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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昆立管终字第4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云智

因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对本案强行管辖有违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徐云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 判 长 万 绍 敏

书 记 员 杨 皓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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