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盘点报告单金额包含知道税费怎么计算金额吗

原标题:如何清理乱账?如何做清税报告?

处理乱账是每个会计最头疼的问题,尤其是新人,一不小心就要花数月的时间,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乱账的处理。

先来看一段对话,大部分会计的真实情况:

进入一家企业,我来的时候,前一任已经离职一段时间了,没有交接过程,不知道如何展开自己的工作。

接手的公司前面的账乱得一塌糊涂,存货对不上,往来也比较乱,如何处理呀?

这两位会计说出了很多人的心声,这不,有个会计处理乱账用了大半年的时间,另外一个会计却只用了5天。差距啊!今天教教大家这位只用5天来处理公司乱账的方法,学会能迅速提高工作效率!

面对乱账,他是从以下几个步骤着手做好一家公司的财务账:

与出纳一同盘点库存现金数量,并与账上进行核对,如发现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账务调节处理。

清查之后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作为原始凭证调节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让出纳把所有开户银行的对账单打印出来,一个账户一个账户地进行核对,若与账上不一致,应找出原因,并将每个账户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把银行账与银行对账单调整成一致。

通过银行传来的对账单,将银行对账单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果两者不相符,原因可能是:

b.存在未达账项,应该调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达到二者一致。

组织财务与仓库人员对公司所有存货进行大盘点,将盘点的存货数据与存货明细账进行核对,确保每个存货的账实相符,若存在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成账实一致。

与设备管理人员一同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账一方面核对账上是否与实际固定资产一致,一方面建立固定资产小卡片,并张贴在固定资产显眼处,以便下次核查。

逐一对仓库存货、固定资产等各项财产物资进项盘点,并填制盘存单,与账面余额核对,确定盘亏盘盈数。填制实存于账存的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的凭证。

主要核对销售合同、报价单、送货单等单据。

制作每个客户应收账款对账单,先交销售人员核对,再由销售人员将对账单发给客户进行核对,对方核实后,盖章标示相符,并退回。

如果不一致,应编制“往来款项清查表”说明情况,注明相符不相符的款项,将应收账款进行调整保持与客户一致。对于不相符的款项按照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进行分类,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核对时主要核对合同、入库单等单据。

要求供应商制作每个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对账单,先发给采购员进行核对,采购员核对完后,交由财务人员进行核对,盖章标示相符,并退回。

如发现不一致,要查明原因,应编制“往来款项清查表”说明情况,注明相符不相符的款项,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不相符的款项按照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进行分类,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查阅国税纳税申报系统报税情况,熟识各系统的情况,核对账上相关涉税数据是否与纳税申报系统的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查阅地税纳税申报报税情况,核对账上相关涉税数据是否与地税网上纳税申报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银行流水单据、仓库入库与出库单据、生产领料单据、销售送货单据、合同、各种报表等财务建账做账需用到的单证。

以上单据准备好后,对于原来无账的,可以准备建账,对于原来有账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总之,乱账的整理,是需要按以上方面逐个整理,理顺,每个方面都不能乱,理顺之后,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将财务工作制度化与流程化。制度化就是要把财务的每项工作用制度的形式来固化操作,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与财务核算制度。流程是财务的每项工作应该要先做什么,后做什么,要用流程来规定清楚。这样,以后公司的财务在制度与流程的保证下,整个财务工作才会顺利的运行,并朝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附送一份完整的建账流程:

小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中途建账,有两种建账方法:

一是财产清查分散完成,按期初余额为零建账;

二是财产清查期初集中完成,根据清查结果进行期初建账。我们今天主要介绍第二种方法,也是小企业常用的一种。

01、乱账梳理前的准备工作

清产核资简单说就是盘点,盘点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

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会计混乱的公司,往往资产管理混乱、产权不清,理清资产产权是重中之重。主要步骤如下:

(1)时点归属:如果定在1月1日,当然比较好。但就算在全年的其它时点,重新建账也是可以的。

(2)资产归属:形式上,要确保所有资产都得到盘点人、复盘人、领导签字。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做一个待处理文件,推动公司高层确定全部资产归属。尤其关联企业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母子公司之间,产权清晰这一步不能完成,则难以成功建账。如果是确有争议的资产,就先斩掉不要,反正与财务部利益没有太大关系。

(3)确定成本:理清资产产权后,是确定资产成本。这是一个技术活。有发票、白条、合同、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东西属于公司的,那就进资产和实收资本;没有发票,价值不明的,就当作借用股东的资产,以后是付租金使用费还是直接从股东手里买断那得另说。

固定资产的盘点,找发票、找合同,尽量确认到原值。没有发票,计提折旧就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存货盘点,有发票的,当然按发票金额确认;没有发票的,按近期采购价格确认,以防止与后批次存货成本差异过大。

在产品、产成品,如果数量多、金额大,最好把估计的过程与计算依据书面化。

其它物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凡是旧的或者金额小,就可以不用管了,即费用化。凡是新的、金额大的,可以计入。

(4)债权债务:所有有记录的债权,全部制成表格,宁多勿漏,每笔债权要确定责任部门或人员,形成领导签字批准的债权表。领导也不能确定的债权就先不装进来,单独放在一个表里面,以后再说。债务方面,所有债务包括金额最好发函询证,领导签字。

