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农村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到外地没有通知安置和补偿怎么申请赔偿?

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向外延扩展,特别是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到农村的土地。处理农村的征地问题比城镇地区更为困难,所以为了妥善解决农村的征地问题就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措施。那么2017南充农村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说道说道。

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向外延扩展,特别是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到农村的土地。处理农村的问题比城镇地区更为困难,所以为了妥善解决农村的征地问题就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措施。那么2017农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说道说道。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实施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承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的工作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区两级国土、规划、住建、房管、人社、农业、民政、财政、城管、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安置方案,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六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住宅房产权分割及交易;

(六)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安装。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七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部分征地的实行自拆自建安置;对统征村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屋拆迁公告时征地范围内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以产权户为户数按下列办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内,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含无房户),按30平方米/人每产权户增加20平方米优惠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在30平方米/人之内不支付补差费用;实际还房面积超出30平方米/人且在优惠20平方米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再超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差;实际还房面积不足原产权面积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征地范围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而不足45平方米的,每产权户增加20平方米优惠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原产权面积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在优惠20平方米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再超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差。

(三)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人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无优惠面积;被拆迁人在产权建筑面积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原产权面积超出实际还房面积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按本地域内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的,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房屋的残值进行补偿。

第十条还房参考户型为:一室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两室户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三室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

第十一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房楼层价差浮动比例为:一楼下浮5%、二楼上浮3%、三楼上浮5%、四楼上浮5%、五楼上浮3%、六楼下浮11%。浮动比例基数为建安造价。安置的住宅房超过六层的,楼层价差另行计算。

第十二条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还房建筑面积与原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对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以房屋拆迁公告时间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按新旧房评估价差结算;还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产权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补差;不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提前搬迁奖金,奖金标准为:按搬迁通知书发布的搬家时间之日起20天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按5元/平方米计发奖金;逾期不享受提前搬迁奖金。

第十五条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拆迁实施单位未及时还房的,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或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过渡。

第十六条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住宅房过渡补助费;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拆迁实施单位不支付住宅房过渡补助费;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七条还房公告的安置结算期满1个月后,终止发放住宅房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实施单位对住宅房被拆迁人,应当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住宅房过渡费标准执行);对非住宅房被拆迁人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附属设施及自拆自建的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为一套的,被拆迁产权房屋原有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在还房安置时由拆迁实施单位予以恢复;新增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安装费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由被拆迁人减半缴纳。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为两套及以上的,其中一套安置房由被拆迁人减半缴纳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二条拆迁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采用货币补偿,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拆迁后确需办公、公益事业用房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对取得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合法批准手续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乡镇企业,按照货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地被拆迁房屋产权确认的主管部门为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无合法有效书需要确权的,由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确定。

征地公告前,因、分割等需要分户确认房屋权属的,可持相关资料申请确认房屋产权。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因婚嫁、依法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应享受而未审批的,经国土、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全家出生、正常迁入人数与迁出和死亡人数相抵扣后,多余人数在现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内按楼房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非楼房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其确认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户实建房屋面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享受宅基地及房屋:

(一)城镇居民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购屋的(依法的除外);

(二)户口不在被征地所在村组,且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住房已转让、赠与的;

(四)在本市已享受过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五线”(红、黄、绿、紫、蓝线)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建房的;

(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七)擅自将农村集体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八)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九)经批准已建新房,旧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

(十)其他依法应予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夫妻双方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离婚分户的,不能重复享受安置还房。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拆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区外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或被拆迁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做好四川南充的拆迁工作不是单靠政府单方面就可以解决的,需要被征地的农民朋友们多加配合。除了需要根据2017南充农村拆迁赔偿标准来核算自己的拆迁款外,还需要配合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尽早搬迁,如果有存在的最好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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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少地产行业人士问及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的视同销售、成本抵扣以及被拆迁人的税费处理问题。考虑到实务中各地的税务部门对该问题亦无统一的认识,笔者特作相关梳理,以便读者对该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关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及税务筹划 (一)增...

不少地产行业人士问及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开发商的视同销售、成本抵扣以及被拆迁人的税费处理问题。考虑到实务中各地的税务部门对该问题亦无统一的认识,笔者特作相关梳理,以便读者对该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关于被拆迁方的税费分析及税务筹划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解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的规定,增值税的课税范畴应是不动产的产权转让行为。但从税法的逻辑来看,在拆补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房产需先被注销,且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被拆迁的房屋被拆除后的操作过程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国家)后再办理土地出让或者补缴土地出让金(仍旧含有重新出让的概念),因此房屋的拆迁补偿不属于纯粹的房屋产权转让的行为。换言之,北京国税和湖北国税的解答缺乏上位法的支持。

鉴于上述争议的存在,实务中各地的处理和认定有较大的差异,但就深圳而言,目前对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所得暂按不征增值税处理。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贵司被拆迁的厂房纳入城市更新属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的情形,因此取得的补偿所得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文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表述是否已暗含拆补情形下被拆迁方视同转让房产的情形,从实务来看,因各地都是按不征土地增值税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过多关注。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鉴于“搬迁补偿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此搬迁补偿收入暂不缴纳印花税。

)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因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因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的不动产被拆迁后,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关于渔农村旧城改造补偿契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属于政府认可的被拆迁居民,其没有超过补偿标准部分的,可享受免缴契税的优惠。

1.个人取得的房产或现金补偿

2.企业取得的现金补偿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被拆迁企业取得的补偿款可在五年内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即被拆迁企业可尽量将完税义务延至第五年处理。

3.企业取得的房屋补偿

深圳市《城市更新税收政策指引》(深地税办发[2012]37号)第二部分第(三)条第2款 “……如企业获得房产形式的拆迁补偿,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搬迁收入。”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根据效力优先的原则,被拆迁企业取得补偿的房屋本身无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搬迁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被拆迁企业取得补偿房屋后如再次转让,则会因房产历史成本过低导致再次转让时税费过高的问题。如为资产转让,则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加起来的综合税率将达到50%左右。鉴于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很难有税筹空间,根据笔者的经验,被拆迁企业取得补偿房屋后可将股权先转让至原股东在税收优惠地设立的主体,再次转让股权、有限合伙份额或资产时适用优惠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以同一控制下的资产划转或企业分立形式将资产分别剥离至税收优惠地的主体。当然,如简单处理,被拆迁企业的股东可直接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补偿房屋的产权,并就股权转让所得通过公募基金分红通道化解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开发商(拆迁方)的税费分析

)仅提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也即未明确开发商对被拆迁人提供房屋补偿时是以成本价还是市场价作为视同销售之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对新项目而言,因拆补费用或房屋可作为进项抵扣,因此同进同出影响较小。对老项目而言,以成本价还是市场价作为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目前各地执行情况差异较大。

)第三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第一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该规定,开发商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应以市价作为视同销售基数。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城市更新税收政策指引》(深地税办发[2012]3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明确“根据《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安置用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被拆迁居民或单位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对被拆迁居民或单位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扣除价可按开发商支付房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以开发产品作为拆迁补偿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同时视同销售金额应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入企业所得税应计开发成本。换言之,开发商需以补偿房屋的市价作为视同销售基数,同时以市价作为销售成本。

关于农村房屋折迁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拆迁后政府是否给予安置或更高的赔偿~~

征地拆迁补偿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段、建筑物类型不一,是否违章等,各地规定的相应补偿标准也不同。建议直接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或拆迁管理等部门。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采纳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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