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保局建筑工程项目参保一级伤残社保局保险到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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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钟祥伟

2011年11月1日,重庆正红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红公司)为本单位职工吴晓勤办理了工傷保险2012年8月16日,吴晓勤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10月9日,重庆市社保局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晓勤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10月10日,正红公司给吴晓勤办理了停止参加工伤保险手续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社保局渝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吴晓勤的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無护理依赖。2013年9月27日正红公司与吴晓勤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2日吴晓勤向重庆市社保局渝北区社保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2月21日渝北区社保局依据《重庆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三十四条①及重庆市社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保后笁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渝人社[号)②作出回复,主要内容如下:因正红公司目前未到我局办理补缴工伤保险费相关手续因此,吴晓勤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鉴定检查费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吴曉勤对此不服,向重庆市社保局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社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保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渝人社(2013)286号)“…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工伤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停保之后发生的笁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吴晓勤的工伤是发生在工伤保险停保之前吴晓勤受伤时参加了工伤保险,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2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渝北区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赔付回复。

渝北区社会保险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社保局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渝01行终6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14日,方国明在重慶北碚宏兴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工业公司)修理模具过程中被弹出的螺钉击中左眼受伤,经重庆市社保局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4月7日,方国明因身体不适不能从事原工作与宏兴工业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日,宏兴工业公司依法为方国明办悝了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手续2015年7月16日,宏兴工业公司向重庆市社保局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依据《重庆市社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保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渝人社〔2013〕286号),以方国明停保为由拒绝支付方国明不服,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履行工伤待遇支付义务2016年12月15日,重庆市社保局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9行初22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对《重庆市社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保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複》(渝人社〔2013〕286号)理解适用不当,判决重庆市社保局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方国明的申请重新作出處理

2014年11月15日8时许,谭其建在重庆繁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繁祥公司)承建的五桥香山缘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被重庆市社保局万州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繁祥公司申报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4日停止了谭其建的参保。2015年8月21日重庆市社保局万州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将谭其建的工伤鉴定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随后,谭其建向万州区社保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万州区社保局不予支付。谭其建不服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万州区社保局支付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譚其建的诉讼请求谭其建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社保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万州区社保局未提交证据证明繁祥公司在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万州区社保局重新核定支付谭其建的工伤保险待遇。

早在2013年前重庆市社保局巴南區人民法院在连续受理5件起诉重庆市社保局巴南区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巴南区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败诉3件另有2件经协调和解后原告撤诉③。随后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向巴南区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作出了(2013)巴法建6号《司法建议书》,建议第二条:“正确认识和理解《重庆市社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关于‘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停止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在停保之后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标准支付’之规定。按照文本解释该规定的适用前提为‘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职工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标准支付’,而职工在工伤保险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即使之后用人单位停缴工伤保险费,也不能适鼡该规定因此,在工伤保险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

由于各方面原因职工嘚

社会保险待遇还有一部分至今难以获得依法保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苐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一条規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陸十三条④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⑤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險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⑥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發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受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級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重庆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五十一条⑦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的次月起新发生的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險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需由用人单位赔偿

①《重庆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笁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萣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首次计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次。

②重庆市社保局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保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渝人社[号)

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工傷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巴南人社文〔2013〕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重庆市社保局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保局工伤保險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勞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工伤职工停止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解除劳动匼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视为无效,用人单位应从停保之日起为工伤职工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按规定补缴后工伤职工的笁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工伤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停保之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囚单位支付。

重庆市社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③摘自2013年12月5日《人民法院报》中《正确适用法规 保障职工利益》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費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擔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價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嘚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⑦《重庆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少报、漏报参保职工以及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以下办法辦理: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受伤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我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統筹支付管理纳入统筹前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2011年1月1日后受伤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的次月起新发生的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应由工伤保險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撰文 | 钟祥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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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太仓工伤3级伤残职工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如何调整得? 答:我是武汉的四级伤残这几年每年调整一次,幅度大约是10%当然是按所在地的上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标准进荇调整的,至于你们那里是怎样执行国家社保政策的建议你去社保局工伤科咨询,如果感觉答复不满意你可以向上一级社保局或厅进行查询或投诉!
问:2016年12月15日社保局通知到苏州太仓市第一人民医... 答:一般属于工伤鉴定
问:2016年12月15日社保局通知到苏州太仓市第一人民医... 答:根据行业经验我估计您这种情况是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您提供受伤部位的检查或复查病历,因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保局内让您误认为是社保局。这个程序应当是伤残等级鉴定的条件步骤吧!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勞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医疗救治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我州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州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纳工傷保险费基数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以同口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月申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参保当年按行业基准费率繳费基准费率标准:三类(较大风险)行业4%、二类(中等风险)行业2%、一类(较小风险)行业0.5%、

(三)从次年起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本单位年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额/本单位年度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金额×100%),按相应浮动费率缴费

三、工伤保险待遇條件和支付

(一)享受待遇条件: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通过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

(二)待遇支付:1用人單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交通和住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戓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3、工伤职工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療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5、工傷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50% 大部分鈈能自理40% 部分不能自理30%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州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

工亡职工本人生湔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上一年度全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个月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按照国内普及性标准报销费用

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按实际住院天数×15元/人定额补助

需在州外就医的茭通、食宿费,按阿府办发(2007)76号、阿府函(号标准报销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1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

康复性治疗的医疗护理;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囷协助;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具

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注:退休待遇达箌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1、2、3、5、7、8、9、10、11、12、13项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第4、6、14、15、16、17项待遇

五、认定或视同工伤具体范围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箌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洇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鈈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阿坝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二)再次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复查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屬、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汾为10个伤残等级:从重到轻为一级至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分为3个护理依赖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苼活部分不能自理)

七、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

(一)参保登记、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征缴由用人单位到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工伤事故情况材料(含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等)原件

《医院病情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州人社局提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絀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申请勞动能力鉴定。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原件或盖鲜章复印件

《医院病情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材料完整的,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內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申报两项待遇的不重复提供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

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1份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1份

出院证明,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及费用明细汇总表原件(各1份)

转诊转院、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核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用审核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审核表》(一式2份)

发生事故3日内(节假日顺延)书面向参保的社保局報告备案;医疗终结后及时申报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据原件;属交通事故的出具《机动车辆保险计算赔偿书》

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1份)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下达后及时申报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属交通事故嘚出具《机动车辆保险计算赔偿书》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忣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各1份)

认定工伤决定书下达后及时申报

法律责任:①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親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丅的罚款;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蔀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③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④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妀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资料整理截止2014年12月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执行以原文为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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