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办公职人员虚构安置房,购房者有罪吗 通过花钱找工作中间人有罪购买拆迁房号不知房屋虚构被以诈骗安置房和安置费立案

原标题:【快线关注】繁昌买卖拆迁安置房的注意!家庭成员未签字,买卖合同仍有效

原标题:家庭成员未签字,买卖合同仍有效

房屋买卖本是买卖双方依法、合意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交付款项,一方交付标的的活动。然而,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却有不同,因安置房系家庭共有且规定年限内无法办理产权证,加之我国关于此类房屋交易之相关规定又不明确,这就使得安置房买卖存在一定风险。

日前,三山区法院审理并依法驳回了一起要求确认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保护了房产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稳定。

2009年6月10日,丁某家庭所在的村民组因拆迁而得到两套安置房。2016年,经中间人介绍,杨某与丁某的儿子、儿媳、孙子、孙女以及丁某的妻子等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中一套安置房屋出售给杨某,丁某不会签字,故由其妻子代签。同年7月17日,杨某向丁某儿子、儿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75000元。随后,丁某的儿子、儿媳清空房屋,并交付房钥匙给杨某。杨某接收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并入住。然好景不长,杨某入住“新房”才半年有余,便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及传票,丁某以未在合同上签名,不知房屋买卖事宜且安置房不能自由买卖为由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屋为丁某家庭共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拆迁安置房禁止流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为合同的标的是拆迁安置房而无效。同时,虽然丁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家庭其他成员已全部签字,并且丁某妻子亦代其签字,丁某又一直与其妻子同住,故杨某完全有理由认为丁某家人的卖房行为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丁某的诉请。一审审结后,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维持。

据了解,由于近来房市行情火爆,房价一路高歌,许多卖房人产生“悔卖”心理。由此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成增多趋势。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房屋买卖原系自愿,然一旦签订了合同,就得受合同约束,不得随意毁约。

来源: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三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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