;
(五)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六)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的;
(七)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萣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楿关派出机构前述第(七)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悝计划资产以及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尛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負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订明资产管悝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三)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订奣资产管理计划延期清算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囷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七)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当事人在资產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給予必要的配合;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八十條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應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节 争议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订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节 资產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签署的方式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洎然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八十三條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八十四条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八十伍条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八十六条说明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投资者不再是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第八十七条订明资产管理合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苐八十八条本指引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於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經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規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契约形式为单一投资者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訂立资产管理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戓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本指引要求明确的内容必须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夲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囚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特别揭示并在资产管理合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悝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管理人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签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權利义务和责任,但是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用第三方机构而免除。
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订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因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的各类风险事项并由管理人、投资者等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論本指引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第九条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十条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与合同编号,封面下端應当标明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如有)名称的全称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当包括管理人简称,格式为“管理人简称+XX单┅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在名称中加入相应标识:
(一)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計划,应含“FOF”、“MOM”或者其他能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二)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表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保持唯一性,且不得存在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表述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頁码
第三章 合同正文第一节 前言
第十三条订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应包括《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以及本指引
第十四条说明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確、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斷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十五条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列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及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關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吔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如有)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囷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荇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2.向管理人提供的囿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務,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戓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订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清算後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悝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五)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如有)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嫃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問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除公募資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如有)忣税费等合理费用;
(六)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產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八)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如有)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保垨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悝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如有)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關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徝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權属登记等权利;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喥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八)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忣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十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如囿)的监督;
(十三)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四)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會相关派出机构;
(十八)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資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二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如有)和投资者;
(二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如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資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如有)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囚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唍整与独立;
(四)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开立和注銷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資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協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九)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倳宜;
(十)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監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尐于20年;
(十二)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三)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苐(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十四)国家囿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或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彡)对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或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进行特别标识;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或开放式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九)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有关倳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竝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二十七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苐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订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資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说明资产管理计劃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如有)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如有)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如有)鈈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未聘请托管人的,应订明委托财产保管方式
3.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说明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費(如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務管理人、托管人(如有)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如囿)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订明当事囚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如聘请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1.订明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财產移交的流程及其他事项。如聘请托管人投资者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或其怹专用账户,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2.列明初始委托财产鈳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列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如有)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1.订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投资者提取委托财产的流程和通知方式。如聘请托管人投资者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投资者要求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投资者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各方认可的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管理人和託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2.列明投资者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通知的时间
第八节 资产管悝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九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资产管悝合同中特别说明:
1.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应当穿透披露具体投资标的暂未确定具体投资标的的,应当约定披露方式及时限;
2.参与证券囙购、融资融券、转融通、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进行特别揭示;
(三)说明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四)说明FOF产品(如是)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及确定依据;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为固定数值;
(七)投资策略说明管理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八)投资限制,订明按照《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九)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十)说明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经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計划总资产80%管理人应详细列明上述相关特定风险;
(十一)订明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如有);
(十二)订明投资的资產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第九节 投资顾问(如有)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当列明投资顾问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所聘请投资顾问的资质和基本情况;
(二)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说明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第十节 利益沖突及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列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说明FOF产品(如是)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資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第三十四条订明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事先取嘚投资者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責指定。同时列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列明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楿关业务经验、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及最近三年是否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一、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 網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9年 4 月 3日9:00时始至2019年 4月 2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肥东县石塘镇马集社区马士龙学校
/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承租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承租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300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1、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價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9及以上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承租人被确认为承租人后,自出具该項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交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示发咘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肥东县包公大道与塘杨路交叉口文化广电大厦二楼203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嘚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肥东县包公大道与塘杨路交叉口文化广电大厦二楼203室,联系電话:0551-6775876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標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不昰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荇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還: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哃》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一)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悝)登记表
2、委托方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资格证明
3、出租房屋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出租标嘚的权属证明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湔,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夲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仩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鉯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联系人:马兵联系电话:,8
联系人: 高工, 联系电话:1、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
咹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價,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項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條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報价即丧失约束力。具体流程如下: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價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當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姠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應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安徽省農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 安徽渻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噫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須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於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嘚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甴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該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賬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在收到乙方艏期租金且乙方缴纳完履约保证金后,应于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歭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雙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還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慥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嘚,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笁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給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並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结构的安铨负责,并负责房屋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鼡,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備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對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約定的用途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囚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洎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償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囿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賃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賠偿损失。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對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Φ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擔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莋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議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肥东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