(5)试算平衡。完成相关清查后,就进行试算平衡的工作。

上述盘点表的资产与负债归集入相关科目制作平衡表,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中,除非有确凿依据,否则尽量不要确认资本公积。用科目汇总表中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减去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差额就是未分配利润。这么一来,理论上讲,清产核资的成果——资产负债表也就出来了。

财产清查期初集中完成,根据清查结果进行期初建账

04、乱账梳理后续工作

就像雕刻一样,以上两步只是雕像的初步模型,要想账表大致符合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还要加以打磨。以上两步虽然可以做出资产负债表,但数据很可能还有问题,比如,如果实收资本当初是虚的,这就可能导致巨额亏损,报表极不正常。利用新建账的机会,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时,重点考虑利润或亏损的金额和资产负债率,结合公司情况,应该可以大致判断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尽可能找到原因。一旦公司领导批准了新资产负债表,则相当于形成了全新的账务资料。

上面形成的各项表格,就可以作为建账的基础。新设账套,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的会计准则,继而按照需要下设二级科目和辅助核算,将各项数据登记入相关的科目期初余额,这样建账就完成了。

有些公司之前并非没有账,而是有账但非常混乱,并不愿意直接重新登记期初余额,此时,应该按新账与老账的各科目金额差异,计算出差额,然后统一做一笔多借多贷的调整分录,就完成了老、新账的过渡。

有时事情往往没三言两语中那么顺利,不然墨菲定律就白发表了。万一设完期初余额才发现还有一大笔资产、负债计漏了,或者某些计入的资产要调出来。遇上这类事当然是倒霉。所以,前期工作一定要细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调整。

那遇到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首先,把这些资产负债的情况整理成表格,交给领导签字,同时应把相关权属资料整理归档备查。然后,重新制作新的试算平衡表,相当于把前面的工作用新数据重做一遍,形成新的平衡表。

对于新表所导致的各科目的差额,做一笔分录结平即可。

所谓法不溯及既往,凡事都有先后因果,既然以前没有解决,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那么延续到现在了就按现在的规矩来办事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条:现金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采购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

企业清算,除要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外,税务清算也是重要的一环节,不能任性。下面谈一下清算税务处理的关注点。

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例如:已经营多年的A公司因受市场大环境影响,股东会决议A公司停止经营办理注销,这时就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如:B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则B公司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又如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应支付给乙公司股东1000万元,甲公司以其40%的股权(价值800万元)另加现金200万元支付。因乙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80%),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所以乙公司及其股东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不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1、地址迁移的企业(跨境迁移除外)只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2、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外资转为内资;

3、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被合并企业以及被分立企业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例如:AA公司从北京迁移到天津,只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又如BB公司将部分资产分离出来成立CC公司,BB公司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出来的CC公司的股权。BB公司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占交易支付总额的100%),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B公司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整个清算期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的,还要记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算。

计算资产处置损益时,企业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算。

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

2、存货(如卖了按照出售价格,没有卖则按照可变现价值):存货按下列顺序确定可变现价值:

<1>按清算开始日前,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投资资产:企业的各类投资资产在清算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收回,确认相应的可变现价值。

4、递延收益、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

<1>按照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其清算前尚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应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

<2>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再支付的,应并入清算所得;

<3>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开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清算时,准予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一次性扣除。

<5>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不予扣除。

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清算资产,以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或账面净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三)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无税率优惠)。但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所得的,可以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四)清算所得税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连续5年(纳税年度)的亏损。

举个例子:ABC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11月20日办理完毕清算事务,则7月31日至11月20日为清算期,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同时,9月30日前要进行2017年1-7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ABC公司清算开始日(7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情况如下:

ABC公司连同2017年1-7月纳税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额为470000元。

ABC公司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资产可收回金额为5650000元,其中:

应收账款:470000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

其他应收款:230000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

存货:110000元(变卖价值);

固定资产:40000元(变卖价值)。

无形资产2950000元(土地变卖时作价增值)

2、资产计税基础3500000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资产处置损益= 0(元)

3、债务偿还金额为498100元,其中:

应付账款:109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其他应付款:317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预收账款:13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应付职工薪酬:6100元;(清算中发现应该补发职工工资)

应交税金:28000元;(清算中发现以前年度欠税少计提补提)

债务计税基础550000元

4、清算费用合计100000元:

清算人员工资:75000元

清算审计费用:8000.00元

清算费用合计=清算人员工资+清算审计费用+其他清算费用=75000+8000+(元)

5、清算税金及附加70000元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0000)-00+=1561900(元)

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25%)=%=390475(元)

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额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清算涉及的其他税种处理

(一)增值税:1、处置原有存货或固定资产:出售、处置按照正常税务处理;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2、存货留底税额:不予退税。3、重组性清算:不属于增值税范围,涉及的货物等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暂不征收。

(三)印花税: 按规定缴纳。

(四)契税:按规定缴纳,符合条件的可免征。

(五)个人所得税(雇员):一次性补偿金、生活补助等,按照规定缴税;破产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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