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三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社保新政策

2018年04月25日 15:52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量:2107

2018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对具有本市户籍,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现有政策自愿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市财政按照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档600元的标准,每年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对于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由市财政按照一档6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为其代缴所差年限50%的养老保险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重度残疾、低保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对于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代为先行支付。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社会保险。

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战的决策部署,实现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奋斗目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力社保领域聚焦的又一个实际行动。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到2020年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将具有本市户籍,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照现有政策自愿办理参保手续。由市财政按照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档600元的标准,每年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对于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由市财政按照一档600元的标准,一次性为其代缴所差年限50%的养老保险费。对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仍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保障功能。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优抚制度衔接工作,“十三五”期间,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待遇时,按月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重度残疾、低保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困难群体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依次享受基本医疗、居民大病和医疗救助三项待遇,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即时结算。

(三)工伤保险扶贫政策。继续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农民工按项目参保。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汉防已甲素纳入药品目录,并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每年定期对缴费满一年的缴费单位,进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核定,通过费率浮动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对于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代为先行支付。

(四)失业保险扶贫政策。打破户籍限制,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籍职工失业后,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生育保险扶贫政策。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减轻农民工经济负担。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三、加强社会保险扶贫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深入困难群体的家庭,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和岗位,重点摸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参保信息,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积极主动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

(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保险业务进驻统一的网上服务大厅,并向移动应用等其他公共服务渠道延伸。到2020年实现“+人社”多元化、规模化发展,打造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衔接有序、公平普惠便捷、规范安全高效的经办平台。

(三)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力社保官网、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社会保险政策特别是扶贫政策宣传,结合实际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下发到街镇、行政村和社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让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实力度。各级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握政策标准,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纠正,确保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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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今年48岁,由于之前没有缴纳过,听说可以补缴养老保险,我想问下补缴养老保险都需要那些标准,同时需要那些材料,走那些程序。我听说三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究竟是那三类人群,有什么标准和要求没有,相关规定从哪儿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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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类分别是,第一类人员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日)之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统账结合”时间(我市1994年10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类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个体工商执照至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

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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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养老保险人群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规定,这三类人可以补缴:第一,从企业职工

制度改革算起,本市统筹范围内在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里办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有连续工龄、由于客观因素应该保而没有保的职工;第二,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跟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这类职工可以补缴;第三,

或者法院依法判定有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职工参保缴费的。

工作中缴纳的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这是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险别。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法律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从实际登记参保之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按规定可享受相关待遇。  已超过50周岁的女无业人员、超过50周岁的男无业人员,由于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文件,目前还无法参加养老保险。

  1,这个和你每月的工资和当地上一年度的全省平均工资都有关系。  2,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可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2)例:省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因此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为2400,最高为4000,养老保险月缴费额最低为=480元,最高为=800元。(3)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额: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基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4)自由职业者执行10%的缴费比例,月缴费额为=400元;失业人员可凭有效的失业证件执行6.5%的缴费比例,月缴费额为=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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