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拆迁都分到房子了吗

(2014)吉民申字第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宝山,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玉江,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时东春,八家子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宝山因与被申请人柳玉江、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八家子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宝山申请再审称:(一)八家子村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明确规定本方案由八家子村负责解释,因此无论是从职责划分还是从举证责任分担的角度,八家子村都应对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做出明确具体的划分。原判由刘宝山承担举证责任错误。(二)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案由错误,却未确定一审法院此行为程序违法不当;原判决判令刘宝山明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后另行主张权利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生效判决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依法改判,明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还维持一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2011)龙民一初字第1008号、(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742号李齐臣与孙国祥一案与本案相同,均支持了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四)刘宝山按照原判“另行主张权利”多次向吉林市龙潭开发区政府及各部门寻求妥善解决均被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为防止权利过期,故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刘宝山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八家子村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成立。(二)二审法院虽然认为一审法院案由错误并予以纠正,但案由错误不属于程序违法;本案在刘宝山没有证据证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判令刘宝山明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后另行主张权利是给刘宝山保留了救济途径,充分保护了刘宝山权利,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因刘宝山无证据证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故从实体上驳回刘宝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主文并无不当。(三)本案判决后李齐臣诉孙国祥、张淑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与本案情况相同,且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保护了李齐臣的合法权利。刘宝山可将此判决作为证据另行起诉。

综上,刘宝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宝山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据新京报报道 1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征地现场发生一起血案,已造成一名执法人员死亡,死者为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

吉林市官方通报称,当天上午9时许,按照依法征收组织预案,经法院宣读裁定书后,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带领执法人员在依法征收范围内设立警戒线过程中,楚志喜纠集的10余人突然手持镰刀、匕首、棍棒、汽油弹等凶器,对执法人员进行攻击。整个过程约3分钟,致使邵罡等执法人员受伤,邵罡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其他8人正在医院治疗,均无生命危险。村民2人受伤,其中1人在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目前,楚志喜等10人已被公安人员带至龙潭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

江北乡政府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八家子村属于拆迁区,目前只剩下几户人家还未同意,1日上午,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带人前往八家子村,有村民用刀砍人。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